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官是中國古代對司法官的一種稱呼,狹義上的刑官專指那些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官員,如宋代的提刑按察使、明清時期刑部的主事官員。在長期的刑事司法活動中,中國古代的刑官群體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總結出一些成熟、理性的司法原則和司法方法,構建起現實指向鮮明的司法行為模式和實踐策略,其中,「寧失出,毋失入」策略所展現的實踐理性之美令人印象深刻。
「斷獄多失出」的古代刑官
徐有功,唐代武則天時期著名刑官,因執法公正無私,受到朝廷的重用,先後擔任司刑丞、秋官郎中、左肅政臺侍御史、司刑少卿等重要司法職務。史載徐有功曾平反竇孝諶妻龐氏厭詛死獄,由此被人彈劾包庇惡逆,當棄市,徐有功聞之泰然。武后召見徐有功,當面詰問:「公比斷獄多失出,何耶?」有功對曰:「失出,臣小過;好生,陛下大德。」武后默然,龐氏遂得減死,而徐有功則被免為平民。
「斷獄多失出」可以看作一種事實陳述,對此,徐有功並不否認,反映出徐有功一貫的司法風格。無獨有偶,清朝嘉道名臣、長期擔任刑官的陳若霖在湖北按察使任上,因勘辦秋錄以失出十五案為刑部所駁。嘉慶皇帝為此下諭道:「陳若霖刑部老手,何至失出十五案之多?」陳若霖因此坐降四品頂戴,被拔去花翎。有人以此相詰,陳若霖曰:「此我心安理得事,君何問焉?」
徐有功和陳若霖是歷代刑官法吏的典範,實際上,二人的治獄風格在我國古代的刑官群體中頗有代表性。除徐、陳二人外,刑官法吏中治獄多失出者代不乏人。漢武帝時繡衣御史王賀受朝廷委派逐捕魏郡群盜及官吏畏懦逗遛者,對逐捕對象非常寬容,「皆縱不誅」,後以不稱職被免官。明代前期著名刑官、有「善斷疑獄」之名的劉韶任刑部侍郎時,「坐失出人罪」,左遷兩淮鹽運判。清乾隆年間的能吏、河南巡撫何裕城「秋審多失出」,降三品頂戴,停支養廉。晚清律學名家吉同鈞長期任職西曹,嫻於律例,為時論所推重。然而,先是「因失囚降一級」,後又因朝審失出,「由主事降為光祿寺署正」。吉氏為此發出「從無良吏避公罪,未有名臣免謫遷」的感慨。
以上這些古代官員,或為名公,或為循吏,或為能臣,刑官是他們的共同身份(有些人雖不是專業刑官但所從事工作與刑官無異)。「斷獄多失出」為這些刑官的職業生涯打上鮮明的烙印,以至於給人一種印象,他們對失出似乎有一種「偏愛」,由此形成中國法律史上一道引人矚目、耐人尋味的特異風景。當這道風景映入我們眼帘,折射出的實際上是這些刑官所共享的「寧失出,毋失入」的司法理念和實踐策略,而在深層次意義上則蘊涵了古人對刑事司法活動本質、規律的理性思考和經驗把握。
「寧失出,毋失入」實踐策略的成因
為了防範和糾正司法冤濫,確保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中國古代律法上有專門的「出入人罪」罪名的設置,具體又分為四種情形,分別是故入、故出、失入、失出。其中,失出是指出於疏忽將有罪判為無罪或將重罪判為輕罪,失入則正好相反。從一般道理上講,失出也好,失入也罷,均偏離了司法的正軌,因而不該有高低輕重之別。然而,中國古人其實更為信奉另外一種觀點,即失入的危害大於失出,代表性的說法就是「失入之咎比失出為重」。在這一觀念背後,既有政治和道德哲學的背景,又不乏技術考量的因素。
首先,與失入相比,失出雖同樣具有違法性,但卻契合了儒家「生」的哲學。《易經·繫辭下》雲:「天地之大德曰生。」刑官執掌司法大權,其權力行使關係到犯人的生死存亡,如何使司法審判活動體現「天」的意志、彰顯「天」的德性(順天行刑)是中國古代統治者重點思考的命題。徐有功的御前對語「失出,臣小過;好生,陛下大德」正反映出這種思考的結果,即認為刑官的失出雖觸犯了刑章,卻能從反面彰顯上天和帝王的好生之德。是以,清朝的于成龍在其政書中寫道:「刑獄者,民命所系,寧失出毋失入,而好生之德自洽。」宋人葉大慶也說:「夫枉殺無罪、妄免有罪,二者胥失也。必不得已,寧可妄免有罪,不可枉殺無罪,以存好生之心故也。」
