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調崗每天通勤五六小時 女員工告老東家成功索賠11.2萬

2020-09-03 金羊網

■工作地點變遠,意味著坐車時間也將相應增加。(資料圖,圖文無關)

法院認為公司對兩名哺乳期員工調整的崗位非必要且有針對性,動機令人生疑

廖女士是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暴風公司」)的一名員工,原本辦公地點在廣州市天河區某大型商城,可在她生完小孩,還處於哺乳期時,公司卻將她和另一名同樣處於哺乳期的同事,調崗到黃埔區某商務樓辦公。

可這樣一來,由於新辦公地點偏遠,廖女士的通勤時間來回全程需要五六個小時,廖女士認為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尚未與她進行協商,對她本人的哺乳造成了嚴重影響,而且這一變更並非工作必要。

多次溝通未果後,公司以其連續曠工為由將其辭退。廖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1.2萬元,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通訊員 李雪

哺乳期被調到新辦公點 來回通勤5個多小時

2012年8月6日,廖女士入職暴風公司,任職廣告部銷售助理一職,工作地點在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某大型商城。

2017年5月24日,廖女士與暴風公司籤訂《勞動合同續訂書》,約定續訂合同至2021年2月5日終止,在上述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工作地點一直未變動。

2017年12月,廖女士結婚並在2018年7月生下寶寶,在處於哺乳期時,由於家庭方面原因,廖女士丈夫及剛出生的小孩在佛山,為此,廖女士每天上班是通過地鐵方式來回於佛山禪城與廣州天河兩地。

據廖女士介紹,2019年1月,暴風公司的一名負責人突然以公司的辦公地點租金到期為由,以郵件方式另外安排她從2019年1月28日開始到黃埔區開蘿大道某商務樓的新辦公地點上班。除了她之外,還有一名處於哺乳期的同事被安排到這裡,其餘同事則被安排至其他地方。

「坐公交地鐵到新辦公地點,單程需要2.5-3小時,來回需要五六個小時。」廖女士認為,公司變更新工作地點的決定前,沒有跟她進行協商,該工作地點的變更現實中確實給她上班造成嚴重不便,特別是哺乳問題,並且暴風公司此次變更工作地點既不是出於工作上的必要,也不合理。

工作地點變更後,廖女士於2019年2月21日、2月28日、3月13日向暴風公司發送的郵件中反覆主張「公司未經協商同意變更辦公地址不合理不合法,造成我們哺乳期員工上下班極為困難,我們不能接受,請公司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

就此問題,廖女士還多次找暴風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協商,要求變更至合理的工作地點時,暴風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勸告她主動辭職。至此,廖女士認為,暴風公司是想通過以變更工作地點至偏遠處,以達到迫使廖女士主動提出辭職的目的。

公司辯稱調整辦公地點無需協商

到了去年3月15日,暴風公司給廖女士發送電子郵件,稱她已經連續多日沒有去新的工作地點打卡上班,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制度,並要求她從3月18日起必須到公司打卡上班。對此廖女士也回了郵件,再次表達自己的訴求。

去年4月9日,公司向廖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廖女士2019年3月18日至4月8日期間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為此,廖女士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駁回了她的全部請求,為此她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暴風公司辯稱,公司雖將廖女士的辦公地點從廣州市天河區調整到廣州市黃埔區,但遵守了雙方籤署的《勞動合同書》及《勞動合同續訂書》中關於「工作地點:廣州」的約定,該變動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變更,不需雙方協商一致。

且暴風公司調整辦公地點是因為公司原辦公地點租賃期滿,也已提前告知包括廖女士在內的公司員工,在2019年1月25日公司又通過郵件再次告知廖女士辦公地點調整的情況,廖女士對此是明確知曉的。

同時,調整後的辦公地點交通便利,廖女士上下班仍比較便利,調整前後廖女士上下班路程花費的時間變化並不是很大,並不會嚴重影響廖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其產假也早已結束,雖還在哺乳期,但也應遵守公司規定正常上下班。公司新的辦公地點有地鐵直達,開車也非常方便,上班時間是9:30-18:30,中午休息一小時,在廣州這種大城市,這種上班情況實屬正常。

公司認為,考勤制度屬於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予以遵守,然而廖女士未經公司批准無故不上班,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依法依約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法院判決公司違法辭退 需支付11.2萬賠償金

經審理,黃埔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約定廖女士的工作地點在廣州,暴風公司在廣州市行政區劃內調整廖女士的工作地點屬於企業用工自主權的範疇。但工作地點的調整屬於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暴風公司即便是在行使用工自主權,亦應恪守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與廖女士友好協商,並遵循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

但縱觀全案,法院認為暴風公司此次調整廖女士的工作地點於情理不符,亦有悖於上述原則。

一審主審法官劉波表示,暴風公司在本案中的工作地點調整並非適用全體員工,而是僅針對廖女士、鄭女士這兩名哺乳期女職工。廖女士、鄭女士家分別住在佛山市禪城區和廣州市番禺區,但工作地點卻是從廣州市天河區調整為廣州市黃埔區的原蘿崗區行政範圍內,暴風公司調整工作地點的動機和出發點令人生疑。

暴風公司主張將新辦公地點設在黃埔區系考慮成本及員工狀況,但綜合全案證據,其主張根本無法令人信服。對於成本因素,該公司租賃的辦公地點屬於一月一籤、靈活多變、租金低廉的移動工位,且在廣州市天河區五羊邨地鐵站附近即有分店,價格也與暴風公司新辦公地點完全一致,不存在成本上的差異;對於員工狀況,本次調整隻涉及廖女士及鄭女士,該兩名員工均屬於哺乳期女職工。

哺乳期女職工屬於職場中的特殊人群,理應得到更多的關愛,但暴風公司此次工作地點調整既非必要,又具有明顯的針對性,有強人所難之嫌。暴風公司調整前並未與廖女士友好協商,廖女士得知調整後即多次與暴風公司工作人員溝通、抗議,但均未獲得暴風公司的通融。且廖女士2019年3月18日之後未繼續為暴風公司提供勞動並非其自身原因,而是暴風公司有意不向其安排工作。

綜上,黃埔法院認為,暴風公司此次工作地點調整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數額為11.2萬元。

一審宣判之後,暴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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