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鑑定,DUS測試優於DNA測試的說法缺乏依據(一)

2021-03-02 法說農業智慧財產權

DUS測試和DNA測試作為侵權判定的依據,邏輯上屬於相互印證關係,不是簡單的即此非彼。DUS測試優於DNA測試的說法,缺乏嚴密的邏輯推理和科學證據的支持。

育種家們針對品種侵權鑑定經常提出疑問:全國人大和農業部專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導讀》中相關法條釋義,「對授權雜交品種的親本材料,不能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否則可能會被以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訴訟。」即,未經許可擅自獲取他人親本自交系材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另一方面,自己的雙親材料(單交玉米種)卻被他人擅自獲取直接用來組配雜交種,有的還通過了審定。其中一個雜交玉米品種侵權案件,法院還判決雜交種親本所有人敗訴,理由是根據DNA基因型測試,雖然兩個玉米雜交品種不具有特異性,但根據被告提供的DUS測試,兩個品種在一個表型上具有特異性,法院直接依據DUS測試判定不構成侵權。這讓育種家們深感疑惑,根據育種學理論和育種實務經驗,他人如果不能同時獲取自己的玉米雜交種的父、母本雙親材料,是不可能「鼓搗」出在DUS測試上僅有一兩個表型差異的近似品種的。育種家們的疑惑其實就是對法院判決的「公眾感受」,即司法判決與「事之常理」的問題。

釐清DUS測試(表型鑑定)和DNA測試的性質,以及二者之間的關係,就需要結合DUS測試的歷史淵源及DNA測試技術的背景,弄清UPOV以及國際上的普遍做法。需要特別說明:表型鑑定和DUS測試不是一個概念,但在本文範圍內不做嚴格區分並不影響問題的討論,對DAN測試要求復檢均提供DUS標準。

一、DUS測試的首要目的是用來定義品種,DNA測試則是目前較適合用來標記和鑑定品種的科學方法

實踐中,DUS測試雖然也可用於品種鑑定,但DUS測試的首要目的是定義品種,不是鑑定品種。DNA測試(中性標記)是目前理想的身份標記和品種鑑定方法。

1. 根據《UPOV》及相關文件,品種授權(DUS測試)制度與品種管理(DNA測試)制度應當相互獨立存在

《UPOV》1978文本第14條規定,「育種者權利(品種權)應獨立於各聯盟成員所採取的種子和繁殖材料的生產、認證和銷售的管理措施。」《UPOV》1991文本第18條與此規定文字類似,意思一致,種子管理制度應當與品種權保護制度相互獨立,並且不得妨礙彼此的具體實施即,定義品種屬於品種授權的內容,是通過表型也就是DUS測試來完成的;鑑定品種屬於品種管理的內容,是通過對品種進行身份標記包括DNA基因標記來實現的,二者產生的理論依據和技術基礎均不同。

2. 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一直傾向於發展快速、簡便的「分子標記」法用於品種鑑定,而不是「表型標記法」(DUS測試)

2003年,ISTA在瑞士巴瑟爾斯多夫召開的品種測試技術工作組會議報告指出:「ISTA經常被問及,你們為何在品種鑑定中不使用UPOV所使用的(DUS)測試方法?原因在於ISTA與UPOV的主要目標不同,ISTA關注的是種子批(種子族群),而UPOV關注的是品種(授權)。UPOV通過由基因決定性狀的表達狀態定義品種,並將之與其他植物品種加以區分。由於UPOV測試的複雜性,這些測試方法(DUS測試)在種子檢驗實驗室的日常檢驗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基於此,ISTA沒有採用DUS測試方法,而是一直傾向於發展快速、簡便的分子標記法用於品種鑑定,但這種鑑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判斷種子批是否相同,而不是定義品種。」

