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說說看】主掛車互碰,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

2021-02-24 A6工作室


A6工作室:fanbaoxianqi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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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A6工作室的全國三核人員討論群裡,一個經典爭議被重新提及,再次激發大家的討論,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小聲說,全國三核群還有部分名額,但只招收從事三核崗位的夥伴加入,如果接受實名驗證,遵守群內紀律,願意與同行交流,可以加小編微信:12806890,我拉你進去。):

        這個問題的場景,大家能夠在腦海裡想像出來嗎? 如果不能,我們再看看現場照片。

這是現場照片,車輛右側碰撞高速護欄,造成損失。

而車輛左側,是掛車碰撞主車造成的損失。

         車輛碰撞護理,右側損失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項下正常賠償,沒有問題。問題是左側的損失,應不應該賠? 怎麼賠?大家都意見分為兩個不同的觀點:

幾種比較普遍的觀點是:

保險責任中說明的碰撞指的是與外界固態物體發生的意外撞擊,一般情況下主掛車連接出險時視為一體,因此掛車碰撞主車造成的損失一般都視為內部碰撞。但是如果從近因原則來看的話應該是屬於保險責任.

既然是討論,索性把所有情況都想清楚,我加入的新的條件:


主掛連接時出險視為一體只有商三的賠償處理中有說明,車損險中並無相關說明,因此並不能認可為內部碰撞,但是如果看成是兩個機動車之間的碰撞,那又不能在掛車商三中賠付(視為一體),因此只能在各自車損險中賠付。

剛才跟組裡的幾位老師討論了下,因為車損險中並沒有主掛連接出險時視為一體的說明,因此即使是因為剎車造成的損失,主掛同一被保險人就在各自的車損險的賠付,如果不是同一被保險人,扣除交強險部分後在各自車損險中賠付(需考慮是否為交強險的責任免除)。這種情況其實就是把主掛看成兩個獨立的機動車,但是在實際的理賠情況中,由於很多時候操作的不規範,導致剎車造成的損失當作內部碰撞不賠付了.

        其實,關於主掛車互碰能不能賠的問題,早在2014年2月15日,A6工作室就組織過一次討論,這是當事大家的意見匯集:

@  車頭和掛車的問題:他們可以在各自的車損險中賠付,不能互為三者

@  關於主掛車相撞,如何賠償我認為:主掛車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不能互為三者,各車在交強險及車損險內賠償;主掛車不為同一被保險人的,可以互為三者,可以在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內賠付!

@  首先感謝您提供這一平臺!對於主掛車相碰能否賠付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愚見!可能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無法賠償,主掛作為一體違反了保險條款對於碰撞( 指保險車輛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 )概念的理解!往往對於這類問題各家保險公司都會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但本人認為 ,作為承保公司,對主掛車作為各自獨立的保險標的進行承保並籤發了兩份保險單,無淪從物理形態及法律概念上,兩輛車應當互為外界固態物體,兩車相互碰撞應當屬於車輛損失險中的碰撞情形,屬於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範圍。

@  車頭和掛車相撞造成的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行駛中視為一體,現在的掛車交強險也取消了,很多車主直接不保掛車的商業險了

@  拖掛車視為一體,如發生碰撞,統一解釋不屬保責

@車尾撞車頭的,我們曾經遇到過,看車頭車尾是否同一被保險人,如果是車頭車尾互為三者,在三者險責任免除條款中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且這起案件曾起訴至法院,保險公司勝訴了。

@  我要糾正一下第三點,主掛車案件不能一概而論,主車與掛車是否同一被保險人是否同在一家保險公司,如是,主掛視為一體,則屬於內部碰撞,不屬於外界物體碰撞,碰撞的主要原因是主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而避讓產生內部碰撞,僅賠付主車車損險

@  如不是同一車主,在兩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總和不超過主車限額

@  第三個問題,一個字!賠,車損險項下!保險事故發生主掛車視為一體,那就認定為單方事故

@  有車損險的話 用車損險賠付如果是單保三者則不能賠付 行駛中的頭掛車視為一體 不能互為三者

       兩年前爭論的事情,直到今天,大家還在爭論,這個問題就蠻嚴重了。同一起事故,很有可能在這家保險公司能得到賠償,再另一家保險公司就得不到賠付。現在客戶的維權意識和獲取信息的能力都很強,得不到賠付的客戶,很可能形成投訴,信訪、甚至新聞事件,對保險行業「理賠難」再抹上一筆。

       到底賠不賠? 應該怎麼賠?我們曾經找到一個司法判例,解釋的理由還是有一定參考意義的。

原文引用如下:

