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司法裁判中事實推定的運用

2020-12-15 中國法院網

2010-07-14 17:24:08 | 來源:中國法院網寧鄉頻道 | 作者:劉海濤

  [內容提要] 在法官裁判案件、進行司法認知的過程中,事實推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這一重要的司法技術一直未能得到實務界的重視,導致在我國司法領域中至今尚無一套公認的、可供遵循的事實推定規則,且司法人員不擅和不敢推定的現象較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本文首先分析了事實推定的概念和特徵,其次強調了事實推定對訴訟活動所具有的重大價值,對事實推定在司法尤其是刑事、民事司法中的適用,及若干限制原則,做了較為詳細的分析。(全文6533字)

  [關鍵詞] 司法 事實推定 事實認定 運用

  在基層法官的審判實踐中,事實認定一直是一個較之法律適用更加關鍵、也更具挑戰性的環節。但長期以來堅持 「以事實為根據」的中國司法,很難去正視事實認定環節存在的種種客觀困難,法官進行事實認定只能單憑經驗,卻缺乏必要的邏輯規則和技術手段。例如事實推定這一重要的司法技術,在司法理論研究中雖有所提及,但在實務中卻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儘管我們的刑、民事審判中不乏立法推定的例子,但進行事實推定卻很難找到一套公認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規則,導致司法人員不擅和不敢推定的現象較普遍存在,甚至刑事審判中很多專家都不承認刑事領域有事實推定的問題①。

  然而審判實踐卻表明,法官裁判案件時,在將生活事實向法律事實歸攝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在運用推定。事實上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推定都已成為事實審理者用以認識和判斷證據材料並最終認定案件事實的常規手段,並被作為一種重要的司法技術加以實際運用和著力研究②。因此,系統地研究和歸納司法推定尤其是事實推定的適例和規則,已成為司法實務部門總結和形成科學裁判方法,以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急迫要求。

  一、事實推定的概念和特徵

  可以認為,所謂事實推定,就是指在某一事實的真偽欠缺直接證據證明而又必須得出結論的情況下,根據基礎事實的存在,推演出推定事實的存在。即由法院根據查明的已經存在的基礎事實,和人們在大量社會實踐基礎上總結出來的行為規律或經驗法則,據以推出另一相關事實的假設。

  事實推定的理論基礎是事物發展的規律性及事物普遍聯繫的哲學觀點,表現為據以做出推定的基礎事實和所要推出的事實之間普遍的共存關係③。這意味著,當某一事實(基礎事實)存在時,另一事物(推定事實)必然存在,二者之間具有相應的伴生性或確定的因果關係,並且這樣的伴生性或因果關係是人們通過長期、反覆的實踐所獲得的一種經驗法則④。推定法則反映了事物發展的必然規律,根據已知事實(基礎事實)推論出未知事實,是人們利用已經認識並掌握的客觀事物發展規律,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進一步認識客觀世界的過程,是認識論在司法審判中的運用。

  事實推定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1、推定本身既非證據亦非證據方法或證據標的,而是裁判過程中的一種證明方法;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體現為一個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的三段論的邏輯推理和判斷過程,在一些英美法系國家,事實推定也常被概括為「推論」;3、事實推定的大前提包括法律規定和經驗法則,並且涉及推定的法律規定也是以經驗法則為基礎的。由於大前提是經驗性的,而不是規律性的,即它是一種可能性很大的或然性,因而這一邏輯推理的結論顯然具有不周延性。故進行事實推定應當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從而使推定失去效用,若不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則不是真正的事實推定,而是一種法律擬制;4、在訴訟領域中需要查明的事實,是過去所發生的且不可重複的活動過程,除了當事人和證人可以通過記憶和表述來再現這一過程,或者由其他形態的直接證據證明其中的部分細節以外,剩下的環節則必須經過推理判斷才能比較清楚地加以查明。因此,在任何一個訴訟中,推定必然是普遍存在的。

