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金小方,合肥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哲學博士。研究方向:中國傳統文化、思想政治教育。主持多項省級課題項目研究,發表學術論文20多篇。
摘 要:墨家學派以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而著稱,「墨者之法」是約束墨者行為的規則。「法」在《墨子》中有法度、效法和刑法三種含義。墨子刑法思想的重要來源是《尚書·呂刑》和商湯的《官刑》等。墨家重視刑法的公正性,強調「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墨子·號令》篇提到的刑罰種類有戮、斬、梟、車裂、殺、連坐、族、聅、斷等,具有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特徵。雖然這種具體的獎懲機制隨著時代的變遷已不具有現實的應用價值,但是獎懲的原則對於今日政府和企業管理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關鍵詞: 墨家;墨者之法;刑法正;現代管理
墨家法律思想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先王的法律思想;二是墨家內部管理的墨者之法;三是墨家軍事管理中的法律思想。先王的法律思想是墨家繼承前人之處,可見墨家法律思想的淵源;墨家軍事管理中的法律思想是墨家最具特色,傳承至今內容最豐富的法律思想,由此可見墨家軍法的嚴厲與繁瑣;墨家內部管理的墨者之法是墨家運用法律管理的實踐內容,法律在墨家組織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學者認為「墨家的法治精神,遠遠超過後來的法家」。然而,由於資料不足,這部分內容今人無從知曉,只能從《呂氏春秋·去私》記載的腹處子事件中略窺一二。
一、《墨子》中「法」的三種含義
墨家具有鮮明的法律意識。《墨子·經上》曰:「法,所若而然也。」法則(規律)是人們遵循著它而能得到確定結果的東西。《經說上》曰:「法,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法」在《墨子》中有三種含義:
一是法度。《墨子·法儀》篇提出了關於一個普遍的法度問題。墨子指出:「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天下做任何事情都不可以沒有法度,沒有法度做事就難以成功。不但士人,擔任將軍或丞相也需要有法度,而且各種工人從事各種工作,也都需要有法度。例如,工匠做方形要用矩尺,做圓形要圓規,測物體垂直靠繩子,測物體正斜靠墨繩,工匠做各種事情都要有法則來衡量。不僅工匠做事需要法度,治理國家、天下也需要法度,法度的存在是普遍的。
二是效法。法在《墨子》中還有效法的意思,如人們在鄉裡「法鄉長」,在國中「法國君」,在天下「法天子」等觀點。墨子稱堯、舜、禹、湯、周文王、周武王為聖王,將他們作為人們效法的對象。墨子重點探討了治理國家、天下的法度問題,提出了「莫若法天」的觀點。他認為,天下的父母、老師、國君很多,但其中仁義之人很少,因此「父母、學、君三者,莫可以為治法」,父母、老師、國君三者都不能作為治理國家的法則。墨子指出:「奚以為治法而可? 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聖王法之。」治理國家的法則不如效法天,因為上天的品行博大無私,它給予天下人很豐厚卻不自我誇耀,它的光明經久不衰,所以古代的聖王都效法上天,遵循上天的意志,只有順從天的意志,就合乎道義的法則。
墨子最主要的效法對象是上天和古代聖王。首先,他將其管理思想都託付於天志,既增加了其思想的可信度與說服力,也增強了其思想的約束力。天志的內容主要指「興天下之利,而除天下之害」,「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上天降福的是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天的意誌喜歡人們相互關愛相互幫助,不喜歡人們相互憎惡相互殘害。其次,墨子還將其管理思想託付於古代聖王。例如,他將「兼相愛、交相利」看成是「聖王之法」「聖王之道」,即聖王的法則、大道,希望天下人能夠遵循,例如墨子曾指出兼愛思想是從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那裡取法的。