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訊 幫朋友一筆17萬元的貸款做擔保,住了多年的房屋就在不知情下被8萬元賤賣。為此,60多歲的奚娭毑走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怪事:房屋產權莫名易主
「住了幾十年的老房子,怎麼莫名成別人的了 。」今年69歲的奚娭毑在開福區教育街13號有一套房子,房子面積為70.46平方米的,多年來奚娭毑一直居住在這裡,房子產權登記人也是她。2013年9月,奚娭毑的丈夫去世後,前去查看房產產權情況時,卻發現房子已經不是自己的了。奚娭毑說,「房子在2008年4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戶到他人手中。」奇怪的是,房子已過戶他人十餘年,卻從沒人去找奚娭毑收房,也沒人讓她搬出去。」奚娭毑說,雖然房子還是我住,但想到房子真實主人不是自己,一直住得不安穩。奚娭毑也很疑惑,這套房子她並沒有進行出售,也沒有辦理過過戶手續,是怎麼到別人手中了呢?在通過其他報警、申訴等多方等途徑維權無果後,奚娭毑只好走法律訴訟程序。
伏筆:17萬元的借款擔保人
「經過深入走訪、調查,我們發現這起案件與十多年前的一起借款有關。」 奚娭毑的委託人,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穎說。原來,早在2007年年底,奚娭毑丈夫馬松林的朋友蔣某向易某借款了 17 萬元,雙方籤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 30 天,自2007 年 9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0 月 21 日止。在該合同中,由奚某、馬某夫妻提供長沙市開福區教育街 13 號 4 棟 103 房作為借款抵押擔保,以及胡某和何某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幾天後,易某代奚娭毑與其妻子張某籤訂《借款協議書》,約定奚娭毑以涉案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向張某借款 1 萬元,如連續逾期五天未歸還,張某將通過委託公證書無條件處置該房產。於此同時,易某還代奚娭毑與其妻子張某籤訂《長沙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並辦理了他項權證,他項權人為張某,權利價值 17 萬元。不過,1萬元的借款並沒有實際發生,這也得到了奚娭毑、易某、張某的確認。2008 年 1 月,馬松林出具向易某出具了《承諾書》,內容為,「蔣藝文為公司借易某現金 17 萬元,由本人提供住房作為借款抵押擔保,現借款未歸還,並承諾在 2008 年 2 月 5 日前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如到期不能歸還,本人無條件同意易某 2008年 2 月 18 日後處置所抵押房屋即將房屋無條件過戶給易某指定名下,如馬松林以後將借款本息歸還給易某,易某同意按借款本息價格重新過戶回馬松林」。這份承諾書,也成了涉案房屋易主的伏筆。
糾紛:借款是否還清成迷
那蔣某與易某之間的17萬借款是否已還清呢?十餘年過去,這至今仍是個迷,雙方對此各執其詞。韓穎說,十多年過去,許多人證和物證都已難以尋找,我們多次苦心走訪說服,蔣某才答應配合幫忙舉證。通過查找蔣某的銀行轉帳流水發現,2007 年 9 月25日蔣某向易某妻子張某有一筆1325000 元的轉帳。蔣某稱,轉帳款項包括償還於 9 月 22 日向易某借款 17 萬元的債務,剩餘款項由易某代其償還銀行貸款。不過,易某並不認可這比款項包括17 萬元的借款償還。
奇葩:70平米房子被8萬賤賣
在蔣某和易某就借款償還存在分歧的情況下,2008年4 月易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以奚娭毑的名義與張某籤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教育街13號的房屋以 8 萬元價格出售給妻子張某,並將房屋產權登記至張某名下。奚娭毑說,「房屋被『出售』給張某一事,我和老伴均不知情。」韓穎律師稱,按照周邊房價估算,目前涉案房屋價值高達100萬元,在2008年出售時也在50萬元左右,卻被8萬元進行了「賤賣」。2018年11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易某代奚娭毑與張某於2008年4月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就蔣某和易某借款償分歧一事,法院認為,如易某認為該筆借款尚未清償完畢,可另行向蔣某、奚娭毑及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並可申請拍賣涉案房屋以償還債務。拿到判決書後,奚娭毑以為終於可以拿回房屋時,卻發現房屋已經被抵押給了吳某,調查發現,吳某即是張某的母親。韓穎律師說,「此時我們才知道,在整個案件辦理、起訴期間,他們已將房屋進行了轉移。」
後續: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為此,奚娭毑又只能尋求證據起訴,繼續漫長的維權之路。韓穎律師說,該案件時間跨度長、證據缺失、案情複雜;前後歷經了五年,期間包括四次起訴,兩次撤訴。今年8月底,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判決稱,易某、張某、吳某三被告之間惡意串通,對涉案房屋先後設定買賣和抵押,以此阻礙原告奚娭毑對房屋的享受的權屬。因此,撤銷張某與吳某之間對涉案房屋的抵押行為;張某須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配合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奚密娜名下。如今,判決書生效已超過15日,張某仍未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奚娭毑名下。為此案奔波疲憊的奚娭毑說,「維權之路不會停,下一步我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瀟湘晨報記者 趙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