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 09:4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李強
字號內容摘要:文化自覺「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對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來歷,形成過程,所具的特色和它發展的趨向」,而「自知之明是為了加強對文化轉型的自主能力,取得決定適應新環境、新時代時文化選擇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覺是一個艱巨的過程,首先要認識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觸到的多種文化,才有條件在這個已經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裡確立自己的位置,經過自主的適應,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長補短,共同建立一個有共同認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種文化能和平共處,各舒所長。最後,文化自覺的終極目標是在多元文化的世界裡,與他文化共處,共建基本秩序。法教義學的回應對於上述第一個自省式問題,如今除了極個別的法教義學者,大多數法教義學者都不否認法教義學所具有的價值關聯屬性。
關鍵詞:教義;文化;憲法;學者;秩序領域;價值理念;自主性邏輯;價值判斷;中國價值;學問
作者簡介:
「價值自覺」的提法源自費孝通先生關於「文化自覺」的論說。文化自覺「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對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來歷,形成過程,所具的特色和它發展的趨向」,而「自知之明是為了加強對文化轉型的自主能力,取得決定適應新環境、新時代時文化選擇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覺是一個艱巨的過程,首先要認識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觸到的多種文化,才有條件在這個已經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裡確立自己的位置,經過自主的適應,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長補短,共同建立一個有共同認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種文化能和平共處,各舒所長,聯手發展的共處守則。」總的來說,文化自覺的要義如下:首先,文化自覺是對自身文化的自覺;其次,文化自覺是為了建設文化轉型中的自主能力、建立自身文化的自主地位;最後,文化自覺的終極目標是在多元文化的世界裡,與他文化共處,共建基本秩序。
如果以上述文化自覺理念來觀察中國當下的法教義學研究,則可以對應地向中國的法教義學提出「價值自覺」的任務與擔當。而這一任務與擔當的提出其實緣於近年來學術爭論中法教義學所面臨的如下質疑:首先,就學問源流而論,法教義學的知識多引介自歐陸(尤其是德國)和日本等國,而在引介的同時,法教義學也潛移默化地接受了這些知識所預設的價值理念,並有將之普適化的傾向。其次,就學問功用而言,法教義學囿於自身知識體系的封閉和價值立場的局限,未能直面社會事實,從而無法回應轉型期中國的特殊問題。上述質疑促使法教義學者不得不反思:法教義學是否是價值無涉的「科學」方法或者「科學」知識?當下中國的法教義學預設了什麼樣的價值理念?中國的法教義學應當如何呈現中國價值?這些反思所呈現的思想狀況,就是我所謂的中國法教義學的「價值自覺」。
法教義學的回應
對於上述第一個自省式問題,如今除了極個別的法教義學者,大多數法教義學者都不否認法教義學所具有的價值關聯屬性。比如,有學者從界定法教義學體系邊界的角度指出,法教義學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價值判斷的論證規則」,即「將價值判斷本身納入法律應用過程的規則」。也有學者從演化的角度指出,「傳統法學裡所依恃的各種教義(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刑法的正當防衛原則等),不是憑空出現,而是經過長時間的摸索歸納而出,因為會帶來較好的『結果』。」既然是「會帶來較好的『結果』」,就意味著法教義(學)天然具有價值關聯屬性。正因為法教義(學)是價值判斷的規則化、規範化乃至體系化,法教義學從根本上就不可能是價值中立的,其必定是對某種價值判斷的規則化、規範化乃至體系化。
由此引致對上述第二個自省式問題的回答。當下的中國法教義學者,若坦誠地檢視自身的學問源流,則不得不承認前文所述的「指控」大體上是成立的。中國法教義學的學者群體要麼具有歐陸(尤其是德國)或者日本的留學、訪學經歷,要麼在國內長期接受以德日法教義學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訓練。由此,這些知識所預設的價值理念,也在法教義學知識的傳授過程中得以傳承和被接納,而這些理念總體而言無疑是帶有自由主義色彩的。
在體認到自身知識的價值理念立場之後,如下學問實踐上的左支右絀,使得法教義學的自省進一步推進到上述第三個自省式問題:法教義學追求體系化,不僅是知識的體系化,更是價值的體系化,即諸價值之間的融貫;由此,這一體系融貫性的不斷推進難免會壓縮對具體問題的多元化處理空間,甚至會排斥、無視與自身價值體系不符的事實和價值。比如,很多民法教義學者將中國憲法上的「國家所有」解釋為「國家所有權」,從而對之作私法化、權利化的處理。再比如,一些憲法教義學者試圖將中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解釋為類似德國《基本法》第1條「人格尊嚴」那樣的「超級條款」。先不論這些主張在法教義學論證上能否成立,它們所呈現出的明顯的價值理念導向卻是無法否認的,而這些理念與中國憲法的精神實質是否契合則是大可質疑的。
法教義學如何呈現中國價值
那麼,法教義學是否有能力以及通過什麼途徑來回應轉型期中國的特殊問題,從而呈現中國價值?為了不使討論過於空泛,下文以近來憲法教義學者熱衷探討的「部門憲法」為例略加論述。「部門憲法」學說的引入,就是試圖解決所謂的「不一致」、「欠缺體系性」,其實就是學理繼受所導致的域外製度、理念、價值與本土現實社會生活、法律實踐(我們總括地稱之為「實在秩序領域」)的不協調。
要消除這些不協調,首先需運用部門憲法學的「縱向體系化」方法。即考察經濟、勞動、財稅、軍事、環境、家庭等等這些「實在秩序領域」(這些領域同時就是所謂的「憲法部門」)是否具有自身的自主性邏輯。在把憲法原則、價值貫徹到這些「實在秩序領域」內的同時,這些「實在秩序領域」的自主性邏輯也應反過來限制、約束繼受自域外的憲法性價值的貫徹,從而實現縱向的體系性融貫。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某種事實與價值之間的詮釋學循環。
其次需運用部門憲法學的「橫向體系化」方法。即考察具有自主性邏輯的諸「實在秩序領域」之間的橫向關係如何,是如何相互溝通、相互聯繫的。這在一定意義上就是諸領域之間部分與整體的詮釋學循環。
上述兩種詮釋學循環都是在時間中展開的,而這就帶出了憲法變遷的視角。諸「實在秩序領域」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演變,會生成一些新的價值要求,從而給憲法學提出新的學理任務。如此一來,從方法論上講,歷史憲法學的研究進路就不可或缺。同時,要通過詮釋學循環來實現價值、事實的縱橫雙向體系性融貫,憲法與社會科學的研究進路也是必不可少的。即通過直面社會事實的社會科學研究,揭示諸「實在秩序領域」的自主性邏輯、運行機制以及相互聯繫,以新事實生成新價值、建構新教義,從而突破法教義學體系的封閉性和價值立場上的局限,破除僵化教義與價值的「迷思」乃至「僭政」。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