墨子還提出「今天下之所同義者,聖王之法也」,現在天下都認為是道義的,是聖王的法則。墨子提到的「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即男子年到二十就要求成家,女子年到十五就要求嫁人,這是古代聖王制定的法則。墨子將其節約用度的法規都歸之於古代聖王,他具體分析了飲食之法、衣服之法、舟車之法、節葬之法、宮室之法。聖王節用的基本原則是「『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各種器具足夠百姓使用就可以了,額外增加費用而不給百姓帶來利益事,聖王都不做。
三是刑法。墨子提出治理國家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勸之以賞譽,威之以刑罰」,用獎賞和名譽來表揚,用刑罰來威懾。墨子認為,治理國家的目標是「國家之富,人民之眾,刑政之治」,國家刑政治理是治理國家的三大目標之一。墨子指出,「先王之書,所以出國家、布施百姓者,憲也」,「所以聽獄制罪者,刑也」。先王治理國家運用的是「憲」,《爾雅·釋詁》云:「憲,法也」,憲也就是法律。先王用來斷案定罪的是「刑」,即刑罰。墨子思想中管理刑法的主體主要是王公大人,對他們的要求是「強聽治」,努力治理政事。「聽獄治政」是王公大人分內的事情,乃至「古者天子之立三公、諸侯、卿之宰、鄉長、家君,非特富貴遊佚而擇之也,將使助治亂刑政也」,所有的行政官員甚至家族之長都有治理刑政的職責。墨子曰:「賢者之治國也,蚤朝晏退,聽獄治政,是以國家治而刑法正。」賢人治理國家,認真處理國家的刑獄,讓國家刑法嚴正。
墨子所講的刑法正,即「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賞的都是賢人,罰的都是暴人,不錯殺無辜的人,也不放過有罪的人。「國家治則刑法正,官府實則萬民富」,如果國家安定而刑法嚴正,那麼官府的財富就會充實,百姓也會富足。治理刑政的價值目標正是「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看是否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墨子認為要實現刑法嚴正,只有任用賢才才能實現,如果「不肖者在左右,則其所譽不當賢,而所罰不當暴。……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君有難則不死,出亡則不從。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品行不好,沒有才能的人在王公大人的身邊,則王公大人所稱讚的就不會是真正的賢者,所懲罰的也不會是真正的暴徒,派不肖之人治理官府就會偷竊,派他守城就會背叛,君主有危難不會獻身,君主逃亡不會跟隨,派他審案不會公正,分財物不會均勻。墨子提出: 「奸衺多則刑罰深,刑罰深則國亂。」奸邪的事情多了,刑罰就會加重,刑罰加重了國家就會混亂。厚葬影響國家刑政治理,「以厚葬久喪者為政……刑政必亂。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為上者行此,則不能聽治……上不聽治,刑政必亂」,用厚葬久喪治理國家,國家政治必然混亂。上層統治者採納厚葬久喪的辦法,就不能去治理政事,這樣國家就會陷入混亂。
墨子刑法思想的重要來源是《呂刑》,即《尚書·呂刑》篇。《呂刑》是我國歷史上現存最早的較系統的刑法專著,對研究西周時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墨子提到帝「乃名三後,恤功於民。伯夷降典,哲民維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隆播種,農殖嘉穀」,上帝命令伯夷、禹、稷三位君主勤勞民事,其中伯夷制定法典,依靠刑法統治民眾,這一內容正是來源於《尚書·呂刑》篇。墨子指出:「於先王之書《呂刑》之書然,王曰:『於! 來,有國有土,告女訟刑,在今而安百姓,女何擇言人? 何敬不刑? 何度不及?』」這裡提出實現刑法公正的兩個條件:一是公正的刑法,二是執行刑法的賢才,有了賢才謹慎地使用刑典,堯舜禹湯文武之道就可以實現了。墨子指出:「古者聖王為五刑,請以治其民。」「五刑」指墨(臉上刺字)、劓(割掉鼻子)、剕(去其膝蓋骨)、宮(割生殖器)、大闢(砍頭)五種刑罰。