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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認定
要堵塞司法輕縱行賄的藉口,須正確把握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規定。 首先,「被追訴前」的認定。何為「被追訴前」,儘管有觀點認為,「追訴前主動交待」應是指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但也有不少論者主張,將追訴時間界定在立案前過於嚴厲苛刻,有悖於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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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行賄能否認定立功
在羈押期間,吳某除交代自己的貪汙犯罪事實之外,又主動交代了其本人向單位領導行賄數萬元的事實,但未謀取不正當利益。 分歧意見:本案中,對吳某定貪汙罪並無異議,但對其主動交代向單位領導行賄數萬元的行為如何定性,特別是在認定其是否屬於立功的問題上,辦案人員意見出現較大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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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追訴期限截止時間的確定
上述問題實際上涉及如何確定追訴時效的截止時間。追訴時效既然是一個期限,必然面臨如何確定計時的起點和終點問題。對於追訴時效的計算起點,刑法第八十九條有明確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等。但對於截止時間如何確定,刑法未予規定,由此產生了認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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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巨額行賄多次行賄嚴肅處置
2018年12月,順德區監委對潘某立案調查;2019年,潘某主動向順德區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最終,潘某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順德是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嚴肅查處行賄行為,構建良好政商關係,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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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來了:嚴格限制行賄從寬處理(圖)
現行法律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近年來,丁書苗案等行賄案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暴露出行賄犯罪的「主動性」以及腐蝕公權力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輿論要求加大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的呼聲也越來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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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巨額行賄多次行賄嚴肅處置 破除權錢交易關係網 受賄行賄一起查
各地在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破除權錢交易關係網的同時,積極利用查處的黨員幹部被「圍獵」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推動黨員幹部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圖為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全體幹警觀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叩問初心·圍獵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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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駕駛員行賄如何定性
二、分歧意見 對於劉某某向國家工作人員趙某某以乾股分紅的方式行賄28萬元構成行賄罪無異議,但對於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劉某的駕駛員張某某賄送28萬元的行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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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贓物行為追訴時效起算點的界定
窩藏贓物行為追訴時效起算點的界定│賈海平* 案情簡介 1995年11月28日晚上,甲經過事先踩點 分歧意見 該案中,對各行為人的定性不存在爭議,即甲構成搶劫罪(搶劫殺人行為),乙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窩藏贓物行為),丙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收購贓物行為)。但對於各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應否追訴則有不同看法。特別是對於乙的窩藏贓物行為,應從何時計算訴訟時效,分歧較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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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機關報:對巨額行賄多次行賄嚴肅處置
2018年12月,順德區監委對潘某立案調查;2019年,潘某主動向順德區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最終,潘某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順德是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嚴肅查處行賄行為,構建良好政商關係,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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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罪系同一罪名、或又犯任何一新罪的追訴時效期限起算正解
而如果行為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說明這種關於其改邪歸正的假設是不存在的,不再追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犯罪行為所經過的追訴期限歸於無效,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追訴期限期滿以後,則不存在中斷問題,前罪不能再追訴,只能追訴後罪。對於追訴期限中斷的,無論前後罪存在何種關係,是否同一罪名,罪行輕重程度均無影響,只要又有新的犯罪即從後罪之日起計算全部罪行的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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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監管人受賄並幫助行賄怎樣定性處罰
但對王某本人收受張某10萬元好處費如何定性,以及怎樣處罰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評委會成員的職務行為,為張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構成斡旋型受賄罪。受賄行為與行賄行為同屬於招投標活動中的手段(原因)行為和目的(結果)行為,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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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追訴期限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重婚罪而言,其追訴期限從何時起算,一直爭議較大:重婚罪是狀態犯、即成犯,還是繼續犯?重婚行為終了之日如何確定?對前者的認識直接關係到對後者的回答。有學者認為,重婚罪是即成犯、狀態犯,其追訴期限起算點是重婚成立之日。典型表述如:重婚罪為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已經終了,其結婚後之婚姻存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重婚罪系狀態犯,追訴期限應從重婚之日而非結束重婚狀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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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警示教育的「多米諾效應」:30天內18人主動交代問題
侯某能主動交代問題,離不開該縣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形成強大震懾和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的警示教育、政策感召。 2019年,羅平縣紀委監委查處了縣城鄉建設保障局原副局長鄒某、站長袁某以及縣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職工李存華在工程建設中虛報冒領、收受賄賂、行賄等違紀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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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後,這名副縣長匿名給組織部及紀委郵寄「表揚信」,如何定性?
2019年3月,張某被組織談話後,周某向張某打聽談話內容,張某告知其已向組織交代了給予周某禮金的事實。2019年7月,周某得知自己因其他問題被他人舉報後,3次主動給縣委主要負責同志寫信,違背事實「解釋」舉報事項,並以群眾的名義多次匿名向組織部及紀委郵寄「表揚信」,對自己的工作及口碑給予「高度評價」。2019年9月,周某被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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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改革︱對冒名行為需要增設刑事罪名嗎
僅就定性而言,雖然現行《刑法》中沒有很直觀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罪」,但對冒名頂替者及相關人員,仍有相應罪名可以適用。因為一個冒名頂替行為涉及多個環節、多個人員,幾乎每一環節都必須弄虛作假,才能使整個冒名頂替得以成功,從而幾乎每一環節的行為都可能觸犯現行《刑法》中規定的相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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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後,這名副縣長匿名郵寄「表揚信」,如何定性?
2019年3月,張某被組織談話後,周某向張某打聽談話內容,張某告知其已向組織交代了給予周某禮金的事實。2019年7月,周某得知自己因其他問題被他人舉報後,3次主動給縣委主要負責同志寫信,違背事實「解釋」舉報事項,並以群眾的名義多次匿名向組織部及紀委郵寄「表揚信」,對自己的工作及口碑給予「高度評價」。2019年9月,周某被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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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腐紀實:律師向法院院長行賄1320萬被判11年
被告人周榮熾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據其行為性質、行賄數額、犯罪情節等,仍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榮熾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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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詐騙罪立案追訴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三)稅收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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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
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應當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興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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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被查後為何坦白交代?抗拒行不通
小孩子都明白一個道理:如實交代問題,自己會受到懲罰。但為什麼,這些人都選擇交代問題,而不是抗拒到底呢?這些人都選擇同樣一條 「坦白交代」 的路,說明其中必有道理。下面,咱們就簡單分析一下:違紀案件的查辦,是組織和個人的較量。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辦,是國家和個人的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