  二、事實推定的效果和訴訟價值

  通常認為,適用事實推定的主要效果在於免除或轉移訴訟一方的舉證責任,以最大程度地實現訴訟公平與正義。比如在刑事案件中,通過「無罪推定」原則來減免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就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和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與被告人訴訟能力差異巨大的現實考慮。反之,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如對犯罪的某項構成要求和犯罪構成要素以外的事實,被告人具備了掌握證據上的信息優勢,而起訴方無法用直接證據證明,為了更有利於刑事證明的推進,司法實踐中可直接進行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推定。如行為人因販賣毒品而被抓,推定其隨身攜帶的其他毒品和在其住處繳獲的毒品亦為販賣性質,並將其數量一併計入販賣的總數。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有時會遇到有證據資料被一方當事人所掌握,而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從對方處獲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情況,在此情況下,若法院以原告未盡主張和舉證責任而使其遭受裁判上的不利益,顯然有違訴訟公平與正義。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就是體現出了通過推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佔有證據資料的當事人,以貫徹訴訟上武器平均和風險平等原則的考慮。《若干規定》第九條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⑤。這一條規定從字面效果上來看,顯然也免除了主張推定事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些,都是事實推定導致舉證責任免除或轉移的應用適例。

  在筆者看來,作為司法裁判方法的事實推定,至少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訴訟價值:

  1、有利於消解司法認知中一些根本性的困難,防止對於推定之事實無從獲得合法適格的證據所產生的訴訟困境。訴訟活動中所需查明的事實包羅萬象,受人類認識手段的限制,有些方面是不可能尋求到直接證據加以證明的。最典型的就是當事人的主觀心態的認定,如在刑事訴訟中,我們有很多條款規定的罪名都將「故意」、「以佔有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或重要的量刑因素。民事訴訟領域也涉及一些主觀方面的因素,決定著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及其責任輕重。但當事人在行為時主觀上究竟是 「故意」還是「過失」,是「以佔有為目的」還是「借用一下」,是「營利為目的」還是純屬消遣嘗試,在人類現有認識手段下,對這類人類的內在主觀想法,我們沒有任何辦法來直接加以認知的,只能憑藉其外在行為和行為時的情景因素來加以推測。因此,對此類問題,進行事實推定是連接主觀和客觀方面唯一的橋梁。

  此外,同刑事、民事責任緊密相聯繫的,還有一個因素謂之「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雖可重複,但也具有瞬時性,同時也沒有有形的物質載體來體現。例如行為人實施了傷害行為,被害人身體受到了傷害,但何以認定就是該傷害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所承受的傷害後果?在筆者看來,這也只能靠事實推定。在進行此類事實推定的過程中,大前提是同類傷害行為會導致同類傷害後果的經驗法則,小前提則是行為人實施了傷害行為,且被害人出現了相應的傷害後果,結論即為行為人實施的該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所受傷害具有因果關係。可以想見,如果不允許有事實推定,大量的訴訟必將因舉證方面存在的客觀困難而陷入困境。

  2、有利於降低訴訟證明的難度,提高訴訟的公正效率水平。訴訟要受時間和現有認識手段的限制。有些案件事實,相關的第一手資料在當時滅失了,因而無法找到直接證據來證明,還有些案件事實,雖然並非無法查清,但實際調查核實起來卻很困難,往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果凡事均要尋求直接證據,這不但給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很大的困難,且會極大地加重訴訟一方的舉證難度,甚至導致訴訟一方的成本畸高。如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由於此前農村地區新生兒大多未在醫院出生,並沒有出生證明,而年代久遠當事人也未必能記得清楚,但我們可以通過族譜、同齡人的出生情況及被告人兄弟姐妹的情況來綜合推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再如根據某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後正駕駛著某輛汽車這一事實,一般可以推斷事故發生時正是該人駕駛著這輛汽車。在民事訴訟中,事實推定適用的範圍更廣。如某消費者在商店購買某品牌洗髮水一瓶,當晚使用時發現洗髮水既無泡沫也無香味,認為是不合格產品,次日以購物發票及剛開啟瓶封的洗髮水為證據起訴商店。但顯然,消費者無法舉證證明所提交的洗髮水就是其在商店購得的該瓶洗髮水,同時,因技術鑑定手續繁瑣且花費太大,訴訟中也一般不會委託專業機構就該洗髮水是否確係不合格產品做出鑑定。但我們一般得推定消費者提交的洗髮水就是在商店所購,且洗髮水確係不合格產品。這裡包含兩個推定,前一個推定基於日常購物的經驗法則,而後一個推定則基於眾所周知的該品牌洗髮水應有的性狀。

