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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天銀股字[2011]第029-2號
天 銀 律 師 事 務 所
中國 北京 海澱區高梁橋斜街59號中坤大廈15層 郵編: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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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天銀股字[2011]第029-2號
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
與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籤訂的《關於江蘇光一科技有限責
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上市A股的法律服務合同》,本所接受委託,
擔任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稱「本次發行上市」)的特
聘專項法律顧問。
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
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
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編報規
則12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律師事務所證券
法律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執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律師
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就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上市事宜,
於2011年6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和《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告》」)。根據中國證監會
1111383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的要求,於2011
年11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
見書(一)》」)。《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
具後,本所律師對其中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補充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資產、財務、
稅務、關聯交易和債權債務等發生變化的情況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新核查,根據
核查結果,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本所聲明如下:
1、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
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補充法律意見
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
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補充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
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本所律師履行了審慎核查之義務後,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並相應補
充了律師工作底稿。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是對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師
工作報告》及《補充法律意見書(一)》的補充和完善;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出具之日,除《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補充之內容外,《法
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沒有其他需要補充之內容。
3、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使用簡稱的含義與《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中所使用簡稱的含義相同。
4、本所同意將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申請所必備的法律
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所律師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引用或按
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
得因引用上述內容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所律師有權對發行人本次發行
上市《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相關內容進行再次審閱並確認。
6、本所律師在工作過程中,已得到發行人的保證:即發行人業已向本所律
師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製作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
和口頭證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且無隱瞞、
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
7、對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
所律師有賴於有關政府部門、發行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製作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8、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本次發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
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職精神,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部分 對《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一)》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一、關於江蘇光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電子」)處於營業執照被
吊銷狀態的處理以及光一電子存續期間的合法運行情況,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是
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一)光一電子的後續處置情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並經本所律師核查,2004年3月4日和2005年
4月7日,光一電子分別在南京市國家稅務局白下分局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直屬
分局辦理了稅務註銷手續。2005年3月26日至3月28日,光一電子三次在《南
京日報》上刊登了公司註銷公告,公告光一電子擬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並通知債權人在90日內向公司申報債權,至申報截止日,未有債權人向光一電
子申報債權。因股東錦泰投資、中鈴工貿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後吊銷營業執
照,且光一電子未能及時聯繫到上述兩家股東,光一電子因此未能完成註銷工作。
2007年9月11日,因光一電子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年度檢驗,江蘇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向光一電子發出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書,目前光一電子仍處於吊銷營業執
照狀態。
光一電子分別於2011年5月29日、2011年11月20日取得光一電子名義
股東中鈴工貿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亦偉先生、名義股東錦泰投資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王杏毓女士出具的確認函,確認:中鈴工貿、錦泰投資只是光一
電子的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是龍昌明、葛茲俊、顧亞聲、徐曉霖四位自然人,
中鈴工貿、錦泰投資在光一電子的股權歸屬於龍昌明、葛茲俊、顧亞聲、徐曉霖
四位實際股東,與中鈴工貿、錦泰投資沒有任何產權關係。光一電子自設立起,
其經營管理、資產購買和處理、對外投資等活動均由實際股東負責,經營管理活
動產生的盈利、虧損、風險、責任、義務,以及光一電子的工商、稅務等一切事
務均由實際股東負責,中鈴工貿、錦泰投資對此不負有任何義務和責任。
2012年1月,光一電子重新啟動了公司註銷程序。2012年1月3日,光一
電子召開了股東會,決議同意註銷光一電子,並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編制了資
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012年1月7日,光一電子在《江蘇經濟報》刊登了公
司註銷的公告,通知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2012年1
月9日,光一電子取得了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清算組成員的備案通知
書,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光一電子的註銷工作仍在進行之中。
根據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光一電子工商登記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及其
持股以及實際股東之間的股權變化、最終實際控制人等情況均已取得相關當事人
的書面確認,不存在股權權屬爭議或糾紛;光一電子已履行了稅務註銷程序,目
前正在依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註銷手續,光一電子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狀態對發行
人合法存續和生產經營不構成任何影響。
(二)光一電子合法運作情況
經本所律師調閱光一電子的工商登記文件、稅務註銷及光一電子申請註銷的
相關資料,根據主管光一電子的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中介機構對光一電子
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除光
一電子因未按時參加工商年檢於2007年9月11日被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
「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以外,光一電子存續期內按照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開展經營,光一電子及其實際控制人龍昌明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也不存
在被相關主管機關處罰的情況。
二、關於江蘇光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一投資」)及江蘇
光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環保」)的歷史沿革及光一投資和光一
環保股權變更過程中是否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一)光一投資的歷史沿革
經本所律師調閱光一投資的工商登記資料,光一投資於2009年1月9日經
南京市江寧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設立。設立時光一投資的註冊資本為人民
幣1,000萬元,其中:股東光一環保以人民幣貨幣資金認繳出資990萬元,佔注
冊資本的99%;自然人股東戴曉東以人民幣貨幣資金認繳出資10萬元,佔註冊
資本的1%。2008年12月25日,江蘇華夏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蘇華
夏驗[2008]141號」《驗資報告》驗證光一投資股東的出資一次性全部認繳到位。
光一投資設立時的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光一投資設立時的股本結構如
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股權比例
1
光一環保
990萬元
99%
2
戴曉東
10萬元
1%
合 計
1,000萬元
100%
2009年2月12日,光一投資召開了股東會議,光一投資的股東戴曉東、光
一環保的代表龍昌明以及新增股東龍昌明、丁濤、熊珂、朱春曉、徐一寧、王海
俊、邱衛東出席了會議,會議決議同意光一環保將其持有光一投資99%的股權作
價891萬元分別轉讓給龍昌明56.5%,轉讓給丁濤10%,轉讓給熊珂15%,轉讓
給朱春曉10%,轉讓給徐一寧5%,轉讓給王海俊1.5%,轉讓給邱衛東1%;會議
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光一投資公司章程。2009年2月12日,光一環保與各受讓
方分別籤訂了《股權轉讓協議》。2009年3月7日,光一投資前述股權變更報經
南京市江寧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司變更[2009]第02250009號」《公司準予變
更登記通知書》核准變更登記。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光一投資的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股權比例
1
龍昌明
565萬元
56.5%
2
熊 珂
150萬元
15%
3
丁 濤
100萬元
10%
4
朱春曉
100萬元
10%
5
徐一寧
50萬元
5%
6
王海俊
15萬元
1.5%
7
邱衛東
10萬元
1%
8
戴曉東
10萬元
1%
合 計
1,000萬元
100%
2009年9月26日,光一投資召開了股東會議,全體八位自然人股東龍昌明、
丁濤、熊珂、朱春曉、徐一寧、王海俊、戴曉東、邱衛東均出席了會議,會議決
議同意股東徐一寧將其持有光一投資5%的股權以197.4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龍昌