這便是古代聖王用來治理人民的五種刑罰,用來約束那些不能做到尚同,而導致天下混亂的人民。這些刑法「甚明察以審信」,都明察而真實可信,從而使天下百姓「皆欲得上之賞譽,而畏上之毀罰」,百姓都想得到上級的讚揚,而害怕上級的批評與懲罰,刑罰形成了對百姓的有效的威懾力。墨子批評當時社會雖然也設置了各級行政長官,天下卻仍然混亂,這是因為當時的行政長官用刑不善,反而擾亂了人民生活。墨子指出:「昔者聖王制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亂天下。則此豈刑不善哉? 用刑則不善也。是以先王之書《呂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練,折則刑,唯作五殺之刑,曰法。』則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為五殺。則此豈刑不善哉? 用刑則不善,故遂以為五殺。」古代的聖王制定五刑,是用來治理天下,而南方部落有苗氏制定五刑卻反而擾亂天下。先王的書《呂刑》記載:苗民不服從政令,就施以刑法,因此制定了五種殺戮的刑法。這就是刑法使用得不好而變成了五殺。
墨子還提到商湯的書《官刑》曰:「其恆舞於宮,是謂巫風。其刑,君子出絲二衛,小人否,似二伯黃徑。」此句大意是對經常在屋裡跳舞的巫風的處罰方法,當官的罰二把緯線,普通百姓的處罰加倍,罰兩匹帛。《左傳·昭公六年》曰:「叔向曰: 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竹書紀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呂氏春秋·孝行覽》云:「商書曰: 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墨子》中的《官刑》與《左傳》中的《湯刑》《竹書紀年》中的《湯刑》《呂氏春秋》中的《商書》都應指商湯所制定的刑法。這表明,商湯制定的刑法在先秦時期的經典中有較多的記載,墨子有可能見過此書。商湯的刑法是墨子刑法思想的重要來源。
墨子認為,上天是王公大人治理刑政的最高裁判者,「順天之意謂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謂之不善刑政」,順從天意的就是好的刑政,違反天意的就是不好的刑政。上天的賞罰是最高的賞罰,上天賞罰分明,不分親疏。富貴之人為暴會得到上天的懲罰,三代暴王桀紂幽厲統治天下,「其為政乎天下也,兼而憎之,從而賊之,又率天下之民以詬天侮鬼,賊傲萬民,是故天鬼罰之」。親近之人為不善也會得到上天的懲罰,伯鯀就是例子:「昔者伯鯀,帝之元子,廢帝之德庸,既乃刑之於羽之郊,乃熱照無有及也,帝亦不愛。」伯鯀是帝系的長子,他敗壞了帝舜的功德,被舜流放於羽山,帝舜不再關愛他。
墨子指出:「天子賞罰不當,聽獄不中,天下疾病禍福,霜露不時。」如果天子賞罰不符合實際情況,斷案不公正,上天就會降下疾病和災禍,霜露也不按時節出現。墨子還提到一些斷案的故事,例如:「昔者,齊莊君之臣有所謂王裡國,中裡徼者。此二子者,訟三年而獄不斷。齊君由謙殺之,恐不辜,猶謙釋之,恐失有罪。」在這則故事裡,齊莊公對斷案要求很高,既不想錯殺無辜,又不想讓有罪的人逃脫了,這樁官司打審了三年,司法官還沒有判決誰是誰非,最後只好求助於鬼神。關於司法的公正性,墨子祈求於鬼神:「古聖王必以鬼神為賞賢而罰暴,是故賞必於祖,而僇必於社。」古代聖王認為,鬼神要求賞賜賢才而懲罰暴人,因為行賞要在祖廟裡進行,處罰要在神廟裡進行。
二、墨家之法
由於資料的失傳,墨家關於國家的法律思想的具體內容今日難以知曉,即使是墨家組織自身管理的墨者之法的內容,今日也只能通過《呂氏春秋·去私》篇略知一二。幸而有《墨子·號令》篇,可以對墨家的軍法有較全面的了解。
(一)從腹䵍處子看墨者之法
《呂氏春秋·去私》載:墨者有鉅子腹䵍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䵍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鉅子可謂公矣。
這則故事的大意是:墨家鉅子腹䵍住在秦國,他的兒子殺了人。秦惠王看他年歲已高,而且只有這一個兒子,因此命令官吏不要殺腹䵍的兒子,並希望腹䵍聽從自己的意見。然而,腹䵍對秦惠王的照顧並不領情,仍然根據墨家的法規規定「殺人的人要處死,傷害人的人要受刑」,還是殺掉了自己的兒子。故事給我們的啟示如下:
