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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包庇案 刑事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檢察日報 2020-08-25 作者:張莉 案情:2000年8月16日晚,夏某將楊某強姦,隨後聯繫其母王某為其準備財物,買好車票,於當夜潛逃。次日,楊某報案,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偵查人員向王某了解情況時,王某堅稱一直沒見過夏某。偵查人員向其鄰居了解情況,鄰居證實當晚見到夏某回家後又匆忙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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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包庇案 刑事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案情:2000年8月16日晚,夏某將楊某強姦,隨後聯繫其母王某為其準備財物,買好車票,於當夜潛逃。次日,楊某報案,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偵查人員向王某了解情況時,王某堅稱一直沒見過夏某。偵查人員向其鄰居了解情況,鄰居證實當晚見到夏某回家後又匆忙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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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南醫大強姦殺人案」看刑事追訴時效的審查認定
由此牽涉到本案是否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時效,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分歧意見,本文擬從現行法律規定、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裁判文書,並結合最高檢公布的典型案例進行綜合分析,得出本案已經超過20年追訴時效。但此案引出的有關刑事追訴時效的審查認定又顯得尤為重要,本文結合「南醫大強姦殺人案」的有關情況,聯繫實際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以期對辦案人員在審查辦理刑事追訴案件的要件審查認定時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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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具體法律規定
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問題,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影響刑罰的執行,因此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說這兩天南京醫大案的告破,就涉及到刑事追訴的問題。如果各位讀者喜歡本文的話,歡迎各位讀者朋友轉發、收藏、評論吧。好了我們拒絕閒聊,那下面我們就具體的了解關於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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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時效的那些規定,該修改了!
報導說,公安部日前公布,截止12月8日,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命案積案5281起,案發時間最長達42年;共抓獲命案在逃人員4601名,潛逃時間最長達38年。那麼問題來了,公安機關破獲的案件,有的是1997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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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大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若干思考
日前,江蘇南京28年前原南京醫科大學一女生遭姦殺案告破,再度引發了公眾對重大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討論。俗話說,「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影視文藝圈尤其是韓、日導演也不甘人後,《信號》、《殺人回憶》等以重大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為題材的影視作品熱門上映,持續吸睛。2019年底,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的主觀題目中也增加了與追訴時效相關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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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多久?時間應該如何計算
關於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的時效種類:1、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司法機關或有權告訴的追訴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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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後,南醫大殺人案告破:受追訴時效限制嗎?
法律問題本案時隔28年才得以告破,而根據我國《刑法》第87條關於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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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與司法正義
但也有人擔憂,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正義可能無法到來。那麼,為什麼要設定「追訴時效」?過了「追訴時效」的罪犯,法律是否就真的束手無策?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刑法專家。 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法律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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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
我想的是以韓國該案例談談我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二、中國刑事訴訟法上訴訟時效的規定1、追訴時效的概念: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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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呢?
從功利角度來說,對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訴,無疑在證據搜集、人員抓捕等等事宜上都會花費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佔用更多的司法資源。而且這樣的情況下還容易產生冤假錯案,得不償失。4、犯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經過多年的修復之後,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和失衡的公眾心理已經得到平復,在犯罪之後新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逐漸建立、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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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追訴時效,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看看刑法怎麼規定
過了追訴時效,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看看刑法怎麼規定在我國法律中,很注重時效性,比如工傷認定時效、判決申訴時效、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等,過了對應的時效,就無法主張權利。於是很多人好奇犯了罪,出去隱姓埋名躲個十年八年,再回來就相安無事了?疫情期間就有這麼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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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追訴時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追訴時效制度存在的意義在於促使犯罪人在沒有受到國家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那麼刑法關於追訴時效延長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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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是誰追究
追訴時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時間限制,不同案件追訴時效是不一樣的。如果犯罪行為超過了追訴時效還沒有被發出的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那麼追訴時效是什麼人追究?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解答:一、追訴時效是誰追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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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醫大被害案」「張玉環案」等跨新舊刑法,追訴時效從舊從新?
,如近日來引發廣泛關注的「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張玉環案」等。,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77條的規定。」如前文所述,這只是依靠程序給予嫌犯的一種特殊「獎勵」或者寬恕,並不涉及實體的內容。第三,對相關疑問的回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被告人林少欽受賄請示一案的答覆》規定「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認定追訴時效」,從形式上看好像認定追訴時效所依據的是舊法(立案偵查時的法律),其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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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追訴期限截止時間的確定
法院審判時能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關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的規定,以此案在立案偵查時已經超過5年的追訴期限為由,而將案件直接裁定終止審理?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的理解和裁判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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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立案之日停止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無權再行追訴。我國刑法關於時效制度規定在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中。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這一規定,明確了不同犯罪的時效期限長短;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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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然觀點:關於追訴時效制度的幾點探討
在追訴期限內,國家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時效期限,國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權力即歸於消滅。這一點爭議不大。2、如果是按照刑法總則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怎麼起算?是依舊法按照「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還是依新法按照「立案以後」決定追訴時效的延長與否?這不是杞人憂天,真是問題。對於第一個問題,似乎難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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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醫大殺人案告破,追訴時效竟然超過了?
時隔28年重大命案終於告破實屬幸事,但若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需要討論的問題是,該案是否已經超過20年的最長追訴時效?問題的解答需要回到追訴時效這個刑法術語。追訴時效指的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立案、偵查、起訴等)的有效期限。簡單而言,司法機關追訴犯罪存在法定有效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公安、檢察院以及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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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法律如何處理
但也有人擔憂,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正義可能無法到來。那麼,為什麼要設定「追訴時效」?過了「追訴時效」的罪犯,法律是否就真的束手無策?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刑法專家。 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法律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