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社會安全的刑事法治保障

2021-01-09 光明思想理論網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袁彬、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生 儲琪

  近日,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主辦的2020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北京舉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年會首次採取線上線下同時進行的方式舉辦,與會代表圍繞「現代刑事法治視野下的國家與社會安全」主題,對「新時代總體國家安全的刑法保障問題」「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適用與立法完善」「刑法解釋與網絡犯罪的司法適用」等理論與實務議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新時代總體國家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

  2014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明確將其確立為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新時代背景下我國刑法理念形塑、刑事立法建構和刑事司法適用奠定了思想基礎。本屆年會重點圍繞新時代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刑法保障理念、犯罪化立法、恐怖活動犯罪治理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刑法保障理念作為一種刑事指導思想,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貫徹實施有重要影響。浙江省金華市人民警察學校教授傅躍健認為,刑法保障理念務必體現於立法、內蘊於司法、滲透於守法。在立法維度做到重點保障與全面保障相結合,把總體國家安全體系納入刑法保障視野,突出保護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司法維度做到謙抑主義與積極主義相協調,既要充分發揮謙抑主義保障人權、衡平處罰的作用,也要樹立積極主義刑法觀,應對風險社會的深化;在守法維度做到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統一。

  當下,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矛盾日益顯露。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花認為,「立法活性化」將成為短期內刑法的發展動向,主要體現為刑法頻繁修正和法定犯比重增大。這種犯罪化立法不僅不會致使社會治理「過度刑法化」,反而能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是對社會整體發展狀況綜合考量的「必要幹預」,符合中國轉型社會的特徵。

  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涵,既包括政治安全等傳統安全,也包括社會安全等非傳統安全。恐怖主義作為非傳統國家安全保護的重點打擊對象,成為國家安全理論發展中刑法回應最為及時的犯罪類型。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舒洪水從梳理晚近我國反恐刑事立法入手,提出我國刑法立法目的逐漸從「保護」向「預防」轉變,這種做法雖能豐富刑法內容,但缺乏統領性指導原則,且當前的「預防」多以種類型犯罪為主,法律內部無法有效協調。我國應當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刑事立法中的指導地位,對各類行為入罪持理性態度,注意完善與現行立法之間的銜接。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葉良芳認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為司法實踐治理恐怖主義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策略指導。未來,我國應當確立法治反恐觀、預防反恐觀、治理反恐觀和全球反恐觀,將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基本內涵內化於反恐犯罪的規制路徑,使其成為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核心要義。

  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適用與立法完善研究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兩高兩部」於年初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涉疫情犯罪的罪名認定和刑罰裁量提供了規制思路。本屆年會主要圍繞涉疫情犯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適用和處罰原則進行了熱烈研討。

  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需承擔不同防控職責,一旦因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河北醫科大學教授馮軍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適用率非常低,原因在於該罪的主體範圍狹窄、行為方式單一、入罪門檻過高以及刑罰配置失衡,他建議將本罪修改為:負有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可以保持傳染病防治領域相關罪刑規範的協調,形成完善的治理體系。除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外,受特殊時期刑事政策從嚴傾向的影響,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同樣存在適用困境。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冠煜提到,應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解釋:保護客體是國家防治傳染病的管理制度和廣大公民的生命健康,罪過形式應界定為過失,在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具體危險時,應在事後根據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綜合判斷。此外,應將該條中「甲類傳染病」修改為「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實現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的銜接。

  《意見》規定,對於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江認為,應從法益、行為、罪過、罪名和刑罰五個方面限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要著重考察法益侵害的有無和大小,注意限定主體、方式和後果的範圍,甄別行為人主觀是否具有「明知」,並重視該罪與他罪的界限,此外,還要依據罪責適應原則,合法合理適用刑罰。

  除了規定罪名適用,《意見》還強調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疫情犯罪。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濤認為,依法從嚴從重屬於特別適用規則。防控疫情需要臨時建構一種包括信息及時公開、物資及時供應、維持物價平穩的新生秩序,涉疫情犯罪除了侵犯個罪法益外,還附帶性地侵犯疫情防控秩序,這是從嚴從重處罰的法理基礎。對涉疫情行為應當適當強化入罪解釋和重罪解釋,考慮適用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增強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