明,王海俊將其持有光一投資1.5%的股權以59.2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熊珂,邱
衛東將其持有光一投資1%的股權以39.4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丁濤,戴曉東將其
持有光一投資1%的股權以39.4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朱春曉;會議審議通過了修
訂後的光一投資公司章程。2009年9月26日,轉讓方與受讓方分別籤訂了《股
權轉讓協議》。2009年12月17日,光一投資前述股權變更報經南京市江寧區工
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司變更[2009]第12150013號」《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核准變更登記。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光一投資的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股權比例
1
龍昌明
615萬元
61.5%
2
熊 珂
165萬元
16.5%
3
丁 濤
110萬元
11%
4
朱春曉
110萬元
11%
合 計
1,000萬元
100%
自2009年12月17日光一投資股權變更至今,光一投資的註冊資本、實收
資本、股東及其股東結構未發生任何變化。光一投資的控股股東為龍昌明先生,
光一投資目前持有發行人2,840萬股,佔股份總額的43.6923%;光一投資控股
股東龍昌明通過光一投資間接持有1,746.6萬股,佔股份總額的26.8708%;此
外,龍昌明作為股份公司的登記股東,直接持有股份公司996.9萬股,佔股份總
額的15.3369%。龍昌明直接及通過光一投資間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佔股份總額
的42.2077%,為股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光一投資為依法設立且合法有效存續的有限
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需要終止或解散的情形。光一投資自設立後的歷次股東及
股權結構變更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或風險。
(二)光一環保的歷史沿革
根據本所律師調閱光一環保的工商登記資料,光一環保原名江蘇光一電氣設
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電氣」),於2003年12月8日經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准註冊設立。設立時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中:江蘇光一科技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一有限」)以貨幣出資人民幣230萬元,佔註冊資
本的46%;南京漢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信科技」)以貨幣出資人民幣
27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54%。2003年12月3日,江蘇恆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
公司以「蘇恆信寧驗字(2003)第040號」《驗資報告》驗證光一電氣股東的出
資一次性全部認繳到位。光一電氣設立時的實收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光一電
氣設立時的股本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股權比例
1
漢信科技
270萬元
54%
2
光一有限
230萬元
46%
合 計
500萬元
100%
2004年5月24日,光一電氣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同意公司名稱變更
為江蘇光一熱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熱能環保」);同意變更公司
經營範圍;同意股東漢信科技將其持有公司54%的股權分別轉讓給賈玉琴27.5%,
轉讓給周穆林26.5%;同意股東光一有限將其持有公司46%的股權分別轉讓給龍
昌明45%,轉讓給周穆林1%。2004年6月1日,股權轉讓各方分別籤訂了《出
資轉讓協議書》。2004年6月19日,光一電氣前述名稱變更、股權轉讓報經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司變更[2004]第06180020號」《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
知書》核准變更登記。本次變更後,公司名稱變更為江蘇光一熱能環保工程有限
公司,股權轉讓完成後,光一熱能環保的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股權比例
1
龍昌明
225萬元
45%
2
賈玉琴
137.5萬元
27.5%
3
周穆林
137.5萬元
27.5%
合 計
500萬元
100%
2007年3月13日,光一熱能環保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同意公司名稱
變更為江蘇光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變更公司登記經營範圍,並修訂了公司章程。
2007年3月31日,光一熱能環保名稱變更報經公司登記機關南京市江寧區工商
行政管理局以「公司變更[2007]第03310001號」《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核
準變更登記。自2007年3月變更公司名稱為江蘇光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
光一環保的公司名稱、註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等均未發生任何變更。
根據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光一環保為依法設立且合法有效存續的有限
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需要終止或解散的情形。光一環保自設立後的歷次公司名
稱、經營範圍、股東及股權結構變更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
法律障礙或風險。
(三)光一投資及光一環保股權變更過程中是否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根據上述事實,2009年2月12日,光一投資召開了股東會議,決議同意光
一環保將其持有的光一投資99%的股權分別轉讓給龍昌明、丁濤、熊珂、朱春曉、
徐一寧、王海俊、邱衛東。2009年3月7日,光一環保轉讓光一投資99%的股權
經工商變更備案後,光一環保不再作為光一投資的股東,在光一投資未持有股權。
光一環保轉讓其所持有的光一投資股權前,光一投資的股東為光一環保和自然人
戴曉東,其中:光一環保持股99%,戴曉東持股1%。光一環保的股東為自然人龍
昌明、賈玉琴、周穆林,其中:龍昌明持股比例為45%,為光一環保的控股股東,
通過光一環保間接控制光一投資,為光一投資的實際控制人。
2009年3月9日,光一有限召開了股東會議,決議同意股東龍昌明、丁濤、
熊珂、李衛東分別將其持有的光一有限55%、20%、15%、1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
光一投資,並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光一有限公司章程。2009年3月22日,南京
市江寧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司變更[2009]第03120005號」《公司準予變更登
記通知書》核准變更登記。本次轉讓股權前,龍昌明持有光一有限55%的股權,
為光一有限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本次股權轉讓後,光一投資為光一有限的
唯一股東,持有光一有限100%的股權,光一投資的股東也於2009年3月7日經
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由原光一環保、戴曉東變更為龍昌明、丁濤、熊珂、朱春曉、
徐一寧、王海俊、邱衛東、戴曉東,其中:龍昌明持有光一投資56.5%的股權,
通過光一投資間接持有光一有限56.5%的股權,仍為光一有限的實際控制人。
2009年9月26日,光一投資股東徐一寧將其持有光一投資5%的股權轉讓給
龍昌明,王海俊將其持有光一投資1.5%的股權轉讓給熊珂,邱衛東將其持有光
一投資1%的股權轉讓給丁濤,戴曉東將其持有光一投資1%的股權轉讓給朱春曉。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龍昌明持有光一投資61.5%的股權。2009年12月17日,
光一投資前述股權變更經註冊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此時,股份公司的控股股
東為光一投資,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為56.80%,龍昌明個人直接持有股份公司
的股份為19.938%。因此,此次股權轉讓沒有導致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實際控制人仍然為龍昌明。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光一投資及光一環保歷史沿革之股本演變過程未
導致光一有限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三、關於2009年3月發行人股東將持有發行人前身光一有限的股權轉讓給
光一投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符合國稅函(2009)285號文的規定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及本所律師核查,2009年3月9日,光一有限
召開了股東會議,決議同意股東龍昌明、丁濤、熊珂、李衛東分別將其持有的光
一有限55%、20%、15%、1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光一投資,並審議通過了修訂後
的光一有限公司章程。2009年3月9日,龍昌明、丁濤、熊珂、李衛東分別與
光一投資就光一有限的股權轉讓事項籤訂了《股權轉讓協議》。2009年3月22
日,南京市江寧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司變更[2009]第03120005號」《公司準
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核准變更登記。根據龍昌明、丁濤、熊珂、李衛東分別與光
一投資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龍昌明將其持有光一有限55%的股權(對應出
資額555.5萬元人民幣)作價499.95萬元人民幣轉讓給光一投資;丁濤將其持
有光一有限20%的股權(對應出資額202萬元人民幣)作價181.8萬元人民幣轉
讓給光一投資;熊珂將其持有光一有限15%的股權(對應出資額151.5萬元人民
幣)作價136.35萬元人民幣轉讓給光一投資;李衛東將其持有光一有限10%的
股權(對應出資額101萬元人民幣)作價90.9萬元人民幣轉讓給光一投資。因
本次股權轉讓的作價低於投資原始成本,本次股權轉讓各方未因本次股權轉讓獲
得增值收益,故未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9年5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徵收個
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對於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
所得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申報和繳納等予以了明確規定。2010年12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的核定方法等問題。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光一有限自然人股東龍昌明、丁濤、熊珂、李衛
東2009年3月將其所持有的光一有限的股權折價分別轉讓給光一投資的股權轉
讓行為發生和完成股權過戶變更的時間為2009年3月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
稅函[2009]285號文的時間為2009年5月28日,光一有限股東2009年3月向
光一投資折價轉讓其在光一有限的股權發生和完成在國稅函[2009]285號文發
布之前,國稅函[2009]285號文對光一有限股東2009年3月向光一投資折價轉
讓其在光一有限的股權不適用,光一有限股東2009年3月向光一投資折價轉讓
其在光一有限的股權不受國稅函[2009]285號文的約束。光一有限股東2009年3
月向光一投資折價轉讓其在光一有限的股權未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
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不存在法律風險或潛在風險。
此外,就本次股權轉讓可能引致的稅收風險問題,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龍昌明先生
出具了聲明、承諾及保證函,如果未來有關稅收徵管機關就本次股權轉讓依據有
關稅法、規範性文件規定重新核定計稅依據而要求轉讓方補繳個人所得稅的,則
由龍昌明先生全額補繳;如果需要加計滯納金或罰款的,均由龍昌明先生承擔和
繳納。
四、關於光一有限將其對四川金潤實業有限公司、四川益通實業有限公司的
其他應收款項分別按帳面淨值轉讓給控股股東光一投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結合上述債權的壞帳準備計提情況和債權回收情
況,說明上述債權轉讓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一)該債權轉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及本所律師核查,2009年10月8日,光一有限
與控股股東光一投資籤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光一有限將其應收四川金潤
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潤實業」)的債權按照帳面淨值788.44萬元轉讓給
光一投資。2009年10月18日,光一有限與光一投資籤訂了《債權轉讓協議》,
約定光一有限將其應收四川益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通實業」)的債權
按照帳面淨值123.53萬元轉讓給光一投資。經本所律師核查,光一有限向光一
投資轉讓其應收金潤實業、益通實業的債權均未依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書面通知債務人金潤實業、益通實業。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
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光一有限與光一投
資就轉讓和受讓應收金潤實業、益通實業債權因未通知債務人而對金潤實業、益
通實業不發生效力,但對光一有限與光一投資就轉讓和受讓應收金潤實業、益通
實業的債權所訂立的《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不構成任何影響。對於光一有限轉
讓給光一投資的應收金潤實業的債權,該轉讓債權為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
判決確定的給付之債,且光一有限在債權轉讓時已依據生效判決向一審法院四川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次債權轉讓完成後,債權受讓方光一投資
