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下午15:00,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本次《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概述
(一)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增加一種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2.修改一項司法解釋。
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1.利率上限規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15.4%的利率上限是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3.85%的4倍計算的,後期隨著LPR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會調整。
2.上限利率包含的具體費用。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借款本金與以利率上限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三)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機制。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
二、本次修訂的社會背景
(一)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作用。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藉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三)本資修訂原因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衝擊,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為了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代表、專家學者和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
最後,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保護。面對當前複雜嚴峻的經濟形勢,特別是在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之下,民間借貸市場的規模和範圍仍將穩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