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奧普特感興趣區域快速處理方案;日亞化獲賠1.32億日元;四維圖新二審獲賠1050萬元
1、【專利解密】視覺顯著性發現 奧普特感興趣區域快速處理方案
2、LED相關專利被侵權 日亞化獲賠1.32億日元
3、醞釀十年,歐盟要重塑標準必要專利的話語權!或將影響5G/汽車/物聯網未來競爭格局
4、奇虎科技等被訴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四維圖新二審獲賠1050萬元
5、車輛識別專利涉嫌侵權?Lyft被RSDI起訴
1、【專利解密】視覺顯著性發現 奧普特感興趣區域快速處理方案
【嘉德點評】奧普特發明的快速處理感興趣區域圖像的算法,可以將不在感興趣區域中的圖像數據屏蔽,以減少數據的冗餘性,同時也提高了算法的效率和可靠性。
集微網消息,隨著微電子工業的迅猛發展,高解析度、高處理速度的機器視覺系統不斷誕生。機器視覺就是用機器代替人眼來做測量和判斷,這對圖像處理算法的速度、精度以及穩定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機器視覺中,處理感興趣區域圖像是一種常用並且應用非常廣泛的圖像處理方式,在數百萬乃至上千萬像素的圖像中只取其中一部分感興趣區域進行圖像處理,可以顯著提高處理效率。
現有技術中,在一副圖像中只處理感興趣區域,其他區域保持源像素不變,但是傳統的算法往往將非感興趣的區域也納入了運算過程,這就導致運算時間非常長,且降低了運算效率。
為此,奧普特在2019年8月14日申請了一項名為「一種快速處理感興趣區域圖像的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號:201910747667.0),申請人為廣東奧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該專利目前公開的資料,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項快速處理感興趣區域圖像的技術方案吧。
如上圖,為該專利中發明的快速處理感興趣區域圖像的算法,首先系統會對於感興趣區域進行分析,以得到它的相關關鍵參數。其次計算不同形狀感興趣區域的正外接矩陣,這是因為感興趣區域有可能是一個不規則的形狀,而對於這樣不規則的區域進行劃分是比較困難的,因而該方案提出使用一個正外接矩陣來將不規則區域進行框定。
在進行具體的矩陣定位時,將矩陣的長、寬定位在坐標系的x、y軸上,可以從x軸出發,以像素為單位進行遞增,以求得當前感興趣區域的邊界;也可以從y軸出發,同樣以像素為單位遞增來求取邊界。
如下圖所示,感興趣區域是一塊傾斜的矩形,則算法會選取與y軸平行的線條,該線條與感興趣區域相交的點即為該線條所選定的點,而為了獲得正外交矩陣,需要不斷的執行該算法,更換不同的y值,以找到其中相交坐標最大的點。
而這種算法的優勢就在於,可以處理任意形狀的感興趣區域,如下圖,當感興趣區域為圓形時,從正外接矩陣y值最小的那一行開始,按行遞增,當前行區域臨界的最左值和最右值來計算其正外交矩陣。為了闡述該算法的高效性,該專利中給出了這種方案與傳統方案的耗時對比,當圓的半徑為1000mm時,傳統方案耗時8.53毫秒,而該方案的算法僅耗時0.4毫秒。
最後,結合上述的感興趣區域的關鍵參數和邊界信息,利用TBB算法,實現多行和多列圖像處理運算,即按照感興趣區域對於圖像進行裁剪以及分割,最終得到處理後的圖像數據結果,以便於進行下一步的圖像操作。這樣,極大的減少了數據的冗餘性,避免了無用的運算,也提高了計算的效率。
以上就是奧普特發明的快速處理感興趣區域圖像的算法,藉助於這種方案,可以將不在感興趣區域中的圖像數據屏蔽,以減少數據的冗餘性,同時這種方案採用數學定義計算感興趣區域的臨界點,相比於傳統方案,不僅可以提高算法的效率,也提高了計算的可靠性。
關於嘉德
