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範作用,樂山中院經過廣泛徵集、層層篩選,最終評選出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執行案例1件、國家賠償案例1件。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之刑 事 篇
虛構債務+作偽證=收穫虛假訴訟罪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幹某某以周某華欠其借款348,000元拒不還款為由,於2017年12月5日到夾江縣人民法院起訴周某華。幹某某多次找到馮某、任某某、餘某某、何某某等人,在馮某等人不清楚借款事實的情況下,指使他們幫忙在民間借貸糾紛開庭時作偽證,證實親眼看到周某華向幹某某借款的過程,並多次組織馮某等人在茶樓內對借錢過程和細節予以教授並抽背。
李某在明知幹某某教唆馮某等人作偽證的情況下,幫助幹某某提供證人,對馮某、何某某等人進行偽證詞的抽背、修改。
2017年12月22日,夾江縣人民法院對幹某某訴周某華民間借貸案開庭審理,馮某、任某某、餘某某、何某某到庭後按照幹某某和李某教唆的證詞作偽證。
2018年1月3日,夾江縣人民法院將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夾江縣公安局處理。
2018年3月29日,幹某某被傳喚到案,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李某被拘傳到案,於同日被刑事拘留。
裁 判 結 果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幹某某、李某虛構債務,指使他人作虛假證言,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幹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 型 意 義
本案是樂山地區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幹某某虛構借款給周某華的事實,多次教唆、指使多名證人作偽證;李某為了「愛情」幫助教唆、指使證人背書、修改證言,均嚴重幹擾了正常司法活動;人民法院不允許其撤回民事訴訟,並通過移送犯罪線索查處犯罪行為,最終判處其虛假訴訟罪,體現了司法對於虛假訴訟的「零容忍」態度,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並教育群眾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具有重要典型意義。
出賣親生子女換取錢財案
基 本 案 情
2016年3月前後,村民李某某在其妻子懷孕後,電話聯繫中間人莫某某,讓莫某某幫忙介紹買主,莫某某將該消息告知車某某一家。2016年8月24日,李某某妻子產下一女;次日,車某某一家以50,000元將女嬰抱走,並支付莫某某介紹費1,200元。
2017年,被告人旦某某經莫某某聯繫到李某某,在李某某妻子懷孕後支付20,000元訂金,期間,莫某某收取李某某介紹費1,200元。2018年1月1日,李某某老婆產下男嬰後,旦某某將其抱走;2018年1月4日,旦某某因未能給男嬰上戶於當日晚上將男嬰退還李某某,並要求李某某退錢,李某某以中介人莫某某不在為由拒絕退還。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餘某了解到李某某妻子懷孕,並可以購買嬰兒後,到李某某家中表達了收買嬰兒的意願。李某某老婆產下男嬰後餘某一家人還到其家中照顧男嬰,旦某某一家將男嬰退回後,李某某主動聯繫餘某到其家中,經協商餘某花費20,000元於2018年1月5日下午,將該男嬰抱走。
裁 判 結 果
夾江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的巨額錢財,主動聯繫中間人、收買人出賣親生子女二人,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 型 意 義
黨的十九大以來,鄉村振興戰略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當前,隨著各項措施的深入推進,「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戰略目標取得階段性成效。但是,由於農村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的影響,農民法治意識淡薄,鄉風文明建設任重道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受農村封建思想影響,把親生子女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並有將產子售賣作為發財致富之道的傾向,嚴重違反法律、破壞善良鄉風民俗,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依法判決其犯拐賣兒童罪,並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不僅彰顯了法律對於違法犯罪活動的「零容忍」態度,同時也有利於喚醒村民的法治意識,樹立良好社會風俗,對於鄉村文明建設、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無證佔用林耕地,判刑+種樹+賠錢
基 本 案 情
2014年1月M公司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曹某。2017年被告人曹某以M公司名義向馬邊彝族自治縣某鄉周邊村民流轉了部分林地和耕地為開礦做準備。2018年3月,被告人曹某在還未申請辦理林地佔用許可和已申請辦理的耕地臨時佔用手續尚未批覆的情況下,仍以M公司的名義,聘請挖機施工作業,致使該林地和耕地大面積損毀。
經馬邊彝族自治縣林業局與自然資源局分別對被佔用土地地類、佔用面積等進行鑑定,佔用林地面積為10317平方米,計15.49畝(其中防護林面積1629平方米、薪炭林面積為8688平方米),地類為灌木林地,權屬集體;佔用耕地為10.76畝。
