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全合宜C :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

2020-12-12 中國財經信息網

興全合宜C :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11日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10:56:01&nbsp中財網

原標題:

興全合宜C

: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11日更新)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12月1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17年12月4日證監許可【2017】2233號文準予

募集註冊。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

8

1

2

3

日起正式生效,自該日起

興證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本公司

)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

收益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

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

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

(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獲得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可能包括:

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封閉期無法

贖回和開放期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產

生的操作風險、本基金特有的風險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賣者盡

責、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

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除了投資A股外,還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

本基金還面臨海外市場風險、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匯率風險、港股通額度限制、

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交收制度帶來

的基金流動性風險、港股通標的權益分派、轉換等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香港聯

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及其他

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投資者可在二級市場買

賣基金份額。受市場供需關係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有可能面臨

相應的折溢價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

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

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

的表述僅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

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

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

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

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

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

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

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

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級

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

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

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經理部分的相關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2020年4月30日(特別事項注

明除外),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摘自本基金2020年第1季度報告,數據截止日為

2020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本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覆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目錄

一、緒言

................................

................................

....

5

二、釋義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12

四、基金託管人

................................

.............................

24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

36

七、基金的備案

................................

.............................

37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38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40

十、基金的投資

................................

.............................

54

十一、基金的業績

................................

...........................

66

十二、基金的財產

................................

...........................

67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74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75

十六、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及轉換運作方式的相關事項

............................

78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九、風險揭示

................................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97

二十二、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12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30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31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33

二十六、備查文件

................................

..........................

133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規定》

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

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興證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

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

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興全合宜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書:指《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書》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

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 經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並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

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會員單位。其中,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

機構必須是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

交易所會員單位

25、場外:指不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各銷售機構櫃檯系統或

其他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26、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的會員單位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

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場所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和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30、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

記結算系統,通過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或通過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31、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在登記機構註冊的開放式基

金帳戶,用於記錄投資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

況的帳戶

32、深圳證券帳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

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33、基金交易帳戶: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所引起的基金份

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3個月

37、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

開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閉期:本基金封閉期為兩年(含兩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兩年

後對應日前一個工作日止。在封閉期內不開放申購、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42、開放日:指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銷售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公司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及資金結算業務指南》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其他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業務規則及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以及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業務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並得到公平對待

4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4、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起始銷售的時間、銷售服務費及申購費收取

方式等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個類別。兩類基金份額

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55、A類基金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自基金募集時開

始銷售的基金份額類別

56、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本

基金募集期內不發售C類基金份額,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開始銷售C類基金份額

57、元:指人民幣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

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

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

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

64、規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

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6、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

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

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

滬股通

和港股通兩部分

67、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深港通,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

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

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68、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或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

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浦東嘉裡城辦公樓28-30樓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 系 人:何佳怡

聯繫電話:021-20398888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經證監基金字

[2003]100號文批准於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

許可[2008]6號)了公司股權變更申請,全球人壽保險國際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讓本公司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後,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佔註冊資本的51%,全球人壽保險國際公司的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49%。同時公司名稱由「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為「興業全球人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由9800萬元變更為12000萬元人民幣。2008年7月7日,經中

國證監會批准(證監許可[2008]888號文),公司名稱由「興業全球人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變更為「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時,公司註冊資本由人民幣1.2

億元變更為人民幣1.5億元,其中兩股東出資比例不變。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發

展需要,公司名稱變更為「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稱變

更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

興全可轉債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趨

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興全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全球視野股

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社會

責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有機

增長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磐穩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合潤

分級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興全

滬深300

指數增強型基金(LOF)、

興全綠色

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

興全精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輕資產

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興全添利寶

貨幣市場基

金、興全

新視野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穩益

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興全穩泰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興全興泰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恆益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興全祥泰

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興全恆裕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多維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

恆瑞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合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社會

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恆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及

興全優選

進取

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共30隻基金。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在北京、深圳、廈門、上海設有分

公司,並成立了全資子公司——上海興全睿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總部下設投

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監察稽核部、風險管

理部、運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資與金

融工程部、養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場部、渠道部、機構業務部、電子商務部、

客戶服務中心,隨著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將對業務部門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概況

楊華輝先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1966

年生,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歷

任福建省稅務局南平分局科員,

興業銀行

上海證券業務部負責人,

興業證券

上海業

務部經理,

興業銀行

上海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興業銀行

杭州分行黨委書記、行

長,興業國

際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現任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興證(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莊園芳女士,副董事長、總經理,

1970

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歷任

興業證券

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等職務。現任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兼任

興業證券

慈善基金會副理事長。

邊維剛先生,董事,

1970

年生,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幣信貸管理處副處長、反洗錢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

總部金融穩定評估處處長、

反洗錢處處長,

興業銀行

總行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浙江浙商產融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裁。現任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總經理,兼任興證期貨有限公司

董事、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爾文先生(

Bas Nieuwe Weme

),董事,

1972

年生,荷蘭國籍,法學碩

士。歷任

ING

投資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員會成員(紐約、亞特蘭大、哈特福德)、

機構銷售和客戶服務主管,沃亞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紐約)管理委員會成員兼客戶

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資管理客戶組和機構關係組全球主管等職

務。

現任荷蘭全球人壽保險集團管理委員會成員、全球人壽資產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

行政總裁,兼任全球人壽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等職務。

萬維德先生(

Marc van Weede

),董事,

1965

年生,荷蘭國籍,文學碩士。歷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財務經理,麥肯錫諮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蘭全球

人壽保險集團執行副總裁、全球戰略與可持續發展負責人等職務。現任全球人壽資

產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業發展負責人,兼任法國郵政銀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

成員等職務。

簡·丹尼爾女士(

Jane Da

niel

),董事,

1969

年生,英國國籍,具有英國特許

銀行家協會(

ACIB

)資質和蘇格蘭特許銀行家協會(

FCIBS

)會員資格。歷任國民西

敏寺銀行高級經理,蘇格蘭皇家銀行國際銀行業務首席運營辦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

事總經理),天利投資運營與企業風險全球主管兼歐洲、中東、非洲地區首席風險官

等職務。現任全球人壽資產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風險及合規官,兼任

全球人壽資產管理英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

陸雄文先生,獨立董事,

1966

年生,經濟學博士。歷任復旦大學市場營銷系主

任、副院長、常務副院長等職務。現任復旦

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兼任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寶鋼股份

獨立董事、摩根士

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上海

新黃浦

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浦

發矽谷銀行獨立董事、全國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上海

長三角

商業創新研究院理事。

盧東斌先生,獨立董事,

1948

年生,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辦

公室常委秘書,延邊大學教師,日本東海大學交換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副

院長等職務。已退休,現兼任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併購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

員。

周鶴松

先生,獨立董事,

1968

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歷任日本學術振興會研究

員,三菱信託銀行職員,通用電器資本總公司風險管理領導組成員。現任

DAC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

、監事會成員概況

黃奕林先生,監事會主席,

1968

年生,經濟學博士。歷任南方證券宏觀研究部

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研究員,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業總部總經理等

職務。現任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

興業證券

上海證券自營分公司總經

理、興證(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非執行董事。

桑德

.

