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講解:票據權利的物權屬性,值得收藏!

2020-12-13 騰訊網

我國大多數人認為票據權利是一種債權關係,是持票人請求付款人支付金額的權利。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票據無因性、票據貼現、票據交付效果以及其他方式的流通及流轉問題很難用票據權利的債權請求權性質來解釋。因此,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從以下三方面來解釋票據權利的物權屬性。

(一)票據無因性方面

票據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係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出票人籤發票據時,只因形式上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條件,即為有效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成立後不受基礎關係的影響。簡而言之,是指票據原因關係和票據關係的分離屬性,兩者既對立有統一。我國大陸的票據法與日本、德國及臺灣地區的票據法相似,都認為票據的無因性是票據法所賦予的,而不是票據行為所固有的。根據我國大陸、日本、德國及臺灣地區的票據法規定,票據無因性的確定主要從票據債務人抗辯切斷的角度來規定的。意思是票據關係的義務人不能以債務人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即使兩者為同一人也不例外。邏輯上認為票據無因性原則是由經濟社會需求產生的,但在法律層面上不夠科學,不夠嚴謹。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確定並不是由人的需求在立法上的舉措,而是物權行為無因性與獨立性在票據法上的反映。在物權行為無因性中,物權行為的原因是債權行為,但是兩者的效力沒有關聯,票據無因性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獨立性相比,兩者非常相似。根據廣義的發展軌跡,票據無因性是物權獨立性與無因性在票據法上的反映不存在障礙,反之,票據權利為物權屬性。

(二)票據的流通性方面

在目前票據法理論界,都知道票據具有可流通性功能。票據的流通和票據權利的流轉都是由轉讓的方式來實現的。轉讓行為屬於法律行為,它能幫助我們清楚的認識票據權利的本質。當票據權利為債權屬性時,債權的流轉不能是債權的流通,在客觀上,債權不具有流通性。債權不能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頻繁交易,因為債權的轉移屬於債權債務關係的變更,每次變更都將涉及到債務人、債權人、承擔人、擔保人、受讓人等。因此,債權轉讓與票據權利轉讓不同。票據權利應當屬於物權性質而不是債權。當票據權利為物權屬性時,票據權利效力與其相同,由上可得出,票據權利應當屬於物權屬性。

(三)票據交付方面

票據交付分為三方面:票據持有人將票據交給相對人持有、交付始終為物權轉移方法,未經交付則受讓人不能繼續取得物權、在合同履行中債務人給付交付的部分,該交付行為入為適當則產生消滅債權債務關係的效果。目前多數人認為票據權利為債權,假設票據權利為債權時,債權人行使合同付款請求,取得物權票據權利,則債權人交付行為與支付貨幣行為等同,交付票據的行為是履行債務行為而不是付款請求權。債權不是交付行為的客體,在票據的交付與票據權利的讓渡是要認定票據權利的物權屬性,這樣才不會產生債權作為交付客體的錯誤。從交付行為方面考慮,票據權利為物權屬性更具有科學性。

(以上內容來源於:快貼寶-銀行快貼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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