  3、有利於公平地確定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就有關案件事實,訴訟當事人一般難以提供確定充分的證據,為避免當事人礙於客觀原因舉證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敗訴結果,必須對案件事實進行推定。如合同糾紛中,對當事人一方提供的形式完備的合同,應當直接推定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持異議的另一方提出反證推翻,否則提交合同方是難以舉證證明合同真實有效的。再如前述消費者就洗髮水質量問題提起的訴訟。就作為證據的洗髮水是否就是在商店所購,按我們日常購物的經驗,洗髮水是封裝產品,消費者在購買當時不便也通常不會啟封來查看內在質量,一般只能在第一次使用時方知曉內在的產品狀況,因而消費者在購買洗髮水的次日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符合日常邏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消費者能提供購物憑證,憑證載明的商品品名或價款符合洗髮水的價額,且提供的洗髮水確係新開封的洗髮水,就應當認為消費者已完成了其舉證義務。如果強求消費者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證據,是明顯不現實也不公平的。當然,這是一個可能存在反例的推定,但如果不做這樣的推定,消費者權益和交易安全都將難以維護,並且一個理性人不會也一般難以有相應的條件來虛構此類事實並提起訴訟。所以,這是一個隱含了價值判斷的推定。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隱含價值判斷,這也是這類事實推定區別於其他的一個顯著特點。

  4、有利於減少不必要的舉證,實現訴訟經濟。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會對訴訟中的大量非主要爭點發生爭議,如果事必求證,勢必造成大量的耗費和訴訟拖延。如離婚案件一般會涉及一些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雙方當事人有時會對這些物品的價值發生爭議,嚴格來說對爭議財產的價值應經過專門機構鑑定,但事無巨細都作鑑定的話無疑成本過高,此時就可採用雙方竟價的方法推定出物品的價值並予分割。這類推定隱含的前提就是當事人雙方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判斷。民事訴訟中的自認規則,也基與一個經驗判斷:「理性人不會做不利於己的虛假陳述」, 實際上也是一種事實推定的規則體現。

  三、事實推定的適用規則

  事實推定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假設,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和不周延性,雖能帶來訴訟便利和效率,但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在承認司法裁判有進行事實推定之必要的同時,也必須對事實推定加以必要的規範和約束,以防止濫用事實推定導致擅斷。

  1、必須在訴訟各方舉證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而待證事實的存否仍無法尋求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的情形下,方可應用事實推定。若能夠憑藉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則不允許對應當採信的直接證據置之不理而適用事實推定。是否適用事實推定,直接影響到對訴訟各方是否已履行其舉證責任的評估認定,影響到待證事實真偽的認定。因而,強調此點,在當前情境下,對與防範司法專橫和專斷,具有特殊意義。

  2、必須運用直接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推定。由於刑事訴訟要求的證明標準較之民事訴訟更為嚴格,因此這一限制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領域。如,被告人是否系精神病人,是否系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被羈押的擬被判處死刑的在押婦女是否懷孕,這些依生活常識雖能大致準確地認定,但為防止特例,仍應委託專門部門作出專業鑑定。此外,如故意殺人案件和搶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已經死亡,直接關係對被害人的定罪量刑。對這類事實的證明,不宜適用高度蓋然性的事實推定。即便找不到屍體(屍塊、屍骨),也不能援用民事法律有關宣告死亡的立法推定直接推定被害人已經死亡。

  3、必須確保作為推定前提的基礎事實的真實可靠。事實推定從法律效果來講,具有與證明同樣的效力,即推定的事實無需證明就可以被看成是已經得到證明的真實事實。但這種真實性來源於基礎事實的真實性。只有基礎事實是真實可靠的,據以推出的推定事實才有可能是可靠的;反之,如果基礎事實本身就是不真實的,則推定事實肯定就是靠不住的。因此,在進行事實推定之前,應當從程序上充分保障當事人對基礎事實進行質疑的權利,一旦當事人以反證反駁,使基礎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則不允許再憑籍該事實進行事實推定。

  4、必須準確應用事實推定的經驗法則。經驗法則作為聯結基礎事實和待證事實的紐帶,是事實推定能否成立的關鍵。事實推定涉及的經驗法則依其性質不同,可分為一般經驗法則和特殊經驗法則兩類。前者是指一般人從日常生活中所體驗、感知的一類事實,如拳擊他人一般會造成不同程度的軟組織挫傷;特別經驗法則是指具有特別知識或經驗的人才能得知的事實形成法則,如對腦血管疾病患者施以強烈刺激是腦溢血發作的誘因。特別經驗法則必須經過證明後,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⑥。作為裁判者在進行事實推定時尤應注意,作為推定基礎的經驗法則應為公認法則,不能過多地帶有個人主觀色彩。並且,在確定擬採用的某一經驗法則後,要向當事人詳細闡釋說明依據和來源,使當事人可以對是否存在這一經驗法則進行充分質疑。

