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2020-12-17 法律內參

刑法中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作者:黃家明 廣州大學本科生

編註:本文系作者投稿,謹供學習參考

一、案例

1986年9月至1991年4月,韓國京畿道華城郡臺安邑半徑2公裡內接連發生10起專門針對女性下手的連環殺人案,而截至2006年4月2日,華城連環殺人案的嫌犯仍未被抓獲。由於當時韓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殺人罪」的公訴實效為15年,因此這起轟動韓國上下的「華城連環殺人案」,便永久成為懸而未決的刑事案件,而兇手究竟是誰,也一直是個謎。

當時韓國警方總結出「華城連環殺人案」的幾大作案特點:被害者均為女性,且大多被先奸後殺;被害者年齡從十幾歲至70多歲,跨幅度很大;大部分被害者均被勒死;兇手作案手法殘忍;警方對案發現場或在被害者體內發現精液、髮絲、菸頭、桃子碎塊等異物。

由於事件具有社會轟動性和話題性,「華城連環殺人案」曾被多次改編為影視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韓國名導奉俊昊執導的電影《殺人回憶》。

而在9月18日,韓國警方和國立科學調查研究院的工作人員對當時連環殺人案現場提取到的DNA進行分析後,與在服刑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的DNA資料庫進行對比,沒想到還真找到了DNA一致的人。此人名叫李某才,1994年就被判無期徒刑,自1995年10月23日起至今在釜山監獄服刑。不過他坐牢與「華城連環殺人案」無關,而是因為清州強姦殺害妻妹事件。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華城連環殺人案」已經在2006年過了追訴期,這意味著警方即使最終確認李某才就是那個惡魔,卻依舊無法將他繩之以法。目前,大量民眾發起請願,要求「華城連環殺人案公訴時效無效」。請願中寫道:「到現在為止,受害者們還在流著淚,(如果是這樣的話),警察為抓住嫌犯而付出的努力都白費了!」

不論最後李某才能否能夠被處以刑罰,距離我們仍有較遠的距離。我想的是以韓國該案例談談我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中國刑事訴訟法上訴訟時效的規定

1、追訴時效的概念: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2、刑法的對追訴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三、追訴時效的例外

追訴時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刑法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兩種追訴時效例外的情形意義在於:

①不使有罪的人逃脫刑罰的處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現行的刑事案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國家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應主動投案、交待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在這時犯罪分子為逃避刑罰的打擊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對抗和挑釁,應從嚴懲處,所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②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的任務之一就是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只要在規定的追訴期以內提出控告,該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訴時效期內的任何適當的時候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追訴時效的起算

追訴時效的起算,是指追訴時效從哪天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的計算,應依刑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追訴時效的計算違反刑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追訴時效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即成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2、行為犯,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3、危險犯,從實施危險並造成險害後果之日起計算;

4、結果犯,從犯罪結果之日起計算;

5、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計算;

6、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7、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起算中斷,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五、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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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認為追訴時效屬於實體法問題,是有刑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支撐的。實際上,如果追訴時效屬於純粹的刑事程序法問題,那麼就完全沒有必要在作為刑事實體法的刑法中對其作出規定,而只需在作為刑事程序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即可。認為追訴時效僅屬於程序法問題的觀點,顯然忽視或漠視了追訴時效系由我國刑法加以規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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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我們需要注意,並非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訴訟的,需要在規定的申請訴訟時效內才有效,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我們有不同的追訴時效期限。關於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的時效種類:1、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司法機關或有權告訴的追訴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 保姆偷子案「過刑法追訴時效」,不代表不能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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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爭議也不僅僅存在於貪汙賄賂犯罪中,隨著科技手段在偵查工作中廣泛運用,發現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不斷提高,一些陳年積案得以偵破,一些在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而我國《刑法》自實施以來已先後頒布了十個刑法修正案,對許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或刑罰內容進行了修改,進而也改變了這些罪名的追訴時效。
  • 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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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學研究】追訴時效中「逃避偵查」應如何理解
    1997年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關於訴訟時效制度之規定,包括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延長訴訟時效例外規定以及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就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而言,1979年刑法與1997年刑法規定一致,適用何者對實際結果的認定沒有差異。就延長訴訟時效制度而言,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兩種適用情形:第一,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第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 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法律如何處理
    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法律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 刑事追訴時效的那些規定,該修改了!
    那麼問題來了,公安機關破獲的案件,有的是1997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1997年9月30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問題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該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的期限不再追訴。
  • 我國刑法的追訴期是多長?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追訴期(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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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無權再行追訴。我國刑法關於時效制度規定在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中。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這一規定,明確了不同犯罪的時效期限長短;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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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可以區分為追訴時效與行刑時效,我國刑法僅規定了追訴時效。所謂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行為人進行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出這一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的制度。[1](一)追訴時效的存在理由為什麼要創建追訴時效制度?一般認為,隨著時間的經過,實現刑罰權的必要性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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