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於全面兩孩背景下進一步加強生育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答覆

2021-03-05 勞動法專業律師

索  引  號717823004/2021-00008

發布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局

發文日期2021年01月08日

標       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422號(社會管理類295號)提案的答覆

發文字號人社提字〔2020〕5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422號(社會管理類295號)提案的答覆

人社提字〔2020〕5號


你們提出的關於全面兩孩背景下進一步加強生育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提案收悉,經商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現答覆如下: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維護婦女勞動權益,批准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第111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在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女職工享有平等的就業權,並對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產假時間、生育津貼等權益作出規定。我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強面向婦女的公共就業服務,支持婦女多渠道就業創業,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2019年2月,我部會同全國婦聯等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為國家層面針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出臺的首個專門文件,《通知》聚焦求職招聘環節,提出「六個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求職就業、拒絕錄用,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提高婦女錄用標準,要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各部門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帶頭實施。在救濟渠道上,《通知》明確「三條救濟渠道」:一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要求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違者依法給予責令改正、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處罰,並將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二是建立聯合約談機制,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及時化解矛盾;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三是健全司法救濟機制,設置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為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法律諮詢等幫助,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為確保《通知》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我部進一步作出工作部署,要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招聘信息清理行動,加強對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會發布招聘信息的審核監督。會同當地工會組織和婦聯組織,建立各級聯合約談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及分工,確定具體事項,確保在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發生時能夠及時開展約談,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


我部針對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權益的行為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在重點領域、重要環節推出一系列有力舉措。一是組織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將女職工勞動權益作為重要檢查內容,查處了一批侵害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組織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打擊和查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就業歧視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為包括婦女在內的各類求職者營造良好就業創業環境。三是指導和組織全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採取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開展執法活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嚴肅查處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的違法案件。四是積極宣傳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五是將用人單位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情況作為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嚴重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構成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社會公布。

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大對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執法力度。一是認真抓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貫徹落實,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的良好環境,切實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益。二是繼續加大對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情況的檢查力度,加強日常巡視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執法,加強人社部門執法協作,確保相關案件有效解決。三是大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全面收集侵害女職工權益違法線索。四是推進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提高勞動保障監察事中事後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預防和懲戒侵害女職工權益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二、關於為用人單位建立家庭友好的工作環境提供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男女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生育產假期間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所需資金從有關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截至2019年底,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2.14億人,1136.4萬人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基金運行總體穩定。同時,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等。企業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前提下有一定的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的自主權。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崗位特點以及職工的需求,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前提下,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彈性工作方式。從實踐看,不少企業根據工作實際實行錯時上下班,或實行核心工作時間、工時銀行、工作分擔制、遠程(居家)辦公等多種形式的彈性工作方式,增強職工工作的靈活性。下一步,我們將督促企業更好地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等規定,指導企業結合工作特點推行彈性工作制度,更好兼顧企業發展和職工需求。對於你們提出的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在積累實踐經驗基礎上,逐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更好地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



三、關於進一步規範生育假的時間及生育津貼等制度措施

2012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考慮我國國情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規定的產假標準14周的基礎上,將產假由原來的90天調整為98天,並規定女職工如果難產(包括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哺乳假是基於對女職工生育的特殊勞動保護,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假和男性護理假等獎勵假性質不同,目的是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後生理機能逐漸恢復到懷孕前的健康狀態,以及恢復分娩時的體能消耗,其長短主要由恢復身體所需時間確定。除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哺乳假外,大多數地方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授權下規定,符合計生政策的生育女職工還享受30-90天(西藏267天)的獎勵假,丈夫享有7-30天的護理假(男性陪產假)。部分地方還規定,符合計生政策的生育女職工還享受30天至嬰兒一周歲止的哺乳假。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均明確,產假不計入帶薪年休假。職工可以將根據工作年限享受的5-15天帶薪年休假與上述生育類假期合併使用。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職工的生育類休假時間,為職工更好地照顧嬰兒提供了較好的假期制度保障。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生育觀念發生變化,職工對延長女職工產假、哺乳假,設立男性陪產假,以減輕女職工育兒負擔的訴求有所增加。對此,我們將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可行性研究,適時向立法機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促進我國生育類假期制度在與我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滿足人民需要。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享受產假期間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018年3月,為適應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關於做好當前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加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求,將基金累計結存控制在6-9個月支付額度的合理水平。為減輕企業負擔,實行降費率措施,同時採取措施保障生育保險待遇,要求各地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從保障基本權益做起,合理引導預期。鼓勵各地探索多渠道解決生育獎勵假待遇問題,進一步發揮生育保險制度保障功能,維護全面兩孩政策下參保職工合法權益。綜合考慮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用人單位繳費等情況,規範生育津貼支付期限和計生標準等政策,確保基金可持續運行和待遇享受相對公平。大部分地區實行市級統籌,基金共濟能力逐步增強。目前,全國大多數地區延長產假期間的待遇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在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後,生育保險支付能力進一步增強。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在全國全面推開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工作。要求各地按照「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對兩項保險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統一醫療服務管理、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改革推進過程中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確保制度可持續。你們提出的建議,對於生育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有重要參考價值,我們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研究,推動完善相關政策,探索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生育成本,推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好女職工合法權益。

感謝你們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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