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鐘!喝酒出事了,同飲者要擔責

2021-01-08 騰訊網

「中國式勸酒」是中國式飯局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飯桌現象已然被當作聯絡感情的手段,然而在高興之餘,殊不知可能帶來的傷害是無法挽回的。

俗話說,小酌怡情,大酌傷身

適度飲酒有益健康

而過度飲酒不但威脅生命健康

甚至同飲者都要付出代價

下面這個發生在安徽的案例值得深思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年10月2日,尤某磊為慶祝兒子三歲生日在家中設宴招待親朋好友及同村村民。杜某為宴席總管。

當日上午9時許,尤某禮與劉某、杜某等人同桌吃飯,其中劉某與尤某禮同桌飲酒。

因尤某禮出現醉意,尤某磊母親安排人將其送回家中,並交與其親戚。當日中午尤某禮因過量飲酒後死亡。

法院認為:

尤某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喝酒過程中,應對自己的酒量大小、身體狀況有正確判斷,尤某禮應當知道醉酒會對身體造成損害,可能會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卻不加注意導致醉酒情況發生,尤某禮對自己死亡後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為避免人身損害的發生,宴會組織者及同桌飲酒人對過量飲酒的人應負有相應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之責,並與其產生了特定的護送照顧和救助等注意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1、宴會組織者尤某磊賠償20000元。

宴會組織者應承擔主要的照顧義務,其雖安排他人進行護送,但因照顧不及時,造成尤明禮的死亡後果發生,故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賠償責。

2、宴席總管杜某賠償5000元。

宴席的總管,對到場賓客應承擔合理照顧義務,有義務阻止賓客過量飲酒,雖其未與尤明禮飲酒,但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3、同桌共飲人劉某賠償10000元。

作為同桌共飲人,對過量飲酒者尤某禮未盡到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

原本開心的聚會卻變成了痛苦的回憶

這個案例為大家敲響了警鐘

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共飲後: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在審理中,法院對於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未盡注意義務的,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我國又將迎來農曆新年

但是疫情防控仍然嚴峻

多地建議非必要不返鄉

張文宏提醒:

春節風險比國慶大

不要舉辦人群過多的聚會

漁歌醫療提醒您:

無論何時

飲酒都要適度

關心他人也愛護自己

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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