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很多人會提出跟受害者私了的決定,要求跟受害者籤訂協議書保障他們的權益。和解協議書相當於合同,合同的話主要符合其法定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即主體合格、內容合法且經雙方協商同意就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交通事故處理私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的效力嗎?
網友諮詢:交通事故處理後私下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雲南典衛律師事務所張晉愷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處理私下協議如果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沒有不同意見,是有法律效力的。交通事故發生後,自行撤離現場後,能夠協商賠償數額的,可以達成一致協議。
但是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那麼該賠償協議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張晉愷律師解析:
在以下八種情況下,要報警按程序的規定處理,比如機動車沒有號牌、沒有保險的、沒有檢驗合格標誌、司機沒有駕照、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或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財產損失較大的,必須報警,在交警的調解下達成一致賠償協議的,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協議。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賠償協議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補償協議約定的數額過低,無法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受害人當時急需醫療費用救治的,屬於受脅迫籤訂的協議,可以撤銷。
張晉愷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