深圳市嘉德智慧財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由曾在華為等世界500強企業工作多年的智慧財產權專家、律師、專利代理人組成,熟悉中歐美智慧財產權法律理論和實務,在全球智慧財產權申請、布局、訴訟、許可談判、交易、運營、標準專利協同創造、專利池建設、展會智慧財產權、跨境電商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等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校對/holly)
2、LED相關專利被侵權 日亞化獲賠1.32億日元
集微網消息,日亞化官方發布消息稱,11月18日,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在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亞化」)和東芝映像解決方案公司(以下簡稱「東芝映像」)之間的專利侵權上訴案中作出裁決,裁定東芝映像的液晶電視侵犯了日亞化的專利,並裁決東芝映像向日亞化支付1.32億日元的賠償。
據悉,日亞化在2017年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聲稱東芝映像進口和銷售裝有LED背光的LCD電視(產品編號:32S8和32S10)侵犯了其三項與LED相關的專利(包括5177317號專利、5825390號專利和6056934號專利),並要求賠償損害。
2020年2月,東京地方法院裁定東芝映像侵犯了日亞化專利,但日亞化對計算損失的方法不滿意,提出上訴。
日亞化指出,考慮到LED對液晶電視的重大貢獻,應根據東芝映像的液晶電視銷售額來計算損害賠償額。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確認了日亞化的索賠,並根據液晶電視的銷售額計算了賠償額,裁定賠償額為1.32億日元。(校對/圖圖)
3、醞釀十年,歐盟要重塑標準必要專利的話語權!或將影響5G/汽車/物聯網未來競爭格局
標準必要專利(SEP)已經成為支撐未來科技發展不可迴避的問題,隨著5G技術被廣泛應用到汽車、物聯網、醫療等領域,傳統在通信行業才會關注的SEP問題已經「傳染」到了這些新興領域。
戴姆勒與諾基亞有關SEP專利在汽車行業的系列專利訴訟,預示著SEP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於合理、公平、無歧視原則(FRAND)的理解與爭議將會成為一個長期的問題。
按照傳統理解,無論是訴訟雙方還是社會公眾,都會基於司法判決來找到一條「可行之路」。
但是近來一些SEP重大案件的國際判決,預示著僅僅通過司法途徑來實現許可方與被許可方的矛盾調和,從而達成意見統一的目的,不是越來越近了,而是越來越遠了。
先是英國最高法院今年8月在Unwired Planet訴華為案、Conversant訴華為案、Conversant訴中興案三起有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糾紛案中做出判決,認定英國法院有權根據歐洲電信標準為跨國專利組合設定全球許可費率。
接著,12月4日,爆出深圳中院對OPPO訴夏普案的管轄權異議案做出裁定,裁定中深圳中院支持了OPPO公司提出的由「法院裁判全球費率有助於整體效率提升,可以從本質上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有效避免雙方當事人在不同國家多次訴訟,也更符合FRAND原則的本意」。這一表述意味著,深圳中院將可能步英國最高法院的後塵,在中國首開裁決全球費率的先河。
各國對於SEP和FRAND的「打架「不僅於此。在Conversant訴華為,InterDigital訴小米的案件中,各國法院頻發「禁訴令」、「反禁訴禁令」。
看來,在這一問題上,全球的法院也都亂成了「一鍋粥「。
那解決SEP和FRAND問題的未來究竟在哪裡?
