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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城發環境: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之補充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
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豁免要約收購
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
君致(深)法字(2019)第011-1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中國·深圳·福田區中心區華融大廈4層
電話(Tel):0755-83365953 傳真(Fax):0755-83365853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
君致(深)法字2019第011-1號
致:河南省財政廳
本所接受河南省財政廳的委託,擔任本次收購之事宜的專項法律顧問,本所
已經出具了君致(深)法字2019第011號《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師事務所關
於河南省財政廳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之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是對《法律意見書》的補充,與其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意見書
整體,為貴單位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使用,本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聲明如下: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是本所依據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
行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作出的。
本所及經辦律師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
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規定,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
履行了法定職責,對與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有關的事實,及所涉文件資料的合
法、合規、真實、有效性進行了核查驗證,保證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在有關事實無法獲得其他資料佐證或基於本所專業無法作出核查及判斷的
重要事實時,本所不得不依靠河南省財政廳、有關人士、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
件、說明性文件或專業性文件而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本所已得到河南省財政
廳及有關各方的保證,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資料(包括原始書面材料、
副本材料)均是完整的、真實的、有效的,且已將全部事實向本所經辦律師披露,
無任何隱瞞、遺漏、虛假或誤導之處,並且已向本所提供了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所需的全部事實材料。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收購之目的使用,非經本所事先同意,本補充法
律意見書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收購所必備的申報文件,隨其他材料
上報中國證監會,並依法對所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所使用的簡稱與《法律意見書》中
的簡稱具有相同含義。
現根據貴單位於2019年11月22日收到的「192803號」《中國證監會行政
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按照律
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就反饋意見中的相關事項出
具如下補充法律意見:
正文
反饋意見1:
申請文件顯示:1)2017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中
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案>的通知》(豫發(2017)5號),將河南投資集團等企業確定為功能類企業,
同時將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等有關省直部門履行的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
資產出資人職責,委託省財政廳履行。2)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變更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批
復》(豫政文[2019]128號),授權河南省財政廳對河南投資集團履行出資人職
責,河南省發改委不再履行相關職責。請你廳補充披露:在通過河南投資集團實
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時,你廳是否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所提交的
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九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
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本所律師對以下兩個具體事項進行了核查並發表相關意見如下:
一、河南省財政廳在通過河南投資集團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時,
是否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本所律師查閱了本次收購相關的批覆文件及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對本
次收購相關的時點和流程進行了核查。本次收購中有關主體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及
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具體情況如下:
1、2017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中共河南省委、河
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 》(豫
發(2017)5號)文件,文件要求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
機關各單位,省管各企業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省屬國有非工業企業改
革推進方案》。
該方案決定明晰企業功能分類,將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
投資集團」)等企業劃入功能類企業;方案同時要求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推進省
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分塊分類監管,將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省直部門履行的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委託河南省財政廳履行。根據此要求,被劃入功能類企業的河南投資集團的出資
人職責應改由河南省財政廳履行。
