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追訴期限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2020-12-17 網易新聞

(原標題:重婚罪追訴期限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重婚罪而言,其追訴期限從何時起算,一直爭議較大:重婚罪是狀態犯、即成犯,還是繼續犯?重婚行為終了之日如何確定?對前者的認識直接關係到對後者的回答。

有學者認為,重婚罪是即成犯、狀態犯,其追訴期限起算點是重婚成立之日。典型表述如:重婚罪為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已經終了,其結婚後之婚姻存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重婚罪系狀態犯,追訴期限應從重婚之日而非結束重婚狀態之日起計算。因為刑法的目的不是破壞已經穩定的社會關係,而是創造和尊重穩定的社會關係。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其一,對重婚罪的解釋,不僅要體現國家維護一夫一妻制、保護合法夫妻關係的一面,也要體現立法敦促行為人儘快結束重婚狀態的立場,而不能對既成事實輕率地進行肯定性評價。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而不是「保護已經穩定的社會關係」;重婚是刑法禁止的行為,不是「穩定的社會關係」。

其二,「結婚」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對其解釋應當堅持形式與實質並重。司法實踐中,「結婚」可否認定、「再次結婚之日」是哪一日,經常難以確定。結婚有已經結婚登記的法律婚姻和未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之別。婚姻法上不承認1994年2月1日後存在事實婚姻,不等於刑法上也應當這樣認定。如果後婚為事實婚,結婚之日有時難以確定;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持續時間很短,又很難證明事實婚的成立。比如,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且為事實婚的情況下,什麼行為構成(或完成)重婚行為,什麼行為是「不法狀態的延續」,難以區分。

其三,重婚罪的實質是在同一時間點行為人有二個以上的婚姻關係並存。有配偶者又一次「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均構成重婚罪,只要複數婚姻未減為單一婚姻或者無配偶,就是犯罪行為的繼續,一直處於重婚狀態,沒有終了,用「其結婚後之婚姻存續狀態」表述是不準確的。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與他人解除夫妻關係和同居關係之日,才是行為終了之日。上述對「重婚行為終了之日」的解釋欠缺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樸素的正義觀標準,重婚持續了六年的社會危害性比持續了一年的社會危害性肯定更大,行為人的可責難性更強。如果重婚狀態仍在持續,而追訴時效期限已過,就非常不合理。而根據上述觀點,後者會受到刑事追究、前者反而不受追究,這不僅是非正義的,而且也不能自圓其說。可見,重婚罪是繼續犯,而不是即成犯、狀態犯,這與非法拘禁罪頗為類似。

有學者認為,法定重婚罪的追訴期限應從「非法婚姻關係解除並停止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計算,事實重婚罪的追訴期限應從「停止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計算。此說雖有一定道理,但仍失之片面,且存在歧義。我國只有重婚罪,沒有「法定重婚罪」「事實重婚罪」之說。若行為人宣布解除非法婚姻關係,又共同生活卻不以夫妻名義,似宜評價為重婚行為繼續,而不是重婚行為終了。如上所述,行為人解除合法婚姻或者在後的非法婚姻,或者其中一名配偶死亡、離婚,導致僅存單一婚姻或者無婚,屬於重婚行為終了,但不應評價為「非法婚姻關係解除」;如果「複數配偶」發現其重婚的事實而導致合法婚姻、非法婚姻同時被解除,亦屬重婚行為終了。故「解除違法婚姻」「解除非法婚姻關係」是重婚行為終了之日的觀點並不準確,嚴謹的表述是:複數婚姻減為單一婚姻或者無配偶,是重婚行為終了之日,也是追訴期限起算之日。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原標題:重婚罪追訴期限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本文來源:最高檢網站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相關焦點

  • 應自立案之日停止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無權再行追訴。我國刑法關於時效制度規定在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中。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這一規定,明確了不同犯罪的時效期限長短;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 追訴期限問題詳解
    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過失類犯罪、瀆職類犯罪一般都如此。對於特殊犯罪形態,應該結合特殊犯罪形態予以特殊確認,對於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中止犯,應當分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 [普法] 詐騙罪立案追訴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三)稅收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計算追訴期限截止時間的確定
    例如,被告人黃某2004年受賄12萬元,2015年被立案偵查,如果按照舊標準,12萬元在過去是要被判10年以上的,它的追訴期限應是15年,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但是案件在2016年3月被提起公訴,一審法院2016年5月開庭審理,根據《解釋》規定,貪汙12萬元,沒有特別從重處罰情節的只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了。這樣,追訴期限就變成5年了。
  • 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
    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應當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在具體計算追訴期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規定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計算;2、如果在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3、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 王志坤:論「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其實,結果本身也屬於行為構成的一部分,簡言之,追訴時效自行為完成時起算應是妥當的。如奧地利《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追訴時效的期限從被刑罰威嚇的活動結束或者被刑罰威嚇的舉止停止時起算。臺灣地區「刑法」第80條第2款規定: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款規定:時效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時起開始進行。
  •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鄭燁律師解析: 追訴時效的起算,是指追訴時效從哪天開始計算。
  • 我國刑法中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 職務犯罪追訴期限截止到何時?
    【分歧意見】對於江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追訴期限截止時間應為何時,本案是否已過追訴時效,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追訴時效系刑事法律規定,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應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之日,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已過十年追訴期限,因此,不應追究江某刑事責任。
  • 刑事追訴期限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綜述
    研討會傾向於第一種觀點,  即逃避偵查與審判  應限於積極、主動、明顯的逃避行為,  主要理由如下:  1. 刑法雖未對積極和消極的逃避行為作出規定,但綜合考量追訴期限設置的立法本意,「逃避偵查與審判」應系有意的、主動的、積極的、動態的行為。
  • 最高人民法院對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一個新的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予以明確。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根據刑法第89條、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 重婚罪生了孩子判幾年?重婚罪會被判刑嗎?
    (一)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 重婚罪的法律規定
    如果一方已婚,打著戀愛的幌子婚外戀,或者認為是真愛插足別人的婚姻,那有可能觸犯重婚罪,面臨牢獄之災。02硬核普法:怎麼才算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條是不是很簡單?別急著下結論,您往下看,以下這些行為統統是重婚!!!
  • 前後罪系同一罪名、或又犯任何一新罪的追訴時效期限起算正解
    《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種情況,一般稱之為追訴時效期限的中斷。法律設置追訴時效制度,就是行為人經過一段時間已經改邪歸正了,沒有再追訴的必要性。
  • 對數罪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
    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徐振西律師解答:追訴是指針對一個罪名的追訴。根據罪行時間的長短追訴時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延長的。所以,如果是數罪併罰的,每個罪名都需要單獨計算追訴時效期限,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開始時開始計算的。
  •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多久?時間應該如何計算
    關於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的時效種類:1、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司法機關或有權告訴的追訴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 「檢答集萃」單位犯罪後,負責人個人再犯行為不對單位產生追訴時效...
    理由是:單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為前提,只有特定自然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才可能成立單位犯罪。我國刑法對單位僅配置了罰金刑,這意味著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依附於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因此單位負責人在單位犯罪之後,又實施自然人犯罪的,將會導致單位追訴時效自該自然人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 二十四載逃亡路,追訴期限不是逃犯的「護身符」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王二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並無異議,但認為本案發生在1995年10月,已過追訴期限,依法不應對被告人進行追訴。03梳理爭議焦點依法予以追訴法院在查明事實後,梳理出爭議核心:本案是否已過追訴期限?
  • 「追訴時效」與司法正義
    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從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最長經過20年,該犯罪便可不再被追訴。  「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對罪犯是有利的,但這種有利是有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