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在中國法學界日漸興起。相關學者在介紹自己的研究領域時,越來越多地出現了「法律經濟學」的字樣。法律經濟學似乎已成為中國法學領域內一個新興的分支學科。那麼,法律經濟學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學分支學科呢?人們最容易想到的回答是:法律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交叉融合形成的學科。法律經濟學既與法律有關,也與經濟有關。某些問題,倘若既涉及到法律,也涉及到經濟,研究這樣的問題似乎就可以歸屬於法律經濟學的領域。這種關於法律經濟學的理解顯然失之寬泛。
理解法律經濟學的另一種方式,就是把它當作是一種研究方法。具體地說,就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去研究法律問題,由此形成的理論學說就是法律經濟學。這恐怕是很多法律經濟學研究者所理解的法律經濟學。波斯納所著《法律的經濟分析》提供了如此理解法律經濟學的典型「學案」,這本書的標題已經揭示了法律經濟學的方法論性質。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經濟學並不是一個實體性的分支學科,甚至也不是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而是一種研究法律問題的方法,因而,法律經濟學只是一種關於法律的方法論。當然,這種關於法律經濟學的理解方式也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它主要是法學家立場的產物。一些法學家為了研究法律問題,選取了經濟學的方法,由此促成了法律經濟學的興起。但是,這種理解法律經濟學的方式,可能會受到經濟學家的反對。
在經濟學家的視野中,法律只是經濟的一個變量。經濟受制於各種各樣的約束條件,譬如科學技術、勞動力等等,都會影響到經濟發展的水平。在諸多約束條件中,就包括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將會影響到經濟的走勢。因而,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經濟問題,就成為一些經濟學家的選擇,法律經濟學也因此而興起。譬如科斯,就是這樣的法律經濟學家,這樣的法律經濟學家也可以稱為制度經濟學家。由此可見,法律經濟學其實包含了兩種立場: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
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雖然也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學術姿態,但是,抽取其中的最大公約數,可以發現,它們普遍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特徵:習慣於以解釋者的角色面對法律問題。更具體地說,就是喜歡以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解釋法律制度背後的經濟根源。為什麼會形成某種特定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原來,這樣的法律制度具有某種經濟學上的依據,能夠通過經濟學理論予以解釋與說明。特別是某些歷史悠久、比較定型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其背後的經濟學理據就顯得更堅實。因此,法學家拓展的法律經濟學,較多地體現為「解釋者的法律經濟學」,雖然例外的情形也是有的。
相比之下,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更加注重經濟效果:不同的法律安排與制度設計,將會導致不同的經濟效果。在其他條件相對確定的情況下,某種法律安排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果,另一種法律安排產生的經濟效果可能就會差一些。因而,制定什麼樣的法律、設定什麼樣的制度,對於經濟發展來說,將會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這種旨趣的法律經濟學,雖然也有「解釋」的作用與功能,但它更加明顯的特徵是指示法律制度的走向。這樣的法律經濟學,我們可以稱為「立法者的法律經濟學」。這裡的所謂「立法者」,並非實指研究者就是國家立法權的享有者,而是想標示出研究者的角色與立場:他們旨在告訴讀者,下一步該怎麼辦——他們就是這個意義上的「立法者」。
把法律經濟學分為解釋者的法律經濟學與立法者的法律經濟學,這樣的劃分方式借用了齊格蒙·鮑曼在《立法者與闡釋者》一書中關於知識分子角色的劃分。這樣的二元劃分提醒我們,關於法律經濟學,既要從法學家的角度來理解,也要從經濟學家的角度來理解。也許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研究方法,又被稱為「法與經濟學」。正是這個連接詞「與」,既反映了法律經濟學的兩種立場,同時也反映了法律經濟學的本質特徵:它既是法學的,也是經濟學的。
(作者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