採取有效措施,分別於2009年11月、2010年11月從四川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拍賣金潤實業資產取得的款項中受償債權680萬元、350萬元,合計1,030萬元。
對於光一投資受讓債權取得的對益通實業的債權,雙方已於法院強制執行金潤實
業債權的同時,一併予以處理。由於益通實業是金潤實業的股東,同時,益通實
業發生的對債權人的債務是為履行金潤實業對外的合同義務而形成,經光一投資
和益通實業協商一致,用法院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時,同時清償金潤實業和益通
實業的債務,光一投資不再主張對於益通實業的債權。本所律師認為,光一有限
向光一投資轉讓的應收金潤實業和益通實業的債權已通過執行法院的執行得以
實現。光一有限向光一投資轉讓應收金潤實業、益通實業債權不會因為未履行通
知債務人法律程序導致任何糾紛或潛在風險。
(二)上述債權轉讓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及本所律師核查,上述金潤實業、益通實業債權
的形成佔用了發行人的經營資金,發行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計入了「其他應收
款」,對於金潤實業的債權,按照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單獨計提壞帳準備,共
計323.56萬元;對於益通實業的債權,發行人已根據會計政策合理計提壞帳準
備,共計40.37萬元;兩項債權原值合計1,275.91萬元,合計計提壞帳準備
363.93萬元。
雖然光一有限對金潤實業的民事訴訟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但截
至2009年9月底仍未收到相應款項。由於何時收回債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且新股東意欲入股公司,要求公司剝離該項非經營性債權,因此為了減少對光一
有限的影響,應新股東的要求,2009年10月6日光一有限召開股東會,同意光
一有限將金潤實業、益通實業的其他應收款項按帳面淨值788.44萬元、123.53
萬元轉讓給光一投資。雙方分別於10月8日、10月18日籤署了《債權轉讓協
議》,光一投資於2009年11、12月將款項911.97萬元支付給光一有限。
光一投資受讓債權後,與四川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金潤實業的其他債權
人進行了多次溝通,積極追討債務。光一投資於2009年11月11日收到四川眉
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匯入的案款680萬元,於2010年11月3日收到眉山市中級人
民法院匯入的案款350萬元,合計收回1,030萬元,未能收回金額為245.91萬
元。
發行人將上述債權轉讓前已足額計提壞帳準備,合計計提壞帳準備363.93
萬元,大於光一投資最終未收回金額,由於債權是按照應收金潤實業、益通實業
的其他應收款項帳面淨值788.44萬元轉讓,因此未對發行人轉讓當年的淨利潤
造成額外影響。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光一投資前已足額計提
壞帳準備,壞帳準備金額大於光一投資最終未能收回金額。由於債權是按照應收
金潤實業、益通實業的其他應收款項帳面淨值轉讓,因此未對發行人轉讓當年的
淨利潤造成額外影響。
五、關於發行人報告期內招標方式的變化及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戶的變化情
況,並按照受同一網省公司控制的銷售對象合併披露2010年和2011年的前五大
客戶
2008-2011年,發行人的前五大客戶情況如下:
年份
銷售客戶名稱
金額(萬元)
佔營業收入
比例(%)
2011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物資採購與配送中心
14,753.15
57.31
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
4,186.50
16.26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物流服務中心
1,908.95
7.42
徐州嘉信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472.47
1.84
蘇州蘇華農電發展有限公司
453.47
1.76
合計
21,774.54
84.59
2010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物資採購與配送中心
8,002.05
62.36
海鹽金匯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725.44
5.65
無錫廣盈實業有限公司
343.50
2.68
徐州恆宇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
322.78
2.52
江蘇華源九星智能有限公司
241.88
1.89
合計
9,635.64
75.10
2009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物資採購與配送中心
7,750.44
69.73
海鹽金匯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351.54
3.16
桐鄉市桐源電力物資貿易有限公司
209.28
1.88
保定新雲達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184.99
1.66
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三廠
174.23
1.57
合計
8,670.48
78.00
2008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物資採購與配送中心
5,330.09
71.65
揚州廣源集團有限公司
204.61
2.75
溧陽市華鵬電力儀表有限公司
130.34
1.75
江蘇省電力公司崑山供電公司
95.15
1.28
江蘇省電力公司南京供電公司
81.62
1.10
合計
5,841.82
78.53
註:此表中發行人前五大客戶按照招標主體、合同籤訂主體進行披露。
2008-2011年,網省電力公司對專變採集終端、手持抄表終端產品統一招標,
招標方式未改變。低壓集抄系統的招標經歷了地市電力公司自主招標與網省電力
公司統一招標兩個階段。2009年之前國網公司無統一的低壓集抄系統技術標準,
各地市電力公司對產品的要求差異較大,無網省公司層面的統一招標,由各地市
電力公司進行自主招標,自主確定中標廠商和中標金額,因此發行人在披露的客
戶明細中按各地市電力公司分別列示。2009年國網公司頒布了最新技術規範—
Q/GDW 37X系列標準,國家電網公司對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提出「統一規劃、
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的要求,由各網省公司具體實施。從2010年開始各地網
省公司對低壓集抄產品進行統一招標,由各網省公司確定中標廠商和金額,統一
籤訂合同,招標集中度有所提高。
2008-2011年,發行人對前五大客戶的銷售額佔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
78.53%、78.00%、75.10%、84.59%。從2011年開始,發行人加大對省外市場的
拓展,形成了以江蘇、浙江、山東等網省公司為主的大客戶群體。因訂單較多,
公司對客戶進行選擇,優先滿足各電力公司等大客戶的產品需求。2011年發行
人對前五大客戶的銷售額佔營業收入比例為84.59%,較2010年有所上升,但第
一大客戶的佔比下降。
發行人的主要客戶為國家電網公司下屬的各網省公司及各地市電力公司,若
對網省公司控制下的客戶進行合併,公司前五大客戶情況如下:
年份
銷售客戶名稱
金額(萬元)
佔營業收入
比例(%)
2011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
17,456.09
67.81%
浙江省電力公司
4,311.66
16.75%
山東省電力公司
3,333.62
12.95%
南京科沃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275.88
1.07%
重慶市電力公司
141.05
0.55%
合計
25,518.29
99.14%
2010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
11,006.92
85.78%
浙江省電力公司
911.81
7.11%
江蘇華源九星智能有限公司
241.88
1.89%
南京漢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185.00
1.44%
安徽省電力公司
122.54
0.96%
合計
12,468.15
97.17%
2009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
9,429.56
84.85%
浙江省電力公司
597.81
5.38%
保定新雲達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184.99
1.66%
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三廠
174.23
1.57%
江蘇高科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128.21
1.15%
合計
10,514.80
94.61%
2008年
江蘇省電力公司
6,876.07
92.43%
溧陽市華鵬電力儀表有限公司
130.34
1.75%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
111.54
1.50%
浙江省電力公司
62.55
0.84%
中國石化集團江蘇石油勘探局
33.97
0.46%
合計
7,214.47
96.98%
註:此表中發行人前五大客戶按照各網省公司控制下的客戶進行合併披露。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報告期內網省電力公司對專變採集終端、手持抄
表終端產品統一招標,招標方式未改變;2008年、2009年低壓集抄系統由各地
市電力公司自主招標,2010年以來由各網省公司集中招標,發行人真實反映了
實際經營及客戶情況。
六、關於發行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金額及其佔當期淨利潤的比重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
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制定了社會保障計劃,為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的
員工人數為222人,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為205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員工
人數為210人,實際繳納人數與員工人數的差異原因如下:
1、公司辦理社會保險的參保員工為205人,與公司員工總人數222人相差
17人,其中試用期8人因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不全目前尚在辦理中,4人因關係在
原單位,社會保險由原單位繳納;1人因其關係在江寧軍轉辦,社會保險由軍轉
辦代為繳納;2人的社會保險在其戶籍所在地繳納;2人是退休返聘人員。
2、公司辦理住房公積金的人數為210人,與公司員工總人數222人相差12
人,其中6人因公積金關係正在轉入中,未在公司繳納;4人在原單位進行繳納,
2人是退休返聘人員。
截至2011年末,發行人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共計7,644.90
元,佔2011年淨利潤的比例為0.0146%。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繳納上述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會對發行人的
淨利潤和持續經營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七、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變化趨勢說明和披露發行人的產品
在整個電網中的地位和作用,預計未來是否會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是否面臨重大
的產品更新或者技術方向改變等問題
(一)發行人產品所處的發展階段
發行人生產的用電信息採集產品屬於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的採集終端層,是連
接於電能表和電網公司系統主站之間的設備,通過有線或無線通訊傳輸方式與電
能表和系統主站進行連接,負責收集電力用戶計量設備的信息,處理和凍結相關
用電數據,並實現與主站系統交互,是電力用戶和系統主站之間信息交互的中介
和橋梁。公司的低壓集抄終端主要是用於對三相一般工商業用戶、單相一般工商
業用戶和居民用戶的用電信息採集,專變採集終端主要用於對大型專變用戶、中
小型專變用戶的用電信息採集,公用配變關口計量點主要採用配變計量採集終端
進行信息採集,手持抄表終端是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的輔助設備,用於人工遠程信
息採集。
截至目前,發行人產品已經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1、第一階段(2000年-2003年)
上世紀90年代後期,為解決供電企業抄表難的問題,低壓集中抄表系統應
運而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低壓集中抄表的相關技術標準:《DL/T698-1999 低
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技術條件》。在「一戶一表」工程改造過程中,電子式
電能表大量採用,低壓集中抄表系統通過採集電能表的脈衝轉換為電能示值,通
過電力線載波通信(PLC)技術,將用戶用電量數據傳送到集中器,集中器利用
電話網(PSTN)或手持抄表單元(PDA)與集中抄表系統主站進行通信,完成用
戶用電數據的採集工作。該階段的低壓集中抄表系統在全國進行試點,其中江蘇
省是主要的試點省份之一,主要應用對象是城鎮居民用戶。
從第一階段開始,公司就進入用電信息採集行業,為了適應市場需求,公司
開始研發低壓電力線載波自動抄表系統(AMR),是國內較早研發和銷售載波抄表
系統的廠商之一。公司採用ST7536/ST7537/ST7538載波晶片設計開發的載波通
信模塊(EFC2000系列),通過採集電能表的脈衝計數轉換為電能示值,再通過
電力線載波通信(PLC)技術,將用戶電能示值傳送到臺區集中器內,自動抄表
系統主站通過電話網(PSTN)與臺區集中器通信,召測集中器內存儲的用戶電能
數據,也可用手持抄表單元(PDA)現場採集集中器內的用戶電能數據。
2、第二階段(2003年-2009年)
2003年,各地開始實行分時電價和分時計費政策,大量的復費率電能表投
入運行,復費率電能表具備硬體實時時鐘(RTC)和RS485通信接口,內部凍結
存儲用戶分時用電量數據,這時的集中抄表系統的採集器與電能表通過RS485
接口相連,採集各電能表數據並存儲,集中器通過電力線載波通信信道,召測採
集器內電能表數據,並通過GPRS/CDMA公網通信網絡向主站傳輸數據。第二階段
主要應用對象是城鎮居民用戶和一般工商業用戶。
2003年,針對低壓用戶,公司成功開發出多費率載波自動抄表系統(AMR),
多費率載波自動抄表系統包含臺區集中器和單元採集終端(簡稱採集器),採集
器與電能表通過RS485接口相連,組成RS485菊花鏈網絡,採集各個電能表數據
並存儲,集中器通過電力線載波通信,召測採集器內電能表數據,並通過
GPRS/CDMA公網通信網絡向主站傳輸數據。同年,針對大型工商用戶,公司成功
開發出230M無線專網用電負荷管理終端和GPRS/CDMA無線公網的用電現場服務
終端,這兩類專變採集終端採用32位嵌入式MCU和大容量快閃記憶體存儲器(FLASH),
採用嵌入式實時作業系統(RTOS),終端功能強大,數據存儲容量大,可程序遠
程升級,具備較高的技術含量。
3、第三階段(2009年以後)
