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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拯救親人的黃金37天!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甚至可以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為什麼要強調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於國家賠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與刑事案件證據收集的規律。 1、國家賠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難求無罪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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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拯救親人的黃金37天
,但是審判結果大多早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37天、被逮捕前已經決定。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甚至可以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為什麼要強調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於國家賠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與刑事案件證據收集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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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不予國家賠償之辯析
因莊桂森於2008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已經被刑事拘留23天,折抵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後未再限制其人身自由,故莊桂森未對行政處罰尋求法律救濟,但其以錯誤刑事拘留為由向高密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因高密市公安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莊桂森遂於2010年9月15日向山東省淮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高密市公安局賠償其錯誤拘留23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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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羈押時間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
分歧意見:本案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是否應包含異地臨時羈押期限存有爭議,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意見認為,異地臨時羈押期限不應包含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之內。故本案刑事拘留時間應當從程某被B省某地警方刑事拘留時,即從2017年2月15日開始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異地臨時羈押期限應包含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之內,本案的刑事拘留時間應當從2017年2月8日開始計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之規定,A省某地警方臨時羈押程某的依據就是B省某地警方於2016年10月25日開具的拘留證,否則便不能羈押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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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什麼後果?家屬應該怎麼辦?
講之前,請大家注意:拘留有3種類型,刑事拘留只是其中之一。除了刑事拘留,還有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如果大家想弄懂今天的話題,建議大家先補充一些基礎知識,先點擊學習一下這篇文章講的內容:《 》學習完以上文章後,相信大家對咱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和3種類型的拘留,都有了大概的認識。下面,我們開始講刑事拘留。大家注意:弄懂以下7點內容,你就算基本了解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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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總被拘半年後案件撤銷 撤案決定書8年後才送達
再過半個多月,距柳玉坤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就要滿1年了,但他仍未拿到相應賠償。 現年60歲的柳玉坤,已不再是河南昂發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2001年6月,他在總經理任上被以涉嫌貪汙罪刑事拘留,半年後,案件撤銷。但直到近8年後才得到撤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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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鄒俊敏案並非個例。河南農民宋楊祿從綁架罪被改判為非法拘禁罪,超期羈押1351天。湖北商人羅長南因5起合同詐騙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後其中4起被撤銷,改判一年,超期羈押4年。宋、羅二人申請國家賠償,均被拒絕。與此同時,另一些超期羈押受害者卻獲得了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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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送到看守所還可以撤案嗎
我們都知道,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最開始,案子都是需要到公安機關確認,在之後被送到檢察院審查,而所有的公訴案件都是需要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如果刑事案件看守所,是否還能進行撤案呢?,如果公安局機關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後要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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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監督機制
二、公安機關適用刑事拘留存在的問題 (一)超範圍問題、超期羈押的問題突出 超期羈押和超範圍羈押的問題存在已久,有些案件在法定時間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辦案人員基於治安管理壓力而任意延長拘留期限、擴大拘留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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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靜安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專業資深馮亞偉律師。
上海靜安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表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規定、從輕減輕處罰的諮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申請迴避的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涉嫌罪名的提問如實坦白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籤名或蓋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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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一審重判,二審輕判,羈押時間超過刑期,誰承擔賠償?
而曾志某在二審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超期羈押的情形,屬於在整個刑事追訴活動中,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是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程序措施。因此,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賠償請求人曾志某就此申請國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據此,駁回賠償請求人曾志某要求賠償其416778.05元的請求,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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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為什麼總講刑事拘留黃金37天?
當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相對孤立無援,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應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加之又不通曉法律,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接受訊問時應享有的權利、如何在不違背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更有利於自己的供述等問題均存在困惑,專業的刑事律師如果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第一時間介入,對犯罪嫌疑人來講無疑是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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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管轄案件的拘留羈押期限應如何計算
2014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該市B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涉嫌聚眾鬥毆罪屬於犯罪預備,B區公安機關在對嫌疑人劉某刑事拘留29天後於2014年6月27日將犯罪嫌疑人劉某移交A區公安機關,同日A區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刑事拘留。7月22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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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司法實踐中才會對刑事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的予以駁回申請,法學界才會將注意力集中於刑事被害人的國家救助或國家補償之上。 其實,《國家賠償法》並未將國家的刑事賠償對象限定於被追訴人,此點待後再證。而不論是刑事附民訴訟、追繳贓物還是國家救助或國家補償,所針對的都是因犯罪行為人造成刑事被害人受到損害或損失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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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旗警方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
阿旗警方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2020年9月7日,在推進國家統編教材使用期間,阿旗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通過縝密偵查,依法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斯某予以刑事拘留。經查,犯罪嫌疑人斯某,男,初中文化,蒙古族,阿旗坤都鎮登根嘎查人,現居住天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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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寄押時間應否算入拘留期限?
在這個問題上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意見相左,並且沒有較為權威的上級文件作為說理依據,就會導致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產生矛盾,影響工作效率與協作關係。尤其在網上追逃逐漸成為抓獲逃竄在外的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而路途遙遠導致無法在短時間內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辦案地公安機關這種情況也經常發生時,這種消極效果也日趨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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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超期羈押?法律對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是怎樣?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一、當事人被超期羈押是否屬於程序違法?超期羈押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對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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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被刑事拘留了怎麼辦
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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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逮捕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區別?
,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那麼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逮捕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區別? 網友諮詢: 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逮捕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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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師鞏志芳: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時間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時間編輯:王晉鑫刑事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必然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留是暫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一般時間相對較短,而逮捕是在一定時間內剝奪人身自由並送至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那麼,這兩種典型的強制措施適用的法定期間是多長呢?兩者之間如何銜接適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