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為了儘快推動徵收工作的實施,會採用一些手段促使被徵收人在協議上簽字。「斷水斷電」便是經常使用的手法之一。在斷水斷電的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日常生活諸多不便,帶來多方困擾。有些被徵收人被迫籤了不合法不合理的安置補償協議,之後想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時候卻面臨各種各樣的困難。在斷水斷電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怎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來就相關問題運用法律法規進行解答。
斷水斷電不是法定程序
政府不論是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還是集體土地,都要遵循嚴格的徵收程序,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能採用斷水斷電的形式,這些在法律條文上都有明確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相關公司法律責任需追究
被拆遷人與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公司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相對人進行供水、供電、供氣等是供水公司、供電局和燃氣公司的合同義務。當拆遷部門無理由的突然中斷我們的水電的,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及《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史律師提醒:
被徵收人得知要拆遷的消息時,要及時了解自己擁有的合法權利,遇到不合理合法的情況也不要慌張,可以諮詢相關律師,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