2009年以來,隨著我國智能電網建設和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的深入開展,
智能電錶先後投入使用。根據國家電網公司2008年12月25日《關於印發用戶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第二階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家電網公司將在五年
內完成國家電網公司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實現電力用戶的「全覆蓋、全採集、
全費控」。2009年5月國家電網公司提出了建設堅強智能電網的戰略目標,就用
電環節建設用電信息採集系統提出了具體的三個建設階段: 2010年之前為規劃
試點階段,用電環節將建設用電信息採集系統試點工程。2011年-2015年為全面
建設階段,將建成覆蓋所有城鎮用戶、所有專變用戶的採集系統,城鎮居民用戶
採集覆蓋率應達到100%。2016年-2020年為引領提升階段,按照智能雙向互動
營銷體系的發展和需求,進一步優化提升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第三階段主要應用
對象是所有電力用戶,包括所有居民用戶、工商業用戶及專變用戶,採集數據涵
蓋全部用電信息。
公司按照國網公司最新技術規範(Q/GDW37X系列標準)研製開發出多款DJGZ
系列集中器、DCZL系列採集器(I型和II型)和FKGA系列專變採集終端,並首
批通過國網計量中心型式試驗,均獲得合格報告,以上產品均已取得國網計量中
心頒發的《電力用戶用電信息採集設備型號註冊登記證》。目前公司的用電信息
採集終端已經形成多層次、多品種、系列化,並已在多省市的用電信息採集系統
建設中大批量使用並運行。
從公司產品的發展歷程來看,隨著行業需求和技術的不斷更新和變化,公司
在業務發展的各個時期均適時地推出了滿足客戶需求的產品,形成了具有自身優
勢的核心技術,並取得了較高的市場佔有率。目前,公司產品正處於第三個發展
階段,公司抓住國家大力發展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的契機,不斷加大市場開拓
力度,產品生產和銷售規模快速擴大,公司業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二)發行人產品在智能電網信息採集業務體系中的作用
1、發行人產品所處的採集終端層是整個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的核心層
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內容包括主站、通信信道、採集終端、電能表及
輔助項目,物理結構包括計量設備層、採集終端層、通信信道層、主站層。公司
的產品屬於採集終端層,連接於電能表和主站系統之間,負責收集五類電力用戶
計量設備的信息,處理和凍結相關數據,並實現與上層主站系統交互,是電能表
與主站之間進行信息互動的中介和樞紐,是整個系統的核心層。因此,公司產品
所處的採集終端層在整個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系統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2、發行人產品是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實現智能化應用、開展雙向互動用電服
務的重要基礎
2009年,國家電網公司首次提出我國智能電網的發展規劃。根據《國家電
網智能化規劃總報告》,智能電網建設的各環節中,用電環節建設的總體目標是
構建智能用電服務體系,實現營銷管理的現代化運行和營銷業務的智能化應用;
全面開展雙向互動用電服務,實現電網與用戶的雙向互動,提升用戶服務質量,
滿足用戶多元化需求。公司的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對實現智能電網上述目標有著重
要作用。用電信息採集終端作為聯繫供電企業和用電客戶的橋梁,可以實現計量
裝置的在線監測和用戶負荷、電量、電壓等重要信息的實時採集,及時、完整、
準確地為電力系統提供基礎數據,為電力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分析、決策提供
依據,為實現智能雙向互動服務提供信息基礎。因此,公司所生產的用電信息採
集終端產品在我國智能電網建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3、發行人產品是用電信息採集系統提高用電效率、實現節能減排的重要支
撐
國家「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節能降耗,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為此國家出臺了諸多鼓勵措施,如峰
谷電階、階梯電價等。然而只有對電力能源進行精確採集、計量與實時監控、分
析,並對負荷進行管理,才能達到良好的節能減排效果。要建立高效的用電信息
採集系統,實現電力需求側管理,就需要在用電計量的基礎上,將用電信息穩定、
及時、準確的傳輸到電力管理者手中,並能智能化的對這些信息加以分析,提高
用電管理效率,而公司所生產的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產品正在其間扮演著極其重要
的作用。
綜上,基於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在智能電網建設、電力需求管理、節能減排中
的重要作用,公司所處的用電信息採集行業近年來得到了國家產業政策的重點支
持,公司產品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廣闊的市場空間,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不存在
產品被替代的情形。
(三)公司產品不存在面臨重大的產品更新或者技術方向改變等情形
目前及未來幾年內,公司產品不存在面臨重大的產品更新或技術方向改變等
情形,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從國家產業政策來看,未來幾年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產品需求量大且需求
穩定
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了「推進智能電網建設,切實加強城鄉
電網建設與改造,增強電網優化配置電力能力和供電可靠性」,發展堅強智能電
網已上升為國家規劃。為更好地推進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和發展,國家電
網公司制定了分三個階段進行建設的戰略實施方案,其中2009-2010年為規劃試
點階段,2011-2015年為全面建設階段,2016-2020年為引領提升階段。「十二五」
期間,國網公司將投資900億元用於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南方電網公司也將
加大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的投入。可以預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國家用電信
息採集體系建設對於採集終端的需求量將大量增加。
2、從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的技術發展方向來看,公司目前的產品技術不存在
因技術的發展而被替代的情形
智能用電信息採集的技術最本質的方面就是信息傳輸,信息傳輸技術的發展
也即是通訊技術的發展。公司主營產品的技術變化主要在於應用於產品中的通訊
技術的發展、通訊信道的改變等,如光纖通訊信道、3G以及未來4G通訊的引入
等,公司多年來的產品技術積累也主要圍繞通訊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如:低壓電
力線載波自動路由技術;低壓載波SFN單頻廣播網中繼組網技術;基於
GSM/GPRS/CDMA 移動通信網絡的數據採集、傳輸技術;基於WSN技術的微功率無
線自組網技術的應用;基於電力光纖專網和無線區域網(WLAN)的數據傳輸技術的
應用;採集終端抄表自適應技術;採用數據壓縮算法的終端軟體快速升級技術;
多通道多規約的通信服務技術等。對上述技術的應用和研究,使得公司能夠一直
處於用電信息採集通信技術發展的前沿,保證公司產品能不斷適應技術需求的變
化,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存在公司產品因行業技術發展而被替代的情形。
3、從用電信息採集終端與電能表的功能、發展方向及技術重點來看,二者
不存在相互替代的情形
用電信息採集終端與電能表同屬於智能用電領域範疇,但兩者的方向及目標
不同。
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的發展方向是不斷提高數據採集和傳輸的效率,其功能是
將用電情況採集並傳輸到系統主站,實現實時電能數據採集、用電工況數據採集,
不斷提高採集率,通過採集數據的分析處理為用電服務提供決策依據,預測用電
趨勢,提升服務水平,確保電網安全,因此,其技術重點是不斷將更加先進的通
信技術運用於用電信息採集終端。
而電能表的發展方向是不斷提高用電量的測量精度,其功能是為了實現準確
的用電情況計量,因此,其技術重點側重於量測技術領域,實現高精度計量、雙
向計量、指定條件下數據凍結、通斷電等功能。
因此,用電信息採集終端與電能表的技術發展方向及技術重點完全不同,需
要達成的功能目標也各不相同,不存在相互間技術替代的情形。
4、公司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產品採用了最新的先進技術,符合國家電網公司
最新技術規範(Q/GDW37X系列標準)及電力行業相關技術標準
公司目前研發生產的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產品採用了包括通信技術、微電子技
術、網絡技術、自動化控制技術、傳感器技術、數據安全技術等最新技術。公司
生產的系統終端產品採用移動通信技術、無線專網通信技術、電力線載波通信技
術等,大大提升了公司終端產品的通信技術水平;公司終端產品採用嵌入式微處
理器和嵌入式作業系統,如ARM系列處理器和Linux作業系統,有效提升了終端
產品的智能化水平;公司的終端產品採用大規模集成的處理器晶片、存儲晶片、
載波晶片、安全晶片,並使用微電子技術,使得公司的終端產品集成化、微型化、
智能化、節能環保和安全可靠。
公司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最新技術規範(Q/GDW37X系列標準)研製開發出多
款DJGZ系列集中器、DCZL系列採集器(I型和II型)和FKGA系列專變採集終
端,通過了國網計量中心型式試驗並取得國網計量中心頒發的《電力用戶用電信
息採集設備型號註冊登記證》。目前公司的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已經形成多層次、
多品種、系列化,能夠滿足國家智能電網建設對於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產品的需要。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產品是智能電網發展的重要一環,在智能
電網信息採集業務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從政策、技術等方面來看,目前及未
來幾年內公司產品不存在面臨重大的產品更新或技術方向改變等情形,公司產品
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八、關於國家電網公司統一招標目前執行的進度情況,及對發行人未來持續
經營能力的影響
(一)目前國網公司統一招標執行進度情況
1、國網公司統一招標執行情況
目前國網公司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建設招標主要採用各網省公司統一招標的
模式,各網省公司根據國網公司批准的建設計劃每年進行1-3次集中公開招標。
2011年6月,國家電網公司下發《關於進一步擴大公司集中採購範圍的通知》(國
家電網物資[2011]857號)文件,用電信息採集系統將實行「總部直接組織實施」
的採購模式,目前正處於試點階段。
2011年11月25日國網公司進行了第一次試點招標,招標面向全國用電信
息採集終端設備提供商,招標內容包括電能表和低壓集抄終端、專變採集終端等
用電信息採集終端設備。2011年12月12日,國網公司在其招投標網公告了「國
家電網公司集中規模招標採購2011年電能表(含採集設備)第五批項目中標公
告」。從用電信息採集終端設備的中標結果來看,同行業上市公司中,新聯電子、
科陸電子、三星電氣均有中標,而浩寧達和林洋電子及發行人未在本次招標中中
標。
2、發行人參與國網公司統一招標情況
公司參與了本次國網公司用電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試點招標,了解了國網公
司統一招標的規則、運作模式、報價情況等,但基於競爭策略和經營風險的考慮,
公司採取了相對穩健和保守的投標策略:
(1)由於本次試點招標規模不大,而參與的省份較多,儘管國網公司對用電
信息採集終端設備已有相對統一的標準,但各網省公司仍有其個性化的需求。因
此,若公司在本次招標中中標,則可能出現中標包在各省之間非常分散,而每個
中標包金額較小的情形,導致公司的生產成本大大增加,不利於公司的生產經營。
(2)由於本次試點招標要求的交貨時間較短,中標包又可能在各省之間非常
分散,生產難度較大,而公司2011年銷售情況較好,截至年末已籤訂銷售合同
4.2億元,以公司目前的產能,目前生產任務已完全排滿,因此公司預計若在本
次招標中中標,可能面臨無法按時交貨的風險,有可能會給後續的投標帶來不利
影響。
(3)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由各地市分散招標過渡到網省公司集中招標的時間還
不足兩年,網省公司集中招標的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各省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不
同的要求和尚需完善的地方。而此次國網公司對用電信息採集終端集中招標為第
一次,招標完成後是否能順利實施尚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從降低風險的
角度,選擇了暫時觀望的態度。
雖然公司未在本次招標中中標,但公司產品質量、技術標準、生產流程、管
理流程均通過了國網公司的檢測和現場核查,為公司未來參與國網公司統一招標
奠定了基礎:
(1)公司的各型號產品均達到了國網公司的質量標準,通過了產品檢測,其
中低壓集抄終端通過了國網計量中心檢測,獲得電力用戶用電信息採集設備型號
註冊登記證,專變採集終端通過了電力工業電力設備及儀表質量檢測中心的檢
測,獲得產品型號註冊登記證。
(2)為將用電信息採集集中招標納入軌道,2011年12月27日,國網公司
專家組赴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對公司基本情況、財務報表、銷售業績、研發設
計能力、試驗設備、生產工藝及質量控制、生產設備及產能、售後服務體系等方
面進行了全面的核查。專家在核查現場對公司研發設計能力、行業內從業經驗、
生產工藝及質量控制水平、售後服務體系等方面給予了公司高度評價,同時專家
組也提出了一些改進意見,如隨著銷售快速增長後,公司需加強生產設備投入、
擴大產能,減少外協加工量以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控制,同時降低生產成本。預
計具體核查結果將待國家電網2012年2月對所有申報供應商全部考察結束後公
布。
(二)國網公司統一招標模式的變化及其對公司未來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
1、國網公司統一招標與網省公司集中招標對產品技術要求沒有重大差異
在網省公司集中招標下,各網省公司對用電信息採集的實施方案及設備的選
擇,是在國家電網公司規定的用電信息採集系統體系範圍內,結合自身的管理特
點,加以選擇及細化。國網公司統一招標下對產品的技術要求,採取的是將各網
省用電信息採集設備技術方案及要求相同的進行合併,然後將各省分包進行招
標。
由此可見,國網公司統一招標與網省公司集中招標對產品技術要求沒有重大
差異,目前公司的產品均能滿足各種通訊信道選擇和載波晶片選擇,在技術上能
夠滿足國家電網招標要求,公司產品參與國家電網統一招標不存在技術障礙。
2、國網公司統一招標與網省公司集中招標對招標規範和資質要求沒有重大
差異
國網公司統一招標的招標過程與各網省集中招標過程基本相同,包括供應商