  高空拋墜物行為的刑法防治研究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死傷事件頻繁見諸報端,保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是貫徹司法為民的新要求。高空拋物墜物的社會危害性日漸凸顯,民事制裁難以有效遏制,將其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具有內在正當性。本屆年會針對高空拋墜物行為的司法適用和立法完善問題進行了重點研討。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下稱《審理意見》),提出此類行為刑法適用的具體措施。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政勳表示,《審理意見》對高空拋物的刑法規制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思路。在認定高空拋物犯罪時,應根據行為人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情形,分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結淼則針對高空墜物入罪提出,高空墜物可能構成過失犯罪,在具體案件中,應當首先查詢高空墜物注意義務的能力維持規範,其次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是否發生侵害後果,進而認定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最後判斷是否存在阻卻事由。若不能在上述全部環節都得出符合具體犯罪構成的結論,則應轉向民事侵權領域進行判斷。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是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法的重要特色。鑑於高空拋物頻發對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造成的極大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草案》)增加了關於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規定。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曉明認為,《草案》單獨設置高空拋擲物品罪,與《審理意見》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僅在罪名適用上衝突,而且在高空拋物的行為方式、程度及後果認定上存在差異。從法益保護角度出發,應單設高空拋擲物品罪,但法定刑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上設置。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提出,高空拋擲物品罪在案件認定中可能出現三個疑難問題:一是高空拋物、墜物的含義釐定,二是故意高空拋物犯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判定,三是高空拋物犯罪從重處罰情節的認定。對此,實務人員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考量案件具體情節,合理規制高空拋物墜物犯罪行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榮功認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為主要問題導向的立法理念值得肯定,但是將高空拋物入刑,可能會不當擴大刑法打擊範圍,與現有罪名形成交叉重疊。

  刑法解釋與網絡犯罪的司法適用研究

  以計算機和網際網路技術為先導的信息革命,給人類生活帶來根本性變革的同時,也衝擊著傳統制度體系,網絡犯罪行為紛至沓來,致使刑法理論和司法適用面臨諸多挑戰。本屆年會針對網絡犯罪治理理念、網絡共同犯罪、網絡犯罪罪名體系和具體網絡犯罪的適用與完善等問題進行專門研討。

  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首先體現在刑事理念的應對上。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霜提出,網絡犯罪預備行為危害性顯著增大、幫助行為獨立性明顯增強,傳統規制思路不足以評價前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及時調整刑事理念,繼續堅持預備行為正犯化、幫助行為正犯化,重視預備行為、幫助行為危害性不斷提升的現象,實現對犯罪行為的有效評價。

  當下,網絡共同犯罪十分普遍,但網絡的虛擬特質使得傳統共犯理論面臨挑戰。濟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張德軍認為,雖然實踐中逐漸形成「共犯正犯化」的應對機制,但適用現狀較為混亂,對此,應該在傳統共犯體系框架下,運用最小從屬性說與行為共同說規制網絡共犯行為,以「分工分類」與「作用分類」相結合的雙層分類標準判斷責任歸屬。

  隨著網絡犯罪的頻發和變異,我國網絡犯罪罪名體系逐漸精細化,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於衝認為,應對網絡犯罪,相比完善罪名體系,更應通過司法解釋延伸傳統罪名的適用空間。目前,我國網絡犯罪司法解釋的制定有待進一步整合,今後關注的重點應集中在「定性」「定量」兩方面:一是對罪狀中「關鍵術語」再解釋,構建適合網絡犯罪罪名體系的「術語群」;二是確立網絡犯罪特有定量評價機制。

  網絡社會帶來的刑法挑戰,還體現在罪名罪狀的解釋上。《草案》修訂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整體表現為又嚴又厲。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肯定了此舉的現實必要性,但提出要把握好罪名適用邊界:在理解「商業秘密」內涵時,不能將「商業價值」等同於「市場價值」,將「商業信息」等同於「保密商務信息」;認定「電子侵入」時應當採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電子侵入要件的判斷標準;認定「其他不正當手段」和「情節嚴重」時注重呼應國際、國內相關立法,保證法秩序的統一。網絡社會的更新換代還影響著社會生產經營方式的變遷,破壞生產經營罪在當下同樣面臨適用困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在回顧該罪立法演變的基礎上,提出要在網絡時代背景下拓寬對該罪行為、損失和因果關係的認定思路,堅持客觀解釋的解釋立場,對兜底條款實行同質解釋原則,使該罪對工農業時代和網絡時代中各類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打擊實現全面覆蓋。

[ 責編:劉夢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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