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公安局發布官方微博,破獲一起發生在1992年的殘忍殺害原南京醫學院在校女學生的命案,抓獲犯罪嫌疑人。
時隔28年重大命案終於告破實屬幸事,但若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需要討論的問題是,該案是否已經超過20年的最長追訴時效?
問題的解答需要回到追訴時效這個刑法術語。追訴時效指的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立案、偵查、起訴等)的有效期限。簡單而言,司法機關追訴犯罪存在法定有效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公安、檢察院以及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時效追訴時效分別為5年、10年、20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後認為必須要追訴,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定最高刑
什麼是法定最高刑呢,這需要從刑法分則條文進行分析。刑法分則條文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組成,而法定最高刑指的是法律後果中的最嚴厲的刑罰。
如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是行為模式,處字之後是法律後果,那麼非法搜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
另外分則條文中存在多檔法定刑的罪名,以搶劫罪為例,刑法第263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規定存在入戶搶劫、多次搶劫等八種法定情形時,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行為符合第1款規定,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當行為符合第2款規定之時,法定最高刑便是死刑。
當然,追訴時效的規定並不會放縱犯罪,也不意味著殺人藏匿20年即可逃避法律的懲罰。現行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換句話說,只要公安、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立了案,無論歷經多長時間,都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
細心的讀者會提出疑問,南醫大的殺人案件發生在1992年,當時施行的是1979年生效的刑法典(簡稱舊刑法),而案件到2020年才予以偵破,而此時舊刑法已經失效,施行的是1997年生效的刑法(簡稱現行刑法),此時應該適用哪部法律。
對犯罪行為的追訴過程橫跨舊法的失效和新法的生效,選擇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稱之為刑法的溯及力。
在刑法的溯及力的上普遍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一般情況上適用舊法,但若新法的規定對行為人更為有利的話,則例外的適用新法。舉例而言,行為時的舊法認為是犯罪,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時適用新法;再如雖新法舊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所規定的刑罰或者非刑罰措施更輕的時候適用新法。
對於追訴時效期間的規定,舊刑法和現行刑法的規定是相同的。但在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上,舊刑法和現行刑法存在著區別。
舊刑法第77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比現行刑法第88條的規定,關於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舊刑法以採取強制措施為標準,而現行刑法以立案為標準。
在官方的披露的案件細節中,局限於當時的客觀情況,只是立案而未能鎖定犯罪嫌疑人,就無從談起強制措施的採取。故而對比兩法的標準,適用舊刑法對犯罪嫌疑人更為有利,同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1條規定也能得出適用舊刑法的結論。
故對於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故意殺人行為,經過28年後才偵破的案件,超過了20年的追訴期限。
在超過追訴期限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南醫大殺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夠逃避法律的處罰呢?
並非如此,根據舊刑法第76條第4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就不再追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現行刑法87條第4項有同樣規定)
因此,此案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那麼最後的問題是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後是否可能得到核准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確定了標準,即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20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
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正義可能遲到,但是從不缺席。南醫大殺人案件雖然已過追訴時效,但這並不阻礙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司法程序的推進,讓我們拭目以待最終的結果吧。
作者/ 徐汪群
編輯 / joelly
2020年43期|總第67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