馬特曼先生(

Sand

er Maatman

),監事,

1969

年生,荷蘭國籍,經濟學碩

士。歷任荷蘭

Robeco

鹿特丹投資公司固定收益經理,全球人壽資產管理控股有限公

司財務長等職務。現任全球人壽資產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財務長

及運營官。

秦傑先生,職工監事,

1981

年生,經濟學碩士。歷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助

理經理,畢馬威企業諮詢(中國)有限公司高級經理,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綜合管理部總監等職務。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董事會

秘書、合規管理部總監、風險管理部總監、投融資業務審批部總監。

石峰先生,

職工監事,

1980

年生,經濟學碩士。歷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分所審計部審計經理,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等職務。

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3

、高級管理人員概況

楊華輝先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概況)

莊園芳女士,副董事長、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概況)

楊衛東先生,督察長,

1968

年生,中共黨員,法學學士。歷任陝西團省委組織

部科員,海南省省委臺辦接待處科員,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總經理,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

產管理部副總經理,上海凱業集團公司總裁,興證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負責人等職務。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長。

董承非先生,副總經理,

1977

年生,理學碩士。歷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業研究員、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興

全全球視野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投資總監等職務。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研究部總監、興全趨

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興全

新視野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

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鄭文惠女士,副總經理,

1969

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歷任

興業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私人財富管理總部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機構業務部總監兼上海興全睿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陳錦泉先生,副總經理,

1977

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歷任職

華安證券

(原名為

安徽證券)證券投資總部投資經理,平安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興證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興全綠色

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總經理

助理。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專戶投

資部總監、固定收益部總

監、專戶投資經理。

詹鴻飛先生,副總經理,

1971

年生,碩士學歷。歷任

建設銀行

福建省分行直屬

支行電腦部職員、信貸員,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助理,興證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副總監、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首席信息官兼運作保障部總監、交易部總監。

嚴長勝先生,副總經理,

1972

年生,碩士學歷。歷任武漢海爾電器股份有限公

司職員,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發展部高級經理,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機構

客戶部副總經理,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機

構銷售總部總經理,興證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兼渠道部總監、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4

、本基金基金經理

謝治宇先生,

1981

年生,經濟學碩士。歷任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

研究員

專戶投資部投資經理

、基金管理部

投資

副總監、

興全輕資產

投資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現任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助理、

基金管

理部投資總監、

興全合潤

分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4

12

8

日起至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經理(

20

18

1

23

日起至

今)

興全社會

價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19

12

26

日起

今)

楊世進

先生,

1985

1

月生,研究生學歷。

歷任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現任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經理(

20

20

12

9

日起至今)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公募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

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莊園芳

興證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董承非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兼

研究部總監、

興全趨勢

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興全

新視野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謝治宇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

投資

總監兼

全合潤分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經理

興全社會

價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6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

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

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

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

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

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

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的

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

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理念

(1)風險管理是業務發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層承擔最終責任;

(3)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是前提;

(4)制度建設是基礎;

(5)制度執行監督是保障。

2、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部、監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

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

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

客觀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

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

層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風險管理

部、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

分:

(1)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

任。董事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2)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

提交有關公司規範運作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工作報告;

(3)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制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資策略;

(4)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

(5)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

行監察,並為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

和控制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6)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

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

開發、執行和維護,用於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4、內部控制制度綜述

(1)風險控制制度

公司風險控制的目標為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定和公司各項規章

制度,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

平,在風險最小化的前提下,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風

險控制機制和制度,確保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與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維

護公司信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針對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政策和市場風險, 管理風險和職業道德風險,

分別制定嚴格防範措施,並制定崗位分離制度、空間分離制度、作業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相

關制度。

(2)監察稽核制度

監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公司設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

督察長全面負責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權範圍內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

司任何檔案材料,對基金資產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

監察、稽核;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如發現公司有重大

違規行為,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監察稽核部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並協助督察長工作。監察稽核部具有獨立

的檢查權、獨立的報告權、知曉權和建議權。具體負責對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見;檢查公司各部門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監督公司資產運作、財務

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監督基金財產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

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事件;協助監管機關調查處理相關事項;負責員工的離任審計;

協調外部審計事宜等。

(3)內部財務控制制度

財務管理的目的在於規範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財務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財務資源,提高公司資金的運用效率,控制公司財務風險,保

護公司股東的利益,保證公司財產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制度主要內容有:公司財務核算實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會

計使用國家許可的電算化軟體。公司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財務室在綜合各部門

財務預算的基礎上負責編制並報告公司總經理,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各部門

應認真做好財務預算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5、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

人員關於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稽

核工作是獨立的,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並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

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

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

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

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

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建立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投資

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

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

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

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護、維持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

管理層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

將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註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

成立於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

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

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2002

年3月成功地發行了15億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

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發行了22億H股,9月22日在

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24.2

億H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團總資產74,172.40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

充足率15.54%,權重法下資本充足率13.02%。

2002年8月,

招商銀行

成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

為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監察團

隊、基金外包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7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86

人。200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

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4月,正 式辦理基金託管

業務。

招商銀行

作為託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

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QDII)、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

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

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

託管核心價值,獨創「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

為歷史使命,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

統」、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和「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

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

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FOF、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

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T+1到帳、第一隻境外銀行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

ETF基金、第一隻「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TOT保管,

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資》

「中國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6月

招商銀行

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

獎」,成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2016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2016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

佳資產託管銀行」。2017年6月

招商銀行

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2.0」榮獲《銀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

獎」;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

年1月

招商銀行

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

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

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獲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

「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升」金

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5月榮膺國際財

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膺2018

東方財富

風雲

榜「2018年度最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2019年3月招商銀

行榮獲《中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

最佳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

大獎;12月榮獲2019

東方財富

風雲榜「2019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李建紅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14年7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

英國東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碩士,高級經濟師。招商局

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國際海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華建

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招商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遠洋運

輸(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總經濟師、副總裁,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事。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

歷任

上海銀行

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建

設銀行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曆任本行

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

武漢分行行長;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

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行長;2017年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545隻證券投資基金。

(四)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

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法經

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

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

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

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

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門內

部風險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

衡原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

位,並由全部人員參與。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

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

同託管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

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

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重要風

險,且設計的風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夠按照設

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

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

著託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辦

公網和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險防

範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

和高風險環節。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

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

理、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

制度,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

加密和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

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

料,視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有關人員如需調用,須經總經理室成

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

機房24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

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

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

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

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

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

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

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場外直銷機構

(1)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浦東嘉裡城辦公樓30樓

聯繫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銷聯繫電話:(021)20398927、20398706

傳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平臺(含微網站、APP)

交易網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0099;(021)38824536

2、場外其他銷售機構(排名不分先後)

名稱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電話

網址

招商銀行

份有限公司

李建紅

註冊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 號

招商銀行

大廈

95555

http://www.cmbchina.com

興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

高建平

辦公地址:福建省

福州市湖東路154

95561

http://www.cib.com.cn

中國銀行

份有限公司

陳四清

註冊地址:北京市

西城區復興門內大

街1號

95566

http://www.boc.cn

交通銀行

份有限公司

任德奇

註冊地址:上海市

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

銀城中路188號

95559

http://www.bankcomm.com

中國光大銀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李曉鵬

註冊地址:北京市

西城區復興門外大

街6號光大大廈

95595(全國)

http://www.cebbank.com

上海浦東發

展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高國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