3. 我國農業主管部門認為,授權品種應具有特異性,但品種權保護的不是特異性,而是品種整體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關於侵權認定,……。農業主管部門認為,不能根據審批機關公告的品種審查公告文檔記載的特異性來確定品種權的保護範圍申請品種必須具有特異性,但權利保護的不是特異性,而是品種本身,它是一個整體,品種的全部遺傳特性都包含在繁殖材料中,用繁殖材料確定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最完整和準確。」也就是說,品種侵權鑑定需要的是最適合用作品種身份標記的檢測方法。

二、UPOV的BMT工作組認為,DNA技術在品種鑑定方面相對於傳統的表型「身份標記」方法,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

UPOV根據工作實踐逐步意識到,分子生物學(DNA)技術作為一種新技術在植物品種鑑定和測試方面,具有傳統方法不可比擬的巨大優勢,於是,UPOV於1992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6次委員會例會上同意成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技術工作組(BMT,其下設兩個小組:技術及法律專家特設小組;分子生物學技術特設小組)。UPOV成立BMT工作組,「旨在尋求最合適的方法用於植物品種的測試和鑑定,以期彌補基於形態學性狀DUS測試的不足。」2007年9月29日,BTM發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DNA分子測試指南》,針對DNA指紋測試發布技術規範,指導DNA指紋圖譜測試分子標記選擇和資料庫建設。DNA測試成為植物身份標記的首先方法也是身份鑑定的基本方法

根據BMT歷屆工作組會議報告,對植物品種身份標記的開發和利用,經歷了早期的同工酶技術、RFLP、RAPD和AFLP等技術,目前主要為SSR和SNP(DNA分子)技術。UPOV在2005年擬定的BMT測試指南草案中就將SSR標記和SNP標記確定為建立植物品種DNA指紋資料庫的標記。其中又因為SSR標記比較成熟,成為當前各個作物建庫的首選標記。對於玉米品種,BMT最終確定採用SSR的方法作為指紋庫構建的標記方法。

BMT認為「DNA分子標記」作為品種的「身份標記」,在植物品種鑑定方面相對於傳統的「身份標記」方法,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並最終將SSR的「分子標記」方法作為品種鑑定標記

三、根據UPOV相關文件,DUS測試和DNA測試在功能應用方面存在一定的聯繫,也有明顯區別

根據UPOV的ISTA和BMT工作組文件,至少存在以下三點重要聯繫與區別:

第一,DUS測試可以用於品種鑑定,但DUS測試的首要目的是定義品種,而不是鑑定品種。DNA分子標記目前沒有用於定義品種,一方面是因為UPOV目前仍是用表型來定義品種的,DNA技術還不能將品種表型性狀與基因一一對應,但這不能構成對於DNA技術應用於品種真實性鑑定的懷疑,相反,恰恰這是品種真實性鑑定對DNA分子技術中非功能標記技術所要求的(分子標記可簡單二分為:非功能標記、功能標記)。另一方面是唯恐承認DNA標記用於定義品種的特異性後,會助長無關緊要的育種,也就是種子公司在既有的品種中加入一個不一樣但無助於品種優良特性的基因,種子公司可以擁有新品種權利,卻無助於人類。

第二,DUS測試也能用於品種鑑定,決不是因為DUS測試是定義品種的依據,恰恰是因為DUS測試也可以用來對品種進行「身份標記」;而DNA分子標記則是目前應用較廣、較可靠的「身份標記」類型,DNA分子非功能標記技術廣泛應用於品種鑑定。

第三,品種鑑定需要對品種的全部基因進行測試的觀點,沒有科學依據。全基因組測序技術雖然在農業、醫學等領域已被廣泛應用,但全基因組測序不適合品種鑑定。品種鑑定主要是尋找樣品間差異,但品種間、包括物種間絕大部分鹼基序列是相同的,如人類與靈長類全基因組序列98%以上核苷酸相同,無差異的部分對於品種鑑定沒有意義。另外,以人類為例就一條染色體而言,DNA由「編碼區」和「非編碼區」構成,編碼區只佔DNA的5%,大部分DNA序列屬非編碼區的「垃圾DNA」。當然,目前廣泛應用的SSR分子鑑定技術標準,也是針對相關品種全基因組研究的基礎上獲得的。

