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法庫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前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條規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但條例沒有對農民工下定義,近期引發討論,根據人社部的該答覆,「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農產業就業的人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8048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8〕104號
您提出的關於促進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融入城市的建議收悉,經商教育部、公安部、農業農村部,現答覆如下:
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圍繞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明確了有關政策措施,有力推動了農民工逐步融入城市。
一、關於建立中央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問題
(一)關於建立中央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當前,全國各地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已基本建立,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已有工作基礎。2018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目前,我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基金調劑實施辦法,將抓緊組織實施。與此同時,我部會同有關部門正抓緊制定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下一步,我們將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規範職工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基金管理、經辦管理和信息系統,逐步加大基金調劑力度,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夯實工作基礎,創造有利條件。
(二)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問題。
社會保險法明確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農民工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的社會保障權益。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文件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當在就業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費,其他農民工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為妥善解決參保人員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201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區、跨制度轉移接續制度,參保人只要提出關係轉移接續或制度銜接申請,相關手續將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限時辦理。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貫徹落實力度,督促各地嚴格執行統一政策,不斷順暢轉移接續工作,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關於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和維護農民工平等就業、隨遷子女教育權益問題
(一)關於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2014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要求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201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就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國31個省區市均出臺了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普遍放寬了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的政策。中央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政策統籌和頂層設計,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以及農村產權、財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出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總體上看,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經取得重要進展,據統計,2017年全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2.35%。下一步,公安部門將充分發揮牽頭部門職能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深入貫徹落實有關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繼續積極穩妥、規範有序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條件,讓農業轉移人口進城之路更順暢。
(二)關於推進平等、規範的就業制度問題。
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決策部署,堅持統籌城鄉就業,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使農村勞動者無論在城鎮常住還是在農村常住,都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消除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障礙,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自由流動和擇業,農民工進城務工環境得到有效改善。同時,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為包括農村勞動力在內的所有勞動者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有力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優化就業環境,幫助有需求的農村勞動力更好地進城就業。
(三)關於保障隨遷子女教育權益問題。
近年來,教育部門積極統籌城鄉義務教育,將堅持「兩為主」擴大到「兩納入」,約1400萬農民工隨遷子女實現「兩免一補」資金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可攜帶,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異地高考政策從無到有,除西藏外,各地普遍落實農民工隨遷子女在輸入地高考政策,2018年共有17.6萬名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報名參加高考。下一步,教育部門將大力督促各地落實相關文件精神,促進隨遷子女在城市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兩後生」職業教育均等化,積極穩妥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努力讓每個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
三、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部門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續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為各部門紮實推進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下一步,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將按照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加快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允許符合要求的公職人員回鄉任職。把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作為基本要求,加強「三農」工作幹部隊伍培養、配備、管理、使用。建立健全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不斷提高農村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推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四、關於提倡城市平等對待進城務工人員的問題
(一)關於取消「農民工」稱謂的問題。「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農產業就業的人員。對「農民工」稱謂問題,我們專門組織有關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進行了反覆深入研究,認為目前還不宜取消這一稱謂。一是在農民工問題被根本解決之前,農民工群體還將存在一段時期,因此需要有特定稱謂,以便實行有針對性的政策,逐步解決他們遇到的問題。二是除「農民工」外,很難找出一個準確、簡潔、各方認可的稱謂,來指稱戶籍仍在農村但從事非農產業的群體。有的地方用「外來務工人員」、「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市民」的稱謂,但城鎮之間流動就業的人群也符合這一稱謂;有的地方用「進城就業農民」的稱謂,但近三分之一的農民工是在鄉鎮內轉移就業。三是「農民工」稱謂已經約定俗成,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農民工與老市民相互交融、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幫助,積極引導企業、社區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和幫扶服務,不斷提高農民工對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同時,積極開展新市民培訓,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和融入城市的能力。
(二)關於幫助農民工提高務工技能的問題。
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從2014年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組織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旨在提升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促進其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在就業技能培訓方面,2017年面向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和擬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政府補貼培訓589萬人次,培訓合格率達到86%以上,就業率達到68%以上;在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方面,面向在崗農民工開展政府補貼培訓236萬人次,培訓合格率達到92%以上;在創業培訓方面,面向有創業意願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76萬人次,培訓合格率達到82%以上,創業成功率達到50%以上。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實施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並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不斷提高農民工的就業創業能力。
(三)關於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問題。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14〕40號等文件精神,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加強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維護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加強職業病防治,保護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權利,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下一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維護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的工作力度,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讓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一道分享城市發展紅利。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
作者/來源:天津二中院
#社會百態#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擊頭像-私信聯繫小編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