2、2017年6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組建河
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批覆》(豫政文[2017]7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以
持有的河南投資集團的全部股權出資,組建河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河南投控」),註冊資本金120億元。
3、2017年6月29日,
城發環境發布《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主要內容為:河南省人民政府擬以持有的河南投資集團的全部股權出
資,組建河南投控,河南投資集團將成為河南投控的全資子公司;河南投資集團
原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權河南省發改委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河南省人民政
府批覆及相關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將授權河南省財政廳代為履行對河南投控的
出資人職責。
4、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變更河
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批覆》(豫政文[2019]128號),授
權河南省財政廳對河南投資集團履行出資人職責,河南省發改委不再履行相關職
責。
5、2019年11月4日,
城發環境收到控股股東河南投資集團《關於河南投
資集團出資人變更進展情況的告知函》,並於2019年11月6日發布《關於控股
股東出資人變更進展情況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為: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權河
南省財政廳對河南投資集團履行出資人職責,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履行
相關職責;本次變動屬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為
最終實際控制人,對河南投資集團的最終控制關係不變。
6、2019年11月15日,
城發環境公告《關於控股股東出資人申請豁免要約
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及《收購報告書摘要》。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籤署之日,河南投資集團尚未完成關於本次無償劃轉
的股東工商變更登記。
(二)河南省財政廳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具體情況如下:
1、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原計劃河南省人民政府以其實際擁有的
河南投資集團全部股權出資,組建河南投控。完成後,河南投資集團將成為河南
投控的全資子公司。後因該計劃涉及相關方審批事項較多,實施難度較大,綜合
協調耗時較長,遂改為先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河南投資集團股權無償劃
轉至河南省財政廳的方式進行。同時,擬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河南省財
政廳籤署股權轉讓協議的事項也進行了較長時間的溝通,後未能實際籤署。由於
前述工作涉及政府機關,其決策程序需要經過審慎審查,匯報時間流程較長,因
此在2017年6月29日
城發環境發布《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後,
河南省財政廳一直未能通過河南投資集團實際控制
城發環境30%以上股份。
2、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變更河
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批覆》(豫政文[2019]128號),收
購人已於2019年9月30日就本次收購取得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除尚需取
得中國證監會豁免收購人本次要約收購義務外,本次收購不涉及需取得其他國有
資產管理部門及有關政府的批准,故收購人應於2019年9月30日通過河南投資
集團實際控制
城發環境30%以上股份。
3、由於政府機關重大事項審批流程較長,河南省財政廳於2019年11月初
才實際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變更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
構的批覆》(豫政文[2019]128號)。取得該批覆之後,河南省財政廳及時編制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委託財務顧問於2019年11月13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
書面報告,並於2019年11月15日公告了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因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偏差,河南投資集團未及時提示收購人於取得
上述批覆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要約收購豁免申請,也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公
告收購報告書摘要。針對該情形,河南省財政廳於2019年12月10日向河南投
資集團出具《河南省財政廳關於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有股權劃轉未及時履行
豁免要約收購申請和信息披露義務的整改意見》,對河南投資集團國有股權劃轉
未及時履行豁免要約收購申請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提出了整改意見;中國證監
會河南監管局於2019年12月16日向河南投資集團出具《監管關注函》(豫證
監函[2019]412號),對該事項表示關注並要求河南投資集團認真吸取教訓,加
強學習培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
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由於相關方審批事項較多、綜合協調耗時較長等
客觀原因以及河南投資集團未及時履行提醒及告知義務,收購人在通過河南投資
集團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略有滯後,對此,
河南省財政廳對河南投資集團提出了整改意見,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對河南投
資集團出具了監管關注函。但鑑於本次無償劃轉尚未進行工商變更,收購人在各
期間已通過河南投資集團和上市公司公告了本次收購的進展情況,收購人本次履
行報告、公告義務略有滯後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股東的利益不會造
成實質性不利影響,前述瑕疵事項不構成本次申請豁免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二、河南省財政廳在通過河南投資集團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時,
所提交的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九十六條、《上市公司
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規定。
(一)《證券法》第九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等相
關規定
《證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
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
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
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