中山東一路12號

95528

http://www.spdb.com.cn

廣州農村商

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王繼康

註冊地址:廣州市

天河區珠江新城華

夏路1號

辦公地址:廣州市

天河區珠江新城華

夏路1號

020-22389067

http://www.grcbank.com/

上海銀行

份有限公司

金煜

註冊地址:上海市

銀城中路168號

(021)962888

http://

www.bankofshanghai.com

華夏銀行

份有限公司

李民吉

註冊地址:北京市

東城區建國門內大

街22號

華夏銀行

辦公地址:北京市

東城區建國門內大

街22號

華夏銀行

95577

http://www.hxb.com.cn

中信銀行

份有限公司

李慶萍

註冊地址:北京市

東城區朝陽門北大

95558

http://bank.ecitic.com

名稱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電話

網址

街9號

北京銀行

份有限公司

張東寧

註冊地址:北京市

西城區金融大街甲

17號首層

95526

http://

www.bankofbeijing.com.cn

興業證券

份有限公司

楊華輝

註冊地址:福州市

湖東路268號

4008888123

http://www.xyzq.com.cn

中信證券

份有限公司

張佑君

註冊地址:廣東省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

三路8號卓越時代

廣場(二期)北座

95558

http://www.ecitic.com

中國銀河

券股份有限

公司

陳共炎

辦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區金融大街35

號2-6層

4008-888-888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國信證券

份有限公司

何如

註冊地址:深圳市

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號

國信證券

廈十六層至二十六

95536

http://www.guosen.com.cn

華泰證券

份有限公司

周易

辦公地址:江蘇省

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號

華泰證券

4008888168

http:// www.htsc.com.cn

中泰證券

份有限公司

李瑋

註冊地址:山東省

濟南市經七路86號

95538

http://www.zts.com.cn

華鑫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

俞洋

註冊地址:深圳市

福田區金田路4018

號安聯大廈28層

A01、B01(b) 單元

400-109-9918

http:// www.cfsc.com.cn

國泰君安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楊德紅

註冊地址:中國(上

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商城路618號

400-8888-666

http://www.gtja.com

國都證券

份有限公司

王少華

聯繫地址:北京市

東城區東直門南大

街3號國華投資大

廈9層、10層

4008188118

http://www.guodu.com

德邦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武曉春

辦公地址:上海市

浦東新區福山路

500號「城建國際中

心」26樓

4008888128

http://www.tebon.com.cn

名稱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電話

網址

長城證券

份有限公司

丁益

註冊地址:深圳市

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號特區報業大

廈14、16、17樓

400-666-6888

http://www.cgws.com/

中信證券

(山東)有

限責任公司

姜曉林

註冊地址:山東省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

路222號1號樓

2001

95548

http://www.cs.ecitic.com

安信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王連志

註冊地址:深圳市

福田區金田路4018

號安聯大廈35層、

28層A02單元

95517

http://www.essence.com.cn/

湘財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孫永祥

註冊地址:長沙市

天心區湘府中路

198號新南城商務

中心A棟11樓

400-888-1551

http://www.xcsc.com

長江證券

份有限公司

尤習貴

辦公地址:武漢市

新華路特8號

4008-888-999

027-85808318

http:// www.cjsc.com.cn

海通證券

份有限公司

周杰

註冊地址:上海市

廣東路689號

4008888001

021-962503

http://www.htsec.com

招商證券

份有限公司

霍達

辦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區福田街道福

華一路111號

95565或

4008888111

http:// www.newone.com.cn

光大證券

份有限公司

周健男

註冊地址:上海市

靜安區新閘路1508

辦公地址:

4008888788

http://www.ebscn.com

華福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

黃金琳

註冊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157號新天

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157號新天

地大廈7至10層

96326(福建省

外請加撥

0591)

http://www.hfzq.com.cn

愛建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

祝健

辦公地址:中國(上

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世紀大道1600號

1幢32樓

4001962502

www.ajzq.com

中信建投

券股份有限

公司

王常青

註冊地址:北京市

朝陽區安立路66號

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

4008888108

http:// www.csc108.com

名稱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電話

網址

東城區朝內大街

188號

廣發證券

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廣州市

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

廣場43樓

95575

http://www.gf.com.cn

螞蟻(杭州)

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

祖國明

註冊地址:杭州市

餘杭區倉前街道文

一西路1218號1棟

202室

4000766123

www.fund123.cn

上海天天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其實

註冊地址:上海市

徐匯區龍田路190

號2號樓2層

400-1818-188

http://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買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楊文斌

註冊地址:上海市

虹口區場中路685

弄37號4號樓449

辦公地址:上海市

浦東南路1118號鄂

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906室

400-700-9665

http://www.ehowbuy.com

諾亞正行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汪靜波

註冊地址:上海市

虹口區飛虹路360

弄9號3724室

400-821-5399

http://www.noah-fund.com

北京蛋卷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鍾斐斐

註冊地址:北京市

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院6號樓2單元

21層222507

4000618518

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肯特瑞

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

江卉

註冊地址:北京市

海澱區海澱東三街

2號4層401-15

辦公地址:北京市

亦莊經濟開發區科

創十一街18號院A

座17層

400-098-8511

http://kenterui.jd.com

上海挖財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呂柳霞

註冊地址:中國(上

海)自由貿易試驗

區楊高南路799號5

層04室

021-50810673

http://www.wacaijijin.com

名稱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電話

網址

中信期貨有

限公司

張皓

註冊地址:北京市

朝陽區亮馬橋路48

中信證券

大廈18

400-9908-826

http://www.citicsf.com/

興證期貨有

限公司

周峰

註冊地址:福建省

鼓樓區溫泉街道湖

東路268號6層(興

業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福建省

鼓樓區溫泉街道湖

東路268號6層(興

業證券大廈)

95562轉5

http://www.xzfutures.com/

珠海盈米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肖雯

註冊地址:珠海市

橫琴新區寶華路6

號105室-3491

020-89629066

http://www.yingmi.cn

深圳眾祿基

金銷售股份

有限公司

薛峰

註冊地址:深圳市

羅湖區筍崗街道梨

園路物資控股置地

大廈8樓801

4006-788-887

http://www.zlfund.cn

或 http:// www.jjmmw.com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

吳強

註冊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路1

號元茂大廈903

4008-773-772

http://www.5ifund.com

中國人壽

險股份有限

公司

王濱

註冊地址:北京市

西城區金融大街16

95519

www.e-chinalife.com

上海基煜基

金銷售有限

公司

王翔

註冊地址:上海市

崇明縣長興鎮路潘

園公路1800號2號

樓6153室(上海泰

和經濟發展區)

021-65370077

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

務的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請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zse.cn/)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登記機構

A 類份額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電話:010-58598853

傳真:010-58598907

聯繫人:任瑞新

C 類份額

名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浦東嘉裡城辦公樓28樓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朱瑞立

電話:021-20398888

傳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層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陸奇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30樓

