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庭前會議制度設置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2021-01-09 大河網

    庭前會議制度對於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保障訴訟程序公正和當事人合法利益、凸顯法庭的權威具有明顯成效,但由於庭前會議制度是一種全新的訴訟制度,還很不完善,又因為新刑訴法才開始實施,各方面還在摸索完善中,因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制定具體的行為規範,指導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等參加庭前會議的行為,不斷加以發展和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一是庭前會議制度發揮功能有限。從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來看,庭前會議制度是法官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由此可見,庭前會議只是一種程序性審查模式,而不是一種具有實質性內容的處理程序,對相關事項只局限於「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不能作出決定性結論,因此庭前會議制度對於保障迅速、集中審理的作用有限,不會有太大幫助。

    二是庭前會議制度規定過於簡單。新刑訴法對庭前會議的規定過於模糊和籠統,對庭前會議的內容規定也過於簡單,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的兜底條款規定過於寬泛,不利於庭前會議程序的規範化。

    二、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了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是應當規定庭前會議的效力,儘快制定與該制度相配套的具體實施辦法來完善,明確其效力,才能使該項制度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是應當規定庭前會議的提起方式,人民法院應根據審判案件的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召集。另外,審判人員也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召開庭前會議,但要徵求控辯雙方的意見。

    三是應當規定起訴的效力及適用法律問題。在庭前會議中,主持的審判人員可以讓控辯雙方就起訴書指控的範圍和罪名的認定發表各自的意見,法官可以建議公訴人變更、追加起訴或認為起訴罪名不正確的可以建議公訴人改變起訴罪名,公訴機關在基本犯罪事實不變的前提下,可以變更追加起訴或者改變起訴書認定的罪名。

    四是應當規定被告人在庭前會議中提出有罪或無罪意見的權利。被告人作為法庭審判的核心人物應有權對其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意見向法庭予以陳述,便於法庭記錄和引起重視。

    五是應當規定庭前會議的方式及次數。新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庭前會議的次數及方式,庭前會議一般採用控辯審三方均在場開會的方式。但是否有必要一律採用三方到場的方式,應當予以進一步明確。庭前會議的次數應不以一次為限,但以有必要為限,不能為了召開庭前會議,反而增加控辯雙方不必要的負擔。   (柘城縣法院馬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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