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刑法中的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

2020-12-14 老郭普法

在刑法總則學習過程中,認識錯誤對於法律小白而言,多多少少有些小的混淆與障礙,我想通過最簡單的方式弄懂這個點,是我們學習的最終目的,當然,我的說法與區分方法不夠法言法語,在主觀題階段 ,肯定不能按照我說的去答題,但客觀階段分析問題沒毛病。

首先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的結果都是想殺張三,結果搞死了李四。

對象錯誤的判斷,你想殺張三,但你主觀認錯人啦,你大腦裡把李四當成了張三給搞死了,人家張三壓根兒就沒出現,沒出現在你犯罪的現場,這就是對象錯誤,因為對象錯誤不需要區分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所以結果是一樣的,你就是殺人啦,別懷疑,對象錯誤,就是主觀認識錯了,你預想殺害的人 根本沒來。

打擊錯誤,客觀行為偏差,沒瞄準,槍法不行,你想殺張三,你一開槍,好傢夥,把李四打死了,打偏了,這就是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是你看見了你想殺的人,但你槍法太垃圾、沒打準,這就是客觀行為的偏差,只要你想殺的人出現了,但你手法不行打偏了,傷了無辜的李四,這就是打擊錯誤。打擊錯誤需要區分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在具體符合說,你想殺張三,沒殺死或者沒殺到,是故意殺人未遂,而對李四你沒想殺他,卻打偏了,給人家搞死了,是過失致死;再法定符合說,你目的就是要殺人,不管殺張三殺李四,你都殺了,法網恢恢呀,你就是故意殺人既遂。

老郭的說法有點粗俗,但願你懂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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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一般只用於同類對象打擊錯誤的區分)以上「事實認識錯誤的形式與處理方法」部分(表格)的結論的規則,都是依據我國刑法通說的「法定符合說」得出的。事實上,對於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方法,學界一直存在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兩種爭議觀點。在司法考試中,有時會將具體符合說作為一種少數理論學說進行考查,因此也需要予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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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些因果關係錯誤中,行為人「欲殺害乙,也殺死了乙」,不存在結果的錯誤。由於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均是關於結果的錯誤,所以需要進一步區分這兩種錯誤。為此,需要考察導致結果錯誤的原因。故意犯罪的發展過程表現為,行為人確定一個行為對象(法益主體),針對該對象創設一份危險,危險向前發展,作用於行為對象,造成實害結果。
  •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認識錯誤是指在一個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認識錯誤是指不在一個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一般來說,刑法中說的「具體的」就是不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直接就能看出來的,「抽象的」就是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需要「升華一下的」。)
  • 淺談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如一行人夜晚行路中被打劫,恰巧一民警路過救援,由於事發突然,光線不明,該行人以為其系劫匪之同夥,並將其打傷。  2、對象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出現偏差。該種認識錯誤有二種情形:第一,預想侵害的對象和實際侵害到的對象屬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例如,甲欲殺乙,卻誤認丙為乙而殺死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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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背一點(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事實認識錯誤的概念、分類及評價、事實認識錯誤分類)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2013年非法學辨析、2017年法學論述)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種類:(1)法律認識錯誤(2)事實認識錯誤。二、法律認識錯誤的概念、表現形式及評價1.假想非罪。行為被法律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
  • 你所理解的對象錯誤,可能是假的
    通常的看法是:所謂的事實認識錯誤,對象錯誤也好打擊錯誤也罷,無非就是「想殺A,結果把B當成A殺死」、「想殺A,結果開槍打偏了,打死了B」。這確實是事實認識錯誤的經典類型。但這裡有一個潛臺詞(背景知識),大家都容易忽略:無論是A還是B,都是值得刑法同等保護的,都處於同等保護地位,此時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問題。如果A和B的地位不同,就不再屬於事實認識錯誤討論的範疇。【例1】A想殺B,結果槍走火,打死了過路人C。本案中,B和C都是無辜的被害人,無論是B還是C,都是值得刑法同等保護的,都處於同等地位。本案中,A屬於打擊錯誤。
  • 對象錯誤:蠻蕭峰失手誤殺段阿朱
    從古至今的中外各國,故意殺人罪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質最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也是各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從高往低的順序,立法者傾向刑罰是從重處罰的。
  • 讀與思:淺論認識錯誤
    在對象錯誤中,具體符合說只要求行為人「自以為」是欲害人就構成故意犯罪,而在打擊錯誤中,行為人卻必須清晰確定地知道欲害人以及實害人的身份,對於打擊錯誤和對象錯誤,具體認識論在具體認識的程度上大不相同,且具體符合說對此的回應是行為人認識的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只要在法定的構成要件範圍內相符合,就不影響故意的成立,然而這種看法與法定符合說的標準沒有區別,並沒有提出實質性標準。
  • 從一則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實認識錯誤
    頓時萌生將手機及錢包拒為已有的想法,不待就餐完畢就將手機及錢包裝入手提袋中匆匆離開,同桌梁某埋頭吃飯並未能察覺。待梁某就餐完後發現放置在旁邊椅子上的手機及錢包不翼而飛,在店內尋找無果隨即報案。公安人員調查發現黃某有重大嫌疑,此時黃某才知道其認為是覃某遺忘的手機和錢包實為梁某所有,但拒不承認。  【分歧】  本案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 使用錯誤匯款行為刑法分析
    【摘要】我國刑法學界對使用錯誤匯款行為的刑法評價主要存在侵佔罪與無罪兩種爭議。文章認為,對使用錯誤匯款行為的分析應以我國侵佔罪的犯罪構成為標準,不應一概認定為無罪或者有罪。此外,在使用錯誤匯款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一般屬於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對此不當利益予以返還即可,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 打擊錯誤行為刑事責任之認定
    【法官點評】  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屬想像結合犯應擇一重處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劉忠偉是本案的承辦法官,他認為本案屬於打擊錯誤,即行為人的行為指向明確的對象,但是由於行為時行為本身的誤差,導致實際受行為人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