法定代表人:曾順福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377

經辦註冊會計師:史曼、汪芳

聯繫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17年12月4日證監許可【2017】2233

號文準予註冊。

(一)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前兩年封閉運作,在封閉期內不開放申購、贖

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封閉

期屆滿後,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出現深圳

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的情形,則本

基金封閉期屆滿後將轉換為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封閉期屆滿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是否在封閉期

屆滿後延長封閉期及延長封閉期的期限,具體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及申購費收取方式、起始銷售的時間等不同,將基金份

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其中,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

為A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

額。

除上述費用差異外,本基金僅有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C類基金份額僅在場外

銷售而不申請上市交易;且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封閉期為兩年(含兩年),期間不

銷售C類基金份額,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開始銷售C類基金份額。本基金A類和C類基

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由於兩類基金份額的收費方式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並單獨公告。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投資人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兩類基金份額

之間不能轉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統支持等方

面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

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並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募集情況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

許可【

2017

2233

號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018

1

16

日向

全社會公開募集。經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

所有限公司驗資,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額

及利息轉份額共計

32,699,592,445.33

份,其中利息結轉基金份額共計

1,209,427.63

份,募集戶數為

349,104

戶。

七、基金的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

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

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

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生效時間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8年1月23日生效。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

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C類基金份額僅在場外銷售而不申請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在符合下述第三項規定的基金上市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基

金合同生效後申請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最遲在上市前3個工作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本基金A類份額已於2018年4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上市的條件

如基金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1、A類基金份額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2、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籤訂上市協議書。基金獲準在深

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書。

(四)上市交易的規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

2、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

實行;

3、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其他有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

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淨值。

(七)上市交易的註冊登記

投資人T日買入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日自動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人自T+1日(含該日)後有權賣出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T日賣出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日自動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八)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當本基金髮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

終止上市的情形時,本基金將變更為非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名稱仍為「興全

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轉型

並終止上市後,對於本基金場內份額的處理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並按規定公告。

(九)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

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並按照新規定執行,且

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增加相應功能。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期間

1.本基金的封閉期內投資人不能申購、贖回A類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A類基金份額。

2.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投資人方可進行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場所

投資人可通過場內、場外兩種渠道申購與贖回 A 類基金份額;可通過場外渠道

申購與贖回C類基金份額。

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場外申購與贖回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

人委託的其他場外銷售機構。

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場內申購與贖回的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並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會員

單位。

本基金場外、場內銷售機構名單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 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 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

他方式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

話、傳 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

具體辦法將另行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後兩年之內(含兩年)為封閉期,在此期間投資者不能申購、贖

回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A類基金份額。

基金合同封閉期屆滿進入開放期後,投資人方可進行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

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

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且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行業監管及

證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閉期屆滿之日起不超過30天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閉期屆滿之日起不超過30天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

發布的相關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基金

管理人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7、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等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

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

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

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

款項將退回投資者銀行帳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

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等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

同有關條款處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

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

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

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

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 理

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予

以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進行申購時,投資人以金額申請,每個基金帳戶首筆

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00元。在基

金管理人網上直銷系統進行申購時,每個基金帳戶首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

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除上述情況外,基金管理人規定每個

基金帳戶首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計算)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網上直銷平臺(含微網站、APP)

辦理本基金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10份,單個基金帳戶最低持有份額

為10份。除上述情況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規定本基金的每筆最低贖回份額、

單個基金帳戶最低持有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

回,但某筆贖回申請導致單個基金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

對餘額部分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計算)

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贖回時,具體辦理要求以相關銷售機構的交易細則

為準,但不得低於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最低限額,另有公告除外。

3、各銷售機構可根據各自情況設定首次最低申購、單筆追加申購、定期定額

投資金額,單筆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

不得低於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述最低金額/份額限制。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進行投資

時應以銷售機構的公告為準。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的累計持有各類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參見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模或

比例上限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參

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份額

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基金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

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1)A類基金份額

1

)場外申購費

本基金

A

基金

份額的場外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

100

1.5%

100

≤M

200

1.2%

200

≤M

500

0.5%

M≥500

每筆

1000

2)場內申購費率

A

類基金份額的

場內申購費率由基金場內銷售機構參照場外申購費率執行。

(2)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2、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贖回,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1) A類基金份額

1) 場外贖回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場外贖回費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時間逐級遞減,場外贖回

的實際執行的費率如下: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30日

1.5%

30日≤N<365日

0.5%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註:N為自然日

2)場內贖回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場內贖回費率參照場外贖回費率執行。

(2) 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C類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註:N為自然日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在場內/場外贖回的份額,對份額持續持有時間小於30日的,

贖回費用全部歸基金財產,對份額持續持有時間大於等於30日但小於90日的,贖回

費用的75%歸基金財產,對份額持續持有時間大於等於90日但小於180日的,贖回費

用的50%歸基金財產,對份額持續持有時間大於等於180日的,贖回費用的25%歸基金

財產,其餘用於支付市場推廣、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

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

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申購費率和贖回費

率。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三:某投資人投資4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1.5%,假設申

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40000-40000/(1+1.5%)=591.13元

淨申購金額=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購份額=39408.87/1.040=37893.14份

若投資者是場外申購,則所得A類基金份額為37,893.14份。若投資者是場內申

購,則所得份額為37,893份,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申購份額(0.14份)對應的資金

返還給投資者。

具體計

公式為:

退款金額=0.14*1.040=0.15元

即投資者投資40,000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可得到37,893份A類

基金份額,同時應得退款0.15元。

2、申購份額的餘額的處理方式:

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

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份額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先

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再採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數位,小數部分按

每份基金份額申購價格折回金額返回投資人,折回金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

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四:某投資人贖回1萬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

元,假設持有時間【100】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16=10160.00元

贖回費用 =10,000×1.016×0.5%=50.80元

淨贖回金額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109.20元。

4、贖回金額的餘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

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4、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

淨值。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

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九)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

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

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應在調整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8、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

應當

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

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6、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

應當

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

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

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

外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對於場內贖回部分,

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在暫

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場外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

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

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

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

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

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的贖

回申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

40%

以上的贖回申請進行延

期辦理,具體措施為:對於其未超過基金總份額

40%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

據上述

1

)全部贖回

2

)部分延期

贖回

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的贖回申

請進行延期,即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但是,如該持有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持

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其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

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4、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

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於恢復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復開放

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四)基金的轉換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

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除A類份額上市交易外,基金管理人還可

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

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

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

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

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七)基金份額的登記、交易、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C類基金份

額登記機構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申購或通過跨系統轉

託管從場內轉入的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

戶下,場內認購、申購、上市交易買入或通過跨系統轉託管從場外轉入的A類基金份

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深圳證券帳戶下。

C類基金份額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不使用登記系統以及證券登記

結算系統。

2、基金份額的交易

(1)在封閉期內及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但尚未開放申購贖回

期間,登記在登記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不得贖回,但可以通過跨系統轉託管轉至場

內系統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閉期內及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但尚未開放申購贖回

期間,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不得贖回,但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並開放申購贖回後,登記在登記

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可申請場外贖回,也可以通過跨系統轉託管轉至場內系統在深

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並開放申購贖回後,登記在證券

登記結算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既可以直接申請場內贖回,也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系統內不

