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法檢發涉「仿真槍」案紀要:槍口比動能不足5.4 焦耳可不訴)
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紀要指出,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釐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紀要規定,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6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的,應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規定。
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不唯槍枝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其中,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釐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 5.4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釐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紀要同時規定,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前條相關規定:(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雖然較低,但經鑑定易於改制提升致傷力的;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的; 行為人具有涉槍前科的; 行為人實施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並有逃避、對抗調查行為的。
紀要指出,在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涉案相關情節,並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照新的規定執行。紀要下發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紀要予以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