申報資料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及基本情況初步審查、現場核查、招投標、實施合
同等過程,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國網公司統一招標採取公司所在地網省專家回
避制度,由其它網省公司專家現場核查,給出評估意見,但在評判標準上無重大
差異。
國網公司統一招標與各省網公司集中招標對於企業資質要求及產品資質要
求基本相同,均需要國網計量中心或電力工業電力設備及儀表質量檢測中心對專
變採集終端、集中器、採集器的檢測報告及註冊型號證書。國網公司統一招標對
於專變採集終端、集中器、採集器的資質要求與各網省公司集中招標一致。
由此可見,國網公司統一招標與網省公司集中招標對招標規範和資質要求沒
有重大差異,目前,公司的各型號產品均達到了國網公司的質量標準,通過了產
品檢測,取得了註冊登記證書,不會對公司參與國網統一招標構成障礙。
3、國網公司統一招標與網省公司集中招標使得公司面對的競爭範圍有所擴
大
國網公司統一招標後,公司面對的競爭對手將從各省的主要廠商擴大到全國
範圍,競爭將更加激烈。但隨著公司的業務向多個區域擴張,公司早已做好了面
對全國範圍競爭的準備。從公司過去的競爭狀況和公司核心競爭優勢來看,競爭
範圍的擴大不會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國網公司對用
電信息採集系統集中招標後,也有利於公司產品快速進入新的市場,提高公司產
品的市場佔有率。
(1)從公司過去的競爭狀況來看,公司重點開拓的江蘇、浙江、山東等市場
無論是用戶規模還是每年的投資規模,均在國網公司中佔有主要的地位,而這些
市場上也集中了全國最主要的用電信息採集設備生產廠商,包括同行業上市公
司,新聯電子、林洋電子、三星電氣、浩寧達和科陸電子等,公司與這些同行業
上市公司在江蘇、浙江、山東等市場早已存在競爭關係,並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
了較好的成績。2011年,公司在江蘇、浙江、山東等市場,低壓集抄終端的中
標比例分別為16.11%、11.01%、7.87%,在江蘇和山東市場專變採集終端的中標
比例分別為17.95%和7.85%,佔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儘管國網公司統一招標會使
公司面對的競爭對手範圍擴大,但主要的競爭對手仍是這些行業內的主要公司,
公司已經具備與這些競爭對手展開全面競爭的實力。
(2)隨著競爭範圍的擴大,未來具備豐富的行業經驗和較強的研發能力、市
場開拓能力以及服務能力的廠商,將在市場競爭中佔據優勢地位。從公司自身的
核心競爭優勢來看,公司是國內最早將低壓電力線載波通信技術應用於集中抄表
系統的公司之一,歷經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發展的三個階段,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經
驗;公司的研發團隊在嵌入式系統技術、通信技術、終端應用技術、行業系統軟
件技術等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應用經驗;公司產品在產品質量、快速服務反應能
力、技術服務水準及個性化服務等方面贏得了電力行業眾多用戶的信賴,建立了
良好的品牌形象。這些競爭優勢,為公司參與未來更廣泛的競爭提供了堅實的保
障。
(3)國網公司用電信息採集終端集中招標實施後,打破了市場競爭的地域性
壁壘,有利於行業內的優秀公司向其他市場區域拓展。江蘇、浙江、山東作為需
求量大、技術標準高的地區,公司在這些市場區域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和較好的
競爭地位;集中招標實施後,公司可以進一步開拓市場,提高市場佔有率。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用電信息採集設備的招標方式由網省公司集中招
標過渡到國網公司統一招標,不會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九、關於發行人原子公司漢信科技原主要業務為軟體開發,報告期內轉讓給
他人後從事樓宇自動化設備的研發和銷售,漢信科技是否仍具備和發行人從事相
同或相似業務的能力和條件,受讓方與發行人的關係
(一)漢信科技不具備和發行人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能力和條件
發行人原控股子公司漢信科技在轉讓前主要從事電力相關軟體的研發和銷
售,主要是向蘇源光一提供其生產和銷售專變採集終端所需的軟體產品,股權轉
讓後,漢信科技主要從事樓宇自動化設備的研發和銷售,不再從事用電信息採集
相關軟體的研發和銷售,不具備和發行人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能力和條件,主
要原因在於:
1、經營範圍的限制
股權轉讓後,漢信科技的經營範圍變更為樓宇自動化設備的研發、銷售;電
子計算機應用系統、網絡工程技術開發、轉讓、生產、安裝服務;電子計算機軟
件系統開發、生產、銷售;為技術合同籤定方代購器材、設備;企業管理、計算
機系統集成服務。公司章程規定及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限制了漢信科技從事用電
信息採集相關業務。
2、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限制
2009年8月26日,光一有限、博業傳媒、龍昌明、陳斌和漢信科技五方籤
訂了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漢信股權轉讓完成過戶手續之日起,漢信科技
不從事與光一有限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不與光一有限的業務相競爭。
3、不具有從事用電信息採集相關業務的資質和生產條件
股權轉讓前,漢信科技僅從事電力相關軟體的研發和銷售,主要是向蘇源光
一提供其生產和銷售專變採集終端所需的軟體產品,資產主要由無形資產、流動
資產和辦公用房等構成,沒有從事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硬體生產的相關設備,也不
具備從事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硬體生產和銷售的相關業務資質。雖然漢信科技擁有
三個與用電信息採集相關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但由於漢信科技業務方向轉變,
股權轉讓後漢信科技未再向發行人提供過上述軟體產品。
漢信科技已於2012年1月6日出具確認函,確認股權轉讓後漢信科技未再
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蘇源光一提供過軟體產品,也未向其他從事用電信息採集業
務的企業提供過軟體產品,並承諾今後不會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業務。
本所律師認為,股權轉讓後漢信科技未再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軟體產
品;漢信科技與發行人的業務內容不同,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具備從事發行人相
同或相似業務的能力和條件。
(二)漢信科技股權受讓方與發行人的關係
2009年8月漢信科技股權的受讓方分別是蘇州博業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博業傳媒」)和自然人陳斌。
經本所律師調閱博業傳媒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查閱自然人陳斌的個人身份
資料,對漢信科技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的訪談,核查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核心人員提供的社會關係及對外
投資等資料以及出具的聲明和承諾,本所律師認為,漢信科技的股權受讓方與發
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核心人員之
間不存在關聯關係,也不存在委託、信託等股份代持關係。
十、關於發行人股東與供應商、客戶、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根據本所律師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進行的訪談及取
得的全體股東出具的《聲明、承諾及保證函》,並查閱了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
其籤字人員、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提供的工商登記資料及股東個人的身份
資料等,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發行
人的客戶和供應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也不存在股份委託、信託等代持股份情
形。
十一、關於發行人歷年利潤分配情況、利潤分配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分紅回
報計劃、各期利潤分配具體計劃和計劃安排以及《公司章程(草案)》中對利潤
分配事項的規定;發行人的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給予投資者穩定回報、是否有
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說明書對利潤事項的規定和
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一)發行人發行上市前《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具體規定和報
告期內公司股利分配情況
1、報告期內發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報告期內發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為:
(1)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
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
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3)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
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4)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
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7)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
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8)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
資本的25%。
(9)公司每一年實現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所餘數額可
用於分配。
(10)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
計可分配利潤。
2、發行人最近三年實際股利分配情況
報告期內,發行人利潤分配情況如下:
(1)2008年11月13日,股東決字第(20081113)號股東會通過對未分配
利潤進行分紅的議案,現金分紅50萬元,佔2007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潤的
1.8%,本次利潤分配於2009年6月29日實施完畢。
(2)2009年6月16日,股東決字第(20090616)號股東會通過對未分配利
潤進行分紅的議案,現金分紅2,500萬元,佔2008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潤的
91%,本次利潤分配於2009年6月30日實施完畢。
(3)2011年3月28日,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通過對2010年利潤分配的議
案,現金分紅1,300萬元,佔2010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潤的27.83%,本次利
潤分配於2011年5月25日實施完畢。
(二)本次發行前未分配利潤的處理
發行人201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安
排:若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
得以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
創業板上市後由新老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
經審計的合併報表未分配利潤為79,705,891.40元,母公司報表未分配利潤為
89,786,268.86元。
(三)本次發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1年6月9日,發行人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於授權董
事會全權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相關
事宜的議案》,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有
關的事宜,包括根據本次發行上市情況,相應修改或修訂《公司章程(草案)》,
辦理有關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
為了完善和細化股份公司未來的分紅政策和決策機制,股份公司董事會修訂
了《公司章程(草案)》,於2012年1月17日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決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股利分配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前,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
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
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
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3、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
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參與分配利潤。
4、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
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
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5、公司實施積極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和股
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實施股利分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
展,利潤分配政策保持持續性和穩定性。
(2)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發生,公司必須進行現金分紅,
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20%。在實施上述現金
分配股利的同時,公司可以派發股票股利,但不得單獨派發股票股利。公司董事