第一,墨者之法是墨家管理的重要內容。墨家學派以嚴格組織紀律而著稱,「墨者之法」是約束墨者行為的規則。文中提到的「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就是墨者之法的重要內容。此外如墨家弟子在諸侯國任職應宣傳墨家的學說,遵守墨家的紀律,聽從鉅子的調遣,如違背墨家理念,鉅子有權將其召回,《墨子·魯問》記載的墨子辭退弟子勝綽的故事就體現了這一點。
第二,墨者之法極其嚴格。腹䵍處子體現了墨者之法的嚴格,甚至冷酷的特徵。方授楚指出:「墨者之法,森嚴如鐵,斷非後世之學規、鄉約所可比擬。」墨者之法如此嚴格,因為鉅子有實行墨者之法的責任,其原因有兩方面,一為鉅子要注重自身行為對弟子乃至社會民眾的導向作用。墨家主張尚同,「不同而不下比」,處於一定社會地位者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導向作用,人民效法君王的行為,墨者則效法鉅子的行為,因此鉅子的行為不可不慎。二為墨家可能有鉅子的選舉、罷免、監督制度限制其行為,這使得鉅子要嚴格執行墨者之法。方授楚推測,鉅子不敢違背團體的公義而行個人私利,可能因為墨家有選舉、罷免、監督方面的限制辦法,只是後人無法知曉而已。
第三,墨者之法超越於帝王的權威和血緣親情。從維護社會正義的角度看,腹䵍施行墨法來禁止殺人和傷人,維護了天下的大義。在這則故事中,腹䵍忍痛處死自己的獨子而維護社會正義,真可謂大公無私。從挑戰帝國的權威角度看,秦惠王念在腹䵍年歲已高,又只有這一個兒子,因此命令官吏不要殺死他的兒子,而且秦惠王還明確提出讓腹䵍在赦免他兒子的事情上聽從自己的,但腹䵍最後還是沒有答應秦惠王,殺掉了自己的兒子。有學者指出:「不聽從君王之言,並切斷了血緣之情,堅持實行『墨者之法』,強烈地顯示出墨家的特色。但是,以君王的立場來看,墨家可以說是一個不聽從君王命令的集團,認同墨家的存在等於認同國內的治外法權,這個問題對君王來說是很大的困擾。」墨家在漢代以後成為絕學,應與墨家挑戰帝王權威的特色是分不開的。
墨家鉅子腹䵍不聽秦惠王的赦免之令,而執意按墨家的法則將殺人的兒子處死,這一故事被學者們解釋為挑戰了秦惠王的權威,挑戰了秦帝國的權威,這是君權之外樹立了墨家的法權。事實上,墨家仍然忠於君王。《墨子·經上》曰:「忠,以為利而強低也。」據孫詒讓「低」校改為「君」,大意為對國君忠誠的表現:認為對國家有利的事情,就應該強力地勸說國君去做。《經說上》曰:「忠,不利弱子亥。足將入,止容。」「子亥」應為「孩」之誤,「入」字之後「井」字脫,「止」應為「之」之誤。大意為遇到對國家不利事情,其危險的程度猶如幼兒足將入井的狀態,這時就要強力地勸說國君避免。這表明墨家是按自己覺得應該的方式為君主考慮,沒有把墨家的利益凌駕於君主和國家利益之上。
(二)《墨子·號令》篇的軍法思想
墨家對城池防守研究十分深入,軍法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弟子禽滑釐問墨子敵人像螞蟻一樣密集爬城的防守方法時提出,敵人制定出「後上先斷」的「法程」,即軍法,斷即斬的意思。墨家關於連法的內容集中體現在《號令》篇中,此篇論述了「守城軍隊的紀律、法規、禁令、獎懲辦法」。
墨子指出制定賞罰的原則:一是「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王公」,各種賞罰與管理措施都必須出於公心。二是「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命令一定要讓人感到畏懼,獎賞一定要讓人感到有利,有命令一定要執行。《墨子·經下》曰:「使,殷、美,說在使。」指使人做事,有殷勤和美善的不同,論證的理由在於被指使的事情是必須有人來做的。《墨子·經說下》曰:「使:令,使也。我使我,我不使,亦使我; 殿戈亦使,殿不美,亦使殿。」指使就是命令人做某事。某人應該戍守,則指令他戍守。即使他戍守的事情做得不殷勤,也是指使他戍守。某人應該殿後,則指令他殿後,即使他對殿後的事情做得不美善,也要指使他殿後。這體現了墨家重視分工與協作,對命令的執行高度重視。
刑法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左傳》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由於有人民犯政令,於是夏朝作了《呂刑》,商朝作了《湯刑》,周朝作了《九刑》。《禹刑》的情況見於《尚書·呂刑》篇。墨子多次提出古代聖王制定五刑來治理天下。他所講的五刑主要出自《尚書·呂刑》,五刑即中國奴隸制社會常用的五種刑罰,分別是墨、劓、刖、宮、大闢。春秋戰國時期,我國的刑法仍以五刑為主要內容,其殘酷性並沒有改變,例如商鞅受車裂之刑而死,這一時期是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墨子·號令》篇提到的刑罰種類有戮、斬、梟、車裂、殺、連坐、族、聅、斷等,此外還有抒廁這種簡化的處罰方式。
