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摘要: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庭前會議制度,旨在通過庭前準備程序,解決庭審中可能出現引起中斷的程序性問題和部分實體性問題以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但在實踐中,對庭前會議這一準備程序的適用率較低,運用效果不佳,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就適用了這一準備程序的案件而言,存在形式上適用突出、實質效果不明顯的問題。
-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檢察機關進行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完善,特別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新的職責,必將引起檢察工作機制的變革和檢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
刑事庭前會議制度四年半的運行實況分析及改進建議
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意見》)規定「十、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提出要完善刑事庭前會議制度
-
刑事訴訟手語翻譯製度之完善
聾、啞人在語言和行為能力上有天然的弱勢,為了維護聾啞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訊問聾啞人進行了專門的規定,但刑訴法規定的比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為準確反映聾啞人的意思表達,更好地維護聾啞人的合法權益,應對刑事訴訟手語翻譯製度進行完善。
-
針對新刑訴法"庭前會議"制度的若干公訴實務問題探討
【內容提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設置了中國特色的刑事庭審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中國的刑事審判程序由起訴到審判的直接過渡,在起訴、審判之間植入了中間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改革過程中的又一重大突破。
-
我國刑事訴訟翻譯製度亟須完善
作者:趙森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在翻譯製度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在翻譯人員選任、聘請程序、翻譯人員權利義務、翻譯內容監督與救濟等方面仍不明確,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筆者認為,刑事訴訟翻譯製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明確翻譯人員的資格。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司法翻譯人員的資格考試制度。筆者認為,在目前既無統一資格考試,又無明確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可制定擔任司法翻譯人員的最低門檻標準,如通過英語專業八級或者持有國家二級口譯資格證書等。同時,建議由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門嘗試建立相關翻譯人員名冊,以供各辦案部門挑選。 明確翻譯人員權利義務。
-
慶安法院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取得明顯實效
,加快完善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庭前會議、法庭調查、疑罪從無、認罪認罰從寬等綜合配套制度,整體提升刑事程序法治水平,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發生,有效維護司法公正。一是建立刑事案件繁簡分流、「輕刑快審」機制。明確簡單案件和複雜案件的範圍,堅持嚴格依法、應簡盡簡、當繁則繁、科學分流、公正高效的原則,實現簡案快辦,難案精審;同時牽頭召開公、檢、法、司四機關聯席會議,明確了「輕刑快審」的適用範圍,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和快速辦理審前社會調查機制,實現資源配置優化、流程方便快捷、裁判高效的目標。
-
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制度
對刑法典進行局部修改補充的決定或補充規定,理論上稱為單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理論上稱為附屬刑法。所以,廣義刑法是由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組成的。狹義刑法則僅指系統地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在我國,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功能回歸與制度完善
未來我國強制措施的制度完善,應當以實現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功能回歸為主線,秉持依憲治國視野、實踐視野和國際視野,從整體上將強制措施區分為羈押措施和非羈押措施,實現逮捕與羈押相分離,設置獨立的羈押程序,強化羈押的審查與救濟,豐富羈押替代措施的種類並對其加以權利化改造,完善監視居住制度等。
-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狠抓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一是加強領導保障改革穩步推進。切實落實合議庭辦案負責制,主審法官作為案件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案件負責,合議庭成員通過交叉閱卷、參與庭審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意見,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負責。
-
我國現行刑事證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關鍵詞]刑事訴訟 證據制度 證據問題 不足與完善 證據問題,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中心問題,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都是圍繞如何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問題而展開的。刑事訴訟是以適用刑事實體法處理案件為指向的,而刑事實體法的適用直接取決於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定案的證據所確認的案件事實,證據決定著刑事訴訟的最終結局,因而刑事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靈魂,它制約著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決定著公正與效率這一刑事司法目標的實現程度。
-
刑事訴訟中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專家證人,是指具有專業知識或專家資格並在法庭上提供專家意見的人,但由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專家證人的法律條款比較簡單,而司法實踐對專家證人的需求又極為強烈,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下稱《規程》)和《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
新時代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的新發展
記者 唐亞南 攝 編者按: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8年年會暨「新時代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新發展」研討會於10月20日在陝西西安舉行。時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前夕,與會代表重點圍繞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及其他問題進行了探討。
-
日本刑事訴訟制度的新變革
;②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與法律的內容中保留的職權主義規定的矛盾;③刑事訴訟制度未能全面實行憲政化以及缺乏司法獨立性等要因。 此外,針對以往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意見和情感被忽視的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賦予了犯罪被害人要求「陳述意見」的權利。在兇殺案等惡性犯罪中喪生被害人的配偶、雙親、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發表意見。
-
論刑事訴訟中專家輔助人制度 以實踐功效、理論爭鳴與立法完善展開
本文從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立法規定及其爭議入手,分析司法實踐中的轟動案件中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功效,釐清理論界關於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各種代表性觀點的共性與差異,提出若干完善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具體建議。1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立法規定 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冤錯案件的發生往往與職權機關恣意行使鑑定職權有關。
-
論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這種階段性的工作對當事人的輔助不可能是全面的,比如在立案和偵查階段,被害人就不可能得到代理人的幫助,而這個階段,被害人會遇到諸多的訴訟問題,比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問題、公訴轉自訴問題以及前面提到的受到追訴機關的強迫陳述等等。階段性的辯護和代理工作使得辯護人、代理人把工作的重點放在本階段的控、辯、攻、防上,不會考慮前、後階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工作的銜接,系統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三種模式:一個概要性的分析
從這一點來看,立法者實際上具有強烈的規則形成動力,這也可以保證刑事訴訟制度獲得穩定的發展。另外,立法機關的工作模式也有利於刑事訴訟制度持續穩定的發展。為了提高立法質量,立法機關會定期或不定期的任命一個專門委員會,⑨由其調查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革建議。這些專門委員會有著較強的改革願望,可以將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公眾的訴求與改革對策等傳遞給立法機關,從而促進立法機關及時調整刑事訴訟法。
-
專訪國浩(上海)資深顧問黃江東:證券集體訴訟「激活」建議完善選案...
「為保障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初期階段的順暢運行,減少可能出現的外界質疑,建議在預研、專家評估環節這兩方面完善選案程序。」曾在證監系統工作多年的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法學博士黃江東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
【認罪認罰從寬】最高法: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沈 亮課題組成員:管應時 楊立新 孟 偉 何東青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
淺析我國民事訴訟證人出庭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三)對偽證行為的預防和制裁缺乏力度 首先,因為我們的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中缺乏證人宣誓制度和完備的證人詢問制度,從而使偽證的預防缺乏有效途徑。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雖然對證人作偽證的處罰有原則性的規定:「訴訟參與人與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