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

行轉託管的行為。

(2)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

的銷售機構(網點)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

交易或場內贖回的會員單位(交易單元)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

管。

(4)募集期內不得辦理系統內轉託管。

(5)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具體辦理方法參照登記機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 規

則。

4、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系統和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

關規定辦理。

(3)募集期內不得辦理跨系統轉託管。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參與上市交易,A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進行跨系統轉託

管;C 類基金份額不參與上市交易亦不使用登記系統、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登記,C 類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進行跨系統轉託管。

(十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

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

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九)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

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追求資產淨值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股票)、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

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

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

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證券公司

發行的短

期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

、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

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每個交易日日終,股票資產投資比例

為基金資產的

0%

95%

(其中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

%

-

95%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

股票

資產的

0

%

-

50%

),封閉期內每個交易

日日終,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

100%

(其中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

%

-

100%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

股票

資產的

0

%

-

50%

);權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淨值的

0%

-

3%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資策略細分為資產配置策略、股票投資策略,

以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策略等。

1、資產配置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上,本基金採取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在股票與債券等資產

類別之間進行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在股票與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資產配置。

本基金通過動態跟蹤海內外主要經濟體的 GDP、 CPI、利率等宏觀經濟指標,以及

估值水平、盈利預期、流動性、投資者心態等市場指標,確定未來市場變動趨勢。

本基金通過全面評估上述各種關鍵指標的變動趨勢,對股票、債券等大類資產的風

險和收益特徵進行預測。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結合證券市場趨勢,並以基本面研究為基礎,精選基本面良好,

具有較好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公司,尋找股票的超預期機會。在考察個股的估

值水平時,本基金考察企業貼現現金流以及內在價值貼現,結合市盈率(市值/淨利

潤)、市淨率(市值/淨資產)、市銷率(市值/營業收入)等指標考察股票的價值

是否被低估。本基金採用年複合營業收入增長率、盈利增長率、息稅前利潤增長率、

淨資產收益率以及現金流量增長率等指標綜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長性。在盈利水平

方面,本基金重點考察主營業務收入、經營現金流、盈利波動程度三個關鍵指標,

以衡量具有高質量持續增長的公司。在定性指標方面,本基金綜合考察諸如成長模

式、輕資產經營方式、商業模式、行業壁壘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從

而給以相應的折溢價水平,並最終確定股票合理價格區間。

3、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權證定價模型、市場供求關係、交易制度設計等多種因素對

權證進行投資,主要運用的投資策略為:正股價值發現驅動的槓桿投資策略、組合

套利策略以及複製性組合投資策略等。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久期偏離、收益率曲線配置和類屬配置、無風險套利、槓桿策略

和個券選擇策略等投資策略,發現、確認並利用市場失衡實現組合增值。這些投資

策略是在遵守投資紀律並有效管理風險的基礎上作出的。

5、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運用股指期貨,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股指期貨投資中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

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

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6、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迴避市場風險。故國債期貨空頭的

合約價值主要與債券組合的多頭價值相對應。基金管理人通過動態管理國債期貨合

約數量,以萃取相應債券組合的超額收益。

7、折價和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運用在封閉期沒有流動性需求的優勢,抓住一些長期投資的機會,在

價值低估或者有折價機會的時候介入,將價值回歸轉化為投資收益。具體包括大宗

交易策略、定向增發投資策略、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等。

8、港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僅通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

外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

(1)A股稀缺性行業和個股,如博彩;

(2)具有持續領先優勢或核心競爭力的企業, 這類企業應具有良好成長性或

為市場龍頭;

(3)符合內地政策和投資邏輯的主題性行業個股;

(4)與A股同類公司相比具有估值優勢的公司。

9、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對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

及質量、提前償還率等因素,研究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和風險匹配情況,在嚴格控

制風險的基礎上選擇投資對象,追求穩定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100%

(其中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0-100%,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0-50%),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其中投資於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0-95%,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

資產的0-50%);

(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

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

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

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0.5%;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在封閉期內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本基金封閉期屆

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2)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封

閉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

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時根據《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在規定媒

介公告,且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除上述第(3)、(13)、(19)、(20)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滬深300

指數收益率× 60% +恒生指數收益率×20%

+中國債券總指數收益率×20%。

其中,

滬深300

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由中證指數

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A 股市場指數,它的樣本選自滬深兩個證券市場,覆蓋了大部

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為中國A 股市場中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的股票,能夠反映

A 股市場總體發展趨勢。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

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

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中國債券總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01年12月31日推出

的債券指數。它是中國債券市場趨勢的表徵,也是債券組合投資管理業績評估的有

效工具。中國債券總指數為掌握我國債券市場價格總水平、波動幅度和變動趨勢,

測算債券投資回報率水平,判斷債券供求動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

指數收益率× 60% +恒生指數收益率×20% +中國

債券總指數收益率×20%目前能夠忠實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如果今後法律

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

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本基金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但應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媒介上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資A股外,還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

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七)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投資組合報告,保證覆核

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取自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第1季度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4,523,993,190.08

90.86

其中:股票

14,523,993,190.08

90.86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87,174,013.50

0.55

其中:債券

87,174,013.50

0.5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180,988,103.89

7.39

8

其他各項資產

192,968,198.78

1.21

9

合計

15,985,123,506.25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8,907,909,868.72

56.3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394,364,257.12

2.49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68,823.50

0.

00

J

金融業

902,337,699.59

5.70

K

房地產業

445,086,102.04

2.81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69,362,933.20

0.44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292,702,866.44

1.85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661,563,813.59

4.18

S

綜合

-

-

合計

11,673,496,364.20

73.78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滬港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基礎材料

532,368,182.15

3.36

B 消費者非必需品

627,127,561.44

3.96

C 消費者常用品

-

-

D 能源

-

-

E 金融

-

-

F 醫療保健

-

-

G 工業

-

-

H 信息技術

1,691,001,082.29

10.69

I 電信服務

-

-

J 公用事業

-

-

K 房地產

-

-

合計

2,850,496,8

25.88

18.02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

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1012

隆基股份

66,032,849

1,640,255,969.16

10.37

2

601318

中國平安

13,001,372

899,304,901.24

5.68

3

600309

萬華化學

20,073,134

828,016,777.50

5.23

4

00700

騰訊控股

2,012,400

69

9,085,100.38

4.42

5

600031

三一重工

38,407,053

664,442,016.90

4.20

6

300413

芒果超媒

15,410,336

661,563,813.59

4.18

7

03690

美團點評-

7,058,600

603,990,320.09

3.82

8

02899

紫金礦業

199,538,000

532,368,182.15

3.36

9

02238

廣汽集團

71,578,000

509,472,376.89

3.22

10

00073

9

普洛藥業

24,533,256

486,739,799.04

3.08

註: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持有的「

隆基股份

」股票的比例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的比例,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調整合規。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78,145,730.00

0.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78,145,730.00

0.49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9,028,283.50

0.06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87,174,013.50

0.55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018007

國開

1801

775,640

78,145,730.00

0.49

2

128098

康弘轉債

70,550

9,028,283.50

0.06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貴金屬暫不屬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故此項不適用。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