第一,戮,即處以死刑,指處死人後陳屍示眾。這種用法有三例:「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看門人和負責警務的人都不能讓無關的人在邊上逗留,不服從命令者,殺掉。「擅離署,戮。」擅自離開官署的殺掉。「凡戮人於市,死上目行。」孫詒讓疑「死上目行」為「死三日徇」,「死」與「屍」聲近義通。此句大意為:凡是在街市上處死犯人,陳屍三日。
第二,斬,即殺掉的意思,這種用法在《墨子》中很多。①「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大將必須給守城人發放信符,巡查守城的人也必須持有信符,對於信符不合或夜間口號不相合的人,伯長以上都要扣留,並報告給大將,應當扣留而不扣留或讓隨從吏卒放跑者,殺掉。②「卒有警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裡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突然發生敵情,中軍趕緊擊鼓三次,城上與城內道路街巷都不能隨意走動,違反者斬殺。③「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守城的人各自堅守崗位,不服從命令者斬殺。④「奸民之所謀為外心,……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奸民預謀通敵,……裡長與父老及該地段主管官吏沒有預先發覺者皆斬殺,如果預先發覺,免罪,並且每人獎勵黃銅四十八兩。⑤「大將使使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四面城牆上的官吏也要和大將一樣自行巡查他所守衛的區域,不服從命令者斬殺。⑥「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伍人不得,斬;得之,除。……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謹慎不要失火,失火者斬其禍首,同伴不舉報失火者斬殺,舉報者免罪,離開守城崗位而擅自跑到別的街巷救火者斬殺。部吏趕快派人報告大將發火了,如果不報告而延誤時機者處斬。⑦「敵人卒而至,嚴令吏民無敢喧囂、三最並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 得之,除。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 與吏歸敵,隊將斬。……當術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 得之,除。」敵人突然來襲,嚴格命令官吏百姓不許喧譁、三人相聚的並排行走、對面坐著哭泣流涕、舉手打招呼、指手畫腳呼喊或揮舞、互相踐踏、扔東西、打擊、摩擦、吵架以及未經許可自行視察敵人動靜的人,處斬。同伴不舉報處斬,舉報者免罪。同伴中人有越城投敵而不舉報者處斬。伯長投敵,隊吏處斬;隊吏投敵,隊將處斬。如果敵人進行時擅離崗位者處斬,如果同伴擅離崗位不舉報者處斬,舉報者可以免罪。
第三,梟,即把頭割下來懸掛在木上,《說文》云:「梟,從鳥頭在木上。」例如: 「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禁止閱讀敵人用箭射來的書信,禁止用箭向敵人射書信,違反禁令者,父母、妻子都要給予處罰,在城牆上梟首示眾,如果有能逮捕和報告者,賞黃金二十斤。
第四,車裂,古代稱為轅或車轅,也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綁在五輛車上,向五個方向將人撕裂致死。《墨子》中提到車裂的刑罰有:①「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奸民預謀通敵,處以車裂。②「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借失火為非作歹者處以車裂。③「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 先覺之,除。」叛變投敵者的父母妻子兄弟都處以車裂,事先發覺而舉報者免罪。④「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所有官吏、士卒、民眾有圖謀殺害他的將領和上級者,與謀反同罪,有能夠舉報抓捕者,賜給黃金二十斤,免除罪過。