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
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
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 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
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
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
條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
份超過 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
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委託
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
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收購人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之日起3日內公告其收
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收購人未取得豁免的,
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決定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並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
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發出要約的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
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
不同意其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一)經
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併,導致投資
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
申請文件》第十三條規定,「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須取得相關部
門批准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二)基於上述規定及本次收購的具體情況,本所律師認為:
1、本次收購將導致河南省財政廳在
城發環境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30%,根
據上述《證券法》第九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規
定,河南省財政廳具有依法向
城發環境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
2、本次收購系河南省財政廳通過無償劃轉的方式受讓河南投資集團100%股
權而使河南省財政廳通過河南投資集團間接控制
城發環境56.19%股份,根據上
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於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
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導致河南省財政廳間接控制
城發環境股份的比
例超過30%的情形,可申請免於發出要約收購。因此,河南省財政廳可依法向中
國證監會申請免於向
城發環境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具體應按照《上市公司收
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反饋意見2:
申請文件顯示,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南省省屬企業與河南
城發環境股份有
限公司不構成實質性同業競爭。請你廳補充披露:作出前述認定的理由,如相關
企業存在同業競爭,請完善並補充披露收購人避免同業競爭的具體承諾。請財務
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本所律師對以下兩個具體事項進行了核查並發表相關意見如下:
一、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南省省屬企業與
城發環境不構成實質性同業競
爭的理由
本所律師查閱了
城發環境的營業執照、定期報告,對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
南省省屬企業工商登記情況進行了適當公開核查。有關具體情況如下:
1、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南省省屬企業基本情況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籤署日,由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南省省屬企業基本
情況如下:
序
號
公司名
稱
註冊資本(萬
元)
持股比
例(%)
經營範圍
1
河南省
產權交
易中心
1,000.00
100.00
受政府和企業委託為企業兼併、租
賃、出售、轉讓提供中介服務,諮詢
服務。閒置資產調劑。
2
河南豫
財賓館
300.00
100.00
住宿;餐飲服務;銷售:百貨、五金
交電、日用雜品、圖書報刊、預包裝
序
號
公司名
稱
註冊資本(萬
元)
持股比
例(%)
經營範圍
食品;糕點加工銷售;會議會展服務;
停車場管理服務。涉及許可經營項
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後方可經
營。
3
河南中
州影劇
院有限
責任公
司
35.96
100.00
電影放映(憑證);組織、承辦文藝
演出;演出設備租賃。(以上範圍凡
需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4
河南大
象融媒
體集團
有限公
司
20,000.00
100.00
國內廣告業務的設計、製作、代理髮
布;廣告信息諮詢;基於網際網路(含
移動互聯網)、通信網(移動網和固
話網)、廣播電視網(有線網和無線
網)的多媒體信息服務相關的技術開
發、諮詢,以及相關設備的租賃和銷
售;移動多媒體電視、廣播的網絡建
設;會議、會展服務;以自有資金對
文化產業的投資;房地產開發。
5
河南省
演出有
限責任
公司
90.00
100.00
演出經營及經紀業務(憑證);演出
配套服務;企業營銷、策劃、廣告制
作;燈光、音響、視頻設備租賃及安
裝、製作、舞臺搭建。(以上範圍凡
需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6
河南故
事家雜
志社有
限責任
公司
206.00
100.00
《故事家》雜誌的出版、發行;設計
和製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雜誌發
布廣告。(以上範圍凡需審批的,未
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7
河南時
代報告
雜誌社
有限責
任公司
146.65
100.00
《時代報告》雜誌的出版、發行;設
計和製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雜誌
發布廣告。(以上範圍凡需審批的,
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8
河南歌
舞演藝
集團有
限責任
公司
2,078.82
100.00
文藝表演。演出市場的經營和開發;
交響樂、民族音樂、歌劇、舞劇、音
樂劇和曲藝、木偶、綜藝晚會劇(節)
目的創作;文藝活動策劃和組織實
施;演出劇場管理;演出中介;舞臺
美術製作;文化藝術培訓。(以上範
圍凡需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
營)
9
河南省
212,300.00
100.00
經營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民用機場
序
號
公司名
稱
註冊資本(萬
元)
持股比
