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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記者孫雅茜 4月1日,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發布《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嫌抄襲調查處理情況的說明,該文認定:涉事報告書部分內容與該所編寫的環評報告《湛江港30萬噸級航道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確實存在抄襲;涉事報告書負責人徐玉芬未按規範程序經我所審核同意,私自對外提交公示文件,造成惡劣影響,負有直接責任;該所作為《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和潮流泥沙數學模型專題報告》技術諮詢合同承擔單位,對職工職務行為監管不到位,導致徐玉芬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在未審核蓋章情況下擅自提交成果文件。
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表示,經協商,該所立即中止該項目合同,並退回全部費用,後期不繼續參與該項目工作。 停止項目直接責任人徐玉芬所有項目工作,進行調查整頓,在徵得委託方同意的前提下,由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協調其他人接手。 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第18號),及中科院與該所相關規定,對徐玉芬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啟動問責程序,處理結果後續將對外發布。
全文如下:
關於《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嫌抄襲調查處理情況的說明
2020年3月28日,我所針對《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嫌抄襲事宜,啟動內部核查工作。隨後,我所在中科院有關部門指導下,就涉事公示文件的有關情況依法依規開展調查。
一、基本事實情況
1.涉事報告書負責人徐玉芬,2009年7月正式入職,現任我所海洋環境工程中心工程師,2014年取得「註冊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管理號2014035440350000003509440135)。
2.有關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委託情況如下: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為建設單位,廣東省深圳航道事務中心為代建單位,中交水運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為項目前期諮詢工作總包單位。2020年1月,中交水運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與我所籤訂《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和潮流泥沙數學模型專題報告》技術諮詢合同,徐玉芬為該項目負責人。
3. 徐玉芬接到委託後,2019年12月4日,開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編制工作;2019年12月26日,委託廣州潤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開展數值模擬工作;2020年1月10日,委託註冊測繪師夏先榮進行現場踏勘工作;1月11日,夏先榮進行現場踏勘;2020年1月17日,開始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工作;2020年1月期間,對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兩期水質、沉積物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計算;2020年1月17-20日期間,廣州潤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分別提供水質環境影響預測、溢油風險預測、泥沙衝淤環境預測、水文動力影響預測與評價成果;2020年1月底,對業主提供的底泥檢測結果進行分析計算;2020年2月,繪製宗海位置圖、宗海界址圖、宗海平面布置圖;2020年2月18日,繪製用海位置圖、平面布置圖、遙感影像圖;2020年3月2日,把懸沙擴散包絡線與海域開發利用現狀進行疊加,得到懸沙擴散影響範圍圖;2020年3月,對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兩期水質、沉積物調查數據重新進行分析計算;2020年1-3月期間,完成項目地理位置圖、疏浚範圍圖、開發利用現狀圖、開發利用現狀與懸浮泥沙疊置圖、調查站位圖、論證範圍、權屬現狀圖、水深圖、環境敏感目標圖、施工期環境監測圖等相關圖件製作。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公眾參與工作,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分別於2020年1月19日、3月3日,開展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評價第一、二次公示。
5.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開展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第三次公示。因所提供網絡連結有誤,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對下載連結進行更正,並延長該公示時間(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6.徐玉芬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涉事公示文件,未按照研究所ISO9001:2015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全過程質量控制,未經研究所內審、管理部門審核和蓋章。
7.徐玉芬在研究所開展調查後提供核查的文檔資料內容,與涉事公示文件有多處變動,並存在與公眾質疑內容頁碼不符。
8.涉事公示文件在公示過程中,引起社會公眾關注,我所分別於2020年3月28日、29日發布《關於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示相關信息情況的說明》《關於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嫌抄襲情況的說明》。
9.2020年3月31日,我所針對《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嫌抄襲事件,召開學術委員會。經學術委員會審查,該報告部分內容與我所完成的《湛江港30萬噸級航道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
二、責任認定
根據核查掌握的情況,認定:涉事報告書部分內容與我所編寫的環評報告《湛江港30萬噸級航道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確實存在抄襲;徐玉芬未按規範程序經我所審核同意,私自對外提交公示文件,造成惡劣影響,負有直接責任;我所作為《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和潮流泥沙數學模型專題報告》技術諮詢合同承擔單位,對職工職務行為監管不到位,導致徐玉芬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在未審核蓋章情況下擅自提交成果文件。
三、處理措施
1.經協商,我所立即中止該項目合同,並退回全部費用,後期不繼續參與該項目工作。
2.停止徐玉芬所有項目工作,進行調查整頓,在徵得委託方同意的前提下,由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協調其他人接手。
3.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第18號),及中科院與我所相關規定,對徐玉芬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啟動問責程序,處理結果後續將對外發布。
四、後續整改措施
1.對我所同類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2015)》等文件要求自查自糾。
2.針對本次事件中發生的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等管理問題,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全面整改,杜絕類似情況再次出現。
我單位對本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監督。
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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