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的小偉豪的雙手沒有一塊好的皮膚,身上裹著厚厚的紗布,忍受著切膚的劇痛,肌肉嚴重感染,甚至壞死,雙手都可能要被截肢。他身上的這些燙傷,都是生身父親用打火機燙的。哪怕隔著手機屏幕、被打上了厚厚的馬賽克,依然能夠感受到孩子身上的疼和讓人背後發涼的殘忍。醫生還表示,孩子「不管是體格發育的水平,包括全身血紅蛋白的水平以及白蛋白、球蛋白的水平都是遠遠低於正常同齡人的」。
這個孩子遭到了長期的虐待、蹂躪以及慘無人道的燙傷,目前孩子的生父已被刑拘。
小偉豪 來源:南方都市報
人們剛剛震驚於之前撫順母親和男友殘忍虐待自己女兒的暴行,想不到這一次又輪到「獸父」出場了,用打火機燙一個幼小的生命,將其陷於了生命垂危的邊緣。
為何這樣的「獸父獸母」虐童的悲劇一再發生呢?我們的制度短板又出現在哪裡?
對於這類家庭內部虐待,刑法專門規定了虐待罪,但同樣是傷害致被害人死亡,虐待罪最高刑期在7年,量刑畸輕,而普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是殺人罪,是適用死刑的。法律給予了虐待(特別是虐待致死)一定的「寬容」,這也讓很多極其兇殘、嚴重威脅到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虐待行為,披上了一層溫情脈脈的家庭面紗。
我國《刑法》規定,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一個「頂格」只有7年的輕刑。原本立法的目的是,相對於陌生人之間的故意傷害、殺人行為,家庭成員間虐待「主觀惡意更低」。但是,像本案這樣,成年的父親居然用打火機活活地烤燙自己的孩子,這與「教訓熊孩子」有著本質區別,已經不是「教訓過火」,而是滿足自己變態的虐待欲望,其意在對於孩子造成極其嚴重的人身傷害乃至剝奪其生命權。
應該說,這樣的虐待行為已經游離出了刑法規定「虐待罪」所覆蓋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摧殘和折磨的範圍,有著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虐待就是故意傷害、殺人,刑法不能夠因為親情就「打了折」。
此前 媒體對小偉豪親屬的採訪報導
其實,相關司法解釋也對虐待罪致人死亡,以及故意傷害、殺人罪致人死亡做出了釐清。如果虐待者實施的傷害行為,其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且從持兇器實施暴力等暴力手段、殘忍暴力力度等來分析,這樣的虐待立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那麼,就應當追究更嚴重的罪名——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像用打火機燙人,把一個孩子燙得體無完膚、要被截肢的暴行,頂格只有7年的虐待罪裝不下。
很多對家暴的刑事追究沒有及時跟上,還在於「虐待罪」原則上是「自訴罪名」,屬於「民不告官不究」,需要被害人主動去提起訴訟。哪怕之前《刑法》做出了限定: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應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排除在自訴案件之外。但是,一些機關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性質認識還不清,還是本著「清官難斷家務事」「勸和不勸散」的想法,不願意積極動用刑事手段。這樣的畏首畏尾,也讓一些家庭暴力實施者有恃無恐。
而對於兒童利益的保護,社會力量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相比較於幼童的主動求救,社會力量的主動介入更為重要。
父親對小偉豪的這種非人的虐待持續了相當長的一個時間,只是送醫之後才由醫院方面及時報警的,相應的社區、鄰裡、學校以及社區安全卻沒有及時發現暴行,讓孩子承擔了無法承擔的痛苦。
早在1980年代的《民法通則》就有撤銷監護權制度,但是一直就沒有得到執行。直到2014年,兩高等部門公布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終於讓「撤銷監護權」落地,明確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都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但是,這樣的制度落地也就是五六年時間,基層的終端、執法流程,都處於草創的階段,很難滿足公眾對於一個「無家庭暴力社會」的期待。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兒童利益的保護是全社會的責任,兒童利益的損失同樣是全社會的損失。法律上有虐待罪,社會上有各級婦聯組織,但依舊沒能阻止持續如此之長時間的慘劇出現。接連兩次惡性虐童事件的發生,說明目前兒童保護機制還存在諸多的漏洞,甚至社會對於這類發指的虐童罪行都欠缺敏感,周邊鄰居以及親友即便發現孩子身上有傷,也不會想到存在虐待。
總之,唯有嚴懲才能阻遏,唯有反思才能完善,發指的虐童罪行,頂格7年的虐待罪不夠用,該適用更嚴重的罪名——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