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交通事故,尤其是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經常會涉及到協議賠償問題,那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呢,又有什麼注意事項?
交通協議書主要是約定事故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約定受賠償方在賠償方對保險公司索賠時有提供所需票據、證件義務,協議書具有合同性質,一旦籤訂,如果不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可撤銷和無效情形,各方就要遵守約定,一方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相對方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交通事故協議書首先要寫明事故各方的基本信息,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基本情況,如果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要寫明認定書內容,然後列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以及各方經過平協商確定了事故的具體賠償責任,像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項目要具體寫明,防止日後因列舉不夠詳細對方提出新的要求從而產生爭執,寫明賠償金的具體金額、履行方式、期限、地點等,還要寫上賠付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繼續賠付或者提出其他要求,最後需要各方籤字蓋章。
交通事故如果沒有人員傷亡可以選擇私下解決,不經過交警部門,如果有人員傷亡就必須報警,不能私下解決,但不管是私下解決還是報警所籤訂的協議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才有效。當然,一般情況下不建議私了,因為在沒有證據表明責任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各承擔一半責任,所以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用照片、錄像取證,留存證據,同時如果沒有及時向保險公司立案,保險公司可以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因為屬於合同性質,因此必須滿足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條件,既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是小孩或者精神病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況),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例如,雙方在不清楚受傷程度的情況籤訂了賠償協議,對病情沒有正確判斷,就屬於重大誤解,這種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予以撤銷。同時如果在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一切賠償權利,而事後一方因事故再次產生傷害,這樣條款就剝奪了受害方的合法權利,屬於無效條款。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籤訂後如果沒有可撤銷和無效情形就具有合同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相對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當然也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程序,既協議各方向申請法院司法確認,由法院對協議書進行確認,並製作民事調解書送達各當事人,經過司法確認,如果賠償方拒絕賠付,相對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