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聽其辭,目察其色。」這是胡石壁在「既有曖昧之訟則合勒聽離」判中所言。這句話脫胎於中國古代的一種聽訟藝術——「五聽」。
「五聽」之說,見於《周禮·秋官·小司寇》,其云:「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可見,聽「五聲」是為了「求民情」。那「求民情」又是指什麼呢?這可以從睡虎地秦簡中找到一些線索。睡虎地位於湖北雲夢西郊,「文革」末期,那裡出土了十二座秦漢墓葬。其中編號為「十一號」的秦墓,據考證墓主名叫「喜」,他做過安陸縣的「獄史」,又曾轉任鄰近的鄢縣的令史。「喜」可能太熱愛治獄工作了,死後陪葬了超過千枚的竹簡,大多是秦律和治獄案例。其中有一部《封診式》,整理者最初將其稱為「秦治獄案例」,是類似於漢代之「比」的案例集,但日本學者籾山明通覽總體後認為,它更像一種文書範本與格式。無論是案例集還是文書格式,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使我們知道,遠在秦朝時就有了這兩樣東西。在其中一根竹簡上,寫有這樣一段話:
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諒〔笞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諒〔笞掠〕為下,有恐為敗。
很多學者都對這句話中的「得人情」進行解讀,籾山明綜合各說之後認為,所謂「得人情」,其含義應該就是求得事實真相,「察得犯人的真情」。這一解釋也在晉代張裴那裡得到了印證,他在《律表》中說:「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至於「五聽」的具體方法,《周禮·秋官·小司寇》云:「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漢代鄭玄和唐代賈公彥對此都作過註疏,唐獄官令在其基礎上作了進一步歸納:
諸察獄之官,先備五聽。案周禮云: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不直則眊然。
五聲聽訟藝術在西周時期就已形成,「子產聞哭」便是較早的一個案例。據《韓非子集解》載:
鄭子產晨出,過東匠之閭,聞婦人之哭,撫其御之手而聽之。有間,遣吏執而問之,則手絞其夫者也。異日,其御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產曰:「其聲懼。凡人於其親愛也,始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今哭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
子產鑄刑書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了,史家認為,子產此舉,實開法典公開化之先河。然而胡適認為,子產並不是「法理學家」,更是「實行的政治家」。「子產聞哭」的故事,就讓我們見識了他日常的「實行」風採。子產謂:「凡人於其親愛也,始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活脫脫一個「老獄吏」,非長期積累揣摩,難出此語。子產之後,踐行「五聽」者代有其人,鄭克編撰的《折獄龜鑑》就在「子產聞哭」之後,附錄了三則「皆用子產語以察奸者」的故事,鄭克感嘆:「蓋言苟中理,無時不驗。……王者發政,必佔古語,盡心君子焉可忽哉!」
子產像(清代金農畫)
在漢代,亦有「五聽」逸聞,《全後漢文》卷三八就載有一篇薛宣斷縑的故事:
臨淮有一人,持一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披戴,後人求共庇蔭,因與一頭之地。雨霽當別,因共爭鬥,各雲我縑,詣府自言。太守丞相薛宣劾實,兩人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耳,何足紛紛,自致縣。呼騎吏中斷縑,各與半,使追聽之。後人曰受恩,前撮之,縑主稱冤不已。宣曰:固知當爾也。因詰責之,具復。俾悉還舊主。
唐代也有。《龍筋鳳髓判》的作者張鷟,在他的筆記小說《朝野僉載》卷五中記載了一則河南尹李傑的斷案故事,也是運用了「五聽」之術:
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於母,死所甘分」。傑察其狀,非不孝子,謂寡婦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寡婦曰:「子無賴,不順母,寧復惜乎!」傑曰:「審如此,可買棺木來取兒屍。」因使人俟其後。寡婦既出,謂一道士曰:「事了矣。」俄而棺至,傑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婦執意如初。道士立於門外,密令擒之,一問承伏:「其與寡婦私,嘗苦兒所制,故欲除之。」傑放其子,杖殺道士及寡婦,便同棺盛之。
在這個故事中,河南尹李傑通過「察其狀」,感覺到寡婦的兒子「非不孝子」,而寡婦本人則言語當中不無疑點。通過使人偷偷跟蹤觀察,發現了寡婦與道士密謀通過不孝指控將礙事的兒子除掉的驚天秘密。唐代另一位名吏張詠,也是善於通過察言觀色破解疑案。鄭克撰《折獄龜鑑》收有一則「張詠勘僧」,其文如下:
張詠尚書,知江寧府。有僧陳牒出憑,詠據案熟視久之,判送司理院勘殺人賊。翌日,群官聚聽,不曉其故,詠乃召問:「為僧幾年?」對曰:「七年。」又問:「何故額有系巾痕?」即惶怖服罪。蓋一民與僧同行,於道中殺之,取其祠部戒牒,自披剃為僧也。
自稱為僧七年,額頭上卻有俗人才會有的系頭巾的痕跡,怎能逃過張詠的慧眼?才剛一問,立馬招供。也許是此類故事中的「五聽」之術太靈驗了,唐朝的法律都對此作出了規定,唐律四七六條上半段就說:「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宋代官箴書《州縣提綱》中的一段話,與唐律這條規定的意旨十分接近:「故鞫獄不可專用威猛,亦不可誘以輕罪,惟察詞觀色,喻之以理,扣其實情,俾之自吐,則善矣。」所以,「五聽」並不僅僅只是一種聽訟藝術,更是杜絕專用威猛、刑訊逼供的重要手段。
唐以前存世的判詞較少,所以「五聽」只是以逸聞故事的形式流傳下來。宋代的判詞中,就多有涉及「五聽」的例子,運用「五聽」的場合也非常廣泛。例如胡石壁「兄弟之訟」判,是在受理詞訟階段就通過「觀其貌」判斷其理之有無:「鄒應龍兩月前曾當廳投狀,以訟其兄,當職覽其詞,觀其貌,便知其是一無理之人,書判之間已示懲戒之意。未幾,其兄應祥果訴其不恭,其弟應麟又訴其不友,竟不逃當職之所料。」宋代官箴書《州縣提綱》還通過言語特徵對健訟之民和良善之民作出分辨:
健訟之民,朝夕出入官府,詞熟而語順。雖譊譊獨辯庭下,走吏莫敢誰何。良善之民,生居山野,入城市而駭,入官府而怵,其理雖直,其心戰惕,未必能通。若又縱走吏之輩訶遏之,則終於泯默受罪矣。凡聽訟之際,察其愚樸,平昔未嘗至官府者,須引近案,和顏而問,仍禁走吏無得訶遏,庶幾其情可通。
胡石壁的「既有曖昧之訟則合勒聽離」判,則將「五聽」用於家事案件。判詞云:
新臺之事,委屬曖昧,阿黃陳詞於外,則以為有,供對於獄,則以為無。若但據其先後之詞,而遽以為有無之決,是非鮮有不失實者。當職今親至院,逐一喚問,耳聽其辭,目察其色。阿黃應對之間,頗多羞澀,似若有懷而不敢言;李起宗爭辯之際,頗覺囁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當職今固未敢決然以為無也。如必欲究竟虛實,則捶楚之下,一懦弱婦人豈能如一強男子之足以對獄吏哉,終於誣服而已矣!況此等醜惡之事,只當委曲掩覆,亦不宜揚播,以貽鄉黨之羞。又尊卑之間反且如此,縱無此事,亦難複合。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此禮經之所以垂訓萬世者也。阿黃之不見說於舅必矣,其夫婦雖欲偕老,其可得乎?合勒聽離,黃九二將女別行改嫁,李起宗免根究。
這一次,胡石壁遇到的是一起兒媳公公事涉曖昧的案件。究竟有無訴稱之事,兒媳阿黃語多反覆,胡石壁覺著,「若但據其先後之詞,而遽以為有無之決,是非鮮有不失實者。」於是,「今親至院,逐一喚問,耳聽其辭,目察其色。」他觀察到:「阿黃應對之間,頗多羞澀,似若有懷而不敢言;李起宗爭辯之際,頗覺囁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儘管胡石壁「未敢決然以為無」,但也決定不再一究虛實。一是擔心「捶楚之下」「終於誣服」,二是考慮「醜惡之事」「不宜揚播」。又慮及「尊卑之間反且如此,縱無此事,亦難複合」,於是判離改嫁。胡石壁其可以謂慧眼仁心矣!所謂慧眼,是指當查清時必查清,耳聽其辭,目察其色,均屬必須。所謂仁心,則又指該糊塗時且糊塗,尊其隱私,遏其是非,善莫大焉。
好的法官,都不是只顧當前、一判了之,而是思前慮後、務絕後患。翁浩堂「衣冠之後賣子於非類歸宗後責房長收養」判,就是在案件已結之後,猶在察言觀色。判詞云:
父子,人倫之大,父老而子不能事,則其罪在子,子幼而父不能養,則其責在父。劉珵為衡州知郡孫,有男元老,幼不撫養,而賣與鄉民鄭七,棄衣冠而服田畝,情亦可憐,此猶可諉也,曰劉珵一時為貧之故。已而元老不安於鄭七家,逃歸本父,劉珵固宜復回天理,自子其子矣,乃復以元老賣與程十乙,則其意安在哉?可謂敗人倫,滅天理之已甚者!今鄭七入詞,欲取回元老於已去三年後,此決無複合之理。元老宦裔,鄭七農夫,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不應更來識認。劉珵兩將元老賣弄,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與從蔭,決小杖二十。元老牒押往族長劉萬二宣教宅,聽從收養。觀此子情貌奸狡,兼所習已乖,請萬二宣教嚴與鈐束,庶免墮落下流,為衣冠之玷,亦一美事。
在這個案件中,翁浩堂將一個兩次被生父賣掉的棄子判與族長劉萬二劉宣教收養。判決之後,他又不禁打量起這個棄子的相貌,認為他「情貌奸狡」,再加上他已經沾染惡習,於是請萬二宣教從嚴管教約束,避免使其墮落為卑鄙之徒,原來是將「五聽」之術用在了「幫教」「問題少年」上。
「五聽」也是包公斷案的慣常手法。《宋史》本傳稱:「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者皆憚之。人以包拯笑比黃河清,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包公的斷案故事,南宋時期已於民間廣為流傳。元雜劇中,包公戲也佔了很大比重。明代中期,更出現一部包羅百件訟案的公案小說《龍圖公案》。但據考證,在數量眾多的包公斷獄故事中,能作為信史者,僅《宋史》本傳所載「割牛舌」一事:
……知天長縣。有盜割人牛舌者,主來訴。拯曰:「第歸,殺而鬻之。」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拯曰:「何為割牛舌而又告之?」盜驚服。
包拯像(清殿藏本)
這個案子,充分展現了包拯「欲擒故縱,引蛇出洞」的辦案智慧,歷來被傳為美談。若要說「五聽」聽訟,則當屬《灰闌記》為最精彩。《灰闌記》是元代李行道創作的一部雜劇,全名為《包待制智勘灰闌記》。說的是馬均卿妻子與趙令史通姦,將馬毒死,反誣馬均卿小妾張海棠謀殺丈夫。為了謀奪家產,更強稱海棠之子為其所生。人稱「模稜手」的鄭州太守蘇順,「雖則居官,律令不曉,但要白銀,官事便了」,任由姦夫趙令史將海棠屈打成招。官司到了開封府,包拯正是略施「五聽」之計,使得真相大白。這個計謀就是,令人在階下用石灰畫個闌兒,「著這孩兒在闌內,著他兩個婦人,拽這孩兒出灰闌外來」。並說:「若是他親養的孩兒,便拽得出來;不是他親養的孩兒,便拽不出來。」結果馬妻拽得出來,海棠卻「兩次三番,不用一些氣力拽那孩兒」,「唯恐使孩兒損骨傷肌」。包公將這一切看在眼裡,孰真孰假,瞭然於心。其云:
律意雖遠,人情可推。古人有言,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你看這一個灰闌,倒也包藏著十分利害,那婦人本意要圖佔馬均卿的家私,所以要強奪這孩兒,豈知其中真假,早已不辨自明了也。(詩云)本為家私賴子孫,灰闌辨出假和真,外相溫柔心毒狠,親者原來則是親。
《包待制智勘灰闌記》(無邪齋梓行《元曲選版畫全編》)
包公的灰闌記故事,影響深遠。德國劇作家布萊希特的《高加索灰闌記》,就從中受到了某些啟發。法官阿茲達克也是畫灰闌斷案,但與包公依據血緣關係斷案不同,他把孩子斷給了女傭格魯雪,而不是他的生母,他的裁判理由是——「一切歸善於對待的」。正是格魯雪,冒著生命危險收養了這個被生母遺棄的幼子。兩相比較,似乎有些南轅北轍,卻絲毫讓人感覺不到是什麼「同案不同判」。其實,世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即使是「類案」,也各有其特殊之處。「若夫隨機應變,遇事酌裁,神而明之,使民宜之,則在明有司。」
英文版《灰闌記》插圖(John Buckland-Wright畫)
在《高加索灰闌記》的結尾,阿茲達克掛冠而去,只留下歌手兀自唱道:
這一晚以後阿茲達克消失了,此後再也不見。但是喬治亞人民並未忘記他,他們長久回憶著他當法官的時代,那個短暫的黃金時代,幾乎是公道的時代。
我們也長久地回憶著包公,回憶著像包公一樣的歷代名公,他們的斷案智慧與藝術,何嘗不是一筆享用不盡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