2020年11月25日,歐盟委員會(簡稱歐委會)在布魯塞爾總部發布了《充分利用歐盟的創新潛力支持歐盟復甦和恢復的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簡稱「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該報告共有七個部分:
1. 未來的挑戰:利用歐洲的智力資產促進經濟復甦和恢復
2. 更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
3. 促進智慧財產權有效的使用和部署,特別是中小企業
4. 更便捷的訪問和共享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產
5. 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
6. 全球公平競爭
7. 與會員國和利益攸關方合作
報告著重對歐洲的未來智慧財產權規劃提出願景計劃,對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熱點問題,諸如標準必要專利SEP、數據共享等問題都發表了最新的觀點。
此次,歐委會對於SEP和FRAND的一些改革觀點,並非是首次提出。實際上,早在2013年,歐委會就在著手改革標準必要專利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並且在此次報告中,希望在2022年對這一問題有個初步的階段性成果。試圖在司法審判體系之前,建議一套更加行之有效的可以減少摩擦和訴訟的新制度。
歐委會歷時近十年對SEP問題的研究和改革推動,或將深深的影響未來依靠SEP的5G、汽車、物聯網、醫療等高科技產業的競爭格局。
歐洲,是眾多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大本營。此次由歐委會倡議的新機制,很有可能在目前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SEP和FRAND糾紛的基礎,建立起一套能夠更加透明、可信的第三方公信體系,不僅為許可雙方儘快達成一致提供便捷的機制,而且可以作為未來司法審判的決策依據。
不得不說,歐洲正在從制度根源上,在下一盤大棋。
01 現存問題
SEP訴訟與摩擦難以調和,不止是汽車行業
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EP問題,歐委會認為無論對於專利持有人還是技術實施者來說,SEP的授權都是一項繁瑣且成本高昂的工作。
《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引用了2020年德國IPlytics公司公布的一份5G專利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支持5G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已經超過95000項。鑑於SEP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歐委會認為需要一個更加清晰、更可預測的框架,鼓勵誠信談判,而不是訴諸訴訟。
另一份2020年由ETSI公布的潛在的向ETSI公開的標準必要專利全景研究報告顯示,對於移動連接標準,越來越多的SEP所有者向ETSI申報超過了25000項專利家族,而且新出現的技術標準通常也包含SEP。
SEP在5G和物聯網(IoT)的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物品、設備、傳感器的數位化集成,應用範圍涵蓋從聯網汽車、健康、能源到智慧城市,都需要基於標準化的解決方案。
因此,穩定、高效和公平的規則來管理SEP的許可是至關重要的。
歐委會在2017年曾發布過一版制定歐洲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方法,但是發現後來圍繞SEP出現的糾紛有增無減,企業之間很難就SEP許可達成一致。一方面,專利持有人聲稱他們的SEP受到了侵犯,而另一方則抱怨專利持有人對許可協議施加了不公平的條件,也就是對FRAND原則的理解雙方有差異。
目前來看,最大的爭議發生在汽車行業,諾基亞與戴姆勒之間在SEP許可上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但是除了汽車行業之外,未來SEP許可也會涉及到健康、能源、智能製造、數字和電子生態系統,這些爭議可能會進一步擴大。
所以,歐委會期望在短期內,能夠出臺推動行業的主導舉措,以減少特定行業參與者之間的摩擦和訴訟。
02 解決之道
探索建立獨立第三方檢查制度
《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提到,希望在2017年歐委會制定的SEP指導基礎上,考慮進行改革,進一步澄清和改進適用於SEP申報、許可、執行和框架。並提到,探討建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重要性檢查制度,以提高法律確定性和降低訴訟費用。
