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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主要的事實和理由為:國家三令五申堅決取締違法建設的高爾夫場所。其實施的案涉強制拆除行為具有合法性。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如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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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和平區政府於2014年11月21日授權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平分局對瀋水灣高爾夫球場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和平區政府於2014年11月22、23日組織人員對瀋水灣公司建設的瀋水灣高爾夫球場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和平區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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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縣級政府對佔用農用地的違法建築,有權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博野縣政府對違法建築有無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二是再審申請人楊彥昌、計民合作社所建涉案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築;三是博野縣政府是否履行了強制拆除前的法定程序。 (一)關於博野縣政府對違法建築有無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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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機關不得在限期拆除決定的救濟期間內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實施強制拆除
【裁判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行政機關就案涉房屋對當事人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行政機關應當等待當事人對限期拆除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之後才能進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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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再介入「違建房屋拆除」了?這是怎麼回事?
文章導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構築物、建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批覆》的規定,法院不能再介入「拆違」?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1、法院不會再介入非訴「拆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構築物、建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批覆》的規定,法院不會再介入非訴「拆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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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程序
2017年2月20日,經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釋明,陳選金撤回臨武縣城管局的起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0行初99號行政判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臨武縣城管局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後,陳選金逾期沒有拆除涉案臨時廠棚及附屬設施,臨武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強制拆除涉案違法臨時廠棚及附屬設施。臨武縣政府作為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的組織者,是本案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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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政府對佔用農用地的違法建築,有權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博野縣政府對違法建築有無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二是再審申請人楊彥昌、計民合作社所建涉案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築;三是博野縣政府是否履行了強制拆除前的法定程序。(一)關於博野縣政府對違法建築有無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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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內涵的探討
應用務實中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認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存在著一些模糊的認識。能否正確理解立法本意,解決這些問題,關係到法律制度的統一和行政強制法的正確適用。違法建設行為表現為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對他人、公益共利益和社會安全的妨礙。國家追究違法者的目的在於強制法律責任主體彌補受到侵害的權益,恢復法律秩序。如《電力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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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案件若干問題剖析與說明
》《電力法》《防震減災法》等規定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等。形式標準是指: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證件:一是否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二是是否按照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建設, 三是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等是否超過批准期限而不予拆除。實質標準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等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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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永兵,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博羅縣。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博惠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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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 :城中村改造批覆能否視為強制拆除行為的委託?
在已經查明強制拆除行為系由第三人、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下,不能僅依據某行政機關係徵收人或項目責任人,而直接推定該機關實施了後續拆除事實行為。 政府作出同意實施城中村搬遷改造的批覆,批覆中並不包含組織拆除的時間、對象、拆遷工作人員等內容,即不能將該批覆視為強制拆除行為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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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強制拆除的案件分階段審查的基礎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通過最高法的一個案例為您講解強制拆除實務中分階段審查的基礎。青海省B市C區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C區住建局)認為A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的建築物屬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後,A公司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該建築物,C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該建築物。A公司不服,進行複議、訴訟,經過一審、二審、進入再審程序。最高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指令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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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上海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以下簡稱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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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主管部門憑什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構築物、設施,林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林業主管部門憑什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在林地上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進而代為履行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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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是行政處罰嗎?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是怎樣的?
▶▶▶▶▶搭建的違章建築應當被限期強制拆除。有的人可能會疑惑,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呢?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屬於行政處罰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築。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必經程序: 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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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執行制度若干問題探討(上)
正是由於目前有關規定中的模糊性,導致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該問題上長期存在著衝突。這一點最高法院也清楚地知道。例如就圍繞違法建築物等強制拆除主體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這一難題,2013年3月25日,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請示,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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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執法中的行政強制(一)
《公路法》裡規定的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的行政強制執行,只有兩種情形:1,強制拆除公路用地範圍內的非公路標誌,法律依據是《公路法》第七十九條;,2,強制拆除建築控制區內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擅自埋設的管線、電纜等設施,法律依據是《公路法》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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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也無權強制拆除房屋,其行為必違法
【摘要】2018年9月14日被告XX街道辦事處向原告XX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它設施,2018年9月23日由被告XX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判決如下: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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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政府就可任意強拆嗎?行政複議、訴訟期限內,不得強拆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弄清C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行為是屬於行政處罰行為,還是屬於行政強制行為,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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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判決 | 確認對天津某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2020年4月7日被告以天津市**鎮人民政府、天津市**鎮綜合執法大隊的名義向原告送達《責令限期拆除清理通告》,通告載明在**鎮104國道西側搭建建築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建設(佔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