四、我國植物新品種侵權鑑定和品種資料庫構建,亦始終積極探索DNA測試技術,尤其是玉米品種DNA測試技術已經相當成熟

我國玉米品種DNA測試技術發展過程,可以簡單劃分為三個時期(資料來源於農業農村部、玉米科學、中國智網等專業網站)

1. DNA測試技術引進、研究和發展期(1993-2004年)

①  1997年4月第2期《北京農業科學》,郭景倫、趙久然、王斌、李榮旗等《玉米單粒種子DNA提取新方法》「RAPD分子技術來鑑定玉米自交系及雜交種純度及真偽具有極強的優越性」

②  1999年第1期《玉米科學》,趙久然、郭景倫團隊《利用DNA指紋鑑定玉米雜交種純度及其真偽技術的研究》「應用RAPD 技術獲得DNA指紋圖譜的方法可以快捷、準確地鑑別玉米雜交種子純度及真偽。目前已進行了上百份的檢測實踐, 無一差錯。」

③ 2003年3月17 日《全國農技中心2003年重點工作落實意見》「繼續開展DNA指紋法快速鑑定玉米種子品種真實性的分子檢驗技術攻關研究,製作全國主要雜交玉米品種DNA指紋圖譜。」

④ 2004年6月11日《農業部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五周年座談會》「已經組織研製新品種測試指南、DNA檢測方法和技術規程」。

2. 玉米品種DNA技術測試標準開始制定期(2005-2007年)

①  2005年《國家區試玉米品種一致性及真實性DNA指紋檢測技術(試行稿)》第7.3條,樣品間差異位點≥2,判定為「不同」;差異位點=1,判定為「近似」;差異位點=0,判定為「相同或極近似」。

② 2007年《國家玉米品種試驗DNA指紋鑑定管理辦法》(試行)第1條,「為了加強玉米品種試驗管理,完善國家品種試驗玉米品種的一致性和真實性鑑定,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辦法。」第9.2條,「發現試驗品種與已知品種在遺傳上差異微小,即相同或高度近似(差異位點數≤1)的停止試驗。」

③ 2007年農業部標準《NY/T1432-2007玉米品種鑑定DNA指紋方法 》,樣品間差異位點數≥2,判定為「不同」;差異位點=1,判定為「近似」;差異位點=0,判定為「相同或極近似」。

3. 玉米等作物DNA測試技術成熟應用,其他作物DNA測試技術進入大力推廣期(2008-2015年) 

①  2009年4月7日,農業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專項行動檢查的通知》「各地農業執法部門可以選擇以玉米、水稻等,採取DNA指紋圖譜鑑定技術鑑別品種的真實性,及時準確地打擊這種「偽」品種和侵權行為。」

② 2010年7月23日,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農業部關於加強種子管理工作的意見》「增加對參試品種的DNA指紋檢測和轉基因檢測,提高品種區試對照標準,嚴格試驗程序。玉米等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DNA指紋檢測和轉基因種子檢測體系。」

③ 2013年《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17條,「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鑑定,並進行DNA指紋檢測。」2016年《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18條作了同樣規定。

④ 2014年3月24日,農業部標準《NY/T 1432-2014玉米品種鑑定技術規程SSR標記法》取代《NY/T1432-2007玉米品種鑑定DNA指紋方法 》,判定標準與2007版一致。樣品間差異位點數≥2,判定為「不同」;差異位點=1,判定為「近似」;差異位點=0,判定為「相同或極近似」

⑤ 2015年1月19日《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建立品種DNA身份信息資料庫和全國統一查詢平臺,推行標籤標識品種DNA身份信息,將監管重心由事前許可向事中、事後全程監管轉移,便於農民識假和企業打假。」