而這些可能的改革將考慮到2017年發布的SEP與相關利益者溝通和討論中提供的經驗作為指導。而這些舉措希望在2022年第1季度完成。
實際上,剛剛發布的《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在SEP問題上並沒有特別突出的新觀點,只是在汽車行業及未來更多行業將面臨SEP問題進行了更新,而有關SEP的絕大部分內容都是基於2017年的SEP指導中提到的問題和建議。
那屢次提到的2017年歐委會發布的SEP指導,到底有些什麼內容?為什麼歐委會將希望寄托在建立一個獨立第三方檢查制度上?這一切,都得從2017年的這份SEP指導上尋找答案。
2017年11月29日,歐委會在布魯塞爾發布了《制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的方法》的指導意見。
在這份意見中,歐委會先是認可了標準必要專利SEP對經濟的重要貢獻。但隨後矛頭一轉,也承認了在實際運行中,SEP的許可和執行並不是無縫銜接的,而且可能導致衝突。例如技術用戶指責SEP持有人由於專利組合薄弱和使用訴訟威脅而收取過多的許可費用,但SEP持有者則宣稱,技術用戶可以「自由駕馭」他們的創新,並在不進行誠信許可談判的情況下有意識的侵犯智慧財產權。
其結果可能是技術用戶與SEP持有人之間的爭執和談判最終延誤標準化技術的廣泛使用,從而最終影響到歐盟經濟的整體競爭力。
實際上,為了2017年這份SEP指導意見出臺,歐委會的一個工作組早在2014年就開始相關的準備工作。並在2013年一份"專利與標準"的研究基礎上,建立一套問卷調查,於2014年10月到2015年2月期間開展公眾諮詢工作,廣泛徵詢的社會各方對於SEP問題的看法,問卷調查列出八個關鍵問題。
在廣泛徵求意見後,歐委會在2016年確定可以改善SEP許可環境的三個方面:一是SEP公開的不透明問題;二是有關SEP和FRAND許可條款的一般原則;三是適合於SEP的執法環境。
1. 標準必要專利SEP還不夠透明
專利持有人為在標準化開發組織(SDO)中制定標準提供技術。
當前,SDO還缺乏透明度,只能在SDO維護的聲明資料庫中找到有關用戶可訪問的SEP的唯一信息。而且該聲明也只是基於專利持有人的自我評估,因此無需對已聲明專利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這就會造成「過度聲明」的問題。一般來說,聲明是在標準制定的早期進行的,通常並不會在後期進行審查。但是標準中的解決方案卻是在不斷發展中,直到各方達成一致,因此最後確定的標準往往已經歷多次修改,最終版本可能與最開始聲明的專利相差很大。
因此,在許可談判中,檢查這些標註中必要專利的真實性,會給廣大中小型企業和初創企業造成很大的負擔。
所以需要建立一套更加準確、最新的聲明系統,提高SDO資料庫中記錄信息的質量和可訪問性,利用新的信息工具來協助許可談判。
2. SEP的FRAND許可條款的一般原則
在許可談判方面,歐委會還是希望雙方通過真誠的談判,就許可條件和公平的費率達成意見。目前,對FRAND含義的不清楚的分歧的解釋,導致了許可受阻。
因此歐委會認為應考慮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原則包括:(1)許可條款需與專利技術的經濟價值有明確的關係;(2)確定FRAND值應考慮專利技術的現值增加值;(3)FRAND的評估應當確保能夠激勵SEP持有人,以促使這些人將更好的技術放到標準中;(4)為了避免許可費堆疊,在定義FRAND時,不能考慮單個SEP,應考慮該標準的合理總費用。
在有關FRAND效率與非歧視性方面,歐委會對於具有全球流通的商品,逐個國家或地區的進行許可的方法可能並不高效,同時也不符合該行業公認的商業慣例。特別談到最近Unwired Planet訴Huaweï一案,並認可英國法院對全球市場許可費率進行定價的做法。
歐委會的這一態度,有可能對中國嚴重依賴SEP的企業造成較大影響,如果未來歐盟內的國家,像德國等,也採用了類似英國的做法,則由SEP引發的爭議和矛盾將呈現一波高潮。
此外,還談到了鼓勵建立專利池或其它許可平臺,這樣就可以更好的對SEP專利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3. 適合於SEP的執法環境
一般來說,當談判失敗後,對SEP的爭議是許可制度中的重要因素。
SEP領域的辯論主要集中在禁令救濟的可用性上。此類救濟旨在保護SEP持有人免受不願按照FRAND條款達成許可的侵權者的侵害。歐委會引用華為訴中興在歐洲訴訟中對禁令救濟有效性的案例說明這一點。
此外,還提到了基於專利組合的訴訟。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可以提供非SEP專利在內多種專利,但是不能要求被許可方也接受這些非SEP的專利許可。一般來說,被許可人總是會質疑單個專利的有效性,但是被許可人需要的所有SEP的許可可能會更為有效。