會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需求狀況,提議進行中期現金分配。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
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超過5000萬元;
② 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
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公司出現以下情況,可以進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營業收入增長迅速,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
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的同時,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3)公司董事會按照前述利潤分配政策制訂利潤分配預案並提交股東大會決
議通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
項。
(4)若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長期發展需要或因外部經營環境、
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董事會應以股東權益保
護為出發點擬定利潤分配調整政策,並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會向公司股東大會提出,董事會提出的
利潤分配政策需要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並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表決通過,
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發表意見。
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制定和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審議,並經全體監
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
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過半數表決通過。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
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5)公司董事會作出不實施利潤分配或實施利潤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現金分
配決定的,應就其作出不實施利潤分配或實施利潤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現金分配方
式的理由,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6)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
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四)發行人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及具體計劃
為了明確本次發行後對新老股東分紅的回報,進一步細化《公司章程(草案)》
中關於股利分配的條款,增加股利分配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於公司股
東對具體分配政策進行監督,發行人董事會制定了《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分紅回報規劃(2012-2016)》,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考慮的因素
公司將著眼於長遠和可持續發展,考慮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綜合考察成長性、
業務發展規模、資金籌措能力和股東意願等指標,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
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股利分配政策的
連續性和穩定性。
2、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原則
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重視對社會公眾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以可持續發展
和維護股東權益為宗旨,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
和監事的意見,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發生,堅持每年現金分紅
不低於當年實現可供分配利潤20%的政策要求,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
定性,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公司分紅回報規劃內容
為了切實維護股東權益,保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提高股
東對公司經營和分配的監督,增加公司投資價值,實現公司長期穩定的可持續發
展,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
金支出事項發生,公司現金分紅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實現可供分配利潤的20%,同
時,公司還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股票股利的發放。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將會
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
4、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及具體計劃的程序及決策機制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審閱一次股東分紅回報規劃,根據股東(特別是公眾投
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對正在實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適當且必要的修
改,確定相應的股東回報計劃。
(1)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的論證程序和決策機制
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當期的經營情況和項目投資的資金需求計劃,在充分考
慮股東的利益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長遠發展的關係,確定合理的
股利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的財務
經營狀況提出可行的利潤分配提案,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並決議形成利潤分
配方案。
獨立董事在召開利潤分配的董事會前,應當就利潤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確意
見,同意利潤分配的提案的,應經全體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通過,如不同意利潤分
配提案的,獨立董事應提出不同意的事實、理由,要求董事會重新制定利潤分配
提案,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股東大會。
監事會應當就利潤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確意見,同時充分考慮外部監事的意見
(如有),同意利潤分配的提案的,應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並形成決議,如不
同意利潤分配提案的,監事會應提出不同意的事實、理由,並建議董事會重新制
定利潤分配提案,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股東大會。
利潤分配方案經上述程序後同意實施的,由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並報
股東大會批准;利潤分配政策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所
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就此議案公司必須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提供
網絡或其他方式為公眾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決策程序
因公司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要調整利潤分配
政策的,公司董事會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
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原因,並嚴格履行以下決策程序:
由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制定《利潤分配計劃調整方案》,充分論證由於公
司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的變化導致公司不能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並說
明利潤留存的用途,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計劃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
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在公司盈利轉強時實施公司對過往年度現金分紅彌補方
案,確保公司股東能夠持續獲得現金分紅。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計劃調整方
案》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公司獨立董事就《利潤分配計劃調整方案》發表明確意見,同意利潤分配調
整計劃的,應經全體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通過,如不同意利潤分配調整計劃的,獨
立董事應提出不同意的事實、理由,要求董事會重新制定利潤分配調整計劃,必
要時,可提請召開股東大會。
監事會應當就《利潤分配計劃調整方案》提出明確意見,同時考慮外部監事
的意見(如有),同意利潤分配調整計劃的,應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並形成決
議,如不同意利潤分配調整計劃的,監事會應提出不同意的事實、理由,並建議
董事會重新制定利潤分配調整計劃,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計劃調整方案》進行討論並表決,利潤分配調整計劃
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
就此議案公司必須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提供網絡或其他方式為公眾投資
者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大會做出的《利潤分配計劃調整方案》應及時通
過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向公眾及時披露。
5、公司股東分紅回報具體計劃
公司在2012-2016年計劃將為股東提供以下投資回報:
(1)2012-2016年,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的發生,公司將
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20%。
(2)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將接受所有股東、獨立董事、監事和公眾投資者對公司分紅的建議和監督。
(五)發行人股東關於利潤分配的承諾
發行人所有股東對董事會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關利潤分配條
款決議的內容和程序表示贊同,並承諾如下:
1、公司董事會根據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修訂了《公司章程(草
案)》,完善和細化了股份公司未來的分紅政策和決策機制,並於2012年1月17
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通過該修訂後的《公司章程(草案)》,程
序合法、合規、有效。
2、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
利潤分配具體方案時,本股東表示同意並投贊成票。
(六)發行人未分配利潤的使用計劃
公司在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發生的情況下,堅持以現金方式分配
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20%。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潤主要用於
對外投資收購資產、購買設備等事項,以逐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優化財務結構,
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有計劃有步驟地實現公司未來發展規劃目標,最終實現股
東利益最大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的董事會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過程中已獲得
了股東大會的充分授權,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股利分配條款。發行
人於2012年1月17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通過修訂後的《公司
章程(草案)》,程序合法、合規、有效。
2、發行人董事會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公司利潤分配的決
議,內容合法、有效,發行人的利潤分配政策給予投資者穩定回報、有利於保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髮行人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3、《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說明書》對利潤分配事項的規定和信息披
露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性文件的規定。
4、發行人現有股東已同意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後適
用和執行該《公司章程(草案)》,現有股東的相關承諾有利於在發行人上市後保