五、2015,國家標準委將DNA測試田間小區種植測試並列為品種真實性鑑定的可靠方法之一

2015年5月29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批准發布GB/T3543.5-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 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鑑定>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即GB/T3543.5-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鑑定》第1號修改單,共兩項內容:

第一,確定DNA分子檢測方法在品種真實性驗證和身份鑑定的法律地位

GB/T3543.5-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真實性和品種純度鑑定》第6條增加1款作為第6.2.4條款,「品種真實性驗證或身份鑑定,允許採用簡單重複序列(簡稱SSR)和單核苷酸多態性(簡稱SNP)分子標記方法。檢測採用抽取有代表性的檢測樣品與標準樣品、DNA指紋資料庫比較的方式。」

第二,規定田間小區種植和DNA指紋測試均是鑑定品種真實性的可靠方法之一

將第6.4條「田間小區種植是鑑定品種真實性和測定品種純度的最為可靠、準確的方法」修改為「田間小區種植是鑑定品種真實性和測定品種純度的可靠方法之一。」

六、2015年,我國通過人大立法將DNA等快速檢測方法確定為判定品種侵權的依據

新修訂的《種子法》第47條第2款,「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同一檢測方法。」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第一,《種子法》修訂過程中增加品種基因快速檢測一環,目的就是杜絕一品多名,提高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便利。第二,這裡規定復檢不能是同一種方法,不能推導出快速檢測方法後,復檢只能用田間檢測的方法,因為,快速檢測的方法也包括多種,目前使用最多的DNA方法就包括SSR和SNP。

七、美國法院針對有性繁殖玉米品種侵犯親本自交系商業秘密案,認定3種檢測方法均具有科學可採信性,綜合其利弊後判決侵權

霍頓基礎種子公司是美國一家研發玉米自交系的專業公司,20世紀80年代開發的LH38是當時最受歡迎的玉米親本自交系之一。

先鋒良種國際公司是美國一家綜合玉米種子公司,自行研發自交系親本,然後生產雜交玉米種子獲得利潤。

1993年6月14日,霍頓公司不服地方法院針對先鋒公司起訴其盜用親本自交系H3H商業秘密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美國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綜合3個專家測試意見:同工酶電泳測試 、液相色譜測試、田間種植測試,維持地方法院判決,霍頓公司賠償先鋒公司損失4670萬美元(霍頓公司後被孟山都收購)。

第一,3個專家測試分別基於遺傳學和園藝學的基本原理,且在行業中廣泛使用,均具有法律可採性;

第二,法院承認種植測試具有局限性,但結論「雖有瑕疵但很可靠」;

第三,電泳測試和色譜測試也不能單獨確定地證明LH38的親本就是H3H;兩個測試測量的基因結構不同,二者結合精度高於單組測試。

第四,3個測試雖都有局限性,但這種局限對「每個當事人皆有利有弊」,機會均等;

第五,科學實驗作為裁判證據只要求科學有效性,而不是科學精確性。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通過對上述3個專家測試分析,得出結論:

第一,霍頓公司LH38親本自交系很可能由先鋒公司H3H親本自交系生成,因為根據3個專家測試二者過於相似;

第二, 霍頓公司的LH38與先鋒的H3H過於相似,不可能獨立研發,不會是霍頓公司所聲稱的方式(回交)產生,理論上是可能的,但事實上又是幾乎不可能的,因為概率十分低,幾乎不合邏輯;

第三,霍頓公司的LH38在一些方面雖然與先鋒公司的H3H有所不同,但可以確信霍頓公司的LH38衍生於先鋒公司的H3H;

第四,霍頓公司無法對其獨立開發LH38的說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不能使其免於責任,霍頓公司改動了先鋒公司的H3H。

判決:霍頓公司的LH38親本自交系屬於輕微改變了競爭對手先鋒公司的H3H親本自交系,毫無疑問屬於盜用(盜+用),侵犯了先鋒公司的H3H親本自交系商業秘密

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DUS測試不適宜用來作為無性繁殖品種判定侵權的依據,需要進行基因測試、遺傳分析

