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其他公司合作過程中,作為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智能硬體部總監的朱某,收取好處費70萬元。近日,朱某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海澱法院出庭受審。
檢方指控稱,去年9月至11月期間,朱某在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擔任智能硬體部總監,負責為公司尋找、推薦、選用供應商,並與供應商開展商務溝通。後,朱某在與廣東科為健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過程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對方公司代表人王某錢款,數額較大:在9月中旬,王某為表示感謝,在上海閔行區維也納酒店贈予朱某現金30萬元;11月中旬,王某為表示感謝,在北京市海澱區桔子水晶頤和園店,贈予朱某40萬元。涉案贓款現未起獲。
在法庭質證階段,檢方向法庭出示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王某的證言、銀行流水、到案經過等證據,針對上述證據,朱某及辯護人對證據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諒解書,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對朱某表示諒解,檢方也認可該份證據。朱某還提出,其並未向王某索取賄賂,是王某主動向其行賄。
法庭辯論階段,檢方認為,朱某作為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方同時認為,朱某具備甲方的優勢地位,具有索賄行為,因此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朱某雖然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有所辯解,但不影響如實供述犯罪數額、犯罪行為等主要犯罪事實,朱某仍然具有如實供述的情節,建議法庭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定罪量刑。
辯護人堅持認為朱某不存在索賄行為,且具有退賠意願並已經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建議法庭考慮朱某自願認罪等情節,在檢方量刑建議幅度內從輕處罰。
朱某表示自己已經認識到了錯誤,對家人飽含虧欠,希望法庭考慮到自己的認罪態度以及在以往工作中的優異表現,從輕處罰。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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