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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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熱播劇《都挺好》
引發觀眾熱議,獲得不少好評。
當不少人還沉浸在電視情節之中時,
一則和電視劇情節幾乎一樣的新聞
又吸引了觀眾們的眼球!
這則新聞讓不少人驚呼:
藝術來源於生活!
在《都挺好》裡
保姆蔡根花和蘇大強
一段所謂的「主僕戀」
讓人印象深刻
蔡根花一頓花言巧語
哄得蘇大強
甘願把自己的房產、財產
一併交付給她
最近上海閔行的沈老伯家的8個子女
聲稱也遇到了類似情況
結局則是保姆將子女告上了法庭
沈老伯的子女們稱
他們這也是遇到了
現實版的「蔡根花」
2018年
年近百歲的沈老伯辭世
從傳統的角度來說
如此高齡離世
也算是喜喪了
然而
生老伯留下的一套房子
卻成了「戰場」
這套房子買的時候60萬
如今漲到了150多萬
沈老伯的遺孀周阿姨
亮出了房本
上面赫然寫著她和沈老伯的名字
周阿姨據此稱
房子有二分之一屬於自己
而沈老伯的八位子女不服
他們的理由是
沈老伯身後留下的這套房
是用賣老房子的錢買的
老房子有已故生母的份額
沒有分割過
原來
沈老伯和周阿姨
不是原配夫妻
倆人2011年才結婚
當時沈老伯92歲
周阿姨63歲
而蹊蹺的是
沈老伯在領結婚證五天後
就去房產中心
把周阿姨的名字
加到了產權人一欄
八位兒女向法庭反映
周阿姨對沈老伯不好
而且在他們倆結婚前
周阿姨就引發過家庭矛盾
不僅驚動了110
周阿姨還寫下過永不來往的保證
事實上
周阿姨曾是沈老伯的鐘點工
周老伯91歲這年
賣了自己的老房
又自己買房單過了
轉年在92歲的時候
就和周阿姨領了結婚證
兒女們稱周阿姨這已經是
第四次結婚了
法庭上
沈老伯的兒女們還指責
周阿姨對父親不好
周阿姨情緒激動
那麼
這個房子到底該歸誰呢?
法庭調查了解到
沈老伯原配邱阿婆
2007年過世
2011年
沈老伯131萬賣掉老房子
60萬買進新房子
其餘71萬元
沈老伯的小兒子拿去也買了一套房子
據此
法官認為
沈老伯僅僅使用了60萬
不足總額的二分之一
因此判定
這套房子就是沈老伯的個人財產
繼而
對於沈老伯留下的房產如何分?
法官認為
雖然房產證有
沈老伯和周阿姨兩個人的名字
但雙方並沒有約定份額
法官根據對房子的實際貢獻情況
判處周阿姨持有32.5%產權
剩下的62.5%作為沈老伯的遺產
分成9份
繼承給八名子女和周阿姨
每人7.5%的份額
這樣
周阿姨就獲得了房屋總價40%的份額
最終
閔行法院一審判決
房子產權歸八名子女
由八名子女支付給周阿姨房價40%
共計61 萬餘元的現金。
對此,
有網友表示,
周阿姨這樣的做法有點動機不純,
像這樣的遺孀一分錢也不應該得
@lisona:過了幾年就得了60萬,現實版的蔡根花@娟子:說句實在話,你63歲的阿姨和92歲的老太爺結婚,是為了愛情?打死我也不信,你信嗎?然而你確實有所付出,並不是空手套白狼,這正是你的高明出之處啊!@雨後晴天:現在的人都怎麼了?為了達到目地,不擇手段,不顧禮義廉恥!@Luke:這都什麼操作@長江:像這樣的遺孀應該一分錢也不應該得,動機不純。@珍珍:保姆有備而來,八個子女難道沒有看出來?老人身邊如果有子女共同生活也許結局不一樣。@人生如戲:法院依據法律判決是正確的,但周阿姨這樣的做法值得深思,鐘點工與高齡僱主結婚用意何在?@清風飛揚:所謂的結婚,呵呵 目的很明確。
也有網友表示,
百善孝為先,
老人在的時候子女都沒盡孝,
也應該從中好好反省!