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運用股指期貨,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股指期貨投資中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

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

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迴避市場風險。故國債期貨空頭的

合約價值主要與債券組合的多頭價值相對應。基金管

理人通過動態管理國債期貨合

約數量,以萃取相應債券組合的超額收益。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並

且未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7,111,318.9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81,217,066.79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111,248.95

5

應收申購款

2,528,564.10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92,968,198.78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價值

(

)

佔基金資

產淨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況

說明

1

300413

芒果超媒

291,957,665.09

1.85

大宗交易購入

流通受限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1

23

日,基金業績截止日

20

20

3

31

日。

興全

合宜混合

A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2020

1

季度

-

3.53%

1.82%

-

8.72%

1.52%

5.19%

0.30%

2019

年度

36.88%

0.98%

23.21%

0.88%

13.67%

0.10%

2018

年度(基金合同

效日

201

8

1

23

-

16.76%

0.86%

-

21.86%

1.02%

5.10%

-

0.16%

201

8

1

23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3

31

日止期間

9.92%

1.06%

-

12.12%

1.03%

22.04%

0.03%

興全

合宜混合

C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20

20

2

1

3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3

31

日止期間

-

9.54%

2.11%

-

7.28%

1.56%

-

2.26%

0.55%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為

2018

1

23

201

8

年度數據統計期

間為

201

8

1

23

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

8

12

31

日,不滿一年;

2.

本基金

2020

2

13

增設

C

類份額。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

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期貨結算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種,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

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

、商業銀行

金融債、可轉換債券、

證券公司

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同業存單等債券品種。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

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

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

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同一債券或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或股票所處的市

場分別估值。

5、

證券公司

發行的短期債券,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

的估值淨價估值。

6、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

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

行估值。

(4)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當日結算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結算價估值。

(5)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發生變化,管理人及時進行帳務調整。

8、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資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

可參考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其他可以反映

公允價值的匯率進行估值。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更

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實際情況調

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並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

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並按

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

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

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

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

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

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

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

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

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

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

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封閉期間,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

後,登記在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其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

再投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深圳證券帳戶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分紅

方式,不能選擇紅利再投資;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2、由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

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

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

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

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

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證券、期貨帳戶的開戶費、帳戶維護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從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基金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11、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

3、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

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

披露費用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六、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及轉換運作方式的相關事項

(一) 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

基金合同生效後兩年內(含兩年)為封閉期,封閉期間投資人不能申購贖回本

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A類基金

份額。封閉期屆滿後,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閉期

內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的

情形,則本基金封閉期屆滿後將轉換為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封閉期屆滿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是否在封閉期

屆滿後延長封閉期及延長封閉期的期限,具體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轉換運作方式後基金份額的交易

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A類基

金份額仍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關事

項並不因基金轉換運作方式而發生調整。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

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

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

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

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

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

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

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規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3

個工作日前,將上市公告書登載在規定媒介上。

5、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於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2日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淨值信息(1)在本基金封閉期間: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份額開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

定網站披露一次A類基金份額淨值和A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通過規定

網站、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A類基金份

額淨值和A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A類基金份額淨值和A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

後: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於在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

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7、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

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8、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

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

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

載在指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

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者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2)發生涉及本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3)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

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

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2、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

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

證券明細。

16、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17、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18、基金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中及

時披露投資

證券公司

發行的短期債券的情況。

1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證

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九、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

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

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基金,屬於較高預期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

品種,其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

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

斷本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後,須了解並自行承擔以下風險:

(一)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面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投資品種的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種因素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導致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

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證券價格波動,從而影響收益。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而周期性的

經濟運行表現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動而導致的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的損益。利率波動會

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導致證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使基

金收益水平隨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因素

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基金投資收益變化。

(5)衍生品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槓桿效應且價格波動劇烈,會放大收益或損失,在某些情況

下甚至會導致投資虧損高於初始投資金額。

(6)購買力風險

投資者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投資者的實際收益下降。

(7)權證投資風險

權證定價複雜,交易制度更加靈活,槓桿效應較強,與傳統證券相比價格波動

幅度更大。另外,權證價格受市場投機、標的證券價格波動、存續期限、無風險利

率等因素的影響,價格波動不易把握。因此投資權證的收益不確定性更大,從而影

響基金投資收益。

(8)本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科創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資風險,敬請投資者注

意: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

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

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

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包括:

①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

、新材料、

新能源

、節能環保

生物醫藥

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未來

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

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第六日開始漲跌幅限制在正負20%以內,

個股波動幅度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②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交易滿兩年並且資金在50萬以

上才可參與,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持有個股大量流通盤導

致個股流動性較差,基金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③信用風險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對經營狀況不佳或財務數據造假的企業實行嚴格的退市制

度,科創板個股存在退市風險。

④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股,市

場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⑤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趨同,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⑥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

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2、管理風險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獲取和對經濟形勢、金融市場價格走勢的判斷,如基金管理人判斷有誤、

獲取信息不全、或對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從而產生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性

風險還包括由於本基金進入開放期後出現投資者大額或巨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

足夠的現金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導致的風險和本基金在封閉期內無法贖回的

風險,但可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份額轉讓。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投資市場、行業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

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債券、債券回

購、貨幣市場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等。

上述資產均存在規範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範,

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按時應對

贖回要求。極端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

現,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根據過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

產流動性充裕,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

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

此外,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的行業配置較為靈活,在綜合考慮宏觀因素及

行業基本面的前提下進行配置,不以投資於某單一行業為投資目標,行業分散度較

高,受到單一行業流動性風險的影響較小。

2)投資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

後,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

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基金合同生效後,前兩年封閉運作,在封閉期內不開放申購、贖回業務,但投資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封閉期屆滿後,本基

金進入開放期

。 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 可在進入開放

期前對資產進行必要的變現,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巨額贖回。同時將通過合理配置組

合期限結構等方式,積極防範流動性風險,在滿足組合流動性需求的同時,儘量減

小基金淨值的波動。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

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

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基金份

額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2)若本基金在開放期發生了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採取部分延期贖回

措施以應對巨額贖回, 具體措施請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部分「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因此在巨額贖回情形發生時,基金份額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3)本基金A、 C類基金份額,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1.5%的贖回

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贖回費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日參與申購和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申購或者贖

回產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4、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資

產損失的風險。

5、技術風險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

行或者導致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登記結算機構等。

6、操作風險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登記結算機構等在

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起的風險。

7、本基金參與債券回購的風險

債券回購為提升整體基金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債券回

購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及波動性加大的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指回

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造成基金淨值

損失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回購利率大於債券投資收益而導致

的風險以及由於回購操作導致投資總量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風險;而波

動性加大的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在對基金組合收益進行放大的同時,也對

基金組合的波動性(標準差)進行了放大,即基金組合的風險將會加大。回購比例

越高,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淨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參與股指期貨的風險

(1)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貨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風險較純粹投機要小,總體可控。