  5、進行事實推定所得出的結論必須沒有明顯的否定性解釋⑦。這裡所謂沒有否定性解釋,是指結論處在常理之內,為經驗常識所認可,並且從個案的具體情況分析,沒有明顯的例外,沒有合理的相反解釋。如果一個推定的結論使一個理智正常的人依經驗判斷而有所懷疑,或者輕易找到了否定根據,那麼這個推定就是不能做出的。但是,必須注意,這裡強調否定性解釋必須是「明顯的」,原因在於推定本身並不能豁免於例外情況。一般而言,如果依一般人的判斷,有比較多的反例存在,就可認為是有明顯的否定性解釋。

  6、進行事實推定的過程必須公開。必須公開的內容有:⑴進行事實推定的理由,即對待證事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但又必須做出存否認定;⑵基礎事實及證明基礎事實存在的證據;⑶經驗法則,採用特別經驗法則的還應當公布證明該經驗法則的證據。當事人在法官作出推定前,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圍繞上述各點進行充分的舉證和辯論。

  7、必須儘可能地使因推定的適用而不利的當事人有反駁的機會。在程序的設置上,要考慮到事實推定的或然性本質,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反駁機會。具體來講,因推定而不利的當事人的反駁可以從三個角度來進行:一是因推定而不利的當事人可以對基礎事實進行反駁。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對基礎事實為假僅負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只要能使基礎事實真假不明,推定也就不能有效適用,從而使自己擺脫困境;二是因推定的適用而不利的當事人可以對推定所依據的經驗法則進行反駁,或者直接證明其他結果發生也同樣具有很高概率,這樣就否定了經驗法則所應具有的高度蓋然性,事實推定便應當認為不成立;三是直接用證據對推定事實進行反駁。

  8、禁止二次推定⑧。二次推定是指在第一次事實推定的基礎上,以第一次推定所得出的結論即推定事實為基礎事實,進行再次推定。由於第一次推定已有或然的成分,在或然的基礎上再進行推定,或然性會大大增加。因此,不得二次推定,應當納入推定的規則。

  由於訴訟所具有的嚴謹性和法律後果性,上述規則,實際上都是根據邏輯基礎規則和訴訟的程序性要求所推導出的要求,因而應當視之為三大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訴訟中適用事實推定所共有的規則。但是,由於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各自的證明標準和證據規則存在差異,如通說認為,刑事訴訟應採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民事訴訟要求相對較低,只要符合「優勢證明標準」即可,而行政訴訟介於兩者之間,一般要求「絕對優勢證明標準」。鑑於事實推定實際上也就是一種案件事實的證明手段,因此,在三類訴訟中適用事實推定規則,也有其不同要求。筆者認為,不同訴訟領域中的不同證明標準,實際上也就是適用事實推定的規則。舉例而言,刑事訴訟適用事實推定,也應符合「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其對蓋然性的要求較高。行政、民事則依次次之。由於適用事實推定對基礎事實、程序設定等的要求,在三大訴訟中並無太大不同,因而在筆者看來,這種差別實際上主要體現在對事實推定所能應用的經驗法則的不同要求上。

  總之,事實推定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運用,對於判斷認定案件事實,快捷息訴止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一方面要正確認識和界定事實推定的適用範圍及原則,同時也要不斷豐富自身法學理論功底和審判經驗法則,在實踐中「小心假設、小心求證」,謹慎規範加以探索,以科學擴張自己的司法認知能力,有效推進司法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①趙文豔:《刑法衡平之考量》,載於萬鄂湘主編《司法能力建設與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②何家弘姚永吉:《兩大法系證據制度比較論》,載於《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③鄧子濱:《論刑事法中的推定(上篇)》之《緒論》,載於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2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1出版。

④司法審判中的經驗法則,是指「社會日常經驗法則的一個必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現在法官常常根據其自身的學識、親身生活體驗或被公眾所普遍認知與接受的那些公理經驗作為法律邏輯的一種推理形式」。 見畢玉謙著:《舉證責任分配體系之構建》,載於《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

⑤199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也有類似規定,但表述略有區別,《意見》表述為「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而《規定》在事實推定的應用範圍方面做了一定的擴張,將「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也納入了事實推定的基礎事實範疇,筆者認為,這無疑是一種進步。

⑥周成泓著:《論事實推定的效力》,載於《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5月第23卷 第3期。

⑦鄧子濱:《論刑事法中的推定(下篇)》,載於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1出版。

⑧同注⑦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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