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則「運鈔劫殺案嫌犯,成了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的新聞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2020年7月20日,辛集市公安局成功偵破一起發生在1997年的搶劫運鈔車積案,4名犯罪嫌疑人落網。
有人問,犯罪嫌疑人都跑了二十多年,還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就要跟大家講講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
所謂追訴時效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根據新聞的報導,1997年1月10日上午,辛集市農村合作基金會興華路營業點發生一起持槍搶劫運鈔車案,當場致一死兩傷,79萬餘元現金被搶。如果媒體報導屬實,犯罪嫌疑人涉嫌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持槍搶劫、搶劫銀行、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前述《刑法》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本案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如果在1997年,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嫌疑人為了逃避偵查外逃的,則不受二十年追訴期限的限制。換句話說,公安機關已經對嫌疑人立案偵查,嫌疑人外逃,無論其逃跑多少年,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當時公安機關未對嫌疑人立案偵查,案件時間已經過了二十年。二十年後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假設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嫌疑人在這二十年間還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則其搶劫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最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的犯罪,都將接受法律的懲處,正義永不缺席。
作者:金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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