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應急狀態下的法治:刑事司法實踐應做到理性、克制

2020-12-27 澎湃新聞

專家談應急狀態下的法治:刑事司法實踐應做到理性、克制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陳少穎 記者 鄭浩

2020-02-21 08:29 來源:澎湃新聞

應急狀態下的法治狀態應當注意什麼?司法實踐「從快」意味著什麼?隱瞞自身疫情的故意是否等同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近日《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

2月19日,在由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上海市律師協會刑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市律師協會刑訴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刑訴委」)、上海市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共同舉辦的「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問題研究暨《意見》網絡研討會」中,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國內知名高校以及上海市律師協會的30餘位專家學者、律師通過視頻會議對上述問題展開了討論。

實體法:「依法從嚴」應注意什麼?

就《意見》中的實體法理論,與會者表示,需全面理解「依法從嚴」的內涵,在應急狀態下仍然要堅持刑法的謙抑原則,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一。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志遠教授指出,必須警惕現實中「以防疫為名行侵犯人權之實」的現象,相較行政手段,刑事措施運用不當的危害後果更甚;對於《意見》中針對疑似病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要防止出現唯結果主義或客觀歸罪。定罪過程中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造成了客觀上的危害法益的後果,還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可譴責的主觀罪過。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榮功教授認為,在緊張的整體社會氛圍下,「依法從嚴」容易被不正確簡化為「從嚴」懲治,出現政策理解和適用的偏差。何榮功提出,需全面理解「依法從嚴」的內涵,依法是基礎,「從嚴」是方法論;依法「從嚴」不能忽視從寬情節的適用。並且,「從嚴」不應過度違背犯罪的本質與犯罪構成。

除了實體法,與會者提出,程序法也當理性考慮「從嚴」。

上海交通大學林喜芬教授圍繞《意見》司法適用中的程序法視角提出,在緊急事態過程當中,應該秉持一種常態司法、常態法治的克制和理性。刑事司法實踐還應當對疫情的應對分層次,在立法或司法解釋層面,可以表現出從嚴、從重的態勢,但是刑事司法實踐和程序操作上,應做到更加謹慎、理性、克制。

程序法:司法實踐「從快」代表了什麼?

刑訴委委員丁俊濤律師就「從重、從快」刑事政策提出了自己思考。其一,該政策是否會影響司法機關準確適用法律?其二,「從快」是否會影響律師辯護權的充分行使?其三,「從重」是否會導致相關量刑細則的制約作用虛化?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張棟教授則強調,他本人並不太擔心「從快」,雖然就目前的案例來看,從行為之日到案件判決最快的用時為7天,確實很快,但是能加快辦案速度實際得到了辯方的同意。 「從快」的意義在於,在遵守程序法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向社會傳遞出了信號,警醒可能的違法者,也體現了司法機關的社會責任感。

張棟表示,他反而擔心那些因疫情「慢」下來的日常刑事案件。現階段日常案件的辦理節奏明顯放緩,導致羈押時間過長,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如何考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劉憲權教授提出,對於將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持謹慎、嚴格的態度,除非拒絕執行防疫措施的行為人出於報復社會、發洩不滿等動機,希望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後果,否則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交通大學張紹謙教授總結認為,總體上不可否認該準司法解釋的現實意義,這表明了最高司法機關在抗疫面前的姿態,對處於疫情恐慌中的公眾能夠起到安撫作用,並且對拒絕隔離人員引發疫情的傳播也能起到有效的抑制。

張紹謙主張,辦案過程中須嚴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司法底線,對於每個要件的解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證據的證明不能縮減,對於每一構成要素均需做到確實充分。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仍應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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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疫情防控,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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