第五,殺即殺戮。《墨子》提及殺的處罰有:「喧囂駭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兇言,其罪殺。……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鬥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聞誓令,代之服罪。」喧叫讓民眾驚駭者,罪罰為斬殺。詆毀上級而不勸諫,或者隨便亂說,罪罰為斬殺。命令各級官吏執行刑罰,該斬殺的就斬殺。官吏看見有罪而不處罰,與罪犯同樣處罰,如果罪犯逃跑,罪罰為斬殺。凡是將帥指揮戰鬥方法不對,罪罰為斬殺。上級沒有及時告知民眾禁令,而導致民眾犯罪,上級代替服罪。
第六,連坐,指與犯罪有一定關係的人都要連帶受處罰的制度,如全家連坐、職務連坐。《墨子》連帶受刑的情況很多:①「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遝父母、妻子同產。」對於犯有死罪以上的人,其父母、妻子、兄弟都逮起來。②「反城事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同產皆斷) 。」翻城牆投敵而拋棄父母者的父母、妻子(兄弟都要給予處罰)。③「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所有住在城上的士兵、人民都組成一定的聯保組,聯保組內保證左右的人不犯罪,如果左右的人犯罪而不知道的,此人所在的聯保組的人都要給予處罰。④「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者,必取寇虜聽之。……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如果下屬逃跑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各降爵二級,下屬逃跑一百人以上,令、丞、尉都免職,充當戍卒。允許他們用捕捉俘虜來抵自己的罪,必須是俘虜敵寇才能抵罪。如果本城人的熟人、兄弟有罪,即使他們不住在本縣中,本城的人也可以用粟米、錢金、布帛來替他們贖罪,請求抵罪出去是可以的。⑤「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如果有人在城內替外敵謀劃,父母、妻子、兄弟都要給予處罰。左右的人如果知道而不報告逮捕,都與通外敵者同罪。
第七,族,即夷三族,是古代軍法。《墨子》中提到的族罰有: ①「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避事者,族之。」族之即夷三族。受重傷回家療養的人如果已經恢復,應該馬上找上級報到做事,如果故意傷害自己而躲避戰事者,要罪連三族。②「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如果因為私怨妨礙守城與官吏者,父母、妻子都要給予處罰。在城內為城外敵人謀劃者,要罪連三族。
第八,聅刑。孫詒讓指出:「《說文·耳部》雲: 『聅,軍法。以矢貫耳也。』『射』正字作『聅』,與『聅』形近。」這種刑罰多在軍事刑法中使用,即對罪犯以箭鏃穿耳。《墨子》提到的聅刑有:「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射。矜色謾正,淫囂不靜,當路尼眾,舍事後就,逾時不寧,其罪射。……無敢有樂器、弈棋軍中,有則其罪射。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射。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射。飲食不時,其罪射。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射。」官吏公布處罰的條例,放縱淫樂者,判罪為以箭穿耳。傲慢欺人,喧叫不停,阻擋眾人通行而導致眾人遲到,超過時間而不請假,判罪為以箭穿耳。軍隊中不能藏有樂器和下棋,違者其罪為以箭穿耳。沒有上級的命令不能駕車奔馳、聚眾奔跑,違者其罪為以箭穿耳。不能在軍隊放牛馬,要按時吃飯,不能在軍隊中唱歌和哭泣,違者其罪為以箭穿耳。
