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一則疫期犯罪案件震驚全社會。
3月14日15時許,郭某思在北京市東城區一超市內排隊結帳時摘下口罩,顧客段某某(男,歿年72歲)提醒其應當遵守防疫規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滿,遂將段某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段的頭頸部,致段某某受傷。郭某思在逃離現場過程中,又打傷兩名超市員工,後被當場抓獲。被害人段某某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於3月20日死亡。
疫情期間因口罩引發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數,但是如上述此等嚴重的「血案」卻是第一起。該案之所以反響如此強烈,其特殊之處在於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嫌疑人郭某思1982年出生,今年38歲,正值青壯年,受害人段某某歿年72歲。然而,僅僅因為後者勸其戴口罩令其不滿,郭某思便對受害者致命部位施以暴行,致老人死亡,其殘忍程度可見一斑;
第二,郭某思在對受害老人實施了傷害行為之後,不但沒有實施救助義務,而且在逃離現場過程中,又打傷兩名超市員工,其社會危害性超出常人;第三,更為令人震驚的是,郭某思竟然是個累犯!他在16年前的一個晚上,與女友產生矛盾後,竟然用枕頭生生將其捂死!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16年前殘暴殺女友,出獄沒一年又暴力斃老人,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魔鬼?難怪16年前為郭某思辯護的錢列陽大律師在得知此事後,在朋友圈直呼「心裡很難受!難受!難受!對不起!!!」 錢律師的痛心疾首之情溢於言表。第四,是不少人質疑的重點,為什麼一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能夠獲得9次減刑?最終只實際服刑14年多,幾乎是貼著「普通無期徒刑經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的硬性規定執行,這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敗問題?
案發後,北京市委高度重視,在31日下午,針對郭某思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在服刑期間多次被減刑情況,經北京市委決定,由北京市委政法委牽頭,北京市監委、北京市檢察院參加,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全面調查,並對郭某思此次故意傷害案進行督辦。1876年,一本震驚法學界、醫學界、法醫學界的著作問世,它就是龍布羅梭所著的《犯罪人論》。在這本著作中,龍布羅梭提出了「犯罪人是一類特殊人」的觀點,這類人的特殊之處在於他們的生理構造異於常人,呈現出生理上的返祖現象,他們的犯罪行為並非出於理性的選擇,而是有著不由自主的個體生理性問題,因此決定了這類人是「天生犯罪人」。此後的繼承者菲利進一步提出「在任何刑罰制度下,無論是採取最嚴厲的還是最寬容的方法,總有一定種類的犯罪,由於其生理或道德的退化,改惡從善幾乎不可能」。菲利認為,懲罰對這類「天生犯罪人」幾乎無效。另外一位繼承者加羅法諾提出,這一類人不但在生理上存在異常,還同時具有心理上的異常。他們在情感上異於正常人,多以犯罪為生,以犯罪為樂,表現為累犯或慣犯。從上述犯罪人類學派的觀點出發反觀本案。我們都知道,窒息死亡是一個相當「漫長」的死亡過程,死者會在一段時間的掙扎中痛苦死去。而彼時,郭某思在面對擁有深厚感情的女友,竟用枕頭生生將其捂死,在女友痛苦掙扎時,郭某思哪怕有一絲的惻隱之心稍一鬆手,都不會造成那樣的悲劇。此時,在面對他人好心勸告時,一般人至多與對方發生口角後不歡而散,哪怕脾氣再暴躁之人,當面對一個耄耋老人時也不至於會將其往死裡打。但是,根據官方通報的情況來看,當時郭某思 「將段某某(受害人)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段的頭頸部」。毫無還手之力的耄耋老人被摔倒在地時還能有何反抗能力?郭某思竟然並未停止實施傷害行為,反而用雙手繼續擊打頭頸部這樣的致命部位。其兇殘程度非一般人所能企及。由此可見,郭某思似乎在情感上異於常人,缺乏常人具有的基本自制力,其在消極情緒的支配下完全無視人類的基本情感,缺乏與社會共鳴的情感力,即缺乏通常所說的「惻隱之心」和「感同身受」的能力,其表現符合「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的特徵。並且,在犯下重罪,接受了十餘年的牢獄生活之後,其並沒有被改造成功。可以說,刑罰對他而言並沒有太大的威懾力。因為在通常情況下,犯過錯誤的人只會更加謹言慎行避免再次犯罪,但是郭某思卻因為他人的一句好心提醒而往對方的致命部位攻擊,其不計後果的行為說明了對懲罰的漠視。而郭某思的這些行為表現,完全符合上述實證派犯罪學的「天生犯罪人論」。郭某思被多次減刑是否存在司法腐敗等問題,筆者相信在北京市委政法委 「依法從嚴從快辦理」的要求下將會很快水落石出。筆者試圖從犯罪心理學角度淺探可能存在的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從網傳的減刑裁定書可以看出,郭某思最後一次減刑的理由是獲得改造積極分子獎勵和其他多次獎勵。如果九次的嘉獎均屬實並符合規定,那麼減刑處理並無不當。那麼,一個剛剛出獄又犯下命案的「天生犯罪人」,為什麼會在服刑期間表現如此良好?這是因為,具有反社會人格的「天生犯罪人」大多聰明,有較高的智商,懂得如何規避懲罰。筆者注意到,郭某思在16年前之所以未被判處死刑,「自首」「賠償」「認罪悔罪」在量刑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彼時看來,似乎郭某思真的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追悔莫及,但是從此時其再犯的結果來看,其當時的這一系列操作不得不讓人懷疑是其精明盤算的結果。至於到了獄中,郭某思則有了更多「表現」的機會。正如菲利所說:「他們在監獄中並不感到痛苦,就像一個在畫室裡構思其下一幅傑作的畫家一樣。他們對待看守人員很友好,甚至懂得如何使自己受益」。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也就很好理解其在獄中為何能夠表現如此「優異」了。但是,「天生犯罪人」並不會因為刑罰而改變其天性,只是沒想到郭某思天性的「釋放」竟會來得如此之快……
「反社會性人格障礙」是否會影響郭某思的刑事責任能力?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高可判處死刑。從目前官方通報的情況來看,郭某思的犯罪情節相當惡劣,並且是在疫情這一特殊時期在公眾場合當眾行兇,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因此最後很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但是,司法實踐中存在行為人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被認定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16年前郭某思故意殺人後保住了性命,其今日再次犯下嚴重罪行,假如郭某思真如筆者所言具有「反社會性人格障礙」,其是否對本次的犯罪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人格障礙不同於精神障礙,人格障礙者智能良好,對事物和環境以及行為性質有清晰的認識,能夠正常地從事學習和工作。而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是以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作為判斷依據的。人格障礙是基於先天的因素和後天的影響造成的行為人人格偏離社會規範,但是並不影響行為人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也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因此,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人格障礙者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也是一個複雜的心理現象,到底郭某思為什麼會成為今天這樣的人,可能最終連郭某思自己都難以理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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