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隱瞞活動史致多人被隔離,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王某某,案發前在湖北省武漢市從事個體經營。
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從武漢返回淮安區家中,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後2次出入某公共浴室。1月26日,王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王某某被隔離治療期間,淮安區防疫人員先後3次詢問其回淮後的接觸史、活動史,王某某均未如實告知自己兩次出入該浴室的情況。2月3日,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審查,王某某才承認上述活動軌跡。經統計,因王某某的隱瞞行為導致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採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離。
【履職情況】
2月12日,淮安區檢察院啟動重大敏感案件介入機制,通過同步閱卷、梳理證據等方式,與公安機關共同研討案件定性、細化偵查取證措施。省、市檢察院持續跟蹤關注該案偵查進展情況,指導淮安區檢察院靈活調整指導偵查工作方案。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2月24日,淮安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省、市檢察院分別指派員額檢察官同步實體審查,認為王某某在剛被隔離治療時,其病情趨重,精神、心理狀態與身體狀況均較差,不能排除前兩次調查時王某某存在記憶不清晰的現實可能,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角度出發,應以防疫人員第3次調查時間作為認定王某某隱瞞行為的起始日期,因此將該日期之後的68人被隔離情況評價為王某某隱瞞行為造成的直接危害後果。
3月20日,淮安區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區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建議。
4月3日,淮安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定罪量刑意見,並當庭宣判,王某某表示認罪服判。
【發布意義】
該案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期,系全省首例因新冠肺炎確診病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活動軌跡,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在辦理此案中,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和刑法謙抑理念,堅持不枉不縱,通過省、市、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在總體上體現了依法從嚴打擊的政策要求,又彰顯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來自江蘇檢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