第九,斷刑,孫詒讓訓為「斬也」,即斬殺的意思。《墨子》中提及斷刑的有:①「守有所不說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衝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太守對左右親近的人不滿意,說要處罰、打、捆綁他們,不執行命令或拖延捆綁者都要斬殺。②「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擊問行故,乃行其罪。……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小鼓五後眾軍,斷。」黃昏時擊鼓十下,各個門亭都關閉,擅自行走者斬殺,必須綁起來問他行走的原因,然後再定他的罪。敵人到來,城門樓上擊鼓五下,緊接著周圍擊鼓,中間有小鼓來應和,擊小鼓五次後才來集合者要斬殺。③「號,夕有號,失號,斷。」晚上有口號,口號不相合者,處以斬殺。④「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侯,侯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不屬於自己職責內的東西而擅自拿的,如果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而擅自管理的,斬殺。對於擅自闖入本部界者要拘留並交給司空或侯,侯報告太守,不拘留而擅自放跑者,斬殺。能捉到謀反、賣城或翻城牆投敵者一人,可以免除死罪兩次和城旦罪四次。全面報告民宅的木材、磚瓦、石頭等物數量,登記其長短大小,應當報告而不報告者,要斬處官吏。⑤「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諸者,斷。……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後左右相傳保火。火發自燔,燔曼延燔人,斷。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姦人婦女,以喧譁者,皆斷。」每十步安排一個傳達信息的人,滯留或者不傳達者要斬殺。官吏、士兵、民眾提出的建議要及時向上傳達,官吏滯留信息不傳達者要斬殺。官府與城下的吏卒、士兵、平民都組成前後左右的火災聯保,自己失火或火災蔓延燒了其他人,都要斬殺。凡是以強凌弱、強姦婦女或者喧譁者,都要斬殺。⑥「家人各令其官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裡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吏、卒、民各自大書於桀,著之其署同,守案其署,擅入者,斷。城上日壹廢席蓐,令相錯發。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向百姓傳達命令要直接傳到其家中,丟失命令或者滯留傳達命令者,要斬殺。吏卒、士兵、平民沒有符節就擅自進入街巷、官府,官吏、三老、守閭沒有詢問阻止,要斬殺。凡是偷盜守城器械、財物以及個人財物者,價值一文錢以上的,都要斬殺。吏卒、士兵、平民要將自己的名字張貼在自己的崗位邊上,太守巡視各人崗位,發現擅自闖入他人崗位者,要斬殺。城上每天發一次床墊,要求每次發的不同,如果有隱藏不報告別人所藏的違禁物品者,要斬殺。⑦「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微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懸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而妄喧呼者,斷。總失者,斷。譽客內毀者,斷。離其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謀其先後,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譽敵: 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借,客射以書,無得譽,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守城的禁令:吏卒、士兵、平民用敵人的徽號和旗幟者,要斬殺。