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分別是什麼

2020-10-03 法智律師


代理合同中往往會涉及到三方利益,而一般只有被代理人授權給代理人,那麼代理人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籤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代理行為中,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分別是什麼?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責任?

今天,大家就和齊微波律師 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分別是什麼

  (一)合同代理人有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活動;

  (二)合同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在其代理權限以內,即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來實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為。不得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該代理事項違法,代理人則不得實施相應代理行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則其不得代理對方,除非對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齊微波律師小結:

  以上就是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分別是什麼的解答。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權限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需要相關方面的法律幫助,歡迎諮詢齊微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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