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制度完善——權威專家就《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答記者問

2020-12-13 網易財經

(原標題:必要的制度完善——權威專家就《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答記者問)

9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公布《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什麼要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如何保障包括外國實體在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清單制度是否意味著中國政府對待外資的態度有所改變?圍繞社會關切,記者採訪了長期跟蹤研究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廖詩評。

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是中國政府一項必要的制度完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中國政府制定出臺了《規定》,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這一制度旨在進一步維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

廖詩評說,《規定》重申,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中國政府歡迎和保護外資的立場不會因此改變

近年來,國際貿易和投資領域保護主義抬頭。一些國家紛紛出臺新的外資限制措施,加嚴了對外資的審查力度,給跨境資本的自由流動造成了嚴重影響。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預測,2020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量將比2019年下降近40%。

「面對投資保護主義蔓延、全球投資持續下滑的國際形勢,中國持續擴大開放的腳步堅定不移。」廖詩評說。

去年以來,中國先後出臺了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還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同時,中國近年來大幅精簡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清單中的限制措施從2017年的63條減少為2020年的33條,壓減比例近50%。這都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剛剛閉幕的2020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將於今年11月舉辦的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都有利於各國企業共享中國市場發展機遇,推動全球包容互惠發展。

廖詩評認為,制定出臺《規定》,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旨在保護廣大嚴格遵守市場規則和契約精神的企業,這項制度針對的僅僅是個別外國實體的違法行為,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歡迎和保護外資的立場發生改變。從全球治理層面看,也有利於維護正常公平的國際經貿秩序和市場競爭環境。

廖詩評說,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和世界經濟陷入衰退的嚴峻形勢,世界各國都在想方設法拉動經濟復甦,並推動進一步增長。中國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無論是部署「六穩」「六保」舉措,還是謀劃新發展格局,持續擴大開放都是其中的關鍵要義。中國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就是要為來之不易的開放成果保駕護航,絕不能解讀為要封閉自身市場。

嚴格限定適用範圍 明確規定法律責任

外界關注,什麼樣的外國實體可能被列入清單?被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是否會面臨嚴厲的處罰措施?

廖詩評認為,《規定》嚴格限定了適用範圍,僅適用於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正常交易、採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合法權益,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情形。《規定》既沒有針對任何特定國家、也沒有針對特定實體。

「對於什麼樣的外國實體要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有明確的、可操作的綜合判斷標準和因素。」廖詩評說, 按照《規定》,有關部門會綜合評估相關外國實體行為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等因素,審慎作出決定。

廖詩評同時指出,按照《規定》,列入清單的程序是規範透明的。有關部門可在對相關外國實體的行為實施調查後,就是否將其列入清單作出相應決定;也可基於其違法事實,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直接作出列入清單的決定。關於調查程序,有關部門可依職權啟動,也可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舉報來啟動。這些程序和決定也都是公開透明的。

「外國實體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廖詩評說,一方面,列入清單意味著「廣而告之」該實體存在不可靠風險,相關方面可以從中得到警示,提高警惕,防範風險。另一方面,被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還應當就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後果,比如可能在貿易、投資、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規定》對這些法律後果都作出了清晰明確的規定。

「當然,按照《規定》,如果被列入清單的有關實體的違法行為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得到糾正,是可以考慮不採取處理措施的,這也是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應有之意。」他說。

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如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離不開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廖詩評說,《規定》對所涉及外國實體的合法權益給予了充分保障,程序性權利是其中重要內容之一。比如在調查程序中,《規定》賦予了有關外國實體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他進一步解釋,按照《規定》,對於已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如果基礎事實發生了重大變化,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將其從清單中移除;如果這類實體改正了違法行為、消除了後果,應當從清單中移除。移除程序的啟動,既可以由有關部門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相關外國實體主動申請。同時,針對特定的情形,《規定》還明確允許個案豁免。

「建立這一制度也是對各類守法合規、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權益的保障。」廖詩評說,個別不法外國實體所實施的各類封鎖、斷供或其它歧視性措施,都會對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規定》允許受影響主體通過建議、舉報等渠道,提請有關部門注意並要求有關部門展開調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廖詩評表示,《規定》中的這些制度安排有利於保障相關市場主體的各項權利,免除其後顧之憂。一個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一項規範清晰的制度性安排,無疑是對市場主體最好的保障。

本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責任編輯:楊斌_N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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