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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和票據權利可以善意取得嗎?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佔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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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講解:什麼是物權?
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特徵:1.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2.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所謂「直接」是指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的介入便可實現。3.物權是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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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講解:票據付款人的審查義務及責任!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有進行必要的審查,防止付款風險發生,保護真實票據權利人的義務。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要式證券,票據只要具備法定的要式即為有效的票據,誰持有票據,法律就推定其為合法的票據權利人,不需要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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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行為效力的認定
若戊與丁形成訴訟紛爭,雙方各應主張何種權利。 上述案例,揭示了不動產物權的確認及其變動的有關法律原則,物權行為與原因行為之間的相互關係。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就不動產交易行為效力的認定先後有兩種值得反思的觀點:一是將債的效力作為物權變動的基礎,即使物權變動的事實已經發生,債的無效仍可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無效,更有甚者將一方不履行債的行為視為物權變動無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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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一)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 依照本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佔用的權利 「佔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佔有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佔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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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的立法建議
由於這種權利受特別法調整,且調整範圍有所交叉,這就造成了權利之間的衝突現象。如何解決這些衝突,崔建遠教授總結出三個方案,並建議取消海域使用權,建立探礦權、採礦權、養殖權、捕撈權的統一規則與制度。筆者認為,統一海域、陸地上的探礦權、採礦權、養殖權、捕撈權的規則與制度確有必要,但是否取消海域使用權仍值得進一步探討。這些問題,編纂民法典無法解決,只能留待其他特別法的修改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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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破產法》《票據法》票據法錯誤最多的(推薦收藏)
第50關第5題90.30%2票據權利的取得第55關第1題78.57%3票據的抗辯第57關第1題78.57%下面就結合例題依次給大家講解這3個知識點。二、【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第55關第1題A公司以B公司為收款人而籤發匯票,B公司受C公司的欺詐而背書轉讓,C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D公司。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有()。A. C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B. D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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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破產法》、《票據法》票據法錯誤最多(推薦收藏)
下面就結合例題依次給大家講解這3個知識點。二、【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第55關第1題A公司以B公司為收款人而籤發匯票,B公司受C公司的欺詐而背書轉讓,C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D公司。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有()。A. C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B. D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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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之28:什麼是用益物權?怎樣保護用益物權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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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把票據責任和票據法律責任講清楚了,值得收藏!
票據責任,依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中有「當事人的責任」專章,其含義與我國《票據法》中所說的票據責任相同《英國匯票本票法》中有「持票人的一般責任和各當事人的義務」兩節,這裡的「責任」與「義務」從性質上很難區別,本質上均為義務;《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亦規定有「權利和責任」專章,其「責任」的內容性質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規定的責任性質極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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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物權的對世性意義巨大
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通說認為,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這一概念,除強調物權的客體必須特定之外,還強調此種權利的內容對內為對物的直接支配、對外則意味著權利人之外的第三人負有不得侵害該權利的義務。前者稱為物權的支配性,後者則稱為物權的對世性。問題在於,《物權法》(草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這就將對世性也即物權「排除他人幹涉」的效力,排除於物權定義之外。此種做法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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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救濟即無權利:物權請求權構築救濟防護網
目前我國《物權法》第三章以「物權的保護」為題,以物權請求權為核心,從第32到38條規定了物權的救濟問題。權利之救濟一般包括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物權法》確認了物權受到侵害時的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方式。第32條中規定的「和解」實際上就是私力救濟方式,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在發生物權糾紛時由當事人自主協商解決即可;另外的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則以國家為主導,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處理私人物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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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物權成為一種普適性的國民權利或國民消費權?
物權,是指人們依法對於某種標的物所具有的排他性的國民權利。同時也是一種被大多數國民忽視且並沒有引起人們足夠重視的國民權利。物權,一般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但是,我們大多數人並沒有充分認識和意識到:物權,也完全可以成為是一種具有普適性的國民權利或國民消費權。比如:人們或普通老百姓,只把土地、房產、車輛、宅基地,及其重要與貴重的財產與資產或物化了的產品與商品等視為和看作為是物權與產權。但並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各類大大小小的商品與產品及其精神文化產品與各種各樣的服務等也視為是物權或視為是用於消費的產權與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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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複習指導:民法學部分物權問題
歷年真題分析: 2006年真題: 31.擔保物權人在其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以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這體現的是擔保物權法律屬性中的(C) A.變價受償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從屬性 [分析]在擔保物權一部分消失時,其餘部分仍然擔保,債權的全部,擔保物的價格上漲,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新的擔保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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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物權法的「升級版」 保護公民財產權利
而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作為物權法的「升級版」「加強版」,將繼續發揮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重要作用。何為「物權」?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曾在接受採訪時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物權』是法律語言,大白話就是財產權。」現行物權法規定,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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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習慣法對不動產物權的規制效力
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此存在一定的認知缺陷,理論與實務界多數觀點囿於「物權法定」原則,機械地認為在物權法沒有明確地將典權納入該法調整的情形下,不應對典權的物權屬性給予認可,或是僅以債權法律關係來考量典權糾紛的解決機制。筆者認為,任何否定典權之物權屬性的觀點均是錯誤的。典權,指承典人以支付典價為基礎而對出典人的不動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及非完整性處分(轉典)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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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典」㉛】用益物權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今日看「典」㉛】用益物權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2020-11-19 16: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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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產權利中,屬於用益物權的是( )。
下列房地產權利中,屬於用益物權的是( )。 單選題 下列房地產權利中,屬於用益物權的是( )。 A.租賃權 B.地役權 C.抵押權 D.所有權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房地產實物、權益和區位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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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傳說中的不死鳥——《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研究
在解釋上,主流學者的見解固然值得重視,但是這些見解並不能取得「法意解釋」(或者說「立法解釋」)的地位。法工委的見解固然也值得重視,但是法工委並非立法機關,其見解也沒有體現為立法理由書或者法律草案說明等具有半官方性質的文件,所以也不算是「法意解釋」的依據。更何況,民法解釋中還有體系解釋等其他方法,最終具有決定性的是目的解釋。那麼,如何來分析衡量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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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方式取得非經背書轉讓票據是否可以主張票據權利「良圖」
,我國《票據法》沒有就單純交付取得票據是否也相應取得票據權利進行明確規定,那麼非經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而通過單純交付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主張票據權利呢?該條是否明確了非經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而通過單純交付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主張票據權利,理論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該條規定,及票據是有價證券的特徵,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可按單純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持票人相應的享有票據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條規定並不意味我國《票據法》承認單純交付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