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增進民生福祉,增強人民的幸福感、獲得感成為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更好地發揮社會工作的作用,在醫療、教育、社會福利服務等方面有所作為。
目前,社會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設置崗位,派駐社工開展專業服務,參與社會治理,是政府購買社工服務的一種重要形式。
崗位社工在促進政府職能社會化,實現「小政府、大社會」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來,崗位社工在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崗位社工過度行政化的問題日漸突出,不利於社工開展專業性服務及長遠發展。
對此,筆者根據自身實踐經驗及相關研究文獻,做出以下分析並提出幾點對策建議。
一、崗位社工行政化問題產生的原因
1、社工角色身份和角色定位不清晰
我國社會工作發展時間較短,尤其在大陸,社會工作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尚未被大眾普遍了解,用人單位及服務對象對社工認識不足。同時,社工的崗位職責、服務內容和評估標準難以界定,服務成效並非立竿見影,難以對社工的服務進行量化考核。
因此,用人單位領導存在對社工角色定位模糊不清、工作內容繁雜無重點的現象,甚至常常把社工當作臨時工、實習生、志願者,忽視社工的專業價值,從而把社工行政化或邊緣化。
2、社工與用人單位的地位不對等
崗位社工主要在用人單位內部開展工作,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場地以及相關資源,因此,崗位社工很多時候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開展服務。
在自上而下集中式縱向管理體制下,用人單位較崗位社工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用人單位領導與社工的關係易成為上下級關係。
此外,社工在用人單位中往往呈現「原子化」的分布狀態,即一個崗位往往只派駐一兩名社工,難以得到機構及同工的支持,極大降低了社工的歸屬感和自信心,從而不得不服從用人單位的權威地位。
3、缺乏對用人單位的約束管理
服務購買合同中規定了業務主管部門、用人單位與崗位社工的權利與義務,崗位社工需要依據合同目標開展專業服務工作,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指標。
但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用人單位服務目標與合同目標不一致以及社工的培訓、開展活動與用人單位時間衝突的情況,但業務主管部門對分散在全市的各個用人單位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約束。
同時,崗位社工與機構空間上的分離導致機構不便及時掌握崗位社工的工作狀態。因此,用人單位領導的評價是評估崗位社工工作績效的一項重要指標,但評價的真實性、客觀性有待進一步考證。
二、崗位社工行政化問題解決對策
崗位社工過度行政化弊端明顯,不僅抑制了社工專業特長的發揮,也不利於社工的專業成長,但在實際工作中,完全去行政化可能造成用人單位忽視社工,導致社工走向邊緣化的極端。
因此,筆者建議崗位社工應正確處理行政性工作與專業社會工作的關係,找到兩者的平衡,促進兩者的融合發展。
1、崗位社工自身
崗位社工進入用人單位後,第一步就是要與領導和同事建立關係,過度去行政化可能難以融入單位的工作環境,在專業工作的開展中難以得到用人單位的支持和幫助。
參與部分的行政性工作,可以促使社工快速嵌入政府原有的治理體系,儘快掌握工作領域的情況,與單位領導和同事的工作找到交集,從而快速建立良好的關係,得到單位領導和同事的接受和認可,為下一步順利地開展工作打下基礎。
一線崗位社工大多閱歷較淺,如何合理分配行政性工作與專業化工作的比重,協調好與領導、同事的關係,也是對社工自身素質的考驗。社工在前輩面前應當虛心學習,勤於思考,在行政工作中儘快熟悉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摸清可用資源。
在專業工作的開展中,藉助政府資源,與政府部門工作形成互補,既能事半功倍,也能有效避免重複性工作。同時,社工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創新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等綜合素質,在工作中整合社會資源,體現專業價值,在政府層面擴大社會工作的影響力。
2、政府層面
由於用人單位領導對社會工作的認識不足,或者認可度不高,崗位社工容易被「行政化」或「邊緣化」。因此,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崗位社工職責和角色定位做出明確規定,使得用人單位認識到社工是具有專業背景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能夠正確合理的使用社工,同時促進崗位社工認清自己的角色,保持自身的專業性。
此外,管理體制的不健全、績效考核的缺乏,都嚴重影響社會工作的專業發展。因此,應當規範服務購買合同,加強監督管理。社工服務購買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社工的專業服務內容,保障社工服務的專業性。
在實際工作中,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工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時,需要建立科學完善的評估機制,設置合理的評估要求和指標,促進社工服務規範化開展。
3、社會工作機構
社會工作機構應當充分發揮三方溝通協調的作用,一方面,應當與用人單位加強溝通,推動用人單位對社工專業性的認識,確保社工參加培訓的機會,提升社工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保持社工服務的專業性。另一方面,也應當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促進其監管職能的發揮,健全對崗位社工的管理考核機制,推動行業的規範化發展。
社工雖然被派駐在用人單位工作,但與社工機構籤有勞動關係合同,需要受到機構的組織管理,機構也應當為社工爭取權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崗位社工「原子化」的分布狀態往往容易使社工產生心理上的孤獨和無助感。
因此,社工機構的領導或督導應當經常走訪探望崗位社工,了解其工作狀況,給予其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幫助其解決工作上的困難。同時,社工機構也應當加強同工之間的交流協作,使社工相互支持幫助,增強社工對機構的歸屬感。
來源:社工課