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護身符。正如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說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從法律層面看,民法典時代給法律帶來的變化很多,如法律規則的改變、法律方法的替代、法律思維的調整等。以法律適用為例,統一民法典適用之下,將一改以往民事法律法規條文既雜又亂、內容重複遺漏之狀,實現法律的統一實施。然而,若要做到法律的正確實施,則有賴於司法者的準確裁判。對於這一問題的實踐,不妨閱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李超所著的《民法解釋與裁判思維》(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4月版)一書,作者結合司法實踐,對民法適用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論證,預演性地回應民法典時代到來之後,司法裁判如何妥善處理社會糾紛,雖然民法典已經出臺,其中涉及的一些條文已經修改,不過,該書所反映的裁判思維仍值得重視。
實踐理性之一:民法界限論。實踐理性注重將立法上的抽象理性即法律規則,轉化為司法上的實踐理性即司法適用。就民法而言,立法設定的規則「邊界」,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恪守,因而必須採取分析歸納規則「邊界」涉及的類型思維,以類型化方法劃定實踐中的運用「邊界」。這裡,作者選擇四個民法「邊界」問題,即履行請求權之界限、自甘冒險、非典型承攬合同的判定、學術批評,以此說明如何運用類型思維判定上述「邊界」問題。如在履行請求權之界限問題上,應將給付不能作為履行請求權的界限,即對給付不能予以規制,將給付不能作為履行請求權體系的核心。筆者以為,通過將給付不能的具體樣態及規制進行分析,以構建起類型化的給付不能之體系,作為判斷履行請求權界限的標準,這就是作者眼中的「邊界論」。又如自甘冒險的適用「邊界」是承認獨立抗辯事由,通過將這些抗辯事由類型化,以此反向界定自甘冒險的法律適用。再如在學術批評的認定中,需要釐清學術批評的司法審查範圍,以及認定學術批評構成侵權需具備哪些要素。就前者來說,意見表達並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評判後者則需考慮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所處的語言環境等因素,並給予寬鬆處理。對相關問題給予理論分析,給出理論上的判斷依據,這就是類型化處理。筆者認為,類型化思維構築起類型化體系,這對於應對日益複雜的社會糾紛具有重要作用,比如類型化的案例比較有助於解決同案同判問題,正如德國法學家齊佩利烏斯所說,「同等對待原則是法律詮釋學的靈魂」,也是確保司法裁判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之一。
實踐理性之二:裁判分析論。實踐理性的法律思維特點是,將僵化的法律條文轉化為鮮活的法、運動的法、對人有實際意義的法,「活法」的運用即是例證。以民法裁判為例,如何將抽象邏輯世界裡的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司法適用的語境之下,這一切離不開司法裁判者對法律規範的解釋和界定,這個過程就是體現實踐理性法律思維的過程。這部分中,作者選擇了騰房糾紛、「兇宅」買賣、採光妨礙的判定等內容予以論證分析,意在闡明在這些案件中如何運用裁判思維和裁判方法,實現司法者的實踐理性。在騰房案中,作者採用的是利益衡量方法,以形式規制、實質規制為手法,來進行利益之間的比較,這種利益衡量的方法,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邏輯形式的背後是針對互相衝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對價值與輕重程度作出的判斷」,其實體現的是司法的衡平理念。在「兇宅」買賣案中,適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顯然比適用締約過失責任更為合理,其中的理由是,基於維護合同的公平與追求誠信價值。故而在這樣的案件中,需要遵循的裁判思維是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而在採光妨礙案中,判定妨害的「忍受程度」的標準是社會一般人的忍受程度,這裡蘊含的裁判理念是平等理念,即以社會大眾的一般標準作為評定標準,實質上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平等考量。筆者認為,裁判思維引領裁判方法,比如針對法律漏洞的填補,要考慮的裁判思維是法的統一性、體系正義原則,於此,同等情形予以同等對待的裁判方法也就應運而生了。
實踐理性之三:程序案例論。實踐理性的理論不僅體現在個案中,而且還體現在個案理論匯集成的普遍理論之中。就司法裁判而言,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對於民法而言,可以有效彌補法律規則之缺陷、司法方法之不足。關於「限縮與擴張之間」關係問題,作者探討了民事判決既判力的緣起、範圍、擴張等問題,從比較法視野下考察了兩大法系對既判力客觀範圍的規定,如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認為,其僅限於判決主文的判斷事項,而普通法系則確立了判決排除效力制度,以此確保判決的最終性與權威性;申明「一事不再理」並不能代替既判力制度,對我國既判力制度進行了重構:對既判力制度應確立客觀範圍;設立客觀範圍的例外;確立中間確認之訴、爭點確認之訴等,而這就是筆者認為的對既判力制度的普遍理論。關於指導性案例作用,作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不失為統一司法尺度的絕佳方案,同時也是參與公共決策的絕佳方式。這自然是指導性案例的一種作用,然而,筆者想指出的是另外一種作用,即指導性案例就像丹寧勳爵所說的「法律的界碑」一樣,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給司法裁判者以指引,它們就像標明著原則界線的石碑,就像用以辨明方向的燈塔,為後來者確定了法律適用的進程。這種指引、這種辨明,是一種普遍意義上的、絕非個案意義上的指引、辨明。
正如學者梁慧星說的那樣,「民法學是實踐的科學,是實踐社會正義的藝術!」於此,司法裁判的作用,就是將「紙上的法律」演繹成為現實生活的「行動中的法律」,以此表明這是一種如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眼中「活法」的運用。讀罷此書,有幾點感受:一是注重學說觀點與案件處理之間的相互協力,在理論與實務之間架起連通橋梁,以此實現解決爭議之目的,體現實踐理性之特徵;二是注重法學方法論的運用,如民法解釋的方法和技術,將矛盾糾紛放置於既有規範體系之下進行考量,得出合法合理的結論;三是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使得司法裁判始終以利益平衡為路徑,以公平公正分配利益為載體,充分發揮裁判功效,切實體現「法律是社會現實的真實反映」之理念。由此,該書所蘊含的方法、理念、技巧值得每一位司法實務工作者耐心研讀、仔細揣摩。(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