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不管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相信有不少被徵收人都遇到過徵收方斷水斷電斷氣斷路,逼迫被徵收人籤署補償協議的情況發生,而在實踐中,徵收方的這種行為往往是在給被徵收人造成生活中的壓力,進一步打擊被徵收人的精神。在我所了解的案件中,有很多被徵收人都是因為這樣受到徵收方的摧殘,從而籤署的補償協議。但是在我看來,咱們被徵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發生後,並不是沒有解決辦法,而是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接下來,我就將結合自身辦案經歷,將解決方法告訴給廣大被徵收人,以供廣大被徵收人參考。
在文章中,我經常能提到徵收方在徵地拆遷中使用的斷水斷電斷氣斷路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那麼為什麼說是違法行為呢?我國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嗎?其實是有的,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該法第31條還規定了「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我國《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在實踐中,相信有不少被徵收人在遭遇到斷水斷電後,就屈服於徵收方,從而籤署不平等或者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其實在我看來,徵收方在使用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後,咱們被徵收人完全有理由向當地的供水供電部門申請恢復供水供電,如果該部門拒絕恢復供水供電話,咱們被徵收人可以拿著水電費的繳費發票或者收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外,咱們被徵收人在遭遇斷水斷電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撥打110 報警電話,讓警察查出來是誰實施的此次行為,如果是行政機關或者是徵收方實施的話,咱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個人實施該行為的話,咱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您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提起訴訟的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8日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5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徵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在委託範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或者徵收方實施行為的話,咱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行政機關或者徵收方委託徵收公司實施行為的話,咱們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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