但由於股票多頭和股指期貨空頭頭寸在流動性、風險收益特徵及交易規則上的不同

可能造成兩個頭寸對相同市場風險的反應存在差異,尤其是對大幅度的市場波動反

應不一定完全同步,從而加大投資組合市場價值的短期風險。

(2)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的特徵使投資組合的空頭頭寸在

滬深300

股指期

貨上漲時需要追加保證金,如果無法及時補足保證金將面臨空頭頭寸被平倉的風險。

由於在封閉期內,本基金在非保證金帳戶還保留與保證金帳戶相同資金量的現金,

且在股指上升過程中股票多頭的流動性一般很強,可及時賣出獲取現金,故空頭頭

寸被強制平倉的風險非常之小。

(3)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委託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

標的指數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期現基差風險。在需要將期貨合約展期時,合約平

倉時的價格與下一個新合約開倉時的價格之差也存在不確定性,面臨跨期基差風險。

但總體而言,基差風險絕對值較小,屬於可控、可知、可承擔的風險。

9、參與國債期貨的風險

(1)槓桿性風險。國債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槓桿性風險。

(2)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到期時,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

將按照交割結算價將本基金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本基金存在無法繼續持有到

期合約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風險。國債期貨合約採取實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

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貸款,將構

成交割違約,交易所將收取相應的懲罰性違約金。

(3)強制平倉風險。如本基金參與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相關業務規

定,期貨公司有權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請或對本基金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

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將由基金承擔。

(4)使用國債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委託財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

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期現基差風險。在需要將期貨合約展期時,合約平

倉時的價格與下一個新合約開倉時的價格之差也存在不確定性,面臨跨期基差風險。

10、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

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1)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它是指資產支持證券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的

各種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

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利率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也具有利率風險,

即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受利率波動發生變動而造成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4)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若合同約定債務人有權在產品到期前償還,則存在由於

提前償付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操作風險是指相關各方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

引起的風險。

(6)法律風險是指因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較為複雜、參與方較多、交易文件

較多,而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

11、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海外市場風險

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將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

致的系統性風險。

(2)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

出),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

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

價波動,本基金的波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匯率風險

本基金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

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

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本

基金可能需額外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

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

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風

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以及因匯

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的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總額度以及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

能因為港股通市場總額度或每日額度不足,而不能買入看好之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

資機會的風險。

(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

調整具體的可投資標的。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本基金

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投

資機會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

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

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

出當日之後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

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

(8)港股通標的權益分派、轉換等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

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

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

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

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

有量化規定,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

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採用非量

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較A股市場相對複雜。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

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來損失的風險。

(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

限制和影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

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1)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

不限於: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佣金、交易徵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

戶費等稅費外,在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

在因費用估算不準而導致帳戶透支的風險;

②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較為缺乏,本基金

投資此類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③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

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

的交易中斷風險;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

外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

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

(二)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

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

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此外,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本基金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12、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委託資產的損失,從而帶來風險。

(2)基金管理人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撤銷相關業務

許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可能導致委託資產的損失,從而帶來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公開銷售,但是,基金並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

也沒有經銷售機構擔保或者背書,銷售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

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

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

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

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

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

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

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

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

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

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

6)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

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

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

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

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收費標準(根

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的除外;

(10)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

率、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

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

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

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

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

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

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

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

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

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

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

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知

載明的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

人通知載明的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

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

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

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出具表決意見,方視為有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採用網絡、

電話、簡訊等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簡訊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

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

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

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

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

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

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

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

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

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

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

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

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

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

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

照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二、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也

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

368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

1155

號嘉裡城辦公樓

28

-

30

郵政編碼:

201204

法定代表人:

楊華輝

成立時間:

2003

9

30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2003]100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2

、基金託管人(也可稱資產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招商銀行

)

住所: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郵政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

1987

4

8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

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

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

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

督。

1.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

股票)、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公開發行的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

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

票據、

證券公司

發行的短期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回購、貨幣

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2.

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

100%

(其中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

-

100%

,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佔

股票

產的

0

-

50

%

),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本

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

95%

(其中投資於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0

-

95%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

股票

產的

0

-

50%

);

2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

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

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

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3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本基金封閉期屆

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5

)本基金

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2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封

閉期內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

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

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6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

定期開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20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基金後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3.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

從事

的其他

行為

4.

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

合理

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5.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除上述第

2

點第(

3

)、(

13

)、(

19

)、(

20

)項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

組合比例

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

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

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

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

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

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

,投資於不具有基

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

得超過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相應

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人

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

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

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

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

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

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

的風險。

3

)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

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

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

)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款業

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

《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

)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

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

)基金管理人應在《

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

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

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

)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存款分支機構

)寄

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

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

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號,未

劃入

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戶、

預留印鑑發生變更,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託管人預

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書面

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託管人

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

戶開設與管理

1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

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

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2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

)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

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

有效存款憑證(下稱

存款憑證

),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

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

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將存

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

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

)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

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

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

)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

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

個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銀行

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

)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指定的會計

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詢問。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

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

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

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

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

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

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

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

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

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

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

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

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

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

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

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

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

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

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

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

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

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

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

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

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

提供足額現金確

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

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

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

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

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託管人無法審

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及其他

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採取

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

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

,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

在中國證監會

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

以及總成本和

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

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法律

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參考份額淨值(如

有)、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

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

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

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

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

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

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

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

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

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

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

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

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

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

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

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滿足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

「託管帳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託管帳戶名稱應為「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預留印鑑為

基金託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

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

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客戶結算保證金、交收價

差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並管理;

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

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

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知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

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

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

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

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

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

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

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

合同終止後不少於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指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估值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

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

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

及覆核;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

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

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

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

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

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

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按照華南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

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

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通知服務

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內容包括電子對帳單或手機簡訊對帳單。基金管理人根

據持有人帳單訂製情況,對於定製電子對帳單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過E-MAIL

向帳單期內有交易或期末有餘額的客戶發送基金交易對帳單,以方便投資人快速獲

得交易信息;對於訂製手機簡訊對帳單的客戶,將每月向帳單期內有份額餘額的客

戶發送,方便投資人快速獲得帳戶信息。

(二)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提供實時在線客服諮詢服務。

(三)網上交易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投資者網上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

站https://trade.xqfunds.com可以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帳戶資料修改、

交易密碼修改、交易申請查詢和帳戶資料查詢等各類業務。

(四)資訊服務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

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1、客戶服務電話

客服熱線:400-678-0099(免長話費)、021-38824536

2、網際網路站

公司網址:http://www.xqfunds.com

電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眾號

官方微信號:xyfunds

(五)信息定製服務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信息定製服務。通過定製,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基金淨值、簡訊對帳單,

