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前會議程序規範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19-01-20 09:30:2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林振通

  建議對民事庭前會議程序進行規範,其具體運行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八個節點。

  庭前會議是進行證據交換的有效方式,承擔著證據交換、明確和固定爭點、處理相關程序問題、促使當事人撤訴、調解和和解的功能。然而,司法實務中,一些民事庭前會議程序不規範的問題,阻礙了該制度價值功能的實現。為此,筆者建議對民事庭前會議程序進行規範,其具體運行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八個節點:

  一是審查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訴訟主體資格或代表、代理資格,決定是否變更或者追加訴訟主體。

  二是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對原告在庭前會議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其起訴狀中主張一致的,記錄在案;對原告在庭前會議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其起訴狀中主張不一致的,令其明確;對原告提出的明顯不當的訴訟請求,釋明變更;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固定。

  三是明確被告或第三人反駁意見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反駁意見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確的,予以固定;被告第三人提出反駁意見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缺乏針對性的,引導其積極、全面以及正確的答辯;被告或第三人不進行答辯的,告知其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是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申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按上述關於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要求辦理;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按上述關於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要求辦理,書面通知按規定預交反訴費,並告知逾期繳交的法律後果。

  五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證據或者申請證據保全,決定是否進行勘驗。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告知當事人,並規劃安排調查工作。符合出具調查令的,給予出具調查令。當事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釋明、答覆並記錄在案;當事人申請鑑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和鑑定素材,並規劃安排委託鑑定工作,及時告知當事人交納鑑定費及逾期繳交的法律後果。

  六是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當事人提交是可複製的證據,庭前會議之前應通知當事人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複製件,並帶正件以當面核對。不可複製的證據,通知當事人當場展示;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要求製作證據清單;當事人交接證據,應進行籤收,出具證據收條。

  七是歸納固定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舉證、質證,當事人對證據的證明力及證明事實沒有異議的,記錄在案;根據舉證、質證情況,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並由各方當事人進行確認,並記錄在案。

  八是進行調解。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不得違背當事人意志,不得偏袒一方,做到居中調解,平等保護;調解必須合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得背離公序良俗;調解過程必須記錄在案,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或者在庭前會議筆錄中將調解結果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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