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一山主演的2020版電視劇《鹿鼎記》已被觀眾吐槽成了篩子。
翻看這些吐槽文字,忽然想起《鹿鼎記》原著裡,韋小寶或主動或被動,不斷地與人「義結金蘭」。
第五回,韋小寶與索額圖結義;第八回,他與天地會眾人結義;第二十八回,與楊溢之結義;第三十三回,與胡逸之結義;第三十八回,與張勇、王進寶、孫思克等人結義;第三十九回裡,又與桑結、葛爾丹兩人結義。此外,韋小寶與多隆、康親王等人雖未舉行結拜儀式,但也以兄弟相稱。
義結金蘭,成了小說中的韋小寶,混跡朝野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但在真實的康熙時代,任何形式的義結金蘭,都是不被允許的。
張一山版《鹿鼎記》劇照。
順治三年,清廷參照《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與之大略同時,還出臺了一項律外規定:「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鞭一百」。到了順治十八年(1661),這項規定升級為「凡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也就是義結金蘭者殺無赦。①
對底層個體之間的兄弟結拜如此警惕,或許源於清廷的開創者們,自努爾哈赤、皇太極至多爾袞,都是《三國演義》的忠實讀者——順治七年出版的滿文版《三國演義》裡,即載有攝政王多爾袞的諭旨。「劉關張桃園三結義」的故事在他們的腦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於是就有了一面褒獎關羽對於劉備的無條件忠義,一面出臺政策打擊「異姓人結拜弟兄」。
滿文版《三國演義》
玄燁即位後,繼續「完善」針對結拜的打擊政策。康熙三年(1664),刑部鑑於「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杖一百」這一條未載入《大清律》,於是出臺新的正規律條,規定:「凡異姓人結拜弟兄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結拜,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餘各杖一百,相應入律。」將十人以內的結拜,和十人以上的結拜,區分為兩個不同的懲罰層次。
但刑部的律條,似乎並不能讓皇權滿意。所以,同年舊曆三月十二日,有聖旨下達:「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殊為可惡,此等之人著即正法。」②也就是仍要求對義結金蘭者殺無赦。考慮到康熙此時年僅10歲尚未親政,這項旨意或許來自輔政四大臣。
大概是具體操作中出現了問題,不知是該按刑部文件辦,還是該按聖旨辦。康熙七年(1668),皇權又下達了一項新的旨意作為補充:「歃血結盟焚表結拜弟兄應正法者,改為秋後處決。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③也就是舉行了歃血、盟誓、焚表等儀式的結拜,一律殺無赦;沒有舉行這些儀式的結拜,一律鞭打一百。康熙八年(1669),也就是鰲拜被玄燁逮捕囚禁的同一年,刑部將上述規定,納入到了新頒布的律例當中,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款。④
康熙朝服像
《鹿鼎記》裡,索額圖與韋小寶結拜時,「一同在佛像前跪下,拜了幾拜」,發下了「不願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誓言,還「兩人對拜了八拜」,顯然存在盟誓儀式,故可歸為前一種情況,殺無赦。多隆等人與韋小寶結為兄弟,但書中未交待他們舉行過歃血、盟誓、焚表的儀式,故可歸為後一種情況,鞭打一百。
康熙十一年(1671),針對結拜的打擊政策升級,義結金蘭由「雜犯罪」升格為「謀叛罪」。玄燁批准了一項更嚴厲的新規定:
「歃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裡。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⑤
較之以往,新規定有兩處大的變化:(1)以前區分十人以上和十人以下,現在不區分了,只要存在歃血、盟誓、焚表等儀式,一律按「謀叛未遂」來嚴懲。(2)以前不區分主犯和從犯,現在開始區分並對主犯實施嚴懲。這大約是為了刺激犯案者為搶奪從犯身份而互相指控。
按這項政策,《鹿鼎記》裡韋小寶與張勇、王進寶、孫思克等人結義時,「(張勇)投刀於地,向韋小寶拜了下去。王進寶和孫思克跟著拜倒。韋小寶跳下馬來,在大路上跪倒還禮」,且約定「今後就如結成了兄弟一般,有福共享,有難共當」,大致已可歸入「謀叛未遂罪」。
陳小春版《鹿鼎記》封面
此後,整個康熙時代和雍正時代,對「義結金蘭」均維持著大體相同的懲治措施。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才又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化。新法律規定:
「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多,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⑥
新律的主要變化,是再次以人數的多寡,將義結金蘭之舉區分為不同的懲罰層次。但這個變化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寬緩刑罰,而是相反。
上一年,廣東揭陽縣鬧出一樁「陳阿高四十餘人聚眾結盟案」。經查,陳阿高等人雖有結盟,但並不「序齒」,也就是沒有互相排列年齡分出大哥、二哥、三哥……算是規避掉了「歃血結拜弟兄」的罪名。廣東巡撫不敢承認這種規避的有效性,在判決時刻意「比例加重」,將為首的陳阿高判處絞刑,從者杖刑一百。
但乾隆對這個判決仍不滿意。他認為,該案暴露出,自康熙時代流傳至今的法律,存在兩大問題:(1)四十多人結盟與十餘人結盟,豈能適用相同的懲罰?(2)陳阿高二十二歲而被推為魁首,這是比「序齒結拜弟兄」更可恨的事情,卻沒有專門的律條來處理他。⑦
於是,刑部趕緊制定出了前文所引的新律。
郎世寧繪《乾隆半身冬裝像》,引自銀川當代美術館網站。
這種對「義結金蘭」的打擊,一直維持到晚清。
道光四年(1824),廣西發生過「老廖等序齒結拜弟兄案」。廣西巡撫將老廖刺字流放,刑部則認為乾隆制定的律條裡並沒有刺字之說,故責令廣西方面更正。⑧同治九年(1870),直隸總督曾國藩又負責處理過「遵化蔡二奎等結拜兄弟案」,因參與結拜者不足二十人,且未查出有歃血、焚表等儀式,曾國藩的處理是「為首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者減一等」。⑨
不過,較之康雍乾時代,鹹同時代對「義結金蘭」的打擊已是強弩之末。在內有天平軍與捻軍起事,外有洋人入侵的狀況下,朝廷其實並無太多餘暇,再去關注底層民眾的結拜問題。而且,隨著皇權的衰微,晚清官場也成了兄弟結拜的「重災區」。比如,鹹豐的託孤重臣肅順「喜約異姓為兄弟」;湘軍骨幹胡林翼與湖廣總督官文「約為兄弟」;帝師翁同龢據說曾與榮祿、廣壽結為兄弟;袁世凱則與徐世昌「結為金蘭密友」。⑩
這種現象,絕不會出現在康熙時代的官場。但好在,韋小寶只是一個虛構的小說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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