並可通過電子郵件收到基金淨值、相關公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

(六)投訴受理

投資人可以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留言的

投訴欄目、書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以下為自

20

19

1

2

3

日至

20

20

4

30

日,本基金刊登於《

上海證券報

公司網站

規定網站

的基金公告。

序號

事項名稱

披露日期

1

關於長期停牌股票(

長春高新

)估值方法調整的

公告

2019

2

27

2

關於長期停牌股票(

格力電器

)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19

4

3

序號

事項名稱

披露日期

3

關於增聘副總經理的公告

2019

4

12

4

關於長期停牌股票(

隆基股份

)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19

4

13

5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及相關風險揭示的公

2019

6

22

6

關於調整網上直銷部分基金轉換

/

贖迴轉購優惠費率的公告

2019

6

27

7

關於旗下基金所持證券(

中科曙光

)調整估值價的公告

2019

6

27

8

旗下各基金

2019

6

30

日資產

淨值公告

2019

7

1

9

關於調整

農業銀行

借記卡基金網上直銷優惠費率的公告

2019

7

19

10

關於網上直銷平臺開通贖迴轉購業務的公告

2019

7

26

11

關於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

銷售機構的公告

2019

9

2

12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銷售機構開通轉換業務的公告

2019

9

5

13

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購、追加申購、定期定額投資

金額及最低贖回、轉換轉出、持有份額的公告

2019

10

18

14

關於廈門分公司變更辦公地址的

公告

2019

11

1

15

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的公告

2019

11

18

16

關於調整旗下基金在部分銷售機構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

12

30

17

關於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為上市

開放式基金(

LOF

)並變更基金名稱的公告

2020

1

21

18

關於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非港

股通交易日暫停申購、贖回、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1

21

19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贖回、轉

換轉出業務的公告

2

020

1

21

20

關於修訂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託管協議的公告

2020

1

23

21

關於調整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贖回、轉換轉出業務辦理時間的公告

2020

1

30

22

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開放日常

申購、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20

2

13

23

關於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參加

部分銷售機構申購費率、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0

2

13

24

關於直銷渠道開通部分基金轉換業務的

公告

2020

2

25

序號

事項名稱

披露日期

25

關於增加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為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

2

27

26

關於增加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

售機構的公告

2020

3

13

27

關於公司法定名稱變更的公告

2020

3

18

28

關於調整網上直銷匯款交易優惠費率的公告

2020

3

26

29

關於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暫停

申購、贖回、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3

31

30

關於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暫停

申購、贖回、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4

8

31

關於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暫停

申購、贖回、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4

24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

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但應以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

(二)《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七)登記協議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協

議及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

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中財網

相關焦點

  •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11日更新)
    興全有機增長 : 興全有機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11日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10:55:55&nbsp中財網 原標題:興全有機增長 : 興全有機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11日更新)
  • 東證睿豐限購興全合宜狂賣 都是套利「惹得禍」?
    對此有基民表示,由於東證睿豐二級市場價格相對淨值的溢價過高,基金公司才出此公告。這則公告也折射出在如今高度分化的市場行情下,擁抱價值投資理念的優質公募基金在基民眼中的認可度越來越高。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有套利盤打壓,但截至1月16日,東證睿豐的溢價依然在5%以上,顯示套利空間還存在。無獨有偶,1月16日,興全基金旗下的興全合宜發行,遭到投資者哄搶。該基金也是一隻定開型產品。
  • 超300億爆款興全合宜臨開放「大考」,謝治宇致信回顧「百感交集...
    財聯社(上海,記者 韓理)訊,,1月21日,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基金髮布公告稱,經過兩年封閉鎖定期,興全合宜將於1月31日開放申贖。在興全合宜即將轉型之際,基金經理謝治宇也給興全合宜的持有人寫了一封信。
  • 爆款興全合宜上市即暴跌,中興通訊估值下調造成淨值下跌
    興全合宜說明基金場內價格波動針對興全合宜上市首日盤中觸及跌停的情況,今日午間,興全基金方面發布《關於興全合宜基金場內價格波動的說明》,稱基金下調中興通訊估值約造成興全合宜淨值下跌0.31%,折價並不意味著基金出現虧損。
  • 中信保誠至興A : 中信保誠至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
    中信保誠至興A : 中信保誠至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1月02日 12:25:27&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信保誠至興A : 中信保誠至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 諾安利鑫混合 : 諾安利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諾安利鑫混合 : 諾安利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1年第1期 時間:2021年01月06日 10:01:37&nbsp中財網 原標題:諾安利鑫混合 : 諾安利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1年第1期
  • 興全合宜三個月狂賺27%,套利多賺30%,投資套利實盤速度看!
    關於資產配置,道哥推薦A股主動基金與美股指數基金均衡配置,而在A股主動基金當中,道哥目前持倉最多的一直主動基金就是「興全合宜」,早在8月28日的文章當中就發文強調過。
  • 興全合宜、東方紅睿璽等多隻績優基金實施限購 業界:不宜隨意限購
    來源:證券時報原標題:多隻績優基金「閉門謝客」 業界認為不宜隨意限購近日,多隻績優基金「閉門謝客」,紛紛公告實施大額限購或暫停申購舉措。多隻明星產品實施限購11月18日,由明星基金經理謝治宇管理的興全合宜發布公告稱,為了保證基金的平穩運作,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該基金自11月18日起暫停接受1萬元以上申購、轉換轉入申請,A類份額和C類份額分別判斷。同期,正處於開放期的東方紅睿璽三年定開混合也實施大額申購限制。
  • 傅鵬博離職後吳聖濤也走了 興全基金怎麼了?
    吳聖濤離職興全基金吳聖濤,歷任漢唐證券研究員、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經理、華富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東吳基金公司基金經理。2012年加入興全基金,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興全基金管理部投資副總監。據公開資料顯示,傅鵬博有近25年的證券從業年限,早年曾任上海財經大學經濟管理系講師,申銀萬國證券企業融資部經理,東方證券資管部負責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師,匯添富基金首席策略師等等,職業生涯十分豐富。2008年7月,傅鵬博加入興全基金,後擔任管理部副總監、興全社會責任兼興全綠色投資(LOF)基金經理(2011年5月~2013年1月),後擔任研究部總監。
  • 興全合興 : 招募說明書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興全合興兩年封閉運作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興全合興兩年封閉運作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全合興兩年封閉運作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發行]國泰融豐:國泰融豐外延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國泰融豐外延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19年第一號) 國泰融豐外延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融豐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換而來)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19年第一號)基金管理人
  • ...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1號)
    一年 : 永贏惠澤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1號)基金託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永贏惠澤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 1號) 重要提示永贏惠澤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於【2018】年【12】月【14】日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 平安安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平安安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09月25日 10:05:46&nbsp中財網 原標題:平安安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平安安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平安安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萬家成長優選A : 萬家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
    萬家成長優選A : 萬家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1:16:15&nbsp中財網 原標題:萬家成長優選A : 萬家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 長信利泰A : 長信利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長信利泰A : 長信利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1年01月06日 10:06:18&nbsp中財網 原標題:長信利泰A : 長信利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 中歐瑞豐靈活配置混合(LOF)C : 中歐瑞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中歐瑞豐靈活配置混合(LOF)C : 中歐瑞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22日 11:11:10&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歐瑞豐靈活配置混合(LOF)C : 中歐瑞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 富國新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富國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新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祥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新優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嘉利穩健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5月起任富國目標收益一年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新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新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6月起任富國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 金元惠理成長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成長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名:金元比聯成長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2008年6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於同意金元比聯成長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08]810號)的核准,進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08年9月3日生效。
  • 華寶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華寶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時間:2020年09月07日 11:06:31&nbsp中財網 原標題:華寶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華寶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編制日期:2020年09月04日送出日期:2020年09月07日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說明書的一部分
  •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2019年第一期)
    >西部利得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2019年第一期)西部利得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 8月 15日證監許可【 2016】1835號文準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