歐委會還提到了採用調節和仲裁等爭議解決機制來獲得成本更低的爭議解決途徑。而對於一些專利主張實體PAE,歐委會將密切關注這些市場參與者對歐洲SEP許可市場的影響。
03 中國企業影響
SEP及FRAND主動權依然受制於人
中國企業目前在標準必要專利SEP方面,僅僅只是剛剛從二十多年前的全面被動挨打,轉變為有了對等談判的機會,但離能夠主導標準必要專利SEP的發展方向,還有很大一段距離。
華為、中興、騰訊、阿里等一批中國企業,在通信標準、音視頻編解碼等傳統SEP問題突出的領域,用「專利合作」和「技術貢獻」作為敲門磚,漸漸擠進了「巨頭朋友圈」,但是與西方國家創立標準必要專利SEP「遊戲規則」的企業相比,還缺乏歷史的厚重感,要真正贏得對手的尊敬,還要假以時日。
未來,中國高科技產業依然會依賴SEP,不光是5G通信,還有未來的智能汽車、物聯網、甚至是醫療解決方案,中國企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SEP問題。
在過去十多年,以華為、中興、小米、OPPO、聯想、TCL、海信等一批中國企業,在與國外SEP持有者InterDigital、高通、諾基亞、愛立信、飛利浦和的專利交鋒不斷,雙方在SEP標準專利數量、質量以及要價上,一直存在分歧,包括對FRAND原則的理解,在世界多地法院形成了數起影響全球SEP格局的重要判例。
歐委會在2017年出臺SEP指導意見之後,此次又出臺《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再次對SEP問題提出了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建立獨立第三方檢查制度方面,有可能進一步付諸實際行動。
考慮到一些國際標準化組織,如ETSI位於歐洲等因素,歐委會的改革建議很有可能改變未來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整體遊戲規則。最終結果能否達到歐委會希望的「透明」、「高效」和「非訴」還不得而知,但是一定會讓歐洲在全球標準必要專利SEP上的話語權大大提升。
當中國企業剛剛摸到門路的SEP和FRAND的遊戲規則,如果再次在制度層面被國外牽著鼻子走的話,對中國企業未來發展來說,不利因素更多一些。
04 政府適時補位
仿照歐洲思路,探索建立SEP公信機構
當前全球SEP問題已經超出了企業之間的正常競爭關係,無論國內還是國外企業都在試圖利用本國或本地區的司法和行政優勢,對現有的SEP和FRAND原則,形成於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解釋。
歐委會連續多次在SEP問題上希望完善現有制度的思路,很值得我國政府借鑑。對於SEP和FRAND存在的問題,歐委會早在2013年就著手進行研究、調研,隨著近兩年接連發布報告涉及SEP問題,顯示出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如果到2022年真的如預期那樣形成一定的改革成果,用近十年的時間來推動,足以看出歐洲對於SEP問題的態度。
可見,對此這類困擾企業的SEP問題,歐洲沒有完全將其歸類為純市場行為,讓企業自行去解決爭議和糾紛,而是以要維護歐盟經濟競爭力為由,採取適度幹預的方式,通過制度的完善,試圖建立一套能夠有效評估SEP專利價值含量和企業在其中話語權的制度。
如果這套獨立第三方的檢查制度最終被建立起來,不僅為日後法院裁決SEP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撐,而且能夠逐步確立起歐洲在全球標準必要專利SEP上的話語權。
到那時,不排除中國企業再次在SEP上陷入被動的局面。
所以,我國是不是也應該在政策層面上,仿照歐洲的做法,開始思考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標準必要專利SEP檢查制度,一來可以為我國的司法審判體系提供第三方證據,遠期形成國際公信力;二來可以成為SEP持有人和被許可人之間減少摩擦的橋梁。
但與歐洲和美國不同,我國除了參與SEP提案的企業外,政府、第三方機構對SEP的研究都不夠深入,缺乏權威性的聲音,這與歐洲和美國都有各自的第三方研究機構常年致力於SEP專利數據、聲明等系列研究,並定期發布權威報告,形成鮮明的對比。
這就使得中國企業,像華為、中興、TCL等企業在與國外巨頭的SEP談判中,要麼只能引用國外權威機構發布的數據,要麼需要花費大量的金錢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談判前的SEP數據研究,從而在談判中找到自己的有利位置。
例如,在TCL與愛立信的SEP一案中,雙方對愛立信在2G/3G/4G標準中的SEP數量多少有著較大的爭議。如果按照愛立信聲稱的,擁有4萬件必要專利,那麼愛立信在整個2G/3G/4G標準中的貢獻份額就會相當大,中國企業將不得不繳納更多的專利費。但實際上,經過雙方幾輪交鋒後,TCL只需與愛立信就其中的150項左右的必要專利進行談判就可以了,這就大大降低被許可方的專利許可費負擔。