例(%)
經營範圍
機場集
團有限
公司
及相關業務投資與管理;航空器、機
體的維修(許可項目見許可證);信
息技術、網絡技術服務;倉儲,物流
配套服務;進出口貿易(國家限定公
司經營或者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
術除外);設施設備租賃;與航空運
輸有關的地面服務、地面代理服務及
地面延伸服務。(以上範圍凡需審批
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10
河南省
文化藝
術音像
出版有
限責任
公司
800.00
100.00
文藝、科技類音像製品出版;電視節
目、電視劇(不得製作新聞類節目;
經營範圍不含演藝人員培訓)製作、
發行(憑證);音像器材批發,零售;
數字內容服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設
計製作、代理、發布國內廣告業務;
會議、會展及相關服務;文化產品的
設計、製作、代理、發布。
11
河南省
豫財汽
車配件
服務中
心
100.00
100.00
汽車零部件銷售;二類機動車維修
(小型車輛維修)及汽車零部件銷
售。
12
河南省
畜牧業
投資擔
保股份
有限公
司
21,000.00
47.62
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
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
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符合規定
的自有資金投資,融資諮詢等中介服
務。(以許可證為準)
13
河南民
航發展
投資有
限公司
600,000.00
36.65
對民航客貨運輸、航空基礎設施、物
流貿易、房地產、旅遊等相關產業的
投資。(以上範圍凡需審批的,未獲
批准前不得經營)
14
中原資
產管理
有限公
司
500,000.00
20.00
投資與資產管理;不良資產收購、管
理及處置;私募基金管理;財務諮詢
服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15
中原再
擔保集
團股份
有限公
司
725,704.30
68.02
主營:再擔保,融資擔保,投資擔保。
兼營: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符
合規定的自有資金投資,融資諮詢等
中介服務。(以上範圍凡需審批的,
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16
河南傳
260.00
100.00
《傳奇故事》的編輯、出版、發行(憑
序
號
公司名
稱
註冊資本(萬
元)
持股比
例(%)
經營範圍
奇故事
文化傳
媒有限
責任公
司
證);利用自有雜誌發布廣告(憑證);
設計和製作印刷品廣告;文化活動的
創意、策劃。國內廣告設計、製作、
代理、發布;會議會展策劃;文化藝
術交流策劃;動漫設計、製作;互聯
網出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國內版出
版物零售、網上銷售;銷售字畫;影
視製作
17
河南省
農業信
貸擔保
有限責
任公司
500,000.00
100.00
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
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
為其他融資擔保機構的涉農擔保提
供再擔保;兼營:訴訟保全擔保,履
約擔保,符合規定的自有資金投資,
融資諮詢等中介服務。
18
中原豫
資投資
控股集
團有限
公司
1,000,000.00
100.00
投融資及資產經營管理;政府重大建
設項目投資與管理;戰略新興產業、
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
與運營;國有股權持有與資本運作;
城鎮化建設投融資政策研究和經濟
諮詢業務;經批准的國家法律法規禁
止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與運營活動
等。
19
河南省
農業綜
合開發
有限公
司
3,000,000.00
100.00
農業及涉農產業投資及管理;金融投
資及管理;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資產經
營管理;受託資產管理;基礎設施投
資及管理。(以上經營範圍凡需審批
的,未獲批准前不得經營)
20
三門峽
市陝州
區煤炭
工業總
公司
1,000.00
2.00
煤炭、焦炭、精煤購銷;礦山機械設
備、鋼材、木材購銷。(以上經營範
圍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方可經
營的項目,憑有效許可證或資質證核
定的範圍經營,未獲批准的不準經
營)(經營期限至2023-10-21)
2、
城發環境的經營情況
(1)主要經營範圍為:環境及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及管理;
城市給排水、汙水綜合處理、中水利用、汙泥處理;熱力生產和供應;垃圾發電;
水汙染治理、大氣
環境治理、土壤治理、固體廢棄物治理、餐廚垃圾處理、資源
綜合利用、生態工程和生態修復領域的技術研究與科技開發、設備製造與銷售、
工程設計與總承包建設、項目管理、工程諮詢、技術服務;高速公路及市政基礎
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生態工程和生態修復;苗木種植;園林設計;園林綠化
工程和園林維護;國內貿易。
(2)公司主營業務為高速公路開發運營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兩大板塊,同
時公司逐步在原有業務的基礎上拓展垃圾焚燒發電業務等生態環保業務。
1)高速公路板塊,公司主要負責許昌至平頂山至南陽高速公路、安陽至林
州高速公路、林州至長治(省界)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
2)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業務板塊,主要為通過全資子公司城發水務開展市政
供水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業務。
3)環保業務板塊,公司主要開拓垃圾焚燒發電領域業務,並以此為契機,
逐步接觸危廢、餐廚餘垃圾、垃圾滲濾液、汙水處理等領域環保類業務。
本所律師認為,
城發環境主要從事高速公路開發運營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業
務,所經營的業務與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南省省屬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具有顯著
差別,且收購人已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了有效承諾(詳見下文「二、收購人避免
同業競爭的具體承諾」),因此河南省財政廳監管的河南省省屬企業與
城發環境不構成實質性同業競爭。
二、收購人避免同業競爭的具體承諾
儘管相關企業目前不存在同業競爭,但為了避免收購完成後河南省財政廳與
城發環境產生同業競爭,河南省財政廳聲明如下:
「1、截至本聲明出具日,本單位不存在從事或參與
城發環境主營業務構成
競爭關係的業務或活動;2、本次收購後,本單位將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城發環
境主營業務相同業務;3、如本單位未來從任何第三方獲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城
發環境主營業務有競爭或可能存在競爭,本單位將立即通知
城發環境,並盡力將
該商業機會讓渡於
城發環境;4、若該商業機會未讓渡,則本單位將在上述業務
成熟後擇機將其以公允價格轉讓給
城發環境,
城發環境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
的權利。
本聲明自本單位控制
城發環境之日起生效,並在本單位控制
城發環境的整個
期間持續有效。對於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
調整的,本單位與
城發環境將提前向市場公開做好解釋說明,充分披露需調整或
未履行的原因,並提出相應處置措施。」
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籤署日,上述承諾正在履行中,河
南省財政廳未有違反上述承諾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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