案號一審:(2010)甬海商初字第901號

案號二審:(2010)浙甬商終字第1079號

案情:

原告:寧波中陸貨櫃儲運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平安財保公司寧波分公司

         2009年9月23日,原、被告就浙B83507號車、浙B8707掛號車籤訂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合同於當日生效,2010年1月6日,原告司機駕駛該車行駛中因踩剎車導致車頭甩撞掛車,致使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經被告定損確定車輛損失共計9300元,此次事故導致拖車及作業費、搶險車施救費、停車費共計2070元,此外修理工時費100元,以上共計11470元。後原告向被告申請索賠未果,訴至法院。

 

訴請: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11470元。

 

被告辯稱:根據車損險條款的約定,碰撞雖然是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的範圍,但是根據釋義,碰撞是指保險車輛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件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本案主掛車是連接在一起的,應當視為一體。根據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七條,其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審判: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主、掛車之間相互發生的碰撞造成的車損是否屬於保險公司車損責任範圍。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7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因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第四部分釋義,碰撞指保險車輛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本案主、掛車發生相互碰撞,應屬於保險條款車輛損失險理賠範圍。首先,主掛車視為一體條款是規定在保險條款的第一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部分的第二十條,在第二章車輛損失險中並沒有主掛車視為一體條款的規定,因此,主掛車視為一體條款不造用於車輛損失險中;其次,本案原告就其所有的主、掛車分別向被告投保,被告將兩車作為各自獨立的保險標的進行承保並籤發了兩份保險單,無論從物理形態及法律概念上,兩車應當互為外界固態物體,兩車相互碰撞應當屬於車輛損失險中的碰撞情形,屬於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因此,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1340元。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主掛車互碰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由於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發生互碰造成兩車損失時,保險公司通常以「主掛一體」、不存在外界固定態物體,因而不符合保險條款中關於「碰撞」的概念為由拒賠。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的判決意見也不統一,由此引發了保險行業實務界及法學理論界的廣泛質疑。因此,有必要從現行主掛車投保模式及保險合同中關於主掛車一體的條款入手,分析主掛車互碰情況下的保險賠償責任問題,最後就解決主掛車互碰保險責任問題提出若干實務及立法建議。

        現行的主掛車投保模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前,各地基本上不強制掛車單獨上牌,掛車的保險基本上是含在牽引車上的,沒有單獨進保險的。不論何種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一概不賠,理由是此時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承擔的範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後,掛車也要單獨上牌,保險也與牽引車分開。《交強險條例》於2006年7月實施以後,規定每臺掛車都要交納交強險。將牽引車與掛車分別投保。交強險條例的實施引發了業界的多方質疑。

 從現行管理規定看,掛車都屬於機動車的範圍,我國現行的主掛車單獨投保模式,首先是把掛車視為機動車,掛車與牽引車連接後,在道路行駛中存在事故風險,即存在保險利益,所以,實踐中要求掛車必須單獨投保交強險的;同時在商業三者險條款中也明確規定了主掛車之一不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對主掛車均不予賠償。即主掛車是作為各自獨立的保險標的進行投保,存在各自獨立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給予主掛車兩車保險保障。

      本案中,被告以主掛車視為一體的保險慣例拒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該主掛車視為一體條款規定在商業三者險一章的賠償處理部分,在交強險及車損險中並沒有主掛車視為一體的規定,因此,在交強險部分以及車損險部分不能簡單地運用這一條款拒賠。其次,在商業三者險中,該條款注要適用的情形為,當主掛車造成外界第三者損害時,對保險公司賠償第三者責任的一種限制。當主掛車之間發生互碰,在存在之外的第三者的情況下,對於主掛車之間互碰如何賠償並沒有規定,所以在商業三者險中不能簡單地以該條款拒賠。最後,該條款的設立與責任保險制度,所確立的保險利益原則和損失襝原則相矛盾,忽略了現代責任保險中愈來愈受重視的受害第三人利益之保護,同時,也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十九的條的規定,該條款裨上為限制、免除保險人責任,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從法律上說應為無效條款。

        綜上,主掛車視為一體的條款在實務中以及理論上都遭到了否定。因此,在主掛車互碰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簡單地以主掛車視為一體來拒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看完這個判例,是不是更明確了呢?大家能不能形成這樣一個共識呢?

       1、承保車損險的,主掛車損失,可以在各自車損險項下賠償。

       2、主掛車車主為同一人或者同一單位的,相互之間不能構成三者關係,不能用交強險或者商業三者賠償。

       對這個觀點,如果您還有意見,歡迎繼續留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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