中國為何在5G技術和專利上形成了突破,引領世界,但在具有全球影響力的5G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威報告中卻沒有一席之地,至今找不出一份中國機構出具的5G標準必要專利報告能夠影響到西方主流媒體。反而是像中國華為等企業在展示5G標準必要專利實力時,不得不引用西方研究機構出具的報告,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尤其對於中國企業而言,在與西方巨頭和NPE的SEP談判中,大都處於被動的地步,缺乏具有公信力和對中國企業有力的權威聲音,就意味著企業要想展開FRAND許可談判,就不得不自行開展或是委託機構對龐大的SEP專利進行統計,不僅費時、費力和費錢,而且只有大型企業才能負擔得起,中小企業和初創型企業根本無力負擔。因此在談判中往往居於被動地位,這也是歐委會所一直擔心的,希望提供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
司法審判體系之外的改革,歐洲戰車已經開動了,中國何時能趕上?
(校對/叨叨)
4、奇虎科技等被訴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四維圖新二審獲賠1050萬元
集微網消息,繼與百度之間的侵權糾紛有了新進展後,四維圖新與奇虎科技等的訴訟糾紛也迎來了新的進展。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官方消息,12月3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一起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書,改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科技」)、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秀友科技」)向四維圖新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空間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得信息」)連帶賠償四維圖新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支出50萬元。
此前,四維圖新起訴奇虎科技、秀友科技、立得信息侵犯著作權且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悉,四維圖新表示,其曾與秀友科技籤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務及相關產品的《合作協議》,然而秀友科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超出《合作協議》約定,向奇虎科技提供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立得信息從秀友科技處獲得了涉案電子地圖,未經許可將相關網站地圖送審測繪局。同時四維圖新指出,三被告對外宣稱奇虎科技所使用的電子地圖數據來自四維圖新,並已獲得合法授權,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駁回了四維圖新的全部訴訟請求,四維圖新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地圖作品,涉案行為侵害了四維圖新公司對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著作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校對/圖圖)
5、車輛識別專利涉嫌侵權?Lyft被RSDI起訴
集微網消息,據lawstreet報導,RideShare Displays,Inc.(RSDI)日前在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Lyft侵犯其車輛識別專利。
圖源:路透社
據悉,涉案專利為美國專利號9892637(637專利)、10169987(987專利)等5項專利,涉及「車輛識別系統」,涵蓋一種系統和方法,使乘客能夠識別他們要求的駕駛員和車輛。
具體來說,RSDI的主動顯示技術能夠為乘客立即定位和安全識別正確的車輛和司機。RSDI在訴訟文件中指出,Lyft的共享單車應用程式涉嫌侵犯上述專利。
在Lyft應用程式上,乘客通過其行動裝置獲得唯一顏色標識符,該標識符也顯示在Lyft駕駛員的放大器設備上,從而乘客能夠識別所需的車輛。
RSDI正在尋求有利判決,賠償以及其他救濟。
(校對/零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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