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第二部分 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問題
鑑於發行人補充上報2011年度財務報告,本所律師對《法律意見書》和《律
師工作報告》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期間,發行人的資產、財務、稅
務、關聯交易和重大債權債務等發生變化的情況進行了核查,並相應補充了工作
底稿。並對發行人修訂補充後的招股說明書及整套文件進行了相應核查。本所律
師認為,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
告》及《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相關內容與本所出具的意
見無矛盾之處,對於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
師工作報告》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無異議,確認《招股說明書》不會
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意見而出現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以下補充法律意見系對《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和《補充法律意見
書(一)》所披露的內容作出的相應修改或補充。對於《法律意見書》、《律師工
作報告》和《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未發生變化的內容,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不再重複發表意見。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仍然繼續符合本次
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實質條件
1、根據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鵬城」)出具的無
保留意見的「深鵬所股審字[2012]0001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
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連續盈利,發行人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之規定。
2、根據發行人的承諾、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證券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
3、根據發行人與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籤署的《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薦協議》,以及發行人與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
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籤署的《關於有限公司與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薦協議>的補充協議》,發行人本次發行上
市由具有保薦人資格的華泰聯合擔任保薦人,符合《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實質條件
1、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2009年度、
2010年度、2011年度的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分別為33,724,952.81元,35,264,900.22元,51,238,107.19元。發行人淨利潤以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
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符合《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
定。
2、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2009年度、2010
年度以及2011年度發行人的淨資產為86,465,330.11元,191,230,105.35元和
230,731,096.91元,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
彌補虧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3、根據發行人的承諾、《審計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不存在下列
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1)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
或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2)發行人
的行業地位或者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
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3)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等重要資產或
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
淨利潤對關聯方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5)發行人最近一年
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
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4、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深鵬所股專字[2012]0005號」《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申報納稅情況的鑑證報告》(以下簡稱「納稅情況的
鑑證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第十六部分「發行人的稅務」、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第二部分 七、發行人的稅
務」所述,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
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5、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及本所律師核查,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項,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6、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深鵬所股專字[2012]0006號」《內部
控制鑑證報告》(以下簡稱「《內部控制鑑證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股份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
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7、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股份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
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
鑑證報告,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8、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承諾、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經本所
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
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
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
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符合《暫行辦法》第二
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證券法》、
《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各項實質條件。
二、發起人或股東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後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股
東匯金立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匯金立方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合夥
人池萬明將其持有的匯金立方投資管理中心9.9942%的合夥份額(對應出資額
832.68萬元)轉讓給劉玉芝。
除此之外,發行人其他股東及發行人股份最終持有人沒有發生變化。
三、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後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新
增關聯方情況如下:
江蘇大燁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燁電氣」)系發行人的參股子公司,
發行人持有其20%的股權。
大燁電氣成立於2011年12月21日,現時持有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的註冊號為320000000104053號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000
萬元,其中:南京明昭電氣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3200萬元(首期出資800萬元,
在2011年12月14日前繳足;第二期出資2400萬元,在2012年11月30日前
繳足),佔註冊資本的80%,發行人以貨幣出資800萬元(首期出資200萬元,
在2011年12月14日前繳足;第二期出資600萬元,在2012年11月30日前
繳足),佔註冊資本的20%。
大燁電氣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杰,住址為南京市江寧開發區勝太路88號,經
營範圍為:電氣設備、智能電網設備、配電網自動化設備、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設
備、電力管理信息系統、繼電保護及自動控制裝置、繼電器、中壓開關及開關櫃、
電力通信設備、計算機、儀器儀表、電訊器材批發兼零售;電力及相關信息技術
諮詢服務。
2011年12月14日,江蘇華夏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股東各方首期
出資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華夏會驗(2011)3-062號」《驗資報告》,驗證股
東各方首期出資1000萬元已足額認繳到位。
四、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後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主
要財產變化情況如下:
(一)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專利權
發行人新取得的專利權共4項,具體情況如下:
序
號
專利名稱
權利
人
取得
方式
專利號
證書號
申請日期
他項
權利
1
RS-485線路放
大器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ZL201120185120.5
2042085
2011.06.02
無
2
低壓電力線載
波阻波隔離器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ZL201120185149.3
2043092
2011.06.02
無
3
一種基於嵌入
式平臺的無線
通訊單元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ZL201120185226.5
2042613
2011.06.02
無
4
手持無線場強
測試儀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ZL201120185234.X
2040032
2011.06.02
無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擁有上述專利權真實、合法、有效。
(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共6項,具體情況如下:
序
號
軟體名稱
權利
人
取得
方式
權利
範圍
登記證書
編號
登記號
首次發表
日期
他項
權利
1
光一集中抄
表系統現場
維護軟體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全部
權利
軟著登字第
0356027號
2011SR092353
2011.09.08
無
V1.0.1
2
光一集中器
老化測試軟
件V1.0.1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全部
權利
軟著登字第
0355364號
2011SR091690
2011.09.06
無
3
光一II型採
集器老化測
試軟體
V1.0.1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全部
權利
軟著登字第
0355421號
2011SR091747
2011.09.06
無
4
光一I型專
變老化測試
軟體V1.0.1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全部
權利
軟著登字第
0355504號
2011SR091830
2011.09.06
無
5
光一III型
專變老化測
試軟體
V1.0.1
光一
科技
原始
取得
全部
權利
軟著登字第
0356191號
2011SR092517
2011.09.06
無
6
蘇源光一基
於無線傳感
的防竊電終
端軟體
V1.0.1
蘇源
光一
原始
取得
全部
權利
軟著登字第
0355362號
2011SR091688
2011.05.17
無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上述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真實、合法、
有效。
(三)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共9項,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軟體名稱
登記證書編號
有效期
頒證日期
1
光一老化測試軟體
V1.0.1
蘇DGY-2011-0466
五年
2011.10.08
2
光一配變集抄一體化平
臺V1.0.1
蘇DGY-2011-0467
五年
2011.10.08
3