經馬邊彝族自治縣林業局認定,修複本案受損的林地森林資源,需要在種子園補種榿木3720株或者承擔生態修復補償金24552元人民幣。被告單位M公司自願選擇承擔生態修復補償金24552元人民幣,並就非法佔用的10.76畝耕地進行復耕。
裁 判 結 果
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M公司及被告人曹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耕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致使該林地和耕地大面積損毀,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單位M公司和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情節較輕,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單位M公司的行為破壞了自然資源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一)被告單位M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二萬元人民幣;(二)被告人曹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人民幣;(三)被告M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生態修復補償金24552元人民幣,並對非法佔用的10.76畝耕地進行復耕。
典 型 意 義
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李克強總理指出,中國人多地少,任何時候都要守住耕地紅線,守住基本農田紅線。本案中M公司與被告人曹某在未經嚴格審批情況下,違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兩山」發展理念,為了眼前利益私自佔有、使用農用地,對耕地和林地造成大面積損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M公司和曹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並要求M公司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和復耕義務,彰顯了國家嚴厲打擊破壞耕地保護制度、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行為的堅強決心,旗幟鮮明地表明了紮緊耕地保護「籬笆」、深入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和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的堅定信心。本案對於教育企業、個人在發展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歷史責任感具有重要意義。
村主任貪汙扶貧資金
基 本 案 情
2012年4月,樂山市扶貧開發協會在馬邊實施「小涼山」扶貧工程「圓夢行動」示範項目,將馬邊三河口鄉白巖子村等五個貧困村列入該項目,並向每個村捐助2萬元用於「農家書屋」建設,時任白巖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吉某按照要求協助三河口鄉人民政府對該項目資金進行管理、使用等工作。2012年8月8日,吉某代表白巖子村領取了該2萬元的捐款。因白巖子村已建有圖書室,該筆款項無需再用於農家書屋建設,吉某明知該款項應納入村委會集體帳目,但其為達到侵吞目的,採取領款不入帳的方式,將款項交由其母親存入銀行,也未向換屆後的村委班子如實匯報該筆款項的相關事項。案發後,吉某於2015年1月6日主動將侵吞款退還給了白巖子村委會。
裁 判 結 果
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判認為,被告人吉某在擔任馬邊彝族自治縣三河口鄉白巖子村村主任期間,利用協助鄉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扶貧捐助款的職務便利,採取領款不入帳的方式侵吞扶貧捐助款2萬元人民幣,屬其他較重情節,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汙罪。根據在案證據,被告人吉某系初犯,在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認為,吉某所在的村級組織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同意接受吉某納入社區矯正,建議判處非監禁刑刑罰。遂判決:被告人吉某犯貪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
典 型 意 義
2020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之年。要啃下脫貧攻堅這塊「硬骨頭」,法治保障很關鍵。當前,涉及優扶補助等脫貧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仍有發生,「小官貪腐」現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類案件犯罪主體涉及基層組織人員多,犯罪罪名相對集中,作案手段直接,社會危害性大,不僅損害脫貧攻堅偉大事業,還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本案被告人吉某領取文化扶貧資金不入帳,並存入他人帳戶,貪汙金額達2萬元,雖然金額不大,但性質嚴重,馬邊法院判決其構成貪汙罪,體現了保護人民財產、堅決打贏攻堅戰的決心;同時也警告了其他觀望群體,告誡其面對人民利益,「千萬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本案的成功判決,對脫貧攻堅事業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具有重要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