@彩虹:身邊太多這種事情了,子女在譴責保姆居心叵測的時候,最好也問一下自己,是否盡到了為人子女的本份!如果平時對老人多關心一下,也不會發生這種事!@莫名:作為一個將要退休的上有老下有小的單身母親來看,保姆再不好,也照顧到老人去世,拿這些錢是應該的,養了八個,誰來陪伴,誰又來來照顧了!不照顧不陪伴還想要錢,心太黑!@榴槤:這樣的事還一直有。對於年老的父母,子女既想要老人的財產又不想近身去照料老父老母,那被被他人覬覦不是正常的嗎!@唐糖:老人有8個子女,卻沒有一個子女接老人在自己家裡生活,子女們平攤一年也就在自己家裡待一個半月,有哪個子女想到老人的情感生活呢?遺產不該給這位阿姨難道就該給子女們嗎?
更有網友提出,
老人八年前再婚時就應該做好財產公正,
或者立下遺囑,
這樣也省得後面這些麻煩事了。
@泥新巴拉:法律應該加一條,超過退休年齡結婚,財產各歸各,不屬於共同財產。因為沒有產生勞動成果啊@阿咪1969:六十幾歲和九十幾歲結婚才五天,就在產證上加名字,法律法規上是不是應該有個限制呢?就像限制外地人和上海人結婚必須滿十年,同時年齡必須超過35歲。比如購買房屋必須交金交稅滿五年等等這類限制!@卡布奇諾:這個鐘點工頗有心機!以後要用鐘點工,必須在協議上明確不得覬覦東家的財產,以絕後患!
無獨有偶,
前段時間類似的事件也上了熱搜
近日,蘇州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伯來到中華遺囑庫服務中心立遺囑,要將名下房產贈送給照顧自己多年的保姆。
老伯說:保姆在家裡服務了六七年。幾年前老伴生病臥床,包括吃喝拉撒睡在內的各種照料,大部分都由保姆承擔,持續到老伴過世,她始終任勞任怨、貼心照顧。老伴過世後,保姆又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自己。而自己的兒女要麼在外地,要麼忙於工作或家庭,顧不上他。
自己年事已高,唯一有價值的就是一套60多平米、市值約120萬元左右的住房。這套房是他和老伴的共有財產,有一半產權可以歸自己支配。他沒有其它方式來回報,決定將這一半房產贈送給50多歲的保姆。
「她來自外地,獨自在蘇州無依無靠,這樣的話她以後也有一份保障。」
對於老人贈房產這事,保姆並不知情。「我想等遺囑證辦下來後,再告訴她。」老伯說。而老伯來立遺囑時子女也不知情,之前只知道他有這個想法。
兒子在外地,平常很少能來看望老人。他對老人贈房產給保姆的態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
女兒雖然在蘇州,平常也會來看望老人,但她有自己的工作、生活,不可能像保姆這樣全天候照料。女兒對老人的決定表示不理解,「可以每月多給一些費用,為什麼非要贈送房子呢?」
新聞出來後引發網絡熱議,更多是因為公眾對法定繼承的固有印象,覺得子女繼承父母財產天經地義。
【漲知識】
遺囑繼承存在的幾個誤區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有了遺囑,並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願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
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於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並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麼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麼,這樣的遺囑立了等於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繼承法》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
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徵得繼承人的同意。
誤區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
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託他人。
誤區五: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
遇到這種情況,在分配遺產時當事人可以提出自己對老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而要求適當多分一些遺產。
事實上,如今空巢老人現象日益凸顯,將財產贈與保姆或鄰居的案例並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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