其次,儒家關於「仁」和「仁政」的學說亦可為刑官失出提供一種合理性論證。「仁者愛人」是孔子對「仁」的經典定義。中國古老的「仁」的觀念經由孔子的改造成為儒家的主體學說,至孟子又發展為「仁政」的治國理念,此後,持續支配古代國家和個體的行為達兩千多年。在這樣一種歷史文化氛圍中,刑官群體的思維模式和行為取向均不可避免地浸染上「仁」的底色。「為政仁」的施政風格與有功後來的「斷獄多失出」應該是有內在聯繫的。宋人黃裳說過:「失出有仁存焉」,「失入則為不仁而已」。古人誠不我欺,歷代犯失出之刑官多是寬厚長者。反過來講,唯其寬仁厚道,所以對不幸陷於法網的罪犯能報以同情,不忍施用重罰,總是力求其輕,於是失出也就在所難免了。
再次,對失出的寬容體現出古代刑官對司法活動規律的深刻體認和精準把握。「獄,重事也;斷獄,難事也。」基於這樣一種認識,歷代刑官積極探索司法活動的規律性,總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經驗和方法。明朝的呂坤說:「殺人,大可恨也!夫天道好生,鬼神有知,奈何為此?故寧錯生了人,休錯殺了人,錯生則生者尚有悔過之時,錯殺則我亦有殺人之罪。」治獄是異常複雜的、對技術性要求很高的一項工作,再高明的司法官也不可能保證絕對的公正和正確。承認這一點,那麼,當面對疑難案件,是從寬還是從嚴?可生可殺之間,殺還是不殺?呂坤等人的態度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從寬求生不失為較為穩妥的處理方式。就此而言,失出似乎也沒那麼討厭。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正是出於對儒家「生」的哲學和「仁政」學說的積極回應,以及對司法活動的規律性把握,古代刑官選擇了「寧失出,毋失入」這樣一種行為模式。這一選擇所帶來的「斷獄多失出」的後果雖然使得刑官的職業生涯遭遇挫折,然而道德上的滿足感卻能夠提供足夠的精神激勵和心理安慰,從中也可窺見中國古代司法活動的「道德性」的一面。
「寧失出,毋失入」也是給定製度條件下的一種實踐策略
從心底深處由衷認同「失入之咎比失出為重」並真誠踐履「寧失出,毋失入」原則的刑官在整個刑官群體中可能只佔少數。對於大多數刑官來說,「寧失出,毋失入」毋寧說是給定製度條件下的一種實踐策略。晚至唐代,由於上述思想觀念的影響,「重失入輕失出」被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刑事司法政策。該政策集中體現為《唐律·斷獄律》篇中的規定:「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而且這一規定一直延續到清代。這也就意味著,同樣是斷罪出現偏差,失入之罰要重於失出。該規定的立法導向是明確的,同時可以肯定的是,此類規定一旦推出,便勢必成為超越觀念的激勵機制,對刑官的司法審判活動產生現實而有力的影響。
道光二十七年(1847),張集馨任職陝西督糧道,兼署陝西按察使。是年秋錄中經手辦理了馬書新殺妻一案。張集馨考慮到該案情節兇慘,案犯又是賭匪,遂擬情實。可是時任陝西巡撫的林則徐卻建議張集馨將此案改為緩決,理由頗耐人尋味:「足下系道員署臬,設或部中以為失入處分即要降調,道員降調並不具奏,非比臬司必須奏明處分,尚可邀恩也。」說辭透露了重要的信息,按照當時官場規則,中低級官員如果斷罪失入,要遭受降調的處分,而且基本沒有迴旋的餘地,而失出的風險則要小得多。規則既然明擺在那裡,刑官於司法實踐中將做何取捨不問可知。張集馨雖然接受了林則徐的建議,但從其本心來說,始終認為該案應定情實,於是特去信與北京的刑部侍郎張澧中商酌,得其回信雲:「此案的是實案,外間不如緩辦,聽部駁實之為妥也。部中非駁案數起,不足見其慎重,且無以見大部之有權也。」可見,在「重失入輕失出」的法律文化氛圍中,長期博弈下來,地方司法衙門的「失出」事實上成為被鼓勵的一種行為,因為它確保了整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轉。
古代刑官在觀念和制度的雙重激勵之下,積極奉行「寧失出,毋失入」的實踐策略,為貫徹恤刑慎殺的刑事司法政策、營造良好的司法氛圍作出了卓越的貢獻,與此同時,展現出實踐主體的道德自覺和職業自覺,這份實踐理性是中國古代法律人留給後世的寶貴的法律文化遺產。
(作者單位:東北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