德國的彩萼石楠花草原世界有名。2006年2月14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處理一起兩個彩萼石楠的新品種權侵權訴訟案中,被告曾請專家依據UPOV測試標準分別對兩個品種各30株植物進行測試,結果是不存在侵權事實。但是法院認為UPOV(DUS)測試標準並不適宜判定被控品種是否屬於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對被控侵權物進行表現型基因測試或遺傳分析。最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基因測試,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彩萼石楠新品種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上述觀點一致:「申請品種必須具有特異性,但權利保護的不是特異性,而是品種本身,它是一個整體,品種的全部遺傳特性都包含在繁殖材料中,用繁殖材料確定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最完整和準確。」

、根據我國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例,DNA技術的科學性是公認的,是鑑定品種侵權的方法之一

1.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第3期公報案例,山東登海公司訴萊州農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法院:「本案採用的DNA指紋技術、同工、蛋白質電泳三種方法,是目前科學、先進的鑑定方法,其結論具有權威性,並且鑑定時間短,能夠保證訴訟效率。間種植雖然是鑑定種子的常規方法之一,但需要的時間長、成本高、受其他因素影響的機率也大。故萊州農科所關於採用田間種植方法進行鑑定的要求,不予採納。」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目前,DNA鑑定技術是鑑別兩種植物品種是否為同一品種的方法之一,該方法的科學性是公認的。」

 2. 2005年11月21日,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時任副院長曹建明《加強司法保護、優化創新環境、構建和諧社會》「對於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的審理,也有不少難題。植物新品種鑑定機構、鑑定人,特別是鑑定方法等如何確定。實踐中基本上均採用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的鑑定方法。」

3. 2005年7月27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指定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為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機構,主要從事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玉米品種DNA指紋司法鑑定

4. 200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對於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採取田間觀察檢測、基因(DNA指紋圖譜檢測等方法鑑定。對採取前款規定方法作出的鑑定結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質證,認定其證明力。」

綜上,原告根據DNA指紋鑑定提起訴訟,被告提出以田間種植方法申請重新鑑定的,均被法院駁回,理由基本相同:「經查,DUS測試是對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進行的測試,這種檢測方法解決的是植物新品種是否能被授予保護權的問題故其申請法院進行DUS檢測,不符合本院委託進行鑑定的目的。」駁回重新鑑定申請。

總結:田和DNA檢測方法,均是目前品種侵權鑑定的方法之一,都是具有科學有效性的證據,DNA檢測的科學精確性已得到公認,應當嚴格控制田間檢測,但在兩個檢測均存在的極個別情況下,既不能簡單的二選一即此非彼,更不能沒有事實根據或者不經嚴密推理,簡單的認為DUS測試優於DNA測試。第一,這不符合如上所述的該領域的科學普遍認識,第二,這也不符合對於事物認知的一般規律,事物是分層級的,對於多層疊加的事物,只關注其中一層尤其是最後一層,得出的結論往往不全面,甚至是錯誤的。

未完待續

主要參考文獻:

1. 劉振偉、餘欣榮、張建龍主編:《種子法解讀》;

2.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指導》(2006年第2輯);

3. 程永順:《技術鑑定—智慧財產權保護中亟待研究的新課題》(《科技與法律》1999年第3期);

4. 劉紀麟主編:《玉米育種學》(第二版);

5. 郭華仁:《種子學》;

6. 唐浩主編:《植物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總論》;

7. 鄭勇奇、張川紅等編著:《植物新品種保護與測試研究》;

8. 徐雲碧:《分子植物育種》;

9. 王鳳格、趙久然等主編:《玉米品種DNA指紋鑑定技術-SSR標記的研究與應用》;

10. 呂澤華著:《DNA鑑定技術在刑事司法中的運用和規制》;

11. 王鳳格 趙久然 田紅麗主編:《玉米品種DNA指紋鑑定技術100問》;

12. 周偉偉/譯:《中國花卉園藝·半月刊》2008/11/01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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