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醫大強姦殺人案」看刑事追訴時效的審查認定

2021-01-10 法律內參

從「南醫大強姦殺人案」看刑事追訴時效的審查認定

梅貴友(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 )

來源:刑事實務公號

一、案情回顧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發布通報,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醫學院發生的一起殘忍殺害女學生林某案。因破案條件不足,歷時28年,兇手沒有明確。2020年2月23日,專案組偵查取得重大案件線索,於當日凌晨抓獲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抓捕歸案後,麻某某交代了當年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一舉破獲此案。

目前雖然還不能確定麻某某涉嫌的具體罪名,但麻某某無論是觸犯強姦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抑或是同時觸犯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根據1979年《刑法》第139條、第132條以及第76條,其最長的刑事追訴時效均為20年。但由於該案發生在1992年3月,當年未發現並指向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以事立案。歷時28年以後,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歸案,從麻某某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點到現在被抓獲歸案的時間節點來看,中間跨越了1979年和1997年兩部刑法典。由此牽涉到本案是否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時效,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分歧意見,本文擬從現行法律規定、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裁判文書,並結合最高檢公布的典型案例進行綜合分析,得出本案已經超過20年追訴時效。但此案引出的有關刑事追訴時效的審查認定又顯得尤為重要,本文結合「南醫大強姦殺人案」的有關情況,聯繫實際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以期對辦案人員在審查辦理刑事追訴案件的要件審查認定時有所裨益。

二、焦點問題

根據警方通報和媒體的報導來看,本案的討論的焦點問題是顯而易見的,即本案是否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時效?細言之,本案案發時間發生在1992年,屬於1979年《刑法》有效實施期間,案發28年以後犯罪嫌疑人才被抓捕歸案,跨越到1997年《刑法》,已經過了《刑法》規定的20年最長刑事追訴時效期限;本案偵查機關案發當時以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立案,屬於「以事立案」,立案時沒有明確犯罪嫌疑人,未能採取任何刑事強制措施。在這些情況下,本案是否已經過了最長刑事追訴時效?為什麼存在認識上的分歧意見?是否還可以採取新措施予以追訴?

三、從追訴時效刑事立法歷史演進角度看

(一)1979年《刑法》時效規定

1979《刑法》在1979年7月1日經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從1980年1月1日期施行,到1997年10月1日被1997《刑法》默示廢止。1979《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第76條、第77條、第78條規定了訴訟時效的問題。

第76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77條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78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1997年《刑法》時效規定

1997《刑法》即現行《刑法》,是對1979《刑法》的系統全面修訂,於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第87條、第88條、第89條規定了訴訟時效的問題。

第87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88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89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之日起計算。

經過比較,79《刑法》和97《刑法》都是在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用3個條文規定3類刑事追訴時效問題。其中79《刑法》第76條、78條和1997《刑法》第87、89條規定的內容完全一致。而97《刑法》第88條與79《刑法》第77條比較,前者除了新增加第二款之外,還將第一款修改為「有關機關在立案或者受案後,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兩者在條件設置上有顯著區別。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對照分析,發現79《刑法》規定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需要三個要件,而1997《刑法》刪掉了要件二,保留了要件一和要件三。從內容上看,79《刑法》更傾向於要「以人立案」(幾乎達到破案標準),如果行為人不在案的,還要對行為人採取「刑拘在逃」或者「捕後在逃」等刑事強制措施,這就是在清理陳年舊案(指79《刑法》施行期間發生的案件)過程中,尤其特別關注的一項內容。但陳年舊案由於案件年代久遠、多次變換偵查人員、辦公樓搬家以及保管毀損遺落等緣故,導致案件卷宗內找不到當年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書面憑證,進而現在對超過20年才破案的案件無法直接追訴,還需要審查後按照核准追訴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從79《刑法》第77條規定的內容來看,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條件視乎看不出需要滿足要件一,即需要立案這個條件。其實這是一個默認條件,對於行為人在逃案件,刑事立案是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沒有刑事立案,就不可能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因此,雖然79《刑法》77條沒有明示需要立案要件,但實際上需要對「在逃犯」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必須先有刑事立案,至於立案時採取「以人立案」抑或採取「以事立案」在所不問。

97《刑法》修改以後,刪掉了要件二,把「採取強制措施」這一要件剔除掉,實際上降低了不受刑事追訴時效限制的條件要求,擴大受刑事追訴可能性的案件範圍。相比較而言,79《刑法》關於刑事最長追訴時效的規定更加有利於行為人,而97《刑法》關於刑事追訴時效的規定更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打擊犯罪,同時,這種規定的轉變,也對促使公安司法機關及時立案,儘快偵破案件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

綜上所述,「南醫大強姦殺人案」發生在1992年3月24日,屬於79《刑法》有效實施的時間內,根據上述分析,由於當時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沒有條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照79《刑法》第77條,本案從案發到破獲,已經歷時28年,已明顯已經過了刑事訴訟最長追訴時效,追訴還需要審查後按照核准追訴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四、從追訴時效刑事司法實踐角度看

(一)司法解釋文本內容的角度

為了配套適用97《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9月25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解釋),自1997年10月1日期開始實現。該解釋第一條 對於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行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刑法第77條的規定。

上述司法解釋是為了細化97《刑法》關於刑法時間效力的溯及力問題而配套制定,和97《刑法》同時生效。對於上述司法解釋的內涵,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理解:

針對角度三這種解釋,更多人是提出反對意見,主要理由是該解釋與罪行法定原則相左,不符刑法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溯及既往,認為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屬於實體問題,應該堅持毫不猶豫地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即使認為追訴時效同時也屬於程序問題,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處理原則,也要堅持「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為補充。同時,從上述司法解釋的文義內容來看不能直接得出上述處理意見,而是使用排除法或者說類似反對解釋的思路得出上述結論。因此,無論將追訴時效認定為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對於「跨兩部刑法」案件的追訴時效問題都必須考慮「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依照這一原則,不能依據上述角度三的解釋直接適用97《刑法》第88條的規定認定追訴時效是否屆滿。但對97《刑法》第12條以及最高法《時間效力解釋 》第一款「有關刑法溯及力問題」的解讀和運用,在理論和實務上都依然存在認識分歧,進而直接導致對司法案件產生不同影響,下面還要對這個問題重點闡述。

(二)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角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沒有執行和實踐檢驗都是空談。為了對最高法1997年9月25日發布的《時間效力解釋》第一條進行實務驗證,即驗證前述的「角度三」這種理解是否存在於司法實踐。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了檢索。

1.一審檢索情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設置全文檢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刑事案件」、「刑事一審」三組關鍵詞,檢索到含有「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刑事一審判決書共有32份。按照前述的「角度三」理解,經對32分判決書逐一審查,認定行為人沒有經過追訴時效的案件有1件。

2.二審檢索情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設置全文檢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刑事案件」、「刑事二審」三組關鍵詞,檢索到含有「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刑事二裁定書共計有34份,按照前述的「角度三」理解,經對34分裁定書逐一審查,認定行為人沒有經過追訴時效的案件有3件。

3.其他檢索情況。除了上述4個案例採納「角度三」的解釋以外,剩餘的其他「跨越兩法」案件都是依據79《刑法》第77條的規定審查是否過追訴時效。典型案例有,正面積極符合79《刑法》規定的三個要件,認定為沒有經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分別有:(1)被告人馬吉勒故意傷害罪;(2)被告人張玉鵬故意殺人案;(3)被告人陳結軍搶劫案;(4)被告人毛遠忠故意殺人罪鮮舉仕拐賣婦女、兒童;(5)楊某壬故意傷害罪等案件。這些案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均符合有刑事立案、籤發拘留證或批捕在逃以及逃避偵查三個要件。

如果不具備79《刑法》第77條要求的三個要件,尤其是沒有「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依法屬於已經過追訴時效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由法院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部分罪名不予認定。典型案例有:(1)陳進強盜竊、搶劫。公訴機關未能提供陳進在追訴期限內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證據,故陳進強參與搶劫的行為應受追訴期限十五年的限制,不予認定;(2)黃某某故意傷害。黃某某作案後畏罪潛逃多年,公安機關一直未對黃某某採取過任何強制措施,因其犯罪行為發生在現行97《刑法》實施之前,應當適用79年《刑法》,故黃某某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期限,依法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裁定終止審理。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裁判文書檢索的內容分析來看,對97《刑法》第12條以及最高法《時間效力解釋 》第一款有關刑法溯及力問題存在不同層級的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均有分歧。雖然從檢索的裁判結果來看,對於追訴時效已「跨越兩法」的刑事案件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依據97《刑法》認定未經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只有4件,而檢索到的其他案件均符合79《刑法》第77條規定的三個要件,否則不予認定或者裁定終止審理。可見對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務中都是存在的,不同理解和判斷對案件處理尤其是對被追訴人至關重要,因此,雖然現在主要是討論分析「南醫大強姦殺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是否過最長刑事追訴時效問題,但由此引發的有關「跨越兩法」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審查認定顯得尤為必要,對追訴時效問題的仔細研究並統一司法標準具有現實緊迫性。

五、從最高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視角看

最高檢公布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共計4個案件,其中2例核准追訴,2例沒有核准追訴。最高檢以發布指導性案件的方式,確認核准追訴案件的條件和要求。

(一)從核准追訴案來看

1.在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檢例第20號)中,該案1989年5月20日發生,馬世龍2014年3月10日到案,期間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也沒有採取強制措施,最高檢審查後根據79《刑法》第76條第四項,決定核准追訴;

2.在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檢例第21號)中,該案1991年12月22日案發,丁國山等人作案後潛逃,2013年12月25日後歸案,期間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也沒有採取強制措施,最高檢審查後根據79《刑法》第76條第四項,決定核准追訴。

(二)從未核准追訴案來看

1.在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檢例第21號)中,該案1989年9月2日案發,楊菊雲作案後潛逃,公安機關9月26日立案,未採取強制措施,2013年4月22日被抓獲。最高檢審查後本案不屬於必須追訴的情形,根據79《刑法》第76條第四項,決定不核准追訴。

2.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准追訴案(檢例第21號)中,嫌疑人1991年3月12日作案後潛逃,公安機關4月18日通緝,4月23日作出刑事拘留決定,2012年3月9日將嫌疑人抓獲歸案。最高檢審查後本案不屬於必須追訴的情形,根據79《刑法》第76條第四項,決定不核准追訴。

最高檢在指導性案例的「要旨」中明確指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未發現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受追訴時效強制;涉嫌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為發生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六、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南醫大強姦殺人案」中對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追訴已經過了最長追訴時效,參考檢例第21號指導性案例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麻某某刑事責任的,需要審查後按照核准追訴程序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然而有關訴訟時效的性質問題以及跨越新舊兩部刑法的訴訟時效計算等問題的討論一直都沒有停止,不同層級的公安司法機關甚至存在截然不同的解釋,雖然對過了最長追訴時效的案件我們確立了核准追訴制度,但還是有必要對爭議的規則進行權威的解釋並統一意見,以便於確定統一司法標準,確保對犯罪分子不枉不縱,精準打擊犯罪。最終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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