光一集中抄表系統現場
維護軟體V1.0.1
蘇DGY-2011-0752
五年
2011.12.19
4
光一集中器老化測試軟
蘇DGY-2011-0753
五年
2011.12.19
件V1.0.1
5
光一I型專變老化測試軟
件V1.0.1
蘇DGY-2011-0754
五年
2011.12.19
6
光一II型採集器老化測
試軟體V1.0.1
蘇DGY-2011-0755
五年
2011.12.19
7
光一III型專變老化測試
軟體V1.0.1
蘇DGY-2011-0756
五年
2011.12.19
8
蘇源光一基於無線傳感
的防竊電終端軟體
V1.0.1
蘇DGY-2011-0751
五年
2011.12.19
9
蘇源光一負荷管理軟體
V1.0
蘇DGY-2011-0913
五年
2011.12.19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上述軟體產品登記證書真實、合法、
有效。
(四)發行人擁有的生產經營設備
根據深圳鵬城出具的《審計報告》、發行人提供的固定資產盤點表及主要生
產經營設備購買發票,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目前主要生產經營設備均為發
行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購買而取得。發行人依法擁有該等生產經營設備的
所有權,對該等生產經營設備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
(五)發行人的房屋租賃情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租賃合同及本所律師審查,2011年11月10日,發行人
與付小培籤訂《房產租賃合同》,租賃位於南京市苜蓿園大街77號紫金名門寫字
樓11A-11H的房屋,房屋的建築面積為1296.23平方米,房屋租金為159,500
元,租賃期限為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3月5日。發行人2010年12月6
日與任端才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由於該房產轉讓給了付小培而終止。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房屋租賃行為系交易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合
法、有效。
五、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經本所律師核查,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後至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出具日,發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銷售合同如下:
1、2011年11月29日,發行人與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籤訂編號為
ZDB-(11)-147號《電力設備/材料採購合同》,約定發行人向浙江省電力物資供
應公司供應其用於省公司2011年第三批採集終端-無線採集器項目所需無線採
集器,合同價款為2292萬元。
2、2011年11月29日,發行人與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籤訂編號為
ZDB-(11)-162號《電力設備/材料採購合同》,約定發行人向浙江省電力物資供
應公司供應其用於省公司2011年第三批採集終端-載波採集器/集中器項目所需
載波器/集中器,合同價款為528.75萬元。
3、2011年12月22日,發行人與江蘇省電力公司物資採購與配送中心籤訂
編號為2011/12-WZZX-SW-01G-28886號《採購合同》,約定發行人向江蘇省電力
公司物資採購與配送中心供應其用於江蘇省電力公司電力項目所需集中器、採集
器,合同價款為6096萬元。
4、2011年10月26日,發行人與新沂茂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籤訂《建設工
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新沂茂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將電力用戶用電信息採集系
統建設工程部分給發行人,合同金額為400.205萬元。
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內容及形式合法、有效,
不存在潛在風險與糾紛。
(二)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系上述重大合同的籤訂主體,不存在需要變
更合同主體的情形;不存在因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和人身
權等原因而產生的侵權之債;除《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第九部分「關
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及《補充法律意見書(一)》第二十二部 (二)「發行人關
聯交易的變化情況」部分所述債權債務情況外,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其他
重大債權債務關係及相互提供擔保情況。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關係合法、合規,不存在潛在糾紛。
六、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為了完善和細化股份公司未來的分紅政策和決策機制,根據股份公司2011
年6月9日召開的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關於授權董事會辦
理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有關事宜的
議案》的授權,2012年1月17日,股份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通
過了修訂後的《公司章程(草案)》,待股份公司本次發行上市後報工商登記主管
機關備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具體內容包
括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上市公司治
理準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必備條款;必備條款以外的、
體現股東之間意思自治的條款均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符合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七、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範運作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召
開的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情況是如下:
1、2011年11月28日發行人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
2、2012年1月17日發行人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3、2012年1月17日發行人召開第一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會議的會議通知、會議議案、表決票、會議決議、會議
記錄等相關法律文件後認為,發行人上述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籤
署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八、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董
事簡歷變化情況如下:
1、龍昌明先生,新增擔任江蘇大燁電氣有限公司董事。
2、熊俊先生,新增擔任中復碳芯電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九、發行人的稅務
(一)自《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
人稅務及財政補貼的變化情況如下:
1、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稅務及稅收優惠的變化情況
(1)發行人原持有的由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
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於2008年9月24日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
統一編號:GR200832000029),有效期為三年,已於2011年9月24日到期。2011
年9月9日,發行人繼續取得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
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統一編號:
GF201132000342),有效期三年。發行人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按15%計算。
(2)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
[2000]18號)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
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
政策。股份公司子公司蘇源光一根據南京市國家稅務局《準予減免稅通知書》(寧
國稅所減通[2008]50號),2008、2009年度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011年8月2
日,發行人子公司蘇源光一取得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
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統一編號:
GR201132000270),有效期三年。發行人子公司蘇源光一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稅率按15%計算。
2、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財政補貼、政府資助如下:
(1)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信息產業廳關於下達2008年度省級現代
服務業(軟體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項目及支出預算指標的通知》(蘇財建
[2008]270號文)撥付用電量收益監測系統及信息採集設備開發政府補助金
1,500,000.00元,2011年9月23日經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驗收,公司將
與收益相關的100萬元確認收益,與資產相關的50萬元按照資產使用年限分攤,
本期分攤12.50萬元,剩餘37.50萬元留在遞延收益科目中待以後年度分攤。
(2)根據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南京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下達2011
南京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計劃項目及資金計劃的通知》(寧經信軟
件[2011]460號、寧財企[2011]955號),發行人於2011年12月19日收到軟體
企業上市補助140萬元。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材料、《審計報告》及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享受的上述
政府財政補貼、政府資助取得了相關部門的批准或確認,合法、合規、真實、有
效。
(二)根據南京市江寧區國家稅務局、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南京市江寧
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出具的證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近
三年在經營活動中能遵守國家及地方稅務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納稅,不存在嚴重
違反稅收徵管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未受到主管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
十、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環境保護情況
根據南京市江寧區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證明及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自2008年1月1日以來的生產經營活動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範
性文件的規定及各種環境保護標準,無任何環境違法不良記錄,未受過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的處罰。
(二)發行人的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
根據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江寧分局出具的證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自
2008年1月1日至今,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
監督標準,在江寧區管轄範圍內不存在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
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而被處罰的情況。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關於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的執行符合有
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近三年不存在因違反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
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十一、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發行人本次發
行上市申請仍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的有關條件;發行人不存在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內容準確、適當。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現階段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及深圳證券交易
所同意。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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