不聽從命令者,要斬殺。擅自發布命令者,要斬殺。丟失命令者,要斬殺。用戰戟支撐身體爬下城牆,上下城牆方式和別人不同者,要斬殺。無人回應而隨便喊叫者,要斬殺。放縱罪犯而遺失公物者,要斬殺。讚揚敵人而詆毀我方者,要斬殺。擅離職守而聚集說話者,要斬殺。聽到城牆上的鼓聲而報到遲到者,要斬殺。人們將寫上本人名字的大字板放在自己的崗位上,太守親自巡查,擅自闖入別人崗位者,要斬殺。擅自離開自己崗位而與左右的人一起到其他人的崗位,其他崗位的人不逮捕和報告,挾帶私人信件,辦私人的事情,替私人寫信,拋棄守城,吏卒、士兵、平民偷別人的妻子嬰兒,都要斬殺而不能赦免。沒有符節而在軍隊中橫行者,要斬殺。稱讚敵方,將敵方人少說成人多,將敵方混亂說成整齊,將敵方進攻的笨拙說成巧妙,都要斬殺。不能和敵人說話和借東西給敵人,不能閱讀敵人用箭射來的表示偽善的信件,不聽從命令者要斬殺。⑧「度食不足,食民各自佔家五種石升數,為期,其在蓴害,吏與雜訾。期盡匿不佔,佔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斷。」估計糧食不足時,讓各家根據情況認交一定的鬥數,明確規定交納日期。交納糧食時,在帳本上記錄交納數量,官吏賞賜一定的金錢。到期隱藏糧食不交或上交數量不夠的,讓官吏、士卒知道了,都要斬殺。
此外,《墨子》中還有依法處理的情況,「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女子有死罪及因失火而沒有造成損失者,以及放火搗亂者,都依法處理。《墨子》還提到讓有過者打掃廁所的處罰:「請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廁利之。」孫詒讓指出,「杼」當為「抒」,即掃除的意思。大意為: 有罪過而可以不判罪的,懲罰其打掃廁所。《墨子·號令》篇提到的刑罰中,戮、斬、殺、斷四種刑罰的實質都為斬殺罪犯,都屬於死刑,另外的梟、車裂、連坐、族、聅都具有奴隸制社會刑罰的特色,十分殘酷。春秋戰國時期是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墨家刑罰沒有明顯地表現出這種過渡性質。
三、墨家律法思想的現代價值
墨家在先秦諸子中,是除法家之外最具法治精神的一個學派。雖然這種具體的獎懲機制隨著時代的變遷已不具有現實的應用價值,但是獎懲的原則對今日政府和企業管理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墨家思想對現代管理的借鑑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墨家法律思想重視法的精神和法的權威,不徇私情。墨家重視法則、法律的作用,這是他觀察戰國時期混亂局面的結果。墨家認為,無論是各種工作,還是國家管理,都要有法度。可見,墨家有一種普遍的規則精神,規則精神正是與人治、人為相對的一種更科學、更公開透明的管理理念。法律只是墨家所講的各種法度中的一種,墨家強調親情不能超越法的權威,不徇私情是法治自古以來最大的難題,墨家鉅子腹不因親情而用墨家的法律將殺人的兒子處死,成為體現墨者之法權威的典型事件。
第二,墨家的法律主張效法上天,其價值追求是為了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家雖然具備詳細的墨者之法和嚴酷的軍法理論,但是墨家反對用嚴刑峻法來約束人民,讓法變為危害人民的工具,因此墨家提出了「善刑政」的概念。墨家認為「君修法討臣,臣懾而不敢拂」,國君修訂法令是為了誅戮大臣,刑罰不法,「誅罰不能威」,不能樹立起法律的權威,都是國家的禍患。墨家雖然沒有拋棄尊卑等級制度,但不講「刑不上大夫」,而倡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墨家法律公正性的監督是上天、鬼神和祖先,這其實是將宗教信仰和祖先信仰的力量引入監督體系。當然,法律的監督不能完全寄望於宗教信仰,但是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約束人們的行為,讓人們在徇私枉法時有一種畏懼感,從而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
(本文發